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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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一、案件背景本案件涉及一起发生在某电子科技公司的盗窃案。

根据报案人提供的信息,被盗物品价值高达50万元人民币。

经过初步调查,发现嫌疑人为公司内部员工,进一步展开调查后成功确定了犯罪嫌疑人。

二、案件调查过程1. 资料收集在处理案件之初,我们先从报案人那里收集到了一些基本信息,包括案发时间、被盗物品以及相关目击证人的信息。

接着,我们通过检索公司的监控录像来获取案发现场的实时影像,从而帮助我们迅速推进调查进程。

2. 犯罪嫌疑人的初步确定通过对监控录像的分析,我们发现了一个可疑的员工,他在案发当天有异常行为。

经过深入调查,我们发现这名员工与被盗物品有过接触,并且其生活水平远超过其工资收入。

因此,我们初步确定该员工为犯罪嫌疑人。

3. 走访调查为了进一步确认我们的推测,我们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走访调查。

我们与他进行了面谈,并试图获取他的行动轨迹和相关证据。

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得知了一些他的个人信息和与其他员工的关系状况。

4. 电子证据分析为了确保案件调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我们进行了电子证据的分析工作。

我们从犯罪嫌疑人的电脑和手机中提取出了关键信息,包括与盗窃案件有关的通话记录和邮件往来。

这一步骤进一步确认了嫌疑人的罪行。

5. 口供取证在所有的调查工作基本完成之后,我们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口供取证。

我们委派一位经验丰富的调查员进行面对面的询问,目的是获取更多关于案件的细节和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意愿。

三、案件终结和结论经过上述的调查工作,我们掌握了大量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与盗窃案有关。

在面对面的询问中,他最终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并提供了详细的作案过程和相关财物的去向。

经过清点,货物价值达50万元人民币的绝大部分已被追回。

基于以上调查结果,我们对此案件作出以下结论:1.犯罪嫌疑人确实涉嫌盗窃公司财物,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罪行;2.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及时收集到了大量的证据,确保了调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3.我们成功地追回了大部分被盗财物,并准备将其归还给被害公司。

法律案件结案报告范文(3篇)

法律案件结案报告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情况案件名称:李某诉张某侵权纠纷案案号:(2023)XX民初XX号原告:李某,男,汉族,XX市XX区人,住XX市XX区XX路XX号。

被告:张某,男,汉族,XX市XX区人,住XX市XX区XX路XX号。

案件类型:侵权纠纷起诉状送达时间:2023年3月10日开庭时间:2023年4月15日审理法院:XX市XX区人民法院二、案件事实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邻居关系。

2022年6月,张某在自用房屋装修过程中,将装修垃圾堆放在原告李某的房屋门前,导致原告李某的房屋门前通道堵塞,给原告李某的生活带来极大不便。

原告李某多次与被告张某协商,要求其清理垃圾,但被告张某置之不理。

原告李某无奈之下,于2023年3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清理垃圾,并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三、证据及查明事实1. 原告提供的证据:- 原告李某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缴费凭证,证明原告李某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

-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的通话录音,证明被告张某在装修过程中将垃圾堆放在原告李某的房屋门前。

- 原告李某的邻居证言,证明被告张某的垃圾堆放行为给原告李某的生活造成影响。

2. 被告提供的证据:- 被告张某的房屋装修合同,证明被告张某有装修行为。

- 被告张某的邻居证言,证明被告张某在装修过程中并未将垃圾堆放在原告李某的房屋门前。

3. 法院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李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张某在装修过程中将垃圾堆放在原告李某的房屋门前,且被告张某的行为给原告李某的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

- 被告张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未将垃圾堆放在原告李某的房屋门前。

四、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理原告李某房屋门前的垃圾;2. 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李某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人民币XXX元。

五、判决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因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侦查终结报告书范文

侦查终结报告书范文

侦查终结报告书范文侦查终结报告书。

侦查终结报告书。

案件编号,XXXXXX。

侦查单位,XXXXXX。

被侦查人,XXXXXX。

经侦查人员对被侦查人XXXXXX的涉嫌XXXXXX案进行了调查,现将侦查终结报告如下:一、案件概况。

XXXXXX案发生于XXXX年XX月XX日,案发地点为XXXXXX。

被害人XXXXXX于案发当日XX时XX分报案称其遭受XXXXXX。

经过初步调查,警方确定XXXXXX为嫌疑人,立即展开了侦查工作。

二、侦查过程。

1. 调查取证。

侦查人员根据报案人提供的线索,迅速展开了调查取证工作。

通过走访询问、现场勘查、视频监控调取等方式,成功获取了大量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2. 嫌疑人讯问。

针对嫌疑人XXXXXX,侦查人员进行了详细的讯问工作。

在讯问过程中,嫌疑人XXXXXX对其涉嫌的XXXXXX案件供认不讳,并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及其犯罪动机。

3. 证据分析。

侦查人员对获取的证据材料进行了认真分析,对照嫌疑人的供述,确认了案件的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的罪责。

三、侦查结果。

经过侦查人员的全面调查取证和深入讯问,确定了XXXXXX在XXXXXX案中的犯罪事实和罪责。

侦查人员认为,XXXXXX的行为已构成了XXXXXX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侦查建议。

鉴于XXXXXX案的侦查结果,侦查人员建议对XXXXXX依法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结案意见。

经侦查人员的侦查工作,XXXXXX案已侦查终结。

侦查人员将侦查终结报告移交给XXXXXX,请XXXXXX依法处理。

特此报告。

侦查单位,XXX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范例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范例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范例一、案件概述此次案件是针对某公司员工的财务违规行为展开的调查。

调查开始于XX年XX月XX日,经过XX天的调查工作,于XX年XX月XX 日得出结论。

该调查旨在全面了解并核实相关违规行为的事实,为公司提供决策依据。

二、调查目的1.核实员工财务违规行为的事实。

2.分析违规行为的原因和影响。

3.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声誉。

三、调查过程1.收集证据我们通过对公司的财务记录进行分析,以及与相关员工进行面谈和归档文件的审阅,收集了大量的证据。

这些证据包括财务报表、收支凭证、银行交易记录、电子邮件通信等。

2.分析数据在收集证据的基础上,我们对数据进行了仔细的分析,并进行交叉验证。

通过对数据的对比和核查,我们发现了一些异常情况和疑点。

3.面谈相关人员为了深入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我们与相关员工进行了面谈。

面谈的内容主要包括他们对公司财务违规行为的认识、参与程度、动机等方面的问题。

4.综合分析在收集证据、分析数据和面谈相关人员的基础上,我们进行了综合分析。

通过对各个环节的还原和连带分析,我们逐渐明确了该员工的违规行为和其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

四、调查结果经过调查,我们得出以下结论:1.员工A在XX年XX月至XX年XX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构公司业务来套取公司款项,并进行私人挪用。

2.员工A的违规行为共涉及XX万元,其中XX万元已查明挪用为个人消费,剩余部分正在进一步核实。

3.员工A以个人利益为驱动,对公司的财务造成了重大损失。

4.公司内部的财务管控存在漏洞,未能及时发现和防范此类行为。

五、影响分析该员工的财务违规行为对公司产生了以下影响:1.经济损失:员工A的挪用款项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并对公司的财务稳定性和运营产生不良影响。

2.声誉损害:此次事件对公司的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削弱了客户和合作伙伴的信任。

3.员工士气下降:公司员工对该事件的揭露和处理可能引发员工士气下降,对公司的整体工作氛围产生不良影响。

法律案件结案报告范文(3篇)

法律案件结案报告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情况案件名称:张某某诉李某某合同纠纷案案件编号:[2023]XX法民初字第[XX]号案由:合同纠纷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起诉时间:2023年3月10日开庭时间:2023年4月20日二、案件事实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22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某将位于本市XX区XX路XX号房屋出租给李某某,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人民币10,000元,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租赁期间,李某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前三个月的租金,但从第四个月开始,李某某以各种理由拖欠租金。

张某某多次催讨无果,遂于2023年3月1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支付拖欠的租金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被告李某某在收到起诉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也未出庭应诉。

三、审理过程1. 立案审查人民法院在收到原告张某某的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后,依法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受理。

2. 传唤被告人民法院依法向被告李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传票,但被告李某某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庭应诉。

3. 开庭审理2023年4月20日,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陈述了事实和理由,提供了相关证据。

由于被告李某某未到庭,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四、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人民法院认为:1.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被告李某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

3. 被告李某某应向原告张某某支付拖欠的租金人民币30,000元。

4. 被告李某某应向原告张某某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某应向原告张某某支付拖欠的租金人民币30,000元。

二、被告李某某应向原告张某某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法律案件结案报告(3篇)

法律案件结案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信息1. 案件名称:张某某诉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2. 案件编号:(2021)XX民初字第1234号3. 案件类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4. 案件审理法院:XX市XX区人民法院5. 案件受理时间:2021年3月15日6. 案件审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二、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张某某,男,35岁,汉族,XX市XX区人,个体工商户。

被告:李某某,男,40岁,汉族,XX市XX区人,某公司员工。

三、案件事实2021年1月,原告张某某在XX市XX区经营一家服装店。

被告李某某因工作需要,于1月20日到原告的服装店购买服装。

在试穿过程中,李某某不慎将店内的一件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名牌西装弄脏。

李某某当时未提出赔偿,但承诺事后联系原告处理。

然而,李某某在事后并未履行承诺,原告张某某遂于2021年3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某赔偿西装损失人民币5000元。

四、诉讼过程1. 起诉阶段:原告张某某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包括购买西装的发票、现场照片等。

2. 应诉阶段:被告李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答辩状,承认弄脏西装的事实,但辩称由于西装为名牌,清洗难度大,清洗费用可能超过西装本身的价值,故不同意赔偿。

3. 调解阶段: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原告张某某提出愿意降低赔偿金额至人民币3000元。

被告李某某同意调解,但要求原告承担清洗西装的费用。

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4. 执行阶段:调解协议生效后,被告李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3000元。

五、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某在原告的服装店购买服装时,不慎将西装弄脏,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虽辩称清洗费用可能超过西装价值,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人民币3000元。

六、调解结果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 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人民币3000元,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

调查终结报告(行政)模板

关于××××一案的调查终结报告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被监督行政机关)××行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年×月×日与××(被监督行政机关)进行磋商。

)现已调查终结。

一、被监督行政机关基本情况被监督行政机关:……(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等)。

二、案件基本情况(一)案件线索来源情况……(写明案件线索来源情况)。

(二)国家利益(或者/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情况及证据……(写明国家利益或者/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并列明证据及证明目的。

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应说明调查收集证据情况,如何时何地采用何种调查手段对哪些证据进行了调查收集)。

(三)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写明被监督行政机关与本案不依法履行职责事实有关的法定职责,列明职责依据)。

(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情况及证据……(写明被监督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情况,并列明证据及证明目的。

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应说明调查收集证据情况,如何时何地采用何种调查手段对哪些证据进行了调查收集)。

三、磋商情况……(如与行政机关进行了磋商,写明与被监督行政机关进行磋商的情况以及磋商的结果)。

四、调查终结意见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认为,……(结合调查认定的案件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详细论述本案是否符合发出检察建议的条件,及检察建议具体内容)。

综上所述,××(被监督行政机关)××行为……(概括说明是否符合发出检察建议的条件)。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七十四条或者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提出调查处理建议,决定终结案件或者发出检察建议及检察建议的具体内容)。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简洁范本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一、案件基本情况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单位对(案件名称)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终结报告如下:1. 案件名称:2. 执法部门:3. 违法行为:4. 被处罚单位:5. 被处罚个人:二、调查过程1. 调查组成立,组长为X,成员包括;2. 调查组全面收集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通过的途径进行了调查取证;3. 调查组对被调查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询问、讯问,并记录了询问笔录和口供;4. 调查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证据进行了分析和鉴定;5. 调查组进行了现场勘验、抽样检验等调查取证活动;6. 调查组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了身份核实和信息比对;7. 调查组针对案件的争议和复杂问题,进行了多次研讨和讨论,形成了综合调查报告。

三、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我单位得出以下:1. 被调查单位/个人存在违法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 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和损失;3. 违法行为主要负责人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4.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X条的规定,我单位拟对被调查单位/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建议根据对调查结果的分析和综合考虑,我单位建议对被调查单位/个人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 处罚种类:;2. 处罚依据:;3. 处罚金额/期限:;4. 处罚理由:。

五、处罚决定请领导审查后,根据上述调查和行政处罚建议,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并依法公告。

六、其他事项如有其他需要补充的事项,请注明。

以上为本案件的调查终结报告,请相关部门领导审查。

如有需要进一步了解调查细节,请联系调查组负责人X。

附件:相关证据材料清单、询问笔录、口供等。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范文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范文XXX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一、当事人及案由当事人: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XX年XX月XX日,XXX工商局在进行市场巡查时发现,XXX 销售到我市的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上印有“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字样。

检查人员认为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功能,不可能同时出现在一种产品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夸大宣传,检查人员随即对上述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然后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上述现场检查笔录报局领导批准立案。

局领导XX年XX月XX日批准立案(立案号XXX)。

本案由XXX(执法证号∶XXXXX),XXX(执法证号∶XXXXX)两名调查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二、调查经过及证据XX年XX月XX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在我市的经销商的法定代表人XXX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在我市的销售情况,并获取了调查笔录一份、经销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经销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XXX牌保健食品进货发票复印件两份、经销合同复印件一份。

XX年XX月XX日,调查人员在XXX超市对XXX牌保健食品进行抽样取证,获取了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两份。

XX年XX月XX日,调查人员通过特快专递向XXX邮寄送达了XXX号《询问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XXX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销售到我市的XXX牌保健食品销货发票、经销合同,并于XX年XX月日前到我局接受调查。

XX年XX月XX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XXX到我局接受调查,向我局提供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XXX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一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调查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XX年XX月XX日,当事人通过特快专递给我局提供了情况说明一份,整改后的包装一份。

调查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证据目录)有:1、XXX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2、对经销商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1份;3、XXX牌保健食品进货发票复印件四份4、经销合同复印件二份。

法律案件结案报告范文(3篇)

第1篇案件名称: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案号:(2023)XX法民初字第XX号当事人信息:原告:张某,男,汉族,XX省XX市人,身份证号码: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被告:李某,女,汉族,XX省XX市人,身份证号码: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等因素逐渐显现,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2023年3月,原告张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审理过程:本案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进行了证据交换。

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异议,但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存在争议。

审理结果:一、关于离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婚后感情出现裂痕,经过法院调解无效,故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二、关于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经依法评估,共计人民币XX万元。

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及对子女抚养的影响,本院判决如下:1. 房产归原告张某所有,被告李某享有该房产相应份额的折价款;2. 车辆归被告李某所有;3. 存款及其他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分割。

三、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纠纷,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双方婚生子现年6岁,尚在哺乳期内,故判决如下:1. 婚生子由原告张某抚养;2. 被告李某每月支付婚生子抚养费人民币XX元,直至婚生子年满18周岁止;3. 双方共同承担婚生子的教育、医疗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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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
采用商业贿赂手段推销保险的调查终结报告
市局:
2012年5月,我们在市场检查中发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淮海分公司(现已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在推销保险的经营活动中,有假借代理手续费的名义向投保单位支付财物的现象,涉嫌给予他人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查清事实,保护我市保险业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我中队于2012年5月20日呈请大队领导批准正式立案,并指定王朝、马汉为本案承办人。

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章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询问、调查了经营者、厉害关系人、证明人,提取了证明材料、资料;查询、复制了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等其他材料。

至2012年11月5日本案已全部调查终结,现将案件事实、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和处罚意见等情况报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淮海分公司),经营场所:海马区沙鱼路88号;负责人:马大哈;经营范围: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的再保险,各类人身保险的咨询、代理,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2011年6月,淮海分公司与第五建股份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
司按照实收保费的8%为其支付“手续费”。

2011年7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保险费:410000元。

淮海分公司于2011年11月23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32800元。

2011年9月,淮海分公司与中国五建集团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5%为其支付“手续费”。

2011年10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保险费:100000元。

淮海分公司于2011年11月22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5000元。

2010年9月,淮海分公司与淮海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5%为其支付“手续费”。

2011年10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保险费:130000元。

淮海分公司于2011年9月21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6500元。

2012年元月,淮海分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淮海分行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10%为其支付“手续费”。

2012年2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分别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和团体住院医疗险,共计保险费:211689元。

淮海分公司于2012年6月28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20004.61元。

2012年8月,淮海分公司与淮海大学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为淮海分公司代办国寿学生幼儿平安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8%为其支付“手续费”。

2012年9月,该学校为淮海分公司代办该险种保险费:124740元。

淮海分公司于2012年6月10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10000元。

2011年11月,淮海分公司与淮海市实验小学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为淮海分公司代办国寿学生幼儿平安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8%为其支付“手续费”。

2011年11月7日,该学校为
淮海分公司代办该险种保险费:36800元。

淮海分公司于2011年11月16日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2944元。

2012年元月,淮海分公司与河阴县城关镇教育组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为淮海分公司代办国寿学生幼儿平安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5%向其支付“手续费”。

2012年2月,该单位为淮海分公司代办该险种保险费:80210元。

淮海分公司于2012年3月11日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4010.50元。

经调查核实,淮海大学、淮海市实验小学、河阴县城关镇教育组等单位均无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颁发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无合法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第五建拉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五建集团有限公司、淮海轴承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淮海分行等单位均为自身购买保险,属投保单位,并未给淮海分公司代理保险。

淮海分公司为了更多的销售保险,在明知以上7家单位没有“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或者属于自身购买保险的情况下,为规避监督检查,在公司帐目中假借给保险代理人支付代理“手续费”名义,制作“业务批单”,在公司财务凭证上,将该项支出费用以“手续费”的名义下到“手续费支出”这项科目中。

淮海分公司在帐目处理上假借代理手续费的名义提取所谓的“手续费”,使这7家单位在帐目上成为合法的代理保险单位,达到违法支付财物的目的。

我们认为,淮海分公司为了销售保险,假借代理手续费的名义给予无合法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和自身购买保险的单位以财物,增加交易机会。

其行为防碍了保险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损害了其他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保险市场的竞争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商业贿赂(对以上7家单位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经核实,淮海分公司在以上业务中收取保费1093439元。

关于非法所得的计算,依据国家工商局公字[1998]第240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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