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暂行.doc
电力企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暂行-国家能源局

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和工作责任体系,提高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护能力,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促进信息化工作健康发展。
第三条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坚持“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国家能源局是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主管部门,履行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根据国家能源局的授权,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电力企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依法履行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内容为:(一)组织落实国家关于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部署,并与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相衔接;(二)组织制定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三)组织制定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风险评估、信息通报、应急处置、事件调查与处理、工控设备安全性检测、专业人员管理、容灾备份、安全审计、信任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及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四)组织制定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督促、指导电力企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工作,组织或参加信息安全事件的调查与处理;(五)组织建立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评价与考核机制,督促电力企业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经费、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工程建设等工作;(六)组织开展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从业人员技能培训考核等工作;(七)组织开展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技术研发工作;(八)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督管理的其它事项.第三章电力企业职责第六条电力企业是本单位网络与信息安全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的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
国家电网公司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工作,切实提高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防瘫痪、防窃密能力,实现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的可控、能控、在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与信息系统是指公司电力通信网及其承载的管理信息系统和电力二次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及所属各级单位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防护目标是保障电力生产监控系统及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安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及通信、网络的安全,落实信息系统生命周期全过程安全管理,实现信息安全可控、能控、在控.防范对电力二次系统、管理信息系统的恶意攻击及侵害,抵御内外部有组织的攻击,防止由于电力二次系统、管理信息系统的崩溃或瘫痪造成的电力系统事故。
第五条公司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工作坚持“三纳入一融合”原则,将等级保护纳入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工作中,将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纳入信息化日常工作中,将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纳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中,将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融入公司安全生产中。
在规划和建设网络与信息系统时,信息通信安全防护措施应按照“三同步"原则,与网络与信息系统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运行.第六条管理信息系统安全防护坚持“双网双机、分区分域、安全接入、动态感知、全面防护、准入备案"的总体安全策略,执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其中“双网双机”指信息内外网间采用逻辑强隔离设备进行隔离,并分别采用独立的服务器及桌面主机;“分区分域”指依据等级保护定级情况及业务系统类型,进行安全域划分,以实现不同安全域的独立化、差异化防护;“安全接入”指通过采用终端加固、安全通道、认证等措施保障终端接入公司信息内外网安全;“动态感知”指对公司网络、信息系统、终端及设备等安全状态进行全面动态监测,实现事前预警、事中监测和事后审计;“全面防护”指对物理、网络边界、主机、应用和数据等进行深度防护,加强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覆盖防护各层次、各环节、各对象;“准入备案"指对所有接入公司网络的各类网络、应用、系统、终端、设备进行准入及备案管理.第七条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按照“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防护原则,并遵照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及《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等相关文件执行。
发改委2014年14号令-《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监控系统的信息安全管理,防范黑客及恶意代码等对电力监控系统的攻击及侵害,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监控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应当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有关要求,坚持“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原则,保障电力监控系统的安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力监控系统,是指用于监视和控制电力生产及供应过程的、基于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业务系统及智能设备,以及做为基础支撑的通信及数据网络等。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以及相关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安装调试、研究开发等单位。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技术管理第六条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内部基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业务系统,应当划分为生产控制大区和管理信息大区。
生产控制大区可以分为控制区(安全区I)和非控制区(安全区Ⅱ);管理信息大区内部在不影响生产控制大区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各企业不同安全要求划分安全区。
根据应用系统实际情况,在满足总体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简化安全区的设置,但是应当避免形成不同安全区的纵向交叉联接。
第七条电力调度数据网应当在专用通道上使用独立的网络设备组网,在物理层面上实现与电力企业其它数据网及外部公用数据网的安全隔离。
电力调度数据网划分为逻辑隔离的实时子网和非实时子网,分别连接控制区和非控制区。
第八条生产控制大区的业务系统在与其终端的纵向联接中使用无线通信网、电力企业其它数据网(非电力调度数据网)或者外部公用数据网的虚拟专用网络方式(VPN)等进行通信的,应当设立安全接入区。
第九条在生产控制大区与管理信息大区之间必须设置经国家指定部门检测认证的电力专用横向单向安全隔离装置。
火力发电厂工控系统网络信息安全技术监督习题集附答案

火力发电厂工控系统网络信息安全技术监督习题集1、填空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是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的法律。
2.电力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4]318号文),主要对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目标、方针、原则、各机构和单位职责以及监督检查工作提出要求。
3.电力监控系统主要包括主控制系统、外围辅助控制系统、控制区电气二次系统、现场总线设备与智能化仪表等控制区实时系统,以及厂级监控信息系统等韭控制区监控系统。
4.信息安全事件调杳处理应当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曲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5.技术监督职责分级中,第一级为总工程师、第二级为专业技术监督工程师、第三级为相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6.电力横向单向安全隔离装置作为生产控制大区和管理信息大区之间的必备边界防护措施,是横向防护的关键设备,应满足可靠性、传输流量等方面的要求。
7. 严格禁止E-mail、WEB、Telnet、Rlogin、FTP等安全风险高的网络服务和以B/S或C/S方式的数据库访问穿越专用横向单向安全隔离装置。
8.安全区I与安全区H之间应采用具有访问控制功能的工业防火墙等硬件设备,并实现逻辑隔离、报文过滤、访问控制等功能。
9.电厂生产控制大区系统与调度端系统通过电力调度数据网进行远程通信时,应采用认证、加密、访问控制等技术措施实现数据的远程安全传输以及纵向边界的安全防护。
10.电厂的纵向连接处应设置经过国家指定部门检测认证的电力专用纵向加密认证装置或者加密认证网关及相应设施,与调度端实现双向身份认证、数据加密和访问控制。
11.生产控制大区内个别业务系统或其功能模块(或子系统)需要使用公用通信网络、无线通信网络以及处于非可控状态下的网络设备与终端等进行通信时,应设立安全接入区。
{安全管理套表}信息安全检查表

1.非实时运行的系统数量
2.实时运行的系统数量
(按服务对象进行统计)
1.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系统数量
2.不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系统数量
(按联网情况进行统计)
1.直接连接互联网的系统数量
2.同互联网强逻辑隔离的系统数量
3.与互联网物理隔离的系统数量
(按数据集中情况进行统计)
1.全国数据集中的系统数量
3.根据安全检测发现的漏洞和隐患,分析网络与信息系统存在的安全风险,判断面临的安全威胁程度以及具备的安全防护能力,评估网络与信息系统总体安全状况。
六、检查组织
1.电监会统一组织本次信息安全检查工作,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信息安全检查的日常工作。电监会各派出机构根据电监会的统一部署,负责辖区内电力企业信息安全自查督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过程控制系统(PCS)
套
套
可编程控制器(PLC)
大型
台
台
中型
台
台
小型
台
台
就地测控设备
仪表
台
台
智能电子设备(IED)
台
台
远端设备(RTU)
台
台
系统构成情况
应用服务器-
工程师工作站
应用软件
套
套
系统软件
套
套
PC机/服务器
台
台
数据库服务器
数据库软件
套
套
系统软件
套
套
PC机/服务器
台
台
通信设备
台
台
工业控制网络
连接情况
3.9月1日~9月15日,总结阶段
电监会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和全面总结,形成电力企业信息安全检查报告并报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1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我们研究起草了《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建议。
2.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首页“互动交流”板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3.联系电话及传真:010-******** 010-********4.电子邮箱:*******************。
5.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邮政编码:100045。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9月8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8月10日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电力可靠性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可靠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可靠性管理定义】电力可靠性管理指为提高电力可靠性水平而开展的管理活动,包括电力系统、发电、输变电、供电、用户可靠性管理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电力企业(含从事电力生产的其他企业)和电力用户依照本办法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电力用户的可靠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工作职责】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辖区内的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
5、关于印发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五)因自然灾害或外力破坏造成330千伏以上输变电设施
损毁或基础塌陷,并导致停运。
(六)发生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特级或
者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外部供电电源因安全故障全部中断。
(七)因安全故障造成发电厂一次减少出力1200兆瓦以
上,或者装机容量5000兆瓦以上发电厂一次减少出力2000兆瓦
以上,或者风电场一次减少出力200兆瓦以上。
(八)水电厂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者其他原因,
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水淹厂房、库水漫坝;或者水电
厂在泄洪过程中发生消能防冲设施破坏、下游近坝堤岸垮塌。
(九)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发生溃决,或发生严重泄漏并
造成环境污染。
(十)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
止运行并持续12小时。
第十条涉及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 机构调查的,可以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 第十一条对多次发生第六条所列电力安全事件,且负有主
的电力安全事件,组织联合调查时发生争议且一方申请电力监管
要责任的电力企业,电力监管机构应当采取约谈、通报、现场检
查和专项督办等手段加强督导,督促电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全面排查安全隐患,落实防范整改措施,切实提高安全生 产管理水平,防止类似事件重复发生,防止由电力安全事件引发
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电力安全 事件,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项督查。
第九条对第六条所列电力安全事件的调查期限依据《电力 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调 查期限执行,调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电力企业应当将调
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电力监管机构。
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为加强电力行业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电力供应的连续稳定运行,推动信息化建设与电力事业的融合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必须以保障电力系统运行安全为核心,确保电力供应的连续稳定。
2. 综合治理原则: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要贯穿整个电力系统的运行和管理过程。
3. 风险管理原则:针对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和威胁,进行风险评估和应对措施,在全面掌握风险状况的基础上,防患于未然。
三、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机构1. 设立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电力行业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2. 设立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电力行业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行和协调。
四、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体系1. 明确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和各层级的责任划分。
2. 各级管理者要加强自身网络安全意识和能力培养,确保网络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
3. 建立信息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五、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措施1. 建立网络安全审计制度,定期对电力行业的网络系统进行安全检测和评估。
2. 加强对计算机操作系统的监控和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安全问题。
3. 对涉密信息进行密级管理,并建立相应的信息安全保护措施。
4. 加强电力行业的网络边界防护,建立防火墙和入侵检测系统,阻止未经授权的访问。
5. 建立安全日志管理制度,记录网络操作和事件,并保存一定时间以备审计和溯源。
6. 加强网络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
六、应急预案与演练1. 制定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和应对措施。
2. 进行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的模拟演练,提高应急处理的能力和效率。
3. 对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进行及时的处置和跟踪,防止事态扩大和后续影响。
七、监督与检查1. 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确保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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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和工作责任体系,提高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护能力,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促进信息化工作健康发展。
第三条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坚持“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是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主管部门,履行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根据国家能源局的授权,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电力企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依法履行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内容为:
(一)组织落实国家关于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部署,并与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相衔接;
(二)组织制定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
(三)组织制定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风险评估、信息通报、应急处置、事件调查与处理、工控设备安全性检测、专业人员管理、容灾备份、安全审计、信任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及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四)组织制定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督促、指导电力企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工作,组织或参加信息安全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五)组织建立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评价与考核机制,督促电力企业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经费、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工程建设等工作;
(六)组织开展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从业人员技能培训考核等工作;
(七)组织开展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技术研发工作;
(八)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督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电力企业职责
第六条电力企业是本单位网络与信息安全的责任主
体,负责本单位的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
第七条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网络与信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成立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责任部门,设立专兼职岗位,定义岗位职责,明确人员分工和技能要求, 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制。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及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对本单位的网络与信息系统进行安全保护。
第九条电力企业应当选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满足网络与信息安全要求的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开展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或改建工作。
第十条电力企业规划设计信息系统时,应明确系统的安全保护需求,设计合理的总体安全方案,制定安全实施计划,负责信息系统安全建设工程的实施。
第十一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评估和信息安全等级测评工作,未达到要求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的自评估和检查评估制度,完善信息安全风险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网络与信息安全通报制度
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通报机制,开展信息安全通报预警工作,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制定或修订本单位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五条电力企业发生信息安全事件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损害程度,防止事态扩大,尽可能保护好现场,按规定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第十六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容灾备份制度,对关键系统和核心数据进行有效备份。
第十七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资金保障制度,有效保障信息系统安全建设、运维、检查、等级测评和安全评估、应急及其它的信息安全资金。
第十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信息安全从业人员考核和管理。
从业人员应当定期接受相应的政策规范和专业技能培训,并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电力企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事件调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电力企业进行检查;
(二)询问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其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2007年12月4日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布的《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信息〔2007〕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