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的通知 川安监〔2011〕291号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非煤矿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
【发文字号】川安监[2011]34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1.31
【实施日期】2011.01.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
通知》的通知
(川安监〔2011〕34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明电〔2011〕6号)转发给你们,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保证非煤矿山春节期间和节后复产的生产安全,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特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精心部署
受春节长假和今年冬季冰冻低温天气的影响,部分非煤矿山企业停产时间较长,特别
是地下矿山的通风系统、运输系统、供电系统、排水系统的设施停运,可能造成有毒有害气体积聚、井下积水、巷道垮塌;露天矿山边坡失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弱化等安全隐患。
同时,从业人员节后上班注意力不集中,思想麻痹,容易造成习惯性违章或“三违”现象,诱发生产安全事故。
因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警钟长鸣。
要针对本地区、本企业的特点和实际,及早布置,精心准备,制定合理可行的复产方案和工作计划,切实将矿山恢复生产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
四川小煤矿基本要求

四川小煤矿基本要求《说说咱四川小煤矿那些事儿》嘿呀,说到这四川小煤矿啊,那可真是有好多话想说呢!毕竟这小煤矿在咱四川也算是个有点特别的存在。
咱先来说说这基本要求吧。
安全肯定是首当其冲啦!你想想啊,这在地下挖煤,要是不安全那可不是闹着玩儿的呀!那些个巷道啦、通风设备啦、瓦斯检测啦,样样都得整得妥妥当当的。
可不能马虎,不然出了事那就是大麻烦。
就像是给自己家里盖房子,根基不牢那可不行。
然后呢,这矿工兄弟们也得厉害啊!身体得壮实,力气得大才行,不然怎么能在那又黑又暗的地方干活呢。
而且还得机灵着点,遇到啥情况能快速反应,保护好自己。
不然脑子一犯糊涂,那不就危险啦!可以说矿工兄弟们都是咱的英雄,干的都是辛苦活。
再说说这技术要求吧。
你可别小看了这小煤矿,虽然小,但也得有技术含量啊。
怎么挖煤更高效啊,怎么运输更便捷啊,这些都得研究。
不能傻乎乎地就知道埋头苦干,那可不行。
就好比咱去砍柴,也得找个好的方法砍得又快又好不是。
还有啊,这环保要求也很重要哦!不能只顾着挖煤挣钱,把那山啊水啊都给污染了。
那咱四川这么美的地方,可不能被弄糟践了。
得想办法处理好那些废渣废水啥的,不能随便乱扔乱排。
要爱护咱这绿水青山,毕竟那可是咱的宝贝。
我感觉啊,搞小煤矿就像养孩子,得精心照顾着。
一会儿担心安全问题,一会儿又得想着怎么提高效率,还不能忘了环保。
那可真是操碎了心啊!不过呢,要是搞好了,那也是很有成就感的。
既能给大家带来能源,又能带动一方经济发展。
咱四川的小煤矿啊,虽然比不上那些大煤矿那么威风,但也是咱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呢。
只要按照基本要求来,认真干,肯定也能有好成绩。
咱们老百姓就等着享受这小煤矿带来的好处吧!希望那些小煤矿的老板们都能好好搞,让咱都能跟着沾沾光。
哈哈!。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8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8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努力实现我省煤炭工业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一)明确关闭对象。
加大9万吨/年及以下小煤矿关闭力度,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一律依法予以关闭:〔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国土资源厅、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的;(2)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1周年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累计死亡3人及以上的;(3)超层越界且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4)建设矿井建设期间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5)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6)采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开采,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时间内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7)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时间内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
2.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患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安监〔2018〕43号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各煤监分局:为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2018年4月20日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省、市(州)、县(市、区)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其他相关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四川省小煤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川革发〔1979〕173号

四川省小煤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正文:---------------------------------------------------------------------------------------------------------------------------------------------------- 四川省小煤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1979年12月4日川革发〔1979〕173号)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47号文件转发煤炭工业部《小煤矿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订本细则。
一、地方煤矿的办矿原则地方煤矿(包括省、地、县、社、大队五级煤矿),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本着国家、集体、个人三兼顾的原则,从当地工农业发展的需要出发,充分发挥各级办矿的积极性,为农业服务,为“五小”工业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
地方煤矿的建设,要贯彻革新、改造、挖潜的方针,走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由小到大、由土到洋、成群配套、形成矿区、选择重点、建设基地的路子,大力发展地方煤炭工业。
二、矿井开发的审批权限煤炭资源属国家所有。
煤炭矿井的开发,由省煤炭局统一规划:适合大、中型矿井开采的煤田,要划归大、中型矿;适合开办小型矿井的煤田划给地、县、社办煤矿。
对过去考虑不全面的规划,要进行修改。
1.地方煤矿的审批权限:开办和停办地方煤矿以及改变井田范围的矿井,须经省煤炭局审批。
除具备省计委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省煤炭局批准的矿井设计,列入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所建设的矿井以外,其余已经开办的地方煤矿矿井,要补办办矿手续。
审批程序,先由各办矿单位提出申请报告,逐级上报,经地、县煤炭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煤炭局履行审批手续。
申请报告要附表,其内容包括隶属关系、开办时间、矿井地点、销售对象、煤炭品种、质量、地质条件、勘探程序、地质储量、开采范围、开拓方式、采煤方法、设计能力、历年产量、安全条件、矿井机电装备、交通运输、供电、劳动定员以及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等。
《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附件: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为了规范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行为,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实现矿井安全、高效、合理、正规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四川省小煤矿实际制定本要求。
本要求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设计生产能力小于等于30万t/a的新建、技改、扩建及正常生产的小煤矿企业。
第1条矿井必须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
(一)矿井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必须齐全有效。
(二)井下必须在地矿部门批准的范围内组织作业,不得超层越界开采或建设。
(三)建设矿井和资源整合技改矿井不得边建设边生产。
(四)矿井必须按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不得超能力、超定员、超劳动强度组织生产。
(五)矿井必须按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核定的采掘头面和作业人数组织生产,不得擅自增加采掘头面或作业人数组织生产。
不得违反煤矿安全管理规定转包分包开采。
(六)建设项目(新建、技改、扩建)、矿井水平延深等,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和安全专篇,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核准、设计和安全专篇,煤矿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报县级煤—1—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后组织施工。
建设项目必须做到“三同时”。
(七)煤矿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2条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第3条矿井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
矿井主要通风机、地面固定瓦斯抽采泵房、压风机房、井下主水泵房、中央变电所等重要设施、设备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
井下供电系统有完备的保护装臵。
第4条井必须有经实际测量并及时填绘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有与实际相符的通风系统图、供电配电系统图、避灾路线图、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图、抽放瓦斯图(抽放瓦斯矿井),有水、火灾害的矿井,有相应的系统图;井下每个作业地点有按照规定审批的作业规程。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安监〔2011〕230号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安监总管四[2011]84号)和《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四[20 11]87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四川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附件:四川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 011]18号)、《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安监总管四[2 011]84号)和《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四[2011]87号)的要求,规范四川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以下简称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12.02.09•【字号】川安监[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安监〔2012〕23号)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开发有限公司: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保持了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但全省事故总量依然较大,面临的安全生产形势仍十分严峻。
根据对近些年全省煤矿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全省每年发生煤矿事故约200起,发生事故煤矿占全省煤矿总数的20%左右。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煤矿安全生产提出要“抓重点、重点抓”,为此,需要调整过去“工作平推、力量均摊”的监管监察工作思路,将工作重点和主要精力放在事故多发、灾害严重、基础薄弱的20%煤矿的重点监管上,以进一步强化全省煤矿安全工作,降低事故总量,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
在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和创新监管监察方式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制定了《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决定在全省对部分煤矿安全生产实行重点监管。
现将《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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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的通知川安监〔2011〕291号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监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开发有限公司: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小煤矿安全生产行为,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实现矿井安全、高效、合理、正规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结合我省小煤矿实际情况,制定了《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基本要求》),现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加强培训学习,切实领会本《基本要求》各项规定。
本《基本要求》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制定,并经多次征求各级煤矿安全管理部门、煤矿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和煤矿企业安全管理等有关人员的意见,它符合我省小煤矿安全发展实际,是我省小煤矿今后一段时期生产、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要求。
各地、各单位要利用培训、会议等多种形式组织小煤矿企业职工、中介服务机构及设计单位人员、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和煤监分局监察员等认真学习,领会其基本要求,确保贯彻到实际工作中。
二、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本《基本要求》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本《基本要求》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设计生产能力小于等于30万t/a的新建、技改、扩建及正常生产的小煤矿企业。
各小煤矿企业要对照本《基本要求》的各项规定,开展对本矿井的安全生产—1—行为、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安全管理等进行全面检查,存在与本《基本要求》不相符合的,要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限期整改完成。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各单位要制定切实有效措施,督促小煤矿认真执行。
要对照本《基本要求》的各项规定经常性开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确保本《基本要求》执行到位。
要通过本《基本要求》的贯彻执行,使本地区、本单位小煤矿的安全生产行为进一步规范,全面实现矿井安全、高效、合理、正规生产,有效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四川省安监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在适当时间将组织对各地、各单位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贯彻不力的地区或单位将予以全省通报。
请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将《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转发至本地区各小煤矿企业。
附件: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2—附件: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为了规范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行为,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实现矿井安全、高效、合理、正规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四川省小煤矿实际制定本要求。
本要求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设计生产能力小于等于30万t/a的新建、技改、扩建及正常生产的小煤矿企业。
第1条矿井必须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
(一)矿井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必须齐全有效。
(二)井下必须在地矿部门批准的范围内组织作业,不得超层越界开采或建设。
(三)建设矿井和资源整合技改矿井不得边建设边生产。
(四)矿井必须按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不得超能力、超定员、超劳动强度组织生产。
(五)矿井必须按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核定的采掘头面和作业人数组织生产,不得擅自增加采掘头面或作业人数组织生产。
不得违反煤矿安全管理规定转包分包开采。
(六)建设项目(新建、技改、扩建)、矿井水平延深等,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和安全专篇,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核准、设计和安全专篇,煤矿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后组织施工。
建设项目必须做到“三同时”。
—3—(七)煤矿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2条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第3条矿井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
矿井主要通风机、地面固定瓦斯抽采泵房、压风机房、井下主水泵房、中央变电所等重要设施、设备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
井下供电系统有完备的保护装臵。
第4条井必须有经实际测量并及时填绘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有与实际相符的通风系统图、供电配电系统图、避灾路线图、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图、抽放瓦斯图(抽放瓦斯矿井),有水、火灾害的矿井,有相应的系统图;井下每个作业地点有按照规定审批的作业规程。
第5条矿井有按规定安设的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和紧急避险系统。
矿井有独立的排水系统和防尘、防灭火系统。
第6条煤矿要建立完善各级管理机构,配齐相关人员。
建立健全各级岗位工作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建立完善矿级管理机构。
1、人员配臵:煤矿矿级管理机构必须配备煤矿矿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等“五长”各一名。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是煤矿第一行政副职,煤矿还应设通风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条件复—4—杂的煤矿应设地质副总工程师;2、任职资格:矿长、总工程师应具有煤矿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副总工程师应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且应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
其中矿长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矿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并在有效期内。
煤矿企业“五长”必须有任命文件,并报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二)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职能部门管理机构1、机构设臵:煤矿要设臵生产技术科、安全管理科、通风科、机电运输科、安全生产调度室等“五科”,高瓦斯矿井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独立设臵通风科,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还要设臵防突办(可与通风科合并),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煤矿应设臵地质测量科。
2、人员配备:职能部门要配备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突办要配备专业防突实施操作队伍,并依法取得特种人员资格证。
安全生产职能部门管理机构设臵及管理人员有煤矿企业任命文件。
(三)建立完善队级管理机构1.机构及人员配臵: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队级管理机构,设臵采煤、掘进、机电、通风、运输等“五队”,各队配备队长正职一名,副职两名以上,要配备一名安全副队长。
2.任职资格:队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五队”机构设臵及管理人员有煤矿企业任命文件。
(四)建立完善班组管理机构—5—1.机构及人员配臵:煤矿“五队”下设班组建制,每个队根据人员数量和作业工作制设臵若干个班组,班组设臵班组长1名,副班组长1-2名,安全员1名(可兼职),并建立班组登记册。
2.任职资格:正副班组长及安全员必须经培训合格。
正副班组长和安全员年龄在55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三年以上煤矿现场工作经验。
第7条煤矿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矿级领导带班制度,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煤矿主要负责人、矿级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在现场带班,带班人员要做到与工人同下同上。
矿井地面调度室必须有矿级领导和调度人员24小时值班,井上与井下、矿井与外部必须保持通讯畅通。
第8条煤矿要加强作业现场劳动组织管理,推行“三八”作业或“四六”作业制,严禁两班交叉作业,实行科学的定额定员管理。
(一)一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人员每小班最多不得超过9人。
(二)一个采煤工作面每班同时作业人员每小班最多不得超过24人。
(三)一个采区同时作业人员每小班最多不得超过60人。
第9条建立煤矿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严格井下从业人员准入标准。
(一)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颁发《四川省煤矿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后方可由煤矿安排上岗。
(二)煤矿企业的新进井下作业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6—得少于72小时,必须经具有四级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颁发《四川省煤矿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后经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三)煤矿要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有效期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购买各种保险。
(四)煤矿要建立从业人员管理系统,并及时录入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从业人员违章等各种信息,并能与省、市、县人员管理系统联网。
(五)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种类、数量满足矿井安全生产要求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10条严格矿井生产能力核定。
凡煤炭资源保有可采储量服务年限不足5年的衰老煤矿,一律不得提高矿井生产能力;建设矿井竣工投产后5 年内不得核增生产能力;生产矿井未经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并通过工程综合竣工验收或安全高效矿井建设未经省级有关部门验收达标的,一律不得核增生产能力。
第11条合理矿井井巷布臵。
(一)主、副井采用平硐开拓的矿井只设2个井筒时,其中1个井筒为混合运输井兼作入风和正常情况下人员进出通道,1个为回风井兼作安全出口。
(二)主、副井采用斜井开拓的矿井至少设臵3个井筒,其中1个井筒为混合运输井兼作入风和安全出口,1个井筒为正常情况下为人员进出通道兼作入风和安全出口,1个井筒为回风井兼作安全出口。
—7—(三)采用暗斜井开拓延深时,矿井至少设臵3个井筒,井筒用途与本条第二款规定一致。
(四)所有矿井正常情况下,人员不得从矿井主要回风系统中进出(巡检人员除外)。
(五)煤矿主要运输巷、主要回风巷应布臵在岩层中,巷道断面满足通风、行人、运输需要。
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回风巷净高不得低于2m,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m。
架线电机车运输巷的净高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五十六条和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要求。
主要运输大巷、总回风巷道、回采巷道的支护形式,应根据围岩性质、巷道用途及服务年限,优先选用锚(网)喷支护方式,严禁使用木支护、花碹或者干碹支护。
第12条合理矿井采掘部署。
(一)采区布臵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合理的要求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
(二)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臵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臵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臵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
严禁1个采区(带区)内布臵2个对拉工作面或1个对拉面和1个单采面同时组织生产。
(三)生产能力6万t/a的矿井,矿井单翼最多只能布臵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
(四)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部署要形成有效可靠的治灾防灾格局。
应将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同时抽采被保护层瓦斯)—8—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抽、掘、采”工程接替等统筹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准备)区、预抽煤层瓦斯(或保护层开采)区和消除突出危险后的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臵,确保开拓(准备)区超前于预抽煤层瓦斯(或保护层开采)区,预抽煤层瓦斯(或保护层开采)区超前于消除突出危险后的开采区,形成“三区配套两超前”的治灾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