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调查后的移送问题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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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调查后的移送问题和对策解读

纪委调查后的移送问题和对策解读

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互相移送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是当前我国反腐败的重要力量。

两者运用各自的职能,在不同层面打击了腐败,为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看到当前反腐败的形势依然严峻,如何整合两者的资源让其发挥最大的效力,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急需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事实上,打击是教育的手段,是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如何确保打击目的实行,确保应受惩处人得到应有的处罚,教育他人,是当前两家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解决好这个问题就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两家之间的案件移送制度,及时的让应受刑事处罚的或党纪、政纪处罚的人受到应有的处理。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党纪国法的严肃性,使反腐败斗争更加深入,让一些特殊社会角色不敢“越雷池半步”。

虽然近年来,两家在案件移送机制建设上已有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一些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两家在案件移送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主要是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当前案件移送的特点。

一、案件移送少,案件移送数占整个应移送案件数的比率低。

据统计,近年来通过协作纪检监察、检察机关之间相互案件移送数呈逐年上升趋势,但从整体上来讲,案件移送量还是偏少,案件移送数占整个应移送案件数的比率低。

如某地纪检监察机关近几年共立案查处近四百件案件,但移送检察机关的只有不到十件;而检察机关近几年立案的近四十件案件,移送到纪检监察机关的也不多。

二、大案移送多,小案移送少。

在已经移送的案件中,有影响的案件,基本上都能做到及时移送,及时处理。

而也一些小案件,由于影响小,不被广大群众所知,在移送方面做的就不够理想。

事实上,纪检监察、检察机关所查办的案件,小案占的比例接近百分之九十。

小案看似小,实际上与人民群众接触最密切,处理的不好最能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在群众中的形象,影响到社会稳定。

三、主动移送的少,被动移送的多。

据对某地的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移送案件调查了解,在已移送的案件中,是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相互主动移送的很少,基本上都是在案件处理中遇到了一定麻烦或一定的阻力时或者是其它的什么原因时,才主动移送,寻求检察或纪检监察部门的支持。

问题线索移送制度

问题线索移送制度

问题线索移送制度引言问题线索移送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和社会管理工作,目的是确保问题线索能够及时、准确地移送到相关部门,以便进行进一步调查和处理。

本文将从各个方面探讨问题线索移送制度的意义、问题和改进措施。

问题线索移送制度的意义问题线索移送制度对于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帮助政府及时获知并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

同时,问题线索移送制度也是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一环,有利于打击腐败行为,保护公共利益。

问题线索移送制度存在的问题然而,问题线索移送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包括:缺乏统一标准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对问题线索的接收标准存在差异。

这导致问题线索的移送可能存在主观偏差,使得有些问题无法得到及时处理。

移送效率低下部分地区和部门的问题线索移送效率低下。

一方面,问题线索在移送过程中可能存在拖延、耽误的情况,导致问题不能及时得到解决;另一方面,在多个部门之间移送问题线索的协调工作不够高效,造成资源浪费。

信息不透明问题线索的移送过程缺乏透明度,公众对于问题线索的处理情况难以了解。

这容易导致公众对问题线索移送制度的质疑和不信任。

改进措施为了解决问题线索移送制度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制定统一移送标准建立统一、明确的问题线索移送标准,将其纳入相关法律法规中。

标准应包括问题线索的认定、移送流程、接收部门等内容,以确保问题线索的移送能够系统、规范地进行。

提高移送效率通过优化移送流程、加强协调机制等方式,提高问题线索移送的效率。

可以建立问题线索移送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问题线索的快速移送和分发,减少人为操作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加强信息公开加强问题线索的信息公开工作。

可以设立专门的网站或平台,及时公布问题线索的移送情况,接收公众监督和意见,提高政府公信力。

强化监督与评估建立问题线索移送制度的监督与评估机制,对各地区、各部门的移送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通过监督与评估,发现和解决问题线索移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纪检工作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纪检工作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纪检工作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随着社会的发展,纪检工作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出来,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纪检工作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本文将从问题原因和整改措施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问题原因1. 工作定位不清晰。

近年来,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加强,一些纪检干部误认为自己的主要工作就是执纪审查,忽视了日常监督和维护党风廉政的职责。

2. 工作流程繁琐。

目前纪检工作中需要落实一系列工作流程,这包括上报情况、询问调查、执纪审查等环节,流程繁琐影响了工作效率。

3. 工作方式单一。

目前很多纪检干部使用传统的调查方式,依靠口说和证人证言来印证问题事实,但这种方式容易遇到证据不足的问题。

二、整改措施1. 明确工作定位。

纪检工作应该维护党风廉政,同时也应该执纪审查与日常监督相结合,遵循“抓大放小”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工作的重点调整。

2. 简化工作流程。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纪检工作需要简化流程,采用科技手段提高工作效率,例如直接调阅通讯录等。

3. 多角度搜证。

为了防止证据不足,纪检干部需要从多个角度入手,例如追踪电脑数据、检查通话记录等技术手段。

4. 推行反腐技巧。

为了更好地推行反腐工作,纪检干部需要具备相应的技巧,这包括价值观引导、亲和力建立、应急反应等。

5. 优化团队合作。

纪检工作需要从团队协作中发挥更大的力量,优化团队合作,将技能和资源共享,从而更好地完成工作。

总结:在今天的反腐斗争中,纪检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提出了一些针对性措施,有效地补足了工作不足之处,为纪检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纪检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纪检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纪检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纪检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一、问题分析近年来,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持续深入,纪检监察工作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然而,纪检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纪检监察工作的有效性和公信力,也给党风廉政建设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纪检工作问题:1.审查调查工作不准确或不全面。

一些纪检干部在进行审查调查工作时,存在定性不准确或者对重点问题不关注的情况。

这可能是由于审查调查人员的能力不足,对纪检监察工作规则和标准理解不深,也可能是因为工作压力大、时间紧,导致审查调查工作不够细致全面。

2.利益输送环节薄弱。

在一些地方和单位,由于干部之间或者与企业、群众的关系密切,纪检工作中存在利益输送的问题。

一些纪检干部在执行职务时未能保持高度的纪律性和规范性,因此容易受到经济利益的诱惑或者影响。

3.执行力不足。

一些地方和单位在执行纪检工作时,由于制度不够完善,执行力度不够大,导致了一些违纪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

虽然追责力度增强,但是总体而言,违纪问题的发现和处理率仍然较低。

4.纪检监察制度不健全。

一些地方和单位纪检监察制度不够完善,对纪检干部的监督不到位,导致一些纪检干部滥用权力、违规违纪。

另外,一些纪检干部对纪检监察制度不够了解,执行不到位。

二、整改措施针对上述问题,需要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纪检工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1.加强纪检干部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素质。

通过开展专题培训班、经验交流会等形式,提升纪检干部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使其更好地履行审查调查职责。

同时,加强对纪检干部的理论学习,加强对纪检监察制度的宣传,提高纪检干部的纪律性和规范性。

2.加强纪检监察制度建设,完善纪检工作流程。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纪检监察制度,明确各项工作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确保纪检工作的有序进行。

对于一些重点工作,可以建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或者小组,提高工作效率。

3.加强纪检工作的督导与监督。

行政执法问题线索移送的意见和建议

行政执法问题线索移送的意见和建议

意见和建议如下:一、加强线索移送的规范化管理1.建立健全线索移送工作机制,明确移送线索的途径和程序。

2.制定详细的移送线索的标准和要求,确保移送的线索具有充分的证据和可查性。

3.加强对移送线索工作的监督和督导,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的移送行为。

二、加强线索移送的宣传和培训1.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的移送线索宣传活动,提高执法人员对移送线索的重要性和规范要求的认识。

2.开展线索移送的培训和讲座,提升执法人员的移送线索能力和水平。

3.利用各类宣传渠道,增加社会公众对移送线索的了解和关注度,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三、优化线索移送的奖惩机制1.设立线索移送的奖励制度,激励执法人员主动移送线索,提高线索移送的积极性。

2.建立健全线索移送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故意隐瞒、拖延移送线索的行为给予严厉惩处。

3.加大对移送线索工作的考核力度,将线索移送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畴。

四、加强线索移送的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1.建立行政执法机关间线索移送的信息共享评台,便于及时、准确地移送行政执法问题线索。

2.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3.与司法机关和监管部门建立良好的交流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移送线索的跟踪和反馈。

以上是对行政执法问题线索移送的意见和建议,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并予以采纳,不断完善行政执法工作,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加强线索移送的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1.建立行政执法机关间线索移送的信息共享评台,统一规范线索移送的格式和要求,确保移送的线索信息准确完整、便于接收部门进行核查。

现行的线索移送工作中,行政执法机关之间信息共享存在不够畅通的情况,有时会出现信息传递不及时、不完整,甚至出现信息被篡改、隐瞒,影响了移送线索的质量与效果。

建议行政执法部门建立统一的线索移送信息共享评台,确保移送的线索信息能够准确无误地传递给接收部门,真正做到信息共享、互通有无,增加线索移送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适用,不起诉的问题与对策分

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适用,不起诉的问题与对策分

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适用,不起诉的问题与对策分析董斌林小龙摘要:实践中,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适用不起诉的状况不甚理想,不起诉权的价值未在此类案件办理中得到充分的发挥。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检察机关要树立正确的不起诉适用理念,提高释法说理能力,构建良性监检关系,在依法全面准确地理解和适用不起诉的同时,也要完善监督体系,防止不起诉权的滥用。

关键词:刑行交叉行政检察监督行政处罚2017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监察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其中的第18条规定“监察委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从字面上看,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只能作起诉决定而无权作不起诉决定。

2018年正式通过的监察法对上述内容进行修改,其中第11条规定“监察委员会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在内容上增加了“依法审查”的规定,并在第47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有不起诉权。

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对检察机关适用不起诉作了详细规定,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数量较以往呈骤降趋势并持续在低位徘徊。

一、不起诉权在办理监察机关移送案件中的意义不起诉权是无罪之人不受刑事追究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制度设计,检察机关依法行使不起诉权,有利于减少诉累、教育和感化犯罪嫌疑人以及缓解社会矛盾。

(一)依法行使不起诉权是深化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司法责任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改革项目均提倡检察机关要敢用、善用不起诉权。

检察机关对于那些没有必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作不起诉处理,有助于缓解日益增加的刑事案件办理压力,并将有限的司法资源最大限度地投入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去,确保案件办理质效。

这也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

(二)依法行使不起诉权有利于发挥检察主导责任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位置。

当前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特点规律和查办案件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有效对策

当前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特点规律和查办案件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有效对策

当前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特点规律和查办案件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有效对策反腐败是当前党内外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正确判断反腐败斗争形势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我们必须清醒看到,党员干部队伍的主流是好的,腐败分子只是极少数。

同时也必须看到,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土壤和条件在一些领域依然存在,反腐败斗争的形势还比较严峻。

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案件仍在增加,涉及干部的职级层次较高;在某些地方和部门违反纪律的问题比较严重,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一再发生,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屡禁不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弄虚作假、铺张浪费现象仍然突出。

对此,安徽省颍上县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纪检监察干部积极适应新情况,在不断探索当前领导干部腐败的特点、规律上下功夫,提出解决新问题、新情况的有效对策,推动和促进全县反腐倡廉工作向纵深发展。

2005年以来,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新立案件141件,其中县纪委立案45件,乡镇纪委立案86件,县直纪检监察机关立案10件。

共处分145人,其中给予党纪处分124人,政纪处分28人(双重处分7人,移送司法机关2人)。

在受处分的人员中乡科级干部22人。

一、今年查办案件的主要特点和规律:颍上县是受王怀忠、肖作新和张华琪及徐波等案件影响的重灾区,社会风气一度很坏,干部思想较为混乱。

因此,全县的腐败现象仍处于多发期和易发期,其主要特点是范围较广、层次较高、手段“先进”。

具体表现为:(一)从领导干部腐败现象的范围与领域上看,呈现出广而深的发展趋势。

领导干部腐败现象纵向在深入,表现为由单一腐败向多样腐败、由个人行为向组织行为发展;横向上在扩散,向各个部门、行业和社会各个领域辐射。

(二)从领导干部腐败现象的职级和层次上看,呈现出由低职级向高职级的发展趋势。

查处村级干部从而牵连到乡科级干部。

(三)从领导干部腐败现象的金额与数量上看,呈现出金额较大的发展趋势。

主要表现为,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如逢年过节给领导送礼,吃喝招待之后用假条据充帐报销。

纪检办案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纪检办案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纪检办案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一、纪检办案存在的主要问题1.审查调查不彻底:纪检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时仅凭薄弱证据就作出结论,未对相关资料进行全面核实与验证。

这种表面上看似迅速了结案件的做法,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同时,在对涉案人员进行审讯和调查时,也存在着权力滥用、逼供信等行为,严重损害了被审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2.执法不公正:一些纪检干部在处理同级别或高级别领导的违纪违法问题时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压制和歧视现象。

由于曾与被处理人员保持过良好或特殊关系,造成处置结果出现失公平性和不公正性。

3.程序规范执行不到位:纪检部门在细节操作方面存在瑕疵。

例如,在取得证据手段上可能会触及侵犯个人隐私权利;而另外一些情况下,则是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导致文件泄露、证据消失等情况发生。

4.信息共享不畅通:纪检机关之间以及其他执法机构之间的信息互通不够顺畅,造成纪检办案工作效率低下。

由于信息不足或者延迟导致执法人员无法及时掌握重要线索。

二、对策建议1.加强审查调查力度:纪检部门应该依据相关证据进行深入的调查和搜证,确保所得到的证据真实可靠。

同时,在审讯过程中要遵守法律程序规定,严格尊重被审讯人员的合法权益,在判决之前必须有充分的准确细致收集和核实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2.推行公正执法原则:建立一套公平、公正、透明和权威性评估制度来约束纪检机关内部,并通过监督机制确保执行情况。

此外,应采取措施解决官员个人问题或同级干部处理问题上存在的偏见或歧视现象。

3.优化规范操作流程:建立完善科学规范办案程序。

包括在取证环节注重个人隐私权利并合理规范权限使用;另外还需要加强文件管理,并设立严密有效监督体系以防止文件泄露和证据消失等情况发生。

4.加强信息共享与合作:纪检机关之间以及其他执法机构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协作,推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提高办案效率。

同时鼓励纪检部门主动向相关机关提供线索,以便各个机构能够快速、准确地开展工作。

结语:在进行纪检案件工作时,必须注意遵守法律规定,并严格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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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互相移送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解
决措施
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是当前我国反腐败的重要力量。

两者运用各自的职能,在不同层面打击了腐败,为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看到当前反腐败的形势依然严峻,如何整合两者的资源让其发挥最大的效力,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急需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事实上,打击是教育的手段,是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如何确保打击目的实行,确保应受惩处人得到应有的处罚,教育他人,是当前两家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解决好这个问题就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两家之间的案件移送制度,及时的让应受刑事处罚的或党纪、政纪处罚的人受到应有的处理。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党纪国法的严肃性,使反腐败斗争更加深入,让一些特殊社会角色不敢“越雷池半步”。

虽然近年来,两家在案件移送机制建设上已有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一些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两家在案件移送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主要是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当前案件移送的特点。

一、案件移送少,案件移送数占整个应移送案件数的比率低。

据统计,近年来通过协作纪检监察、检察机关之间相互案件移送数呈逐年上升趋势,但从整体上来讲,案件移送量还是偏少,案件移送数占整个应移送案件数的比率低。

如某地纪检监察机关近几年共立案查处近四百件案件,但移送检察机关的只有不到十件;而检察机关近几年立案的近四十件案件,移送到纪检监察机关的也不多。

二、大案移送多,小案移送少。

在已经移送的案件中,有影响的案件,基本上都能做到及时移送,及时处理。

而也一些小案件,由于影响小,不被广大群众所知,在移送方面做的就不够理想。

事实上,纪检监察、检察机关所查办的案件,小案占的比例接近百分之九十。

小案看似小,实际上与人民群众接触最密切,处理的不好最能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在群众中的形象,影响到社会稳定。

三、主动移送的少,被动移送的多。

据对某地的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移送案件调查了解,在已移送的案件中,是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相互主动移送的很少,基本上都是在案件处理中遇到了一定麻烦或一定的阻力时或者是其它的什么原因时,才主动移送,寻求检察或纪检监察部门的支持。

绝大多数的案件都是在遇到检查或什么活动时才被动式的移送。

四、移送处理的少,不处理的多。

移送的案件中,由于种种原因,绝大多数都不能得到及时处理,从而形成了处理的少,不处理的多。

处理的及时与不及时有具体办案人员对案件定性的认识因素,也有思想认识的因素。

案件的不及时处理,不仅影响了当事人的正常生活,也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产生的原因。

一是对案件的移送工作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加上受部门保护主义和利益驱动因素影响,致使应该移送的案件没有移送。

不论是纪检监察机关还是检察机关,在不少地方都还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对案件移送的不重视。

不重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领导或办案人员对党纪国法的学习不够,认为纪检监察或检察机关处理过的就不需要另外个部门来处理,产生了以党纪代国法,以国法代党纪的错误观点;二是部门保护主义思想的存在,不同程度的制约了案件移送的进程。

现在在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中有不少工作人员有这样一种认识,即纪检
监察机关是保护干部的,只要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侦查,就能将大事化了,小事化无,最多也只是一个党纪、政纪处理。

而不少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认为打击是手段,教育是目的,查处反腐案件的最终目的是教育干部,认为已经被国法处理了,就没有必要再给党纪、政纪处理,忽视了惩罚与教育的辩证关系;三是少数工作人员思想薄弱,办案中存在着办“人情案”、“关系案”。

这些极少数人在执法过程中随意放宽尺度,从而人为的、不自觉的为案件移送设置障碍;四是利益驱动。

部分纪检监察、检察机关还存在将办案与效益挂钩,这种思想在一定范围的存在,必将使在办案中突出追赃而忽视了办案的质量。

从而使一些应该受到党纪国法处理的人没有被处理。

二是纪检监察、检察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机制尚不完备。

虽然纪检监察机关已制定了《纪检监察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相互移送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实施细则》。

制度虽然有了,但落实的并不理想,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制度中规定的一些措施没有得到很好地落实。

如相互所办案件定期通报制度,不及时移送的处罚等等。

这些不作为的存在,必然弱化制度的权威性;二是检察机关没有相应的制定配套措施。

虽然纪检监察机关制定了实施细则,但检察机关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部门来讲,这些措施对其没有绝对的约束力。

因此检察机关在执行上必将大打折扣;三是没有建立相应工作联系制度和办事机构。

由于没有相应的工作制度及办事机构,必然使在案件移送工作中出现扯皮、推诿现象,从而在客观上影响有关案件的查处。

三是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案件的立案标准、认定事实和证据等执法认识不统一,也使得有些案件不能及时移送。

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侧重点是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而检察机关的工作侧重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

纪检监察与检察机关是查处腐败的两个层面,虽说都是查处腐败的职能机关,但两者在查处标准、认定事实等等方面都截然不同。

正是这个客观因素的存在,加上一些主观因素,如工作人员的素质不同,从而对案件的认识不同等,造成了在案件定性等等方面的差异性存在,进而影响了案件的查办质量。

这些也造成了有些违反国法的案件被当作一般性违纪案件,而有违反国法的腐败案件,办案人员认为已被刑事处理,刑法是国家制定的,因此认为刑事处理已代表了所有处理结果。

这种现象和认识目前还广泛存在于纪检监察、检察部门工作人员的心中。

这些观念的存在必将使一些该移送的案件不能得到及时移送。

(三)、解决措施。

一、各级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的领导,包括一般干部都要进一步增强案件移送的意识。

确立依法办案、严格执法的观念,坚持克服和纠正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错误认识,并采取各种措施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

只有这样才能从思想上根除轻案件移送观念,确保相关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树立党纪国法的严肃性。

二、必须毫不姑息地加大打击力度。

主要是加大对违反案件移送制度的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一般违法行为,不提供案件材料,妨碍案件查处的加强惩戒教育;情节严重的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纪律责任;后果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的刑事责任。

三、建立和完善案件移送网络建设。

这主要是指要加强纪检监察与检察机关之间的联系,建立案件移送网络,将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所办案件均纳入案件移送网络中,同时两家建立一个日常办事机构,对两家所办的案件进行定期清理,以确保案件的及时移送。

通过案件移送网络建设,进一步预防和减少纪检监察、检察人员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原因不移送刑事案件情况的发生。

真正做到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各自职能,加强之间的相互协调,努力做到优势互补,进而形成反腐整体合力。

四、建立检察、纪检监察部门个案联席会议制度。

当纪检监察机关在具体个案的立案标准等方面的掌握上有困难时,商请检察机关联席碰头,对案情进行研究、探讨,对罪与非罪共同把关,然后作出是否移送的决定。

同时对检察机关所办的案件,涉及到党纪处理的,检察机关也应及时商请纪检监察部门联席碰头,对案件情况进行研究,作出是否移送处理的决定。

五、建章立制,确保案件移送工作的及时性、有效性。

这主要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两家协商共同制定一个可*作性的规章制度,让案件移送真正做到有章可循;二是建立纪检监察、检察办案协作制度。

即检察机关可主动积极地适时介入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并对一些案件进行引导侦查,通过协助侦查,确保案件质量。

同时纪检监察部门也可对检察机关的案件进行全程监督;三是建立经济案件查处抄报制等制度。

即纪检监察机关对所办理的案件及时抄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所办案件也及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

通过抄报制度让两家都能及时了解和掌握各自所查办的经济案件的查处情况,确保涉嫌犯罪案件的人和单位能得到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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