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真实法律案例大全
法律案例蔡某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蔡某某,男,28岁,初中文化,无业。
因家庭经济困难,蔡某某自2018年开始,多次在夜间潜入他人家中盗窃财物。
2019年5月,蔡某某在夜间潜入某小区,盗取了住户王某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财物。
王某发现后立即报警,警方迅速展开调查,于同年6月将蔡某某抓获。
二、案件事实2019年5月某日晚,蔡某某在闲逛过程中,发现某小区住户王某家门窗紧闭,且未安装防盗窗。
蔡某某心生贪念,决定潜入王某家中盗窃。
当夜,蔡某某携带作案工具,翻墙进入王某家,成功盗取了王某家中的现金、金银首饰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万元。
王某发现家中被盗后,立即报警。
警方根据王某提供的线索,经过调查,发现蔡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同年6月,警方在蔡某某的暂住地将其抓获。
蔡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三、争议焦点1. 蔡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 蔡某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 对蔡某某如何量刑?四、法院判决1. 蔡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 蔡某某不具有自首情节。
3. 考虑到蔡某某具有犯罪前科,且盗窃数额较大,法院依法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案例分析1. 蔡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蔡某某盗窃王某财物价值人民币2万元,属于数额较大,且具有入户盗窃的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 蔡某某不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本案中,蔡某某在被警方抓获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并未主动投案,因此不具备自首情节。
3. 对蔡某某的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七十二条规定,蔡某某具有犯罪前科,应当从重处罚。
生活中真实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市居民王某(化名)在自家小区内遭遇了一起非法侵入住宅的纠纷。
事发当天,王某下班回家,发现家中门窗紧闭,但门把手却异常松动。
王某担心家中被盗,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
警方到达现场后,发现家中并无财物丢失,但客厅沙发上却坐着一名陌生男子。
经询问,该男子自称是王某邻居李某(化名),因好奇进入王某家中。
随后,警方将李某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
二、案件经过经调查,李某与王某系邻居关系,两人关系一般。
事发当天,李某因家中琐事与妻子发生争吵,情绪激动之下,误以为王某家中无人,遂进入王某家中寻找安慰。
在王某回家前,李某在王某家中逗留了一段时间,后被王某发现。
王某要求李某立即离开,但李某却以回家取东西为由,拒绝离开。
在警方到达现场后,李某才意识到自己的错误。
三、案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考虑到李某系初犯,且认错态度良好,警方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案件处理过程中,王某与李某就此事进行了多次协商。
王某要求李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但李某表示自己无力承担。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王某误工费500元。
四、案件启示1. 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提高警惕,注意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一旦发现家中门窗异常,应立即报警。
2. 遵守法律法规。
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要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李某因一时冲动,误闯他人住宅,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3. 增强邻里关系。
邻里之间要相互关心、相互帮助,增进友谊。
本案中,若李某与王某关系较好,或许就不会发生此类事件。
4. 加强法制教育。
家庭、学校、社会要加强对公民的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每个人都成为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五、结语生活中,法律案例无处不在。
这起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引发的纠纷案,提醒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合法权益。
法律在我们身边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无处不在,它既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
本文将通过几个真实案例,解读法律在我们身边的作用。
二、案例一: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例背景】2019年,张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与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
【案件经过】李某认为张某驾驶的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要求张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张某则认为自己已经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驾驶的车辆确实存在安全隐患,但李某在驾驶过程中也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双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部分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中,法律明确了交通事故赔偿的责任主体和赔偿范围。
在日常生活中,驾驶机动车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同时,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是每个车主的法定义务,以保障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三、案例二:网络侵权纠纷【案例背景】2020年,某知名博主在个人微博上发布了含有侮辱性言论的文章,侵犯了某明星的名誉权。
该明星发现后,要求博主删除侵权内容,并赔偿精神损失。
【案件经过】博主在接到明星的维权通知后,拒绝删除侵权内容,并表示自己有权发表言论。
明星遂将博主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博主的行为已构成对明星名誉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博主删除侵权内容,并赔偿明星精神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中,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
在网络时代,人们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网络平台也应加强监管,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案例三:劳动争议纠纷【案例背景】2021年,某公司员工小王因工作原因与公司发生纠纷,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公司认为小王不属于加班,拒绝支付。
真实法律案例及看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9年10月1日,张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市区主干道由西向东行驶。
当日17时5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市区某路段时,因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与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李某受伤,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未立即停车,继续驾驶车辆逃离现场。
李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二、案件经过事故发生后,李某家属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确定了张某某为肇事司机。
随后,公安机关对张某某进行了传唤,张某某对其交通肇事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张某某的家属也向李某家属表示歉意,并赔偿了李某家属的经济损失。
三、案件审理及判决该案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四、案例分析1. 法律与人性的较量在这起交通肇事案中,张某某因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导致李某死亡。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未能及时停车,反而选择逃逸,这体现了他对他人生命的漠视。
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律与人性的较量在这起案件中表现得淋漓尽致。
2. 法律的威慑作用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因害怕承担法律责任,选择逃逸。
然而,公安机关通过调查取证,最终将其抓获。
这表明法律的威慑作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3. 法律的人道主义关怀本案中,张某某的家属对李某家属表示歉意,并赔偿了经济损失。
这体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关怀。
在追究肇事者法律责任的同时,也关注了受害者家属的权益。
4. 法律的公正性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某进行了审理,并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情节,做出了相应的判决。
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
五、看法1. 加强交通安全教育这起交通肇事案提醒我们,要重视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
现实中实用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9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四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产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张三。
合同约定,房屋过户手续由双方共同办理,房屋交付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合同签订后,张三依约支付了购房款,但李四未能按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张三多次催促李四履行合同义务,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李四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因其未能及时入住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构成违约?2. 张三要求李四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是否合理?三、法院审理过程1. 审理阶段(1)证据交换:张三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凭证、催款记录等证据,证明其已依约支付购房款,并多次催促李四履行合同义务。
李四提交了购房款收据、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其已收到购房款。
(2)质证阶段:双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了质证。
(3)辩论阶段:张三认为李四未能按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构成违约,要求李四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经济损失。
李四辩称,其未能按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因为房屋存在抵押权,需要先解除抵押权,故请求法院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2. 裁判阶段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李四未能按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
关于张三要求李四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法院认为,李四未能按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导致张三未能及时入住,给张三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故法院判决李四赔偿张三经济损失2万元。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李四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李四赔偿张三经济损失2万元。
法律至上真实案例(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法律至上原则要求所有公民和组织都必须遵守法律,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本文将以李某某交通肇事案为例,阐述法律至上的原则和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一、案件背景2019年7月,李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下班途中,行驶至本市某路段时,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刘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车逃离现场。
经调查,李某某酒后驾驶,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案件审理案件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并依法将李某某抓获。
随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某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在庭审过程中,李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他认为,自己酒后驾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事故发生后逃逸,对刘某的伤情负有直接责任。
同时,他也表示,自己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刘某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酒后驾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刘某经济损失。
三、案例评析1. 法律至上原则的体现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充分体现了法律至上的原则。
无论是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还是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以及法院的审理判决,都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某作为犯罪嫌疑人,也依法享有了辩护权。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体现了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
2. 法律的公平公正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李某某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作出判决。
这一判决既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也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
同时,法院还依法判决李某某赔偿刘某的经济损失,保障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3. 法律的教育警示作用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对广大驾驶员具有警示作用。
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肇事逃逸等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最高法2019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
最高法2019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最高法2019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引言:最高法作为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每年都会公布最高法2019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旨在总结和宣传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
这些典型案例涵盖了各个领域的民事行政纠纷,具有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
在本文中,我们将深入探讨其中的几个典型案例,以更好地理解我国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同时思考其对我们日常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影响。
本文主要内容如下:1. 案例一:XXX案——以公益诉讼为核心的生态环境保护2. 案例二:XXX案——民间借贷纠纷背后的法律规制3. 案例三:XXX案——劳动合同纠纷中的权利保护4. 案例四:XXX案——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5. 案例五:XXX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进展6. 案例六:XXX案——新媒体传播方式下的著作权保护7. 案例七:XXX案——土地征收与农民权益保护8. 案例八:XXX案——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与监管9. 案例九:XXX案——网络侵权责任与审判规则10. 案例十:XXX案——个人信息保护与新技术的冲突与协调11. 总结与回顾:最高法2019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的启示与影响12. 个人观点与理解:民事行政案例集中体现了社会法制建设的进步与挑战1. 案例一:XXX案——以公益诉讼为核心的生态环境保护在这个案例中,法院以公益诉讼的形式,保护了生态环境的权益。
此案例为我们展示了生态环境保护在民事行政领域的创新实践和司法保障。
在解决环境问题时,不仅要依靠行政手段,也需要法律手段来约束和惩罚违法行为。
2. 案例二:XXX案——民间借贷纠纷背后的法律规制这个案例探讨了我国民间借贷领域的法律规制和司法保障。
在纠纷解决中,法院通过明确权益、强化法律约束、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有效推动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3. 案例三:XXX案——劳动合同纠纷中的权利保护这个案例关注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和劳动合同履行的问题。
2019真实法律案例大全
2019真实法律案例大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新闻局、中央政法委宣传教育局、人民日报、新华社等相关单位和媒体负责人担任定评会评委的2019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评选结果1月15日揭晓。
“福建检察机关认定赵宇见义勇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等案入选10大法律监督案例。
“云南检察机关对孙小果案中涉案监狱干警立案侦查,6人因犯徇私舞弊减刑罪获刑”和“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秦光荣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入选。
1.福建检察机关认定赵宇见义勇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昭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2019年3月1日,检察机关对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就赵宇见义勇为一案的处理作出纠正,认定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2018年12月26日晚,赵宇在出租屋内听到楼下有人呼救,前去了解情况时,看到一女子被一男子掐住脖子,便上前拉开。
双方进行拉扯中,赵宇踹到男子腹部。
后经鉴定,该男子内脏伤残达二级。
2018年12月29日,在医院陪护临产妻子的赵宇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刑事拘留。
2019年1月10日,赵宇获取保释放。
2019年2月21日,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防卫过当对赵宇作出不起诉决定,社会舆论对此高度关注。
2019年3月1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下,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令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审查。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原不起诉决定认定防卫过当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撤销,依据法律并参照最高检2018年12月发布的第12批指导性案例,对赵宇作出无罪的不起诉决定。
2019年3月1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作工作报告时表示,指导福州市检察机关认定赵宇见义勇为致不法侵害人重伤属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昭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还办理了涞源反杀案、董民刚案、盛春平案、唐雪案等正当防卫案件,对此类案件的办理和弘扬社会正气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9真实法律案例大全
2019真实法律案例大全案例一高某某1等六人贩卖、运输毒品案2018年5月11日,被告人高某某1在集贤县向被告人谭某某1通过微信转账5500元,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10克。
同年6月至7月,高某某1从石某某处3次购买共1030克甲基苯丙胺,石某某通过快递的方式将毒品邮寄给高某某1,后高某某1向谭某某1贩卖。
同年7月,谭某某1将从高某某1处购买的370克甲基苯丙胺分别向王某某、孙某某等人贩卖。
被告人孙某某从谭某某1处购买40克甲基苯丙胺后,向白某某、陈某某贩卖。
被告人陈某某从被告人孙某某处购买12.5克甲基苯丙胺后向吸毒人员贩卖。
同年7月26日,谭某某1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毒品疑似物5袋,麻古疑似物2粒。
经鉴定,其中4袋毒品疑似物净重14.24克,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2粒麻古疑似物,净重0.28克,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同年7月,被告人谭某某2从其父亲谭某某1处偷取甲基苯丙胺用于向高某某、季某某贩卖。
同年7月,被告人季某某从谭某某2处购买2克甲基苯丙胺后向郭某某贩卖。
2018年7月26日10时许,谭某某2在送还谭某某1落在其汽车内藏有毒品的手包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毒品疑似物2袋。
经鉴定,其中1袋毒品疑似物净重145.29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8年7月28日20时许,在谭某某1的配合下,公安机关在富锦市向阳川服务区将准备向谭某某1贩卖甲基苯丙胺的高某某1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毒品疑似物3袋。
经鉴定,毒品疑似物净重139.4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同日,公安机关在富锦市翰林小区高某某1租住处查获毒品疑似物4袋。
经鉴定,毒品疑似物净重68.2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同日,公安机关在双鸭山市尖山区益人家园小区将季某某抓获。
2018年7月30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双鸭山市尖山区将孙某某抓获,在孙某某车内查获毒品疑似物3袋。
经鉴定,3袋毒品疑似物净重1.471克,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最高法2019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
最高法2019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摘要:一、前言二、最高法公布2019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的情况介绍三、案例一: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案四、案例二:李某某、陈某某诉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案五、案例三:王某诉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责令改正案六、案例四:张某诉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天津市人民政府不予赔偿案七、案例五:陈某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八、案例六: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某、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九、案例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历城分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十、案例八: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宝安分局、深圳市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十一、案例九:张某诉浙江省某市某区民政局离婚登记案十二、案例十:赵某诉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十三、结语正文:一、前言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2019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到民事、行政领域的各个方面,对于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司法实践、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二、最高法公布2019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的情况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的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在过去一年中审理的众多民事、行政案件中精选出来的,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这些案例涵盖了民事、行政领域的各个方面,包括合同纠纷、侵权责任、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三、案例一: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案张恩琪是一名工伤职工,他的用人单位在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时,存在欺诈行为。
张恩琪在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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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盘点| 2019年十大司法案件01-01许多年后,当人们回忆起2019年的司法活动,“扫黑除恶”和“保护民营企业”一定会是最容易想起来的词语。
2019年度人们印象深刻的司法案件,也以扫黑除恶案件和保护民营企业的案件为多。
《民主与法制》周刊今年评选的十大司法案件中,孙小果案、操场埋尸案是本年度最引人注目的打黑案件。
两案都充分说明,扫黑除恶必须打“伞”破“网”,对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和“关系网”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才能除恶务尽,取得扫黑除恶的全胜。
林小青案与“扫黑除恶”有关,最终被撤回起诉,既体现了“扫黑除恶”要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也为律师执业规范和执业伦理提供了指导借鉴。
顾雏军案、孙夕庆案和王庆军案,则是保护民营企业的典型案件。
这些典型案件的拨乱反正,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保护民营企业、企业家的精神,也折射了国家依据刑法保护民营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积极信号,以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随着反腐的常态化,落马官员是否位高权重已不再是职务犯罪案件入选的主要标准,张家慧案的入选,与其省高院主要领导的地位有关,也与其敛财有术引起的巨大反响有关。
李建功案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平冤潮的延续,又因非法证据排除的运用有其里程碑意义。
像2016年破获的白银连环杀人案一样,劳荣枝案也是一件重大的陈年积案,凶手潜逃20年后落网,必然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
而李志敏刘秀丽案中,判决书对未经刑事立案取得的证据的合法性这一重要司法原则进行了运用和表述。
2019年度的十大司法案件中,孙夕庆案、李建功案、林小青案、王庆军案、李志敏刘秀丽案都是律师进行无罪辩护并取得成功的案例,顾雏军案中多数被告人也获得了无罪的结果,无罪辩护的确是刑事辩护皇冠上耀眼的明珠!孙小果及其保护伞案2019年12月15日,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红塔区人民法院分别对19名涉孙小果案公职人员和重要关系人职务犯罪案公开宣判。
孙小果继父、昆明市五华区城管局原局长李桥忠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母亲孙鹤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
云南省司法厅原巡视员罗正云,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专职委员梁子安、田波等多名公职人员也分别获刑。
1998年,孙小果因强奸罪等数罪并罚被法院一审判处死刑,随后的二审将其由死刑改为死缓,在服刑期间,又通过再审程序将其改为二十年有期徒刑。
在2004年至2009年服刑期间,孙小果多次受到记功表扬和减刑处理,出狱后成了昆明夜场的“大李总”。
二十余年间,孙小果屡屡作恶,多次被追究刑事责任却一直未曾得到法律应有的惩处,在当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极大地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直到2019年党中央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后,孙小果才被列为涉黑涉恶犯罪团伙典型,再次受到审判。
2019年11月8日,孙小果出狱后的涉黑案一审获刑25年。
12月17日,二审宣判维持原判。
2019年12月2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孙小果1997年犯强奸罪、强制侮辱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再审案件依法公开宣判,决定对孙小果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孙小果案背后隐藏的19名公职人员和重要关系人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罪行警示我们,没有坚强过硬的司法队伍,就没有执法环节的公正和平等,严格的刑事诉讼程序对于公检法机关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规定更无从谈起。
我们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同时也需要对执法环节的监督和约束,更需要执法监督机制处于一直有效运行状态。
在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大要案督办组指导督办下,对于涉孙小果案的一系列查办和处理,充分体现了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也表明司法机关勇于刀刃向内,敢于打“伞”破“网”,对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和“关系网”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湖南新晃操场埋尸案2019年12月17日至18日,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被告人杜少平等人故意杀人案及其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以犯故意杀人罪等多个罪名判处杜少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1年12月,杜少平承揽了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一中400米操场土建工程,聘请罗光忠等人管理。
因工程质量等问题,杜与监督工程质量的新晃一中总务处干部邓世平产生矛盾,对邓世平怀恨在心。
2003年1月22日,杜少平伙同罗光忠在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将邓世平杀害,当晚将尸体掩埋于操场一土坑内,次日,罗光忠指挥铲车将土坑填平。
2008年以来,以杜少平为首要分子,江少军、姚才林等为成员的13人形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催收高利贷本息、插手民间纠纷,从中牟取不法利益,共同故意实施了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等多起犯罪活动。
此外,2005年4月,杜少平还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
如果杜少平不交代,邓世平之死的真相恐怕还会沉埋地下。
杜少平的多名亲属和“朋友”在当地多个党政部门任职,形成一张巨大的“关系网”,将此案真相掩盖了16年。
如果不是中央要求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打击“保护伞”与侦办涉黑涉恶案件结合起来,对每起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及时深挖其背后的腐败问题,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的“保护伞”问题线索优先处置,此案还不知要尘封到何时。
“操场埋尸案”等一批典型案例充分说明,“扫黑”必须打“伞”破“网”,不打掉保护伞,破除关系网,黑恶势力还会死灰复燃!顾雏军案2008年1月30日,广东省佛山市中院对格林柯尔系掌门人顾雏军案作出一审判决,顾雏军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80万元。
宣判后,顾雏军提出上诉。
2009年3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顾雏军刑满释放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8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
2019年4月10日,最高法院终审判决:撤销顾雏军原判部分量刑,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顾雏军案再审过程中,最高法院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纠错。
再审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重新评价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撤销了其所涉的虚报注册资本罪;因原审适用罪名不当,危害结果证据不足,再审撤销了其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因有从轻情节的存在,再审减轻了顾雏军挪用资金罪的刑罚。
做到了“全部错全部纠、部分错部分纠”,最大程度地实现了司法公正。
孙夕庆案2019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清华海归博士孙夕庆重审无罪案位列其中。
2015年3月12日,孙夕庆被山东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被提起公诉。
2017年7月11日,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以孙夕庆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孙夕庆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提出抗诉。
2017年11月22日,潍坊市中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诉讼程序违法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高新法院重新审理。
2019年5月9日,高新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同日,高新法院准许撤回起诉。
孙夕庆不服提出上诉,潍坊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9年8月12日,高新检察院决定对孙夕庆不起诉。
孙夕庆自被刑事拘留至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共被羁押1277天。
2019年8月21日,孙夕庆向高新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高新法院决定向孙夕庆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40万余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4万多元。
孙夕庆案充分说明,司法机关应当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司法的坚定立场和有错必纠、依法纠错的明确态度。
对于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应当始终坚持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关于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及政策,在司法的全过程,始终注重实施和传递党和政府关于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的明确信号。
张家慧案张家慧2019年11月30日,海南省委政法委通报了关于网络反映张家慧、刘远生有关问题的调查结果。
2019年12月,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海南高院原副院长张家慧作出逮捕决定。
经查,张家慧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指使他人串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金,在私人会所宴请他人;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
张家慧身为高级法院主要领导干部,和其前夫刘远生、儿子刘某爽三人共同拥有资产约18.72亿元,真是触目惊心,该案背后潜藏着的司法腐败黑洞,还有待司法机关进一步审理查明。
张家慧凭借深厚的法律背景及娴熟的司法技巧,利用司法系统资源敛财有术,不知制造了多少冤错案。
只有同张家慧这样的司法腐败分子不断进行坚决的斗争,才能维护廉洁公正的司法环境,让人民群众在司法审判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劳荣枝案劳荣枝2019年11月28日,劳荣枝被福建省厦门市警方抓获,12月5日被押解至江西南昌。
1974年出生的劳荣枝原系九江石油化工公司的小学教师,1996年与刑满释放人员法子英成为情侣后,两人在南昌、广州、温州、南宁、合肥等实施犯罪,劳荣枝利用色相勾引看上去家庭殷实的男子,将其骗至出租屋后,法子英、劳荣枝采用持枪、持刀绑架勒索、抢劫等手段劫财,前后残忍杀害了7人。
1999年7月,两人在安徽合肥绑架杀人时,法子英被抓获,劳荣枝潜逃。
1999年12月,法子英被执行枪决,而劳荣枝逃亡了20年,直到2019年11月才被抓获。
同2016年抓获白银连环杀人案凶手高承勇一样,作案多起杀害多人的劳荣枝的落网,也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
此类特别重大的刑事案件在沉寂多年后能将真凶抓获,要得力于科技进步带来的刑侦技术手段的巨大进步,也是广大公安民警坚韧不拔地长年追查真凶的结果。
同时,劳荣枝案的下一步审判也必将引人注目,将留给司法机关更多的考验。
李建功案李建功(左)及其律师2016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检察院对李建功案立案复查。
李建功案原审裁定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是:2007年12月1日下午4时许,李建功因琐事与曹菊英发生争吵后,李建功随手捡起一根木棍朝被害人曹菊英的头顶部、后脑部连击五下,致使曹当场昏倒在地,并用手捂住曹的口鼻致其不动。
后回家拿了卷透明胶带贴在曹的口鼻处,致曹窒息死亡,当晚8时弃尸于第二师二十九团水泥厂一公共厕所的粪池坑内。
李建功案存在着大量疑点,包括死者死亡时间与原审认定结果严重不符,作案时间无根据,作案工具未寻获,作案动机不明确,侦查此案时三个凶杀现场,第一现场未确定,第二现场未勘查,第三现场未指认,本人口供自相矛盾,女儿证言违法提取。
2018年7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经复查后,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再审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