其他经济组织
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1)分为四类:第一,决策主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设机关、社会经济组织或其他组织的决策机构或董事会。
第二,管理主体,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下设的管理部门,以及管理部门所属的职能机构,社会经济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及其所属的职能机构。
第三,实施主体,指直接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职工个人、个体户、专业户、重点户、作业组。
①2)两类:(1)经济管理主体, 如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它负有管理经济的职能,享有一定的权限,并按照这个权限进行管理。
(2)经济活动的主体,包括法人、非法人经济组织、个体户、农民。
②3)经济法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
但在特定条件下,公民个人或社会组织内部单位,也可以作为经济法主体,它们被称为经济法的特殊主体。
③4)三类:第一,经济行政机关,或称经济管理机关,是运行国家行政权力组织和管理国民经济的专门机关。
我国的经济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所属的经济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经济行政机关等。
第二,经济组织。
第三,公民。
公民大致分为三类:其一,作为消费者的公民,其二,作为生产者的公民,主要指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专门户;其三,与其他经济行政管理活动相联系的公民。
第四,其他主体,可以担任经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还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国家机关以及在中国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④5)由于经济法可依调整对象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类,因此经济法的主体便可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的主体。
宏观调控法的主体可分为两类:即代表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主体和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承受国家的宏观调控的主体。
前者可简称为调控主体,后者可简称为承受或受控主体。
市场规制法的主体也分两类:即代表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管理或规制的主体和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接受国家的市场规制的主体。
前者可简称为规制或管理主体,后者可简称为受制或市场主体。
⑤6)根据经济法主体所处的地位和形式的权能不同,可把它划分为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
浅析G20的国际经济组织职能及特殊性

浅析G20的国际经济组织职能及特殊性题目:1. G20的国际经济组织职能2. G20与其他国际经济组织的关系3. G20对国际经济治理的影响4. G20的特殊性及其价值5. G20的挑战与未来第一部分:G20的国际经济组织职能G20是由世界上二十个最重要的经济体组成的国际经济组织。
G20的职能主要涵盖以下三个方面:一、促进全球经济增长和贸易自由化作为由国家主导的国际经济合作机制,G20致力于推动全球经济增长和贸易自由化。
在这方面,G20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为G20成员国GDP总量占全球80%以上,它们的政策和措施对全球经济增长具有直接的影响。
二、协调国际财经政策G20成员国协调国际财经政策,以应对全球性经济问题。
这种协调性是G20的特点之一,因为G20成员国不仅在地域上相邻,而且在政治和经济上也有密切联系和依赖。
G20的成立是为了改善各国财政政策和稳定市场波动。
三、发挥领导力G20作为国际经济组织,具有发挥领导力的职能。
G20成员国在全球政治决策和全球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他们的经验和技术是非常有价值的。
因此,G20可以通过领导力在全球经济、金融和贸易等方面推动全球治理发展。
第二部分:G20与其他国际经济组织的关系作为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之一,G20与其他国际经济组织有着密切的关系。
下面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G20与其他国际经济组织关系:一、G20与联合国G20成立初衷之一是为了促进全球协调和合作。
G20与联合国密切合作,共同应对当前全球性挑战。
G20也在推进联合国相关议程,比如气候变化、可持续发展等。
二、G20与世界贸易组织作为全球贸易自由化的主要组织,世贸组织在全球贸易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G20也在推动贸易自由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在世贸组织谈判失败的情况下,G20成员国协调政策,推动世贸组织达成协议。
三、G20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作为全球性的金融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全球金融稳定和经济增长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论行政处罚法中的其他组织

论行政处罚法中的其他组织论行政处罚法中的其他组织(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雷彩虹律师)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根据该法此条规定,被给予行政处罚的主体即行政相对人应当只是法律上的三种人:一是公民,二是法人,三是其他组织。
对前两种人之概念、特征和构成要件,法学理论及司法实践都清楚无异,唯对第三种人即其他组织在概念、构成要件的认识上,可谓纷繁复杂,主要原因在于目前我国的行政立法体系依从于行政管理体制;行政相对人也依从于行政部门来认定,每个行政部门对行政相对人都有各自的界定方法,同时理论界对行政相对人的甚少研究也是一个原因。
笔者在担任一家国有大型企业法律顾问中基于办理案件的需要,查阅了大量有关资料,遗憾的是,论及其他组织的概念少之又少,充斥大量教科书和学术文章比比皆是论及行政主体的。
而对行政相对人的责任能力、法律地位、认定标准等最基本的法理问题缺乏理性认识,将使实践中行政执法人员很难做出正确分析,直接影响了行政相对人的相关权益;同时,法治的统一应做到大至母法与子法的统一,小至每一法律概念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统一,唯有如此,才不至于使不同主体在认识上出现对法律基本概念的分歧理解,从而影响到法治的权威。
为此,笔者试图通过对一起案例的分析来对行政相对人中的其他组织的涵义进行界定,以资实用。
某分公司是经某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1999年5月,该分公司下发文件,决定成立A 分部,由A分部负责经营部分业务,A分部人员、财务均受某分公司管理。
2008年9月,因涉嫌不正当竞争,A分部被行业行政主管B部门课以“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
B部门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至A分部,由A分部部门经理签收。
伺后,A分部不服,向B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以“被处罚主体错误、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为由,提起行政复议,被维持原处罚决定;A部门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同样理由提起行政诉讼,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开庭审理以A部门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了A部门的起诉;A部门不服,认为照此裁定,其诉权和实体权利将无从保障和实现,即又上诉至某省高级人民法院。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三个组织

欧洲联盟(英文名称:European Union;法文名称:Unioneuropéenne),简称欧盟(EU),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是由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y,又称欧洲共同市场)发展而来的,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荷卢比三国经济联盟、欧洲共同体、欧盟。
其实是一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
1991年12月,欧洲共同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欧洲联盟条约》,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
1993年11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盟正式诞生。
欧盟现有27个成员国,总面积432.2万平方公里,人口5亿,GDP14.5万亿美元。
欧盟的宗旨是“通过建立无内部边界的空间,加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建立最终实行统一货币的经济货币联盟,促进成员国经济和社会的均衡发展”,“通过实行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在国际舞台上弘扬联盟的个性”。
欧盟的盟旗是蓝色底上的十二星旗,普遍说法是因为欧盟一开始只有12个国家,代表了欧盟的开端。
实际上这个十二星旗代表的是圣母玛利亚的十二星冠,寓意圣母玛利亚将永远保佑欧洲联盟。
英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和意大利语。
(语言冲突时以英语为标准)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简称APEC)是亚太地区最具影响的经济合作官方论坛,成立于1989年。
1989年1月,澳大利亚总理霍克访问韩国时建议召开部长级会议,讨论加强亚太经济合作问题。
1989年11月5日至7日,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新西兰和东南亚国家联盟6国在澳大利亚首都堪培拉举行亚太经济合作会议首届部长级会议,这标志着亚太经济合作会议的成立。
1993年6月改名为亚太经济合作组织。
APEC现有21个成员,分别是中国、澳大利亚、文莱、加拿大、智利、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墨西哥、马来西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秘鲁、菲律宾、俄罗斯、新加坡、中国台湾、泰国、美国和越南,1997年温哥华领导人会议宣布APEC进入十年巩固期,暂不接纳新成员。
国家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类型的暂行规定

国家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类型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0.12.17•【文号】•【施行日期】1980.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发布日期:1992年10月20日实施日期:1992年10月20日)废止国家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类型的暂行规定(一九八0年十二月十七日)在国民经济调整和体制改革过程中,我国国民经济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出现了一些新的经济类型.主要有:全民与集体合营、全民与私人合营、集体与私人合营、中外合营、华侨或港澳工商业者经营、外资经营等.为反映这些经济类型的发展变化情况,有必要对它们按期进行统计观察.生产关系的性质主要取决于生产资料归谁所有。
但实际情况很复杂,有些情况如何划分,目前国家尚无正式规定。
为了及时进行统计,反映实际情况,对我国现有的经济类型暂作如下划分:一.全民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和产品或收入归全民所有的一种经济形式。
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部队、科研机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的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集体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和产品或收入归集体所有的一种经济形式。
包括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经营的农、林、牧、副、渔、业、社、队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城市、县、镇以及街道举办的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
全民所有制单位组织职工家属、待业青年等举办的各种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即所谓“全民办集体”,一般应按下列原则加以区别:如果其本身有独立的行政组织和独立核算,生产资料和产品归集体所有,属集体所有制;如果生产资料归全民所有,产品主要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分配,行政组织和经济核算都依附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则为全民所有制单位的附属单位;如果仅向全民所有制单位借用生产资料,其产品分配、经营管理、经济核算都独立自主的,或主要由集体自主的,仍属集体所有制单位。
三资企业有哪些

三资企业有哪些三资企业是按照中国法律成立的企业形态;而外国企业则完全是国外的组织。
以下是独特网小编搜集并整理的有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三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而从事某种经营活动的企业。
它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合营企业:指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按合同规定的各方投资条件,收益分配、风险责任和经营方式等进行经营的非股权式的经济组织中商独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三资企业的区别(1)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区别。
中外合资企业是公司形式的企业单位,属于有限公司,是中国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权。
中外合营企业是一个合伙企业,组织形式不明确。
它可以是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独立的财产权;也可以是一个松散的经济联合体,不取得中国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权。
它的主要依据是双方鉴定的合同和企业的章程。
外资企业大都也是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的全部注册资本为外国投资者投入,是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
(2)投资方式区别中外合资企业,合营各方必须都投资,投资内容包括:现金、工业产权、实物和场地使用权。
这些投资一律折算为注册的币值,从而确定各自的股份。
其注册资本是合营各方认缴资本的总和。
中外全营企业投资,可以采用合资经营的出资方式,也可以采用合营各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包括现金、工业产权、实物和场地使用权)。
但合营各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必须折算为注册的币值,因而没有可比的数量概念,也就没有股份的比例。
外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是外商独自提供,其注册资本均由外国投资者投入。
国际经济组织第六章(联合国其他组织)
开发署的宗旨是通过提供系统的、持续不断的援助,帮 助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提高利用自身自然和人力资源的能力, 促进会发展中国家自力更生,以推动其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开发署旨在帮助发展中国家更好的利用他们的资源,以改 善生活水平和扩大生产。
一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基本情况
2.组织结构
开发署的会员: 包括所有联合国成员国,30多个联合国机构和为
一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基本情况
3、主要活动
开发署的主要活动是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无偿援助
援助的内容包括 提供、派遣专家进行咨询服务,资助受援国的境外考 察、培训活动,提供少量设备和仪器
援助的基本形式是项目 援助基于为期3-5年的开发署国别方案进行。开发署的
活动遵循联合国的基本原则,尊重各国的发展计划,所 以开发署仅在各国政府的要求下,按照他们的优先需要 提供援助。援助项目的承办和具体实施也开始主要由联 合国有关机构执行专项主要由各国执行。
3. 危机的预防和恢复
开发署通过它的全球网络,为各国寻找和共享危机防 范、提早预警及解决冲突的创新方法。
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计划与目标
现阶段开发署的重点工作领域
4. 能源与环境
开发署和全球环境基金和世界银行合作,同环境 规划与措施执行的所有各方开展广泛合作,尤其 是公众社会和商界。
通过能源和环境项目的实施,帮助各国获得知识、 创新技术与资金,加强环境保护和提高能效
联合国开发总署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 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 国际劳工组织 世界产权组织
第一节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一、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基本情况 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计划与目标 三、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与中国的合作
一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基本情况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1983年3月5日国务院批准1983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一条为了对外国企业及其他外国经济组织在中国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登记管理,保障其正当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暂行规定》第四条经批准的外国企业及其他外国经济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第三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是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的代表机构。
但是,两国政府已有协议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四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的主要事项有:机构名称、驻在地址、代表人数和姓名、业务范围、驻在期限。
第六条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报告经批准机关批准后,须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
第七条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办理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时,须提交下列证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批准机关的批准证件;(二)《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第八条登记机关对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办理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所提交的证件,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的,准予办理登记,收取登记费,发给登记证和代表证。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凭批准证件和登记证、代表证到公安、银行、海关、税务等部门办理居留及其他有关事宜。
第九条从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即告正式成立。
其机构和代表的正当业务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未经批准、登记的,不得开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
第十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请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办理,并须及时报登记机关备案。
中国加入的全球和区域性经济组织汇总
亚太经合组织
1991.11
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是亚太地区的一个主要经济合作组织。1989年1月,澳大利亚总理霍克访问韩国时建议召开部长级会议,讨论加强亚太经济合作问题。经与有关国家磋商,1989年11月5日至7日,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新西兰和东盟6国在澳大利亚首都堪培拉举行亚太经济合作会议首届部长级会议,这标志着亚太经济合作会议的成立。1993年6月改名为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简称亚太经合组织或APEC。
世界银行
1945
世界银行即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是联合国下属的一个专门机构,负责长期贷款是根据1944年美国布雷顿森林会议上通过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于1945年成立的,1946年6月开始营业。其宗旨概括起来就是担保或供给会员国长期贷款,以促进会员国资源的开发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促进国际贸易长期均衡的增长及国际收支平衡的维持。
中国在上海合作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我国同上海合作成员国的合作,不仅仅限于能源,我国同这些国家合作的基本方针是互利共赢、共同发展。另外,与上合组织成员不仅有能源合作,还有贸易的合作,以及一些基础设施的建设。比如,在乌兹别克斯坦,与他们合作改造现有的铁路,提供中国制造的机车等,都说明了同这些国家在各个领域的合作是全方位的,是互利双赢的,不仅仅限于能源领域。
中国自加入该组织以来,双方始终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中国现为该组织协调委员会、预算委员会、房舍委员会、工业产权发展合作委员会以及工业产权情报常设委员会成员。中国积极派团出席了产权组织的大会、系列会议和有关会议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亚洲经济合作组织(ASEAN)的发展趋势和贸易关系
亚洲经济合作组织(ASEAN)的发展趋势和贸易关系作为一个拥有超过6亿人口、占全球经济总量的4.5%的经济区域性组织,亚洲经济合作组织(ASEAN)自成立以来,在区域经济合作、政治和安全领域均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速,ASEAN 在现代化和开放化进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一、 ASEAN历史和形成1967年,在泰国首都曼谷,东南亚五国的外交部长和高级官员共同发表了《东南亚国家友谊宣言》,标志着ASEAN的成立。
五个创始成员国包括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
20世纪70年代,越南战争的结束和柬埔寨的纷争迫使ASEAN的成员国转向对话和协调,推动区域尤其是东盟的集体安全机制建立。
此时,东盟提出建立东盟自由贸易区(ASEAN Free Trade Area)计划,以促进区域内各国贸易和经济发展。
1992年,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成立,同时,东盟还通过了区域一体化的《阿罗约宣言》,并在2015年成立了中国—东盟自贸区。
加入东盟的成员国逐渐扩大,现在是10个成员国,分别是印度尼西亚、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柬埔寨、文莱。
二、 ASEAN的经济发展趋势1. 经济增长在过去几十年里,东南亚地区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不少亮眼的成就。
自1976年以来,东盟的平均经济增长率一直保持在5%以上,2019年这个数字高达5.2%。
其中,印尼、越南、新加坡表现尤为突出。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东南亚地区的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
2. 区域一体化2015年,东盟建立了中国—东盟自贸区(ACFTA),实现了中国与东南亚经济的集成。
中共十九大提到了“推动中国与东盟共建“一带一路”、加强国际产能合作”等内容,表明中国与东盟的经济关系将会越来越紧密。
3. 加入“全球价值链”在全球价值链中,东南亚地区地理位置优越,是中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的重要合作伙伴。
东盟成为了一些生产企业转移以及寻找廉价资源和劳动力的理想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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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亚洲1.东南亚国家联盟(简称东盟)。
东盟的前身是1961年由马来西亚、菲律宾和泰国三国建立的东南亚联盟(ASA)。
1967年8月8日,东南亚联盟三国加上新加坡、印尼共5国在泰国曼谷举行会议,发表了《东南亚国家联盟宣言》(也称《曼谷宣言》),成立了东南亚国家联盟。
1984年文莱加入了东盟。
1995年越南成为东盟的第7个成员国。
1997年7月,缅甸、老挝入盟。
柬埔寨原定于和缅甸、老挝一起加入东盟,由于国内政局动荡未能如期加入。
现在东盟成员国一共有9个国家。
东盟是一个政治与经济合作并重的综合性区域性组织。
东盟成立的最初10年,其合作内容主要集中在政治领域,目标是促进本地区的和平和在国际社会中用一个声音说话。
进入70年代后期,随着新兴工业化经济体的崛起,及世界范围内兴起的经济体制改革浪潮,经济因素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东盟的合作从政治与经济并重转向了以经济合作为主。
1977年6月,5国签订了关于成员国就对种商品实行优惠贸易安排的协议。
1978年6月,东盟5国又达成协议,把优惠产品扩大到755种。
1979年的东盟首脑会议达成了就优惠贸易安排从关税领域扩展至非关税领域的协议。
东盟贸易自由化有了发展。
到了上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东盟在经历了优惠贸易安排的10年实施后,感到单纯在局部范围实施优惠贸易安排是不够的。
1992年10月,东盟签署了《新加坡宣言》、《东盟加强经济合作框架协定》、《有效普惠关税协定》,决定从1993年起,逐步削减关税,在15年内,即在2008年前建立东盟自由贸易区。
1994年9月,又决定把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时间从15年缩短至10年,并在2003年把内部工业和农产品的关税率降至0.5%。
另外,东盟还积极与亚洲其他国家开展区域经济合作。
其中,令人瞩目的是东盟与中国欲建立自由贸易区。
从2002年1月1日起,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这个世界上人口最多、发展中国家间最大的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已正式启动。
按计划,该自由贸易区将在10年期间内建成。
它将创造一个拥有17亿消费者、1.2万亿美元贸易总和的经济区,将对二十一世纪上半叶的世界经济与政治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
2.南亚区域合作联盟(简称南盟)。
南盟是在1985年12月成立的,成员有印度、孟加拉、巴基斯坦、斯里兰卡、马尔代夫、尼泊尔、不丹等7个国家。
1993年4月,南盟就7国间优惠贸易安排达成了协议,以此作为今后贸易谈判的基础。
1994年11月起,实施了1993年4月形成的优惠贸易安排。
南盟成立后近20年来,区域经济合作进展不大,其主要原因是成员国之间存在着严重的政治分歧和边界争端,加上印巴两个南亚大国之间在该地区禁止核武器问题上存有不可调和的矛盾。
这也从一个方面说明,政治关系是影响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3.海湾合作委员会。
该组织于1965年成立,成员国有沙特阿拉伯、科威特、巴林、阿曼、卡塔尔、阿联酋6国。
1992年底,海湾合作委员会宣布,从1993年3月起建立共同市场,统一进口关税,以保证进口货物在6国间自由流动。
4.经济合作组织。
该组织于1964年成立,成员国有伊朗、巴基斯坦、土耳其。
1992年又增加了7个国家:阿富汗、阿塞拜疆、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坦、土库曼斯坦、塔吉克斯坦。
经济合作组织在1993年制定了行动计划,确定了2000年前经济合作目标,最终建立伊斯兰共同市场。
(二)欧洲1.欧洲自由贸易联盟。
1959年7月,英国、瑞士、丹麦、挪威、瑞典、奥地利、葡萄牙7国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举行了部长级会议,会上通过了“成立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计划草案”。
同年11月又签订了《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条约》。
1960年5月3日,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正式成立。
以后芬兰、冰岛、列支敦士登相继加入。
但随着英国、丹麦、瑞典、奥地利、葡萄牙、芬兰加入欧洲经济共同体,现在仅剩下挪威、瑞士、冰岛和列支敦土登4个国家了。
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宗旨是:实现成员国之间工业品贸易自由化。
《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条约》规定自1960年7月起10年内,逐步削减直至完全取消成员国之间的工业品贸易关税和数量限制。
这个目标已提前于1966年底实现。
贸易自由化不涉及农产品。
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建立的最初原因是对抗欧洲经济共同体,但后来随着欧洲经济共同体力量的加强,该联盟自感实力虚弱便转而希望与欧共体加强合作。
1972年7月,该联盟终于与欧共体签署了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协定,决定逐步取消这些国家之间的工业品关税,把自由贸易制度扩大到这两大经济集团内的所有国家。
2.独联体经济联盟。
由于苏联、东欧剧变,“经互会”于1991年6月28日解体。
以俄罗斯为首的12国组成了独联体经济联盟。
起初是俄罗斯、乌克兰和白俄罗斯三国在1991年12月8日首先签署经济联盟条约,以后在1992年9月24日又有9国签署了经济联盟条约。
由于独联体12国经济在转轨过程中很长时间没有走出低谷,尤其是影响大的俄罗斯在20世纪90年代末出现经济大滑坡,自身难保,无力顾及成员国。
尽管1994年12国首脑会议强调要加强各国的经贸往来,但由于各国都缺少资金,而投资环境又不太理想,国外投资甚少,经济恢复缺少活力。
3.黑海经济合作组织。
该组织是1992年6月在伊斯坦布尔签署《黑海经济合作宣言》而正式成立的。
该文件表明,参加国间将通过双边或多边合作网,逐步加强成员国间经济合作,取消或削减不利于扩大贸易和投资的一切障碍,为商品、劳务和资金的自由流动创造条件。
目前,该组织共有11个正式成员国: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土耳其、阿尔巴尼亚、希腊、俄罗斯、亚美尼亚、摩尔多瓦、格鲁吉亚、乌克兰、阿塞拜疆。
(三)拉丁美洲1.南方共同市场。
1991年3月26日,阿根廷、巴西、乌拉圭、巴拉圭4国总统在巴拉圭首都亚松森签署了《亚松森条约》,决定建立由4国参加的南方共同市场。
经过近4年的艰苦谈判,于1994年12月17日签署了《黑金城协定》,宣布1995年1月1日南方共同市场正式启动运转。
智利(1996年)、玻利维亚(1997年)和南非(2000年)是南共市的“联系国”。
智利已就成为正式成员同南共市开始进行谈判。
南方共同市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1)成员国内部贸易相互免税。
从1995年1月1日起,确定9 000种产品中的85%内部关税为零,其余15%的产品到1999年逐步降为零。
对那些敏感性产品,包括资本货物、机械设备、电子计算机和通讯设备的关税将分别过渡到2001年~2006年再决定增减税率。
(2)实施共同对外关税政策的问题。
从1995年1月1日起,共同对外关税制度开始生效,对来自第三国的占总数约85%的一般商品,实行共同对外关税,税率在20%以内。
考虑到成员国间发展水平差异,协议允许成员国各保留一定数量的商品作为例外,直到2001年前暂不实行共同对外关税,巴拉圭则推迟到2006年。
(3)关于原产地规则的规定。
享有区域内优惠关税的非资本品,其当地成分不低于60%(巴拉圭为50%),资本货物为80%。
此外,协议内容还包括取消一切非关税措施,建立贸易委员会和技术与政策工作组,以及鼓励出口、解决争端和保障行动方面的措施。
2.中美洲共同市场。
中美洲共同市场的前身是根据1956年《中美洲自由贸易协议》而成立的中美洲自由贸易区。
1962年8月,由中美洲的危地马拉、萨尔瓦多、洪都拉斯、尼加拉瓜和哥斯达黎加5国在尼加拉瓜首都马那瓜共同签署了《中美洲经济一体化条约》,成立中美洲共同市场。
进入80年代后,由于5国经济状况恶化,加之政治动荡和内战不断,特别是债务负担异常沉重,成员国间又重新构筑了非关税壁垒,致使关税取消所带来的贸易利益被一定程度地抵消。
为抑制区内贸易保护主义和确保共同市场取得的已有成果,1993年5国达成“最终多边协议”,给共同市场的发展重新注入了活力,并建立了关税同盟。
另外,中美洲共同市场在1993年与哥伦比亚、墨西哥、委内瑞拉就自由贸易签订了《加拉加斯协议》。
巴拿马也已表示了加入中美洲共同市场的意向。
3.安第斯集团。
1966年,玻利维亚、智利、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秘鲁5国签订了《安第斯条约》,以开展自由贸易和加强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合作。
不久委内瑞拉加入,智利退出。
《安第斯条约》规定,成员国间在1980年前建立自由贸易区,并实施共同对外关税政策,为最终建立关税同盟创造条件。
但这些原定的时间表并未实现。
1990年11月,集团首脑在玻利维亚拉巴斯决定,1992年初建立自由贸易区和1993年建立共同关税同盟。
自由贸易区按时生效运转,但在实施共同对外关税政策时遇到困难。
秘鲁要求保持15%的平均关税,而其他成员国则各有不同的目标。
迫于分歧,秘鲁从1992年8月中止了其安第斯条约成员资格。
1994年,安第斯条约成员就四级(5%、10%、15%、20%)共同对外关税结构达成了一致,并于1995年1月正式对外实施。
4.拉美一体化联盟。
拉美一体化联盟的前身是拉美自由贸易联盟。
1960年2月阿根廷、玻利维亚、巴西、智利、墨西哥、巴拉圭、秘鲁、乌拉圭8国在乌拉圭签订了《蒙得维的亚条约》,成立了拉美自由贸易联盟。
以后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和委内瑞拉相继加入了该联盟,成员国发展到11个。
该联盟计划在12年内实现贸易自由化,但目标未能实现。
1980年6月签订了新的《蒙得维的亚条约》,对原有的机构进行改革,建立了“拉美一体化联盟”,以推动这一地区的经济一体化进程。
新条约的目标是:分别通过签订双边和多边协议,促进新联盟成员国之间及其与第三国的贸易增长。
在新联盟的框架下,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自由化在部门基础上通过以下两个途径来实现:一是“区域范围协议”,即在区域内全部成员之间相互给予优惠贸易待遇;二是“小组范围协议”,即新联盟成员国中愿意签署本协议的国家之间相互提供优惠贸易待遇。
(四)非洲1.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
1975年5月,15个西非国家在尼日利亚首都拉各斯举行首脑会议,签署了《拉各斯条约》,成立了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
成员国有:贝宁、象牙海岸、几内亚、上沃尔特、马里、毛里塔尼亚、尼日尔、塞内加尔、多哥、冈比亚、尼日利亚、加纳、利比里亚、塞拉利昂、几内亚比绍。
1977年佛得角加入,现为16国。
它是目前非洲最大的区域性经济组织。
共同体的目标是,在条约生效后15年内分阶段消除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及其他一些贸易障碍,建立关税同盟。
1993年7月,在共同体第16届首脑会议上签订了《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修正条约》。
条约规定:(1)建立共同体超国家机构,如共同体的经济和社会委员会、仲裁法院等;(2)实现货币一体化。
决定成立西非货币局,由该机构负责实现西非统一货币。
2.西非经济共同体。
西非经济共同体是西非法语国家的经济合作组织,其前身是1959年成立的西非关税同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