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21年修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进口商品的检验第三章出口商品的检验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商检机构和依法设立的检验机构(以下称其他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出口玩具注册登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表

附件3出口玩具注册登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编制说明:1、编制依据:本审核表根据《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及《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
2、适用范围:适用于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玩具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及监督审核。
审核表的全部条款为注册登记初次申请或复审换证审核必查项目,其中带“*”条款为监督审核必查项目。
如企业获国家认可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可减免带“#”条款的审核。
3、不符合项报告:本审核表各条款审核结果为“不符合”的,须出具不符合项报告;同一条款中可以有多个不符合项。
4、审核结论:现场审核结论分为“推荐发证”和“不推荐发证”。
4.1现场审核未发现否决项,严重不符合项在不多于3,且严重不符合项及一般不符合项累计不多于8个的,现场审核结论为“推荐发证”;4.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审核结论为“不推荐发证”:a.发现否决项(审核项目完全缺失或重要条款缺失或完全失控)的;b.发现严重不符合项(重要条款部分缺失或失控)3个以上的;c.发现严重不符合项及一般不符合项(一般条款缺失或失控)累计8个以上的。
5、相关定义:5.1 分包:依据《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审核表中的分包特指玩具生产企业将玩具部件或部分生产工序发放给其他企业进行加工。
5.2 外购:依据《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审核表中的外购特指企业将整个玩具或构成套装玩具一部分的单个玩具(或部件)发放给其他企业生产或直接从其他企业购买,包括有销售包装产品和未有销售包装产品。
5.3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施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5.4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法规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
本表“审核要点”中的内容仅供审核人员参考,并不包括审核全部内容。
本表也不作为最终审核报告。
企业名称:审核结果:否决项:项;严重不符合:项;一般不符合:项。
SNT 2438《进出口玩具检验规程》系列标准介绍

公司验收员签字:
产品安全抽样数量(个/辆) 检测结果 检测报告编号 放行情况
检验检疫结果判定 企业管理类别: □一类 复核: □二类
□合格
□不合格
日 期 换 证 号 码 放 行 数 量 结 存 数 量
□三类 检验员: 检验日期: 年 月 日
出口玩具抽样判定表
代表性样品数(A 类)(只/套) 检验批量数(只) S-2
SN/T 2438《进出口玩 具检验规程》系列标准 介绍
目前对进出口玩具检验所用的检
验依据大多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主要 如下:
GB6675-2003《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GB5296.5-2006 《消费品使用说明玩具使用 说明》 GB19865-2005 《电玩具的安全》 GB14747-2006 《儿童三轮车安全要求》 GB14749-2006 《婴儿学步车安全要求》 SN/T 0304-2007 《进出口布绒玩具检验规程》 SN/T 0729-1997 《出口童车检验规程》 SN/T 0734.1-1997 《出口玩具安全检验规程》
Re
Re 1 1 1 1 2 2
3 5 1 8 13 20
501-1200
1201-3200 3201-10000 10001-35000 35001-150000 150001-500000 ≥500001
限
量
检测要求
EN 1810 EN 1811 EN 12472 EN 14362
0.5ug/cm2· 7d
欧盟
偶氮染料
30 mg/kg
欧盟 美国
邻苯二甲酸酯
欧盟邻苯二甲酸酯 增塑剂指令 (1999/0238/COD 及1999/815/EC) EN 71-9:200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关于批准设立、变更、注销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关于批准设立、变更、注销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4.07•【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5年第46号公告•【施行日期】2015.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质检总局关于批准设立、变更、注销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质检总局审核,批准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产品安全技术中心等17家企业自公告之日起获得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许可,批准必维申美商品检测(上海)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等5家检验鉴定机构变更许可事项,批准大连星吉富服装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注销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许可。
现将许可、变更和注销情况公告如下:一、获得许可的检验鉴定机构和许可范围(一)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产品安全技术中心。
许可范围:工业产品实验室检测,工业产品检验检疫技术研究开发与服务,相关检验检疫和鉴定实验室检测。
(二)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化矿金属材料检测中心。
许可范围:进出口矿产品、煤焦、石化产品、化工品、金属材料、废物原料、建材类商品的检验、鉴定、测试及相关技术服务。
(三)中矿(天津)岩矿检测有限公司。
许可范围:化矿产品检验。
(四)瀚莎测试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许可范围:电子电气设备及装置、信息技术设备、机械产品、电器、灯具、玩具、家具、塑料、木材、电动工具、化学品、纺织品等产品的检验检测。
(五)常州进出口工业及消费品安全检测中心。
许可范围:进出口包装、化学品、电子电器产品、矿产品、食品接触材料、药品包装材料的检验检测业务,进出口危险货物GHS标签、安全数据单制作及分类鉴定业务。
(六)苏州索泰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玩具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玩具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玩具用涂料强制性国家标准《GB24613-2009玩具用涂料中有害物限量》实施。
该标准对儿童玩具涂料中5类有害物质进行了具体规定,其中包括总铅含量≤600mg/kg、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720g/L,苯含量≤0.3%,甲苯、乙苯、二甲苯≤0. 3%,以及8项可溶性元素、六类邻苯二甲酸酯的限量要求。
玩具涂料作为直接用于接触儿童的玩具材质,其使用安全方面的要求近几年一直是欧美等发达国家关注的重点,相应的针对性标准法规也陆续出台。
此次我国实施的《玩具用涂料中有害物限量》国家标准相比欧美国家的相关规定,其限量要求和国外标准基本保持一致,而且限制项目更为全面。
玩具涂料新国家标准解读我国首部《玩具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国家标准的出台,是采纳了相关的国际标准,同时又充分考虑到我国玩具企业现有水平和我国国情制定的,对我国玩具安全水平有很大的提升。
我国是玩具生产大国,玩具召回也是最多的。
据有关研究显示,我国玩具被召回的案例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玩具中的有毒物质含量超标(占总案例49%),而在玩具涂料的安全性方面不合要求的占了不小的比例。
玩具用涂料,作为直接用于按触儿童的玩具材质,其使用安全方面的要求近几年一直是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关注的重点,相应的针对性标准法规也陆续出台。
为提升我国玩具安全水平,与国际要求接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去年11月15日共同发布《玩具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强制性国家标准,标准于今年IO月1日正式生效。
我国首部GB24613-2009《玩具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玩具涂料中有害物质将明确最高限量:其中包括铅总含量≤600毫克/千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720克/升,苯含量≤0.3%,甲苯、乙苯、二甲苯总和≤0. 3%以及8项可溶性元素、6类邻苯二甲酸酯的限量要求。
新国家标准适用于大部分出口国该国家标准的第一起草人、全国涂料和颜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家黄宁表示,我国首部《玩具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国标的出台,是采纳了相关的国际标准,同时又充分考虑到我国玩具企业现有水平和我国国情制定的,对我国玩具安全水平有很大的提升。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07.18•【文号】国务院令第638号•【施行日期】2013.07.1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7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依照商检法第四条规定,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30日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目录时,应当征求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四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第五条进出口药品的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实施检验。
第六条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暂准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免予检验。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发货人或者生产企业申请,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免予检验。
进出口商品免验
进出口商品免验
第一条为了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促进对外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
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出口商
品,经收货人、发货人和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申请,国家商检
局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
第三条申请人申请免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体系。
进口商
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商检局认可或者有认证协议的有关机构实施考核,
并获得其颁发的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
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由中国出
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ISO9000) 工作委员会认可、并经国家商检局注册的评审机构考核,获得其颁发的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
2.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质量应当长期稳定,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率连续3
年达到100%;
3.进口商品的中国用户或者出口商品的外国用户对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
没有质量异议。
第四条涉及安全、卫生和下列有特殊要求的进出口商品不能申请免验:
1. 粮油食品、玩具、化妆品、电器等;
2. 列入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3. 品质易发生变化的商品或者散装货物;
4. 合同要求按照商检证书所列成份、含量计价结汇的商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9.30•【文号】国质检法[2007]454号•【施行日期】2007.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国质检法〔2007〕454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挂靠单位:国务院于2007年7月26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
该规定对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加强各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保证该规定的正确贯彻实施,切实落实质检部门的监管职责,解决质检部门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具体问题,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级质检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特别规定适用的产品范围特别规定适用的产品范围是食品、食用农产品以及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结合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特别规定适用的产品范围包括以下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1. 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2. 食用农产品;3. 化妆品;4. 医疗器械、药品;5. 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6. 特种设备;7. 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8. 其他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二、关于特别规定的法律效力特别规定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一般性行政法规。
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标准化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特别规定。
报检的时限
报检的时限1. 境快件在其运转工具离境4小时后,运营人应向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2. 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在入境前7天报检3. 境动物产品的及其他检疫物的报检应在办理海关手续前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出境动物产品,应在出境前7报检;需做熏蒸消毒处理的,应在15天前报检4. 出境货物最迟应在出口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5. 出口玩具的发货人应在货物装运前7天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出口玩具必须逐批实施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6. 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在入境前15天报检7. 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8. 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9. 出境观赏动物应在动物出境前30天持贸易合同或演出合约、产地检疫证书、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许可证、信用证到出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10. 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11. 报检后30天内未联系事宜的作自动撤消报检处理主管机构1.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工作2.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工作,并负责食品标签的审核、批准、发证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食品标签的初审及检验工作3.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涂料的检验监管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进口涂料实施检验4.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口观赏鱼的检疫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观赏鱼的检疫和监督工作5.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电池产品汞的检验监管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电池产品的备案及日常检验监管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215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215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5.07
•【文号】国质检认[2012]237号
•【施行日期】2012.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关,标准化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215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质检认〔2012〕237号2012年5月7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国家质检总局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
经审查,现将《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215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及实施日期见附件。
代替标准自本批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目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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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口玩具的检验监管工作,加强对进出口玩具的管理,保护消费者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出口玩具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玩具的检验和监督管理。
检验检疫机构和从事进出口玩具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检验检疫机构对目录外的进出口玩具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第四条进口玩具按照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检验。
出口玩具按照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实施检验,如贸易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高于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按照约定要求实施检验。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无明确规定的,按照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检验。
政府间已签订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规定的要求实施检验。
第五条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应当获得出口玩具注册登记,方能从事出口玩具的生产和出口。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存在缺陷可能导致儿童伤害的进出口玩具实施召回制度。
第二章 进口玩具的检验第七条进口玩具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理报检时,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如实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提供有关单证。
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进口玩具还应当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进口玩具,按照《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验证管理。
对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进口玩具,报检人已提供进出口玩具检测实验室(以下简称玩具实验室)出具的合格的检测报告的,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人提供的有关单证与货物是否符合进行审核。
对未能提供检测报告或者经审核发现有关单证与货物不相符的,应当对该批货物实施现场检验并抽样送玩具实验室检测。
第九条进口玩具经检验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证明。
经检验合格的进口玩具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在其最小销售包装上加贴CIQ标志。
第十条进口玩具经检验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退货或者销毁;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第十一条 在国内市场销售的进口玩具,其安全、使用标识应当符合我国玩具安全的有关强制性要求。
第三章 出口玩具的检验第十二条出口玩具报检时,报检人应当如实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除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口玩具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二)该批货物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技术法规要求的声明。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无明确规定的,提供该批货物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声明;(三)玩具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四)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出口玩具实施检验。
出口玩具应当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
出口玩具经检验合格的,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换证凭单;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直接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
出口玩具经检验不合格的,出具不合格通知单。
第十四条 出口玩具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发货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换证凭单和必要的凭证,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查验。
经查验合格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货物通关单。
货证不符的,不得出口。
未能在检验有效期内出口或者在检验有效期内变更输入国家或者地区且检验要求不同的,应当重新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第十五条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玩具成品、部件或者部分工序分包的质量控制和管理。
分包或者外购的玩具应当来自获得出口玩具注册登记的企业。
第十六条出口玩具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其经营的出口玩具应当是获得出口玩具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玩具。
第十七条出口玩具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分包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帐,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分包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第十八条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应当在出口玩具或者其最小销售包装的明显位置上标注该企业的出口玩具注册登记证书号。
第四章 注册登记第十九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内的出口玩具,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实施注册登记。
第二十条 出口玩具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玩具注册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出口玩具注册登记申请书》;(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申请注册登记玩具的首件产品名称、相片、货号、检测报告、使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以及玩具拟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等资料。
使用特殊化学物质的,还必须提供化学物质的安全分析表或者有关机构的毒理测试或者评估报告;属于贴牌产品的,应当提供品牌商对产品设计的确认书和品牌商对企业授权生产的证明文件等;(四)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产品描述和使用原料等);(五)与所生产出口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条件、设备、能力、检验手段等证明文件;(六)与所生产出口产品相适应的工艺、技术文件;(七)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已获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应当提供证书复印件);(八)产品符合拟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声明;(九)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它资料。
本条第(三)项所列资料有变化的,玩具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变更后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出口玩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及其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合格两个条件。
第二十二条对符合出口玩具注册登记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颁发《出口玩具注册登记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
对产品类别型式试验不合格的,应当要求企业进行整改,经重新抽样检验合格,方可予以注册登记;经重新抽样检验仍不合格的,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类产品的注册登记申请。
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不合格的,应当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据,经重新审核合格,方可予以注册登记;经重新审核仍不合格的,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注册登记申请。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玩具生产企业按照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十四条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对所使用的高风险原材料应当实施进货台帐管理。
第二十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出口玩具生产、经营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包括:企业质量控制过程;企业在原料、产品设计、生产工艺、成品及外包加工等安全质量关键控制点情况;企业使用原料情况;企业所使用的涂料、添加剂等高风险原材料的进货台帐等。
第二十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玩具生产、经营企业实施重点监督管理:(一)企业安全质量控制体系未能有效运行的;(二)发生国外预警通报或者召回、退运事件经检验检疫机构调查确属企业责任的;(三)出口玩具经抽批检验连续2次,或者6个月内累计3次出现安全项目检验不合格的;(四)进口玩具在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质量缺陷,或者发生相关安全质量事件,未按要求主动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和配合调查的;(五)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七条对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企业,检验检疫机构对该企业加严管理,对该企业的进出口产品加大抽查比例,期限一般为6个月。
第二十八条检验检疫机构发现出口玩具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的,暂停该企业的出口玩具注册登记证书,并责令其整改:(一)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情节严重的;(二)在加严管理期间再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的;(三)有其他不再符合出口玩具注册登记条件情形的。
整改期限一般为6个月。
企业整改后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整改报告,经审查合格的,恢复该企业的出口玩具注册登记证书。
整改后仍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企业出口玩具注册登记证书。
被吊销注册登记证书的企业,自被吊销之日起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出口玩具注册登记。
第二十九条国家质检总局对玩具实验室实施监督管理。
玩具实验室应当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资质认可并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指定。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现检测责任事故的玩具实验室,暂停其检测资格,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指定实验室资格。
第三十条进出口玩具符合《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发货人或者生产企业申请,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检验检疫机构免予检验。
第三十一条进出口玩具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对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的规定申请复验。
第三十二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玩具的召回实施监督管理。
进入我国国内市场的进口玩具存在缺陷的,进口玩具的经营者、品牌商应当主动召回;不主动召回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召回。
已经出口的玩具存在缺陷的,出口玩具的生产经营者、品牌商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第三十三条进口玩具的经营者、品牌商和出口玩具生产经营者、品牌商获知其提供的玩具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进行调查,确认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同时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实施召回时应当制作并保存完整的召回记录,并在召回完成时限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和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召回总结。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擅自销售未经检验的进口玩具,或者擅自销售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玩具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擅自出口未经检验的出口玩具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擅自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进口玩具,或者出口经检验不合格的玩具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出口的玩具,并处违法销售或者出口的玩具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进出口玩具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未如实提供进出口玩具的真实情况,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逃避检验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报检从业注册。
进出口玩具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未按照规定向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提供所委托报检事项的真实情况,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的,对委托人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