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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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概述

在中国驰名商标的日常申报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企业提出这样的问题:申报认定驰名商标到底能给企业带来什么好处?企业又说我们企业凭什么要花费一大笔钱去申报认定中国驰名商标?

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6月1日颁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驰名商标进行了明确定义,即“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在对企业的品牌问题研究时常常涉及到驰名商标.但从严格意义上而言,驰名商标和名牌是不同领域的两个不同概念,驰名商标是法律概念,而名牌则是我国市场经济领域的特有称谓,不具有法律属性。因此.在对驰名商标问题的研究中,既可以站在法律的角度研究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法律救济等问题,又可以站在企业管理的角度研究驰名商标给企业带来的商誉价值.这些价值可以体现在企业优质的产品、客户的满意度及持久的核心竞争力等方面。本文就是站在企业管理的角度来研究企业品牌推进过程中企业驰名商标战略的问题。

驰名商标是企业商誉的重要构成.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驰名商标不同于一般商标的最大特点在于受法律的特殊保护,特别是注册驰名商标享有法律上的跨类保护,其保护范围比一般商标要大。认定驰名商标是对企业商标的知名度和信誉的肯定,企业商标一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不仅可以打击跨类别的商标侵权行为,而且对使用驰名商标注册企业名称、互联网域名等特殊侵权行为也可追究责任。因此,企业在实施品牌战略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遭遇淡化、抢注等诸多法律问题。当这些问题出现时,企业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借助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制止侵权行为,以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名牌战略和品牌战略的实现。当然,法院或者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达到相关驰名要素的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只是依法给予特别保护的事实前提,属于案件事实认定范畴,也是事后法律救济措施:同时,在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上,法律对其构成要件有特殊要求,案件中是否能够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也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有鉴于此,为了弥补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中被动认定和事后救济的不足,有必要从品牌建设和品牌推进的角度,基于品牌推进过程中的主要途径.研究企业驰名商标战略在品牌推进过程中应该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把驰名商标战略的运用贯穿于企业品牌战略实施的全过程,以充分发挥驰名商标战略在企业品牌战略及企业整体战略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中国法律的保护

驰名商标是一种无形财富,谁拥有了驰名商标,谁就等于掌握了点金术。

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在《商标法》本次修改时,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其目的在于解决商标权利冲突,保护驰名商标人的合法权益。经过认定以后,中国商标商标就可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驰名商标的各项权利。

驰名商标被确认后,可以得到大于普通商标的保护。认定驰名商标是解决商标侵权纠纷中的一种法律保护手段,它采用的是“个案认定”与被动保护的原则。已获得驰名商标的产品如果遇到侵权纠纷,可将驰名商标作为受过保护的记录,提交给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进行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被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在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使其蒙受损失的注册商标时,不受本款中的五年的时间限制。

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4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这几条法规条文的意思是说:

1、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除了依法享有商标注册所产生的商标专用权外,还有权

禁止其他人在一定范围的非类似商标上注册或使用其驰名商标。

2、在具有较强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有权禁止其他

人将其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

3、在侵权认定时,如果原告是驰名商标所有人,则行政执法或司法机关判定被告与其商标

近似的可能性就很大。

4、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已延伸到了这个虚拟空间中。也就是说,驰

名商标的权力已经扩张到了网络领域,即绝对禁止他人恶意抢注驰名商标的域名权和注册、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

具体的讲,申请驰名商标对于商标的保护具有如下好处:

1、对抗恶意抢注;

2、对抗不同商品的相同(似)商标影响;

3、对于近似商标的认定更容易;

4、在立案调查假冒商标犯罪案件时,不受立案金额的限制;

5、防止其他公司以驰名商标为公司名称注册;

6、在电子商务中避免域名注册问题。

世界性法律的保护

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作了行之有效的具体规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2第1款规定,一个商标如构成对经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是属于一个享有本公约保护的人所有,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已在该国驰名的商标的伪造、模仿或翻译,易于造成混淆,本同盟成员国都要按其本国法律允许的职权,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些规定也适用于主要部分系伪造或模仿另一驰名商标易于造成混淆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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