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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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书5篇

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书5篇

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书5篇篇1甲方(区域合作牵头方):乙方(区域合作参与方):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为促进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的合作与发展,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合作背景与目的泛珠三角区域具有区位、资源和产业优势,加强知识产权合作有助于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双方共同致力于推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共同打造良好的知识产权发展环境。

二、合作内容与范围1. 知识产权合作信息的共享与交流,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申请、审查、保护及运用信息。

2. 共同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协作,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 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与合作,共同举办知识产权培训班、研讨会等活动,提升区域知识产权人才素质。

4. 推动知识产权产业化运用,促进知识产权与金融、产业、科技等融合,支持创新创业。

5. 开展跨区域知识产权合作项目,共同申报国家或地方重大知识产权项目,促进区域知识产权协同发展。

三、合作机制与措施1. 建立知识产权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协商解决合作中的重大问题。

2. 设立知识产权合作专项经费,保障合作项目的顺利实施。

3. 建立知识产权合作项目库,推动项目对接与合作。

4.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协作,共同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5. 开展知识产权联合宣传,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四、合作期限与终止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XX年。

2. 协议到期前,双方可协商续签或修订协议。

3.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决定是否终止本协议。

五、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其他约定1. 本协议一式XX份,甲乙双方各执XX份。

泛珠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电子版(五篇)

泛珠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电子版(五篇)

泛珠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电子版鉴于:基于GSM和GPRS及其演进技术的移动运营商、移动终端制造商、终端技术(器件)的开发商及制造商、增值业务提供商自愿组织_____论坛(以下简称“本论坛”),对移动终端新技术,新业务以及各类移动终端之间的互通能力和对业务的承载能力进行研究,形成华语地区移动终端的倡导性建议,共同推动华语地区移动业务发展,满足日益丰富的移动业务对终端的要求。

各方授权代表通过友好协商依据《_____论坛章程》,就各方在倡导性建议中拥有的有权成果的实施许可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1.1各方:是指加入本论坛,签署本协议的所有成员。

1.2一方:是指加入本论坛,签署本协议的任何一个论坛成员。

1.3其他各方:是指各方中排除上述一方之外,其他所有签署本协议,加入本论坛的论坛成员。

1.4协议外其他方:是指除签署本协议,加入本论坛的各方以外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5倡导性建议:是指经过论坛表决程序通过的针对某项移动终端新技术或新业务的技术文件,该文件将在本论坛成员中获得广泛的推荐和应用。

1.6有权成果:是指一个或多个论坛成员提交到本论坛的,在本协议生效前及生效后,该成员或这些成员拥有知识产权的成果。

1.7知识产权(IPR):是指由一个或多个论坛成员或协议外其他方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取得的(无形资产)专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著作权的文件、技术及相关成果的合法权利。

1.8许可方:是指拥有本协议中的有权成果,并给予其他成员当中的一方或多方实施许可或授权其他各方使用的一方。

1.9被许可方:是指对本协议中的有权成果,获得其所有人(许可方)实施许可或使用授权的其他各方。

第二条许可范围除非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就有权成果的知识产权达成的许可协议(以下称“许可协议”)另有规定,在本论坛所涉及的全部研究领域内,有权成果的许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从事用于GSM、GPRS及其演进技术领域内的移动终端产品或技术的设计、开发、应用、制造、销售等。

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8篇

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8篇

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8篇第1篇示例: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泛珠三角地区由中国的广东、香港,澳门和台湾以及中国南部的福建省组成。

这一地区拥有独特的优势和潜力,是中国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知识产权在现代经济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为促进泛珠三角地区的合作和发展,我们特制定了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

为了加强泛珠三角地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保护知识产权的权益,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我们制定了此协议。

1. 尊重知识产权,保护创新成果。

各方应共同尊重他方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方的知识产权,保护创新成果的合法权益。

2. 加强合作,促进技术交流。

各方应加强技术交流和合作,共同推动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

3. 提升专业水平,共同发展。

各方应提升专业水平,共同培养高素质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促进知识产权事业的长远发展。

1.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各方应共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2. 促进知识产权交易。

各方应促进知识产权的交易和转让,推动知识产权市场的发展,提升知识产权的价值和效益。

3. 开展合作项目。

各方可以开展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项目,共同研发、生产和推广创新产品,提升企业竞争力。

1. 建立合作机制。

各方应建立知识产权合作的长效机制,定期举行会议和研讨,共同制定和落实知识产权合作计划。

2. 设立合作基金。

各方可以设立知识产权合作基金,用于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和研发项目,共同推动知识产权合作事业的发展。

3. 成立合作机构。

各方可以成立知识产权合作机构,承担知识产权合作的具体工作,协调各方合作关系,推动知识产权合作的实施。

1. 加强监督。

各方应加强对知识产权合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知识产权合作的顺利进行。

2. 定期评估。

各方应定期对知识产权合作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推动知识产权合作事业的持续发展。

1. 权利。

各方有权享有知识产权合作的成果,并分享合作的利益。

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8篇

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8篇

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8篇篇1一、协议目的与原则为加强泛珠三角区域(以下简称“各方”)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实现互利共赢的目标,遵循平等互利、诚实守信、共同发展的原则,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二、合作范围与形式1. 知识产权合作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申请、审查、保护、管理与运用。

2. 合作形式:各方通过定期交流、联合执法、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合作研究等形式开展知识产权合作。

三、合作内容1. 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机制建设(1)建立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共同商讨知识产权合作事宜。

(2)设立知识产权合作专项基金,用于支持知识产权合作项目。

2. 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合作(1)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宣传与培训,提高各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2)联合开展知识产权执法行动,打击侵权行为,维护权益人合法权益。

(3)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与仲裁机制,解决各方知识产权争议。

3. 知识产权管理与运用合作(1)共享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平台,推动信息互通共享。

(2)加强产学研合作,共同推进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与转化。

(3)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许可转让等市场化运作,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实现。

四、资源分享与保障措施1. 各方应充分利用自身资源,积极向合作平台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支持。

2.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救助机制,为合法权益人提供法律援助与支持。

3. 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知识产权合作,推动形成多元化合作模式。

五、合作期限与终止方式本合作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X年。

协议到期前,经各方协商一致,可续签本协议。

若任一方提出终止协议,应提前X个月书面通知其他方,协议自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X个月后终止。

六、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1. 本协议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如发生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泛珠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样本(七篇)

泛珠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样本(七篇)

泛珠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样本甲方:乙方:双方本着“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战略合作共识如下:第一条服务范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及科研管理咨询与培训服务:为辖区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科研管理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申请注册,专利无效诉讼和侵权诉讼,商标异议,专利信息利用,专利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建设,科研项目及管理的制度建设。

定期为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研发管理培训,逐步完善企业研发管理制度,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定期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科技研发,专利、商标、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各种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政策、知识和重要案例等信息;为企业提供科研管理咨询服务,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各级科技专项立项政策咨询辅导等。

第二条、甲方责任义务1、搜集、调研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所遇到的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组织相关培训与知识讲座。

2、努力为乙方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条、乙方责任义务1、对园区企业所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2、及时为园区委托企业办理专利申请,并在企业提交技术交底书和其他所3、定期组织专家为园区内企业进行关于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讲座,内容包括:专利法相关知识,专利申请材料的准备,如何利用专利文献确定新产品的研发方向,专利申请的策略,如何利用专利群进行专利侵权诉讼等,具体讲课内容可根据园区内企业的要求与甲方协商确定。

第四条双方的义务甲方应制定年度市场开发计划,积极利用自身优势迅速开展工作;对需要乙方提供咨询服务的内容,甲方应以书面指令信函的方式通知乙方。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指令信函后,迅速指派相关人员按照甲方的要求开展工作,并及时将处理结果通告甲方;甲方应严格按照乙方服务标准开展工作,及时准确的收集传递客户信息及技术资料,依法保障客户的基本权益;乙方应安排专人负责相关事务,并应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服务人员数量和时间;乙方应及时完成服务项目的相关事宜并保证质量,依据法律做出专业判断,努力维护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合理建议改善工作;甲方指定;乙方指定作为甲乙方双方合作事项代理人,负责甲乙双方的业务往来工作。

《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2024标准版)

《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2024标准版)

《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2024标准版)一、前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强泛珠三角区域(以下简称“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合作协议。

二、合作原则1. 坚持平等互利。

充分发挥区域各方的优势,实现资源共享、互利共赢。

2. 坚持协同创新。

加强区域知识产权创新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

3. 坚持严格保护。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

4. 坚持开放共享。

推动区域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提高知识产权运用效益。

三、合作内容1. 知识产权政策协同(1)加强区域知识产权政策沟通与协调,推动形成统一的知识产权政策体系。

(2)共同研究制定区域知识产权战略,引导和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

2. 知识产权保护协作(1)建立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加强执法合作,打击侵权行为。

(2)开展区域知识产权保护联合行动,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3)共享知识产权保护信息,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效率。

3. 知识产权服务创新(1)推动区域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提高知识产权服务质量和水平。

(2)建立区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便捷、高效的知识产权服务。

(3)支持区域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合作,提升服务能力。

4. 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与交流(1)加强区域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提高知识产权人才素质。

(2)开展区域知识产权人才交流,促进知识产权人才合理流动。

(3)共同举办知识产权培训、研讨会等活动,提升区域知识产权人才水平。

5. 知识产权国际合作(1)加强区域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推动区域知识产权事业融入全球知识产权体系。

(2)共同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事务,提高区域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地位。

四、组织实施1. 成立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本合作协议的实施。

2. 各方应建立健全本合作协议的实施机制,确保合作协议的落实。

泛珠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范文(六篇)

泛珠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范文(六篇)

泛珠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范文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_____(以下简称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在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友好协商的前提下,就甲方制造之“_____”产品所涉及的依法获得商标专利、宣传品、证照等全部知识产权的保护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同意乙方在其区域内代理销售甲方“_____”系列产品时,以_____公司或经营(销)部的名义在双方约定的区域内登记注册上述名称,并经营甲方产品。

第二条:乙方确认甲方拥有“_____‘产品及”_____“字号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均属甲方所有,乙方仅在授权时间及范围内使用。

第三条: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在甲方授权期内充分维护甲方的形象、信誉,并作好产品技术保密工作,不能将产品技术披露给第三方,不能有任何损害甲方利益的情况发生。

第四条:本授予权协议自双方签订正式代理合同(另行签订)及期限为起始至终止。

双方同意无论因何种原因不再继续合作时,本授权随即终止。

第五条:双方同意,甲方收回知识产权授权时,乙方应交还全部技术文件、宣传品(资料)相关所有证照,同时在三个月内变更企业名称,不再使用“_____“字样。

在甲方收回授权后的一年内,乙方不得经营甲方竞争双手的任何产品。

第六条:乙方有下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随时可收回授权:乙方未能专业为甲方代理产品时;将甲方的知识产权擅自转让给他人使用时;为甲方竞争对手销售产品或销售任何仿制产品时;有事实证明其他对甲方的利益有损害的行为产生时;代理合同期满不再续签或各种原因合作关系终止时。

第七条:本协议的变更、续签及其它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有效期____年。

第九条:本协议由甲方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机关备案。

第十条: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执,经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交甲方所在地商标管理机关备案一份。

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书

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书

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书一、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泛珠三角区域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加强各方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提升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协议参与方本协议参与方为泛珠三角区域内的相关国家/地区(以下简称“各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其他泛珠三角区域内有关国家/地区。

三、协议内容1. 信息共享与交流各方将积极共享知识产权领域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案例研究等。

各方互通有无、交流心得,在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运用等方面推进合作,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

2. 专利合作与审查各方将建立专利合作机制,促进专利申请、审查和授权的便利化。

各方鼓励相互的专利申请和互利的技术转让,加强专利审查合作,提高审查效率和质量。

同时,各方将不断完善专利审查制度,提升专利保护水平,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

3. 商标保护与管理各方将加强商标保护和管理合作,共同打击侵犯商标权益的行为。

各方将加强商标注册的便利化措施,推动商标国际注册和互认。

各方还将加强对商标权的监督和执法,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4. 著作权保护与推广各方将加强著作权保护和管理,共同打击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各方将加强著作权登记和维权机制的建设,保护原创作品的合法权益。

各方还将鼓励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推动著作权的创作、传播和推广,提升泛珠三角地区文化产业的竞争力。

5. 知识产权培训与教育各方将加强知识产权培训与教育,提升各方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能力。

各方将组织知识产权培训交流活动,推动知识产权教育普及。

各方还将共享培训资源,促进人才的交流与培养。

6. 公共服务与合作平台各方将建立公共服务与合作平台,提供在线查询、咨询和举报等便利服务。

各方将共享信息资源、提供政策宣传、组织专题研讨等活动,加强各方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四、协议执行1. 协议执行机构本协议的执行机构为泛珠三角知识产权合作组织(以下简称“合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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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正
式版)
The Purpose Of This Document Is T o Clarify The Civi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Or Both Parties. After Reaching An Agreement Through Mutual Consultation, This Document Is Hereby Prepared
注意事项:此协议书文件主要为明确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的民事关系,同时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特此编制,文件下载即可修改,可根据实际情况套用。

为贯彻落实《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九个省(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部门决定加强合作,积极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全面合作与发展,为增强区域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服务。

现经各方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制订本协议。

第一条合作宗旨
按照《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确定的宗旨,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和特色,在知识产权领域加强交流与合作,提高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和运用的水平,打破地区保护,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快产业
及技术转移,增进地区间投资增长,促进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共同发展。

第二条合作原则
(一)自愿参与。

各方自愿合作,参与本协议全部或部分合作项目。

(二)开放公平。

各方在合作框架中享有发展的平等地位和权利,坚持非排他性和非歧视性,打破地区封锁,促进区域开放。

(三)互动互补。

充分发挥各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资源共享,加强优势集成与互补。

(四)依法行政。

坚持一国两制方针和依法行政原则,努力营造规范、有序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第三条合作要求
(一)各方应主动创造合作条件,落实合作措施,拓宽合作领域,提高合作效益和水平。

(二)加强沟通协调,促进优势互补,协商解决相互关联的重大知识产权问题。

(三)充分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共同推动泛珠三角区域提升整体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第四条合作内容
(一)政策研讨。

统筹协调各方资源和人才优势,加强调研及学术交流与合作,实时研究政府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共性问题、难点和热点问题及战略性问题,探索有效的解决渠道和措施,提高政府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二)宣传与培训。

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力度,加强培训课程和教材等方面资源和信息的共享,培养满足区域发展要求的知识产权人才,提高区域知识产权意识。

(三)中介与信息服务。

消除地区障碍,加强规范和管理,统一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准入标准和从业纪律,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及服务质量;加强中介人才交流与合作,促进中介市场规范和繁荣
发展;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众服务领域的合作,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切实提高信息服务和公众信息利用水平。

(四)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

建立定期交流与考察学习机制,及时交流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成功经验,提高企事业单位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区域技术创新水平。

(五)知识产权保护。

九省(区)间打破地方保护,加强区域内知识产权执法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形成统一、有效、规范的知识产权保护秩序,整体提高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六)专利技术转移与产业化。

建立区域专利技术转移促进机制,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及区域间的合作与转移,充分发展各方的产业优势,促进产业优势互补,构建区域产业发展链条,提高泛珠三角产业的整体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第五条合作机制
为保证有效开展合作,各方同意建立以下合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会议成员由协议各方省(区)级知识产权协调机构及相关专利、商标、版权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

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研究决定合作重大事宜,必要时可召开临时联席会议。

会议由协议各方轮流召集和主持,每届会议确定下届会议的主办方、时间和地点。

会议设会议主席,由当年主持会议的省(区)知识产权负责人担任。

(二)建立联络员制度。

各省(区)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联络、沟通和协调工作。

联络员应加强跟踪、落实和情况反馈,畅通各成员单位信息交流渠道,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合作项目的顺利完成。

(三)建立专题工作小组制度。

根据每年联席会议确定的合作项目,成立相应的专题工作小组,开展具体的专项合作工作。

专题工作小组成员由协议各方指定,对具体合作项目及相关事宜制订合作计划,提
出工作措施,落实合作事项,并定期向联席会议报告合作项目落实情况。

第六条联席会议视合作情况,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可对本协议进行修订。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九份,签署各方各执一份,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广州签署,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各成员方代表签字。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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