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轮进厂及热工作业清舱规范
船舶清仓安全操作规程

船舶清仓安全操作规程一、清仓作业人员必须通过安全考试合格后方能从事该岗位操作。
二、,进行船舶清仓作业时必须穿好工作服、救生衣,带好安全帽。
三、进入作业现场后必须听从相关负责人的统一指挥。
四、进入码头作业现场后,严禁吸烟,禁止携带火种和使用烟火照明。
夜间照明条件不足或其它安全隐患影响清仓安全,则应立即停止作业,并上报上级处理。
五、违反相关法令、法规、制度,饮酒者一律禁止进入码头作业。
六、清仓时,如发现有异常现象,及时通知当班值班长或有关领导,并立即停止作业。
七、上下船舶时严禁在吊勾、抓斗下行走,要走舷梯、或踏板,严禁跨越船帮。
八、清仓作业时严禁抓斗与清仓操作工交叉作业。
操作人员应遵从指挥避到安全位置,以免抓斗伤人。
九、舱内有人员作业时,严禁向舱内抛掷任何物品,如确需相关物品或工属具,应由溜绳送进仓内。
十、操作作业时,精力要集中,指挥手势要统一准确及时。
仓储车间码头交接班岗位区域划分1)煤场行吊主机岗位:1号2号煤桥,1号2号焦桥。
2)煤场行吊副机岗位:煤场焦场江边防撞设施、江边护栏、2、3、4、号煤皮。
3)渣池行吊岗位:1号2号渣桥吊、渣池平面、江边防撞设施、及周边区域。
4)码头吊主机岗位:1号2号码头吊及江边防撞设施及平面卫生,1号2号石桥及过道。
5)码头吊副机岗位:3、4、5、号码头吊及江边防撞设施,1、2、号石皮及平面卫生。
消防水管等。
6)筛分楼岗位:8号石皮、转筛至80米处、块煤皮、煤粉皮、焦振筛、7)清仓工岗位:碎石皮、80米皮、3、4、5、6、7、号石皮,破碎机。
注:所负责皮带包括其上的下料斗。
仓储车间设备包机区域划分表仓储车间运行值交接区域责任人划分表维护保养记录本填写注意事项1、第一页写明本值本季度所要维护保养得设备。
2、根据维护保养注意事项或检修班的要求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3、第一项写明维护保养时间。
第二项写明维护保养设备。
第三项写明维护保养人。
第四项由检修对本值维护保养情况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签名确认。
清舱作业登船管理规定(3篇)

清舱作业登船管理规定1. 登船规定a. 登船时间:清舱作业前30分钟开始登船。
b. 登船地点:指定的登船口。
c. 登船凭证:员工需持有效的登船卡或工作证登船。
d. 船舶信息确认:登船前需要确认船舶的名称、航次和码头。
2. 登船程序a. 安全检查:进入登船口前,需接受安全检查。
b. 身份验证:凭有效登船卡或工作证进行身份验证。
c. 电子登记:完成电子登记,包括姓名、工号、归属单位等信息。
d. 登船记录:工作人员将登船信息记录在登船表中。
e. 个人物品检查:登船前需要通过物品检查,禁止携带危险品或违禁物品。
3. 登船管理a. 人员数量控制:控制每次登船的人数,以保证安全和有序登船。
b. 分批登船:根据工作需求和船舶大小,分批进行登船。
c. 船舶介绍和安全培训:登船前进行船舶介绍和相关安全培训。
d. 临时准入:临时参与清舱作业的人员需经过特殊安排和许可。
e. 登船管理记录:记录登船人员的姓名、时间和目的,以备查验。
4. 登船注意事项a. 个人安全:登船时需注意个人安全,不得奔跑或者推挤他人。
b. 船舶安全:登船时需注意船舶安全,不得随意靠近船舶边缘或障碍物。
c. 遵守规定:登船人员需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服从工作人员指示。
以上是一般的清舱作业登船管理规定,具体管理规定可能会根据不同船舶和单位的需求而有所调整。
在执行过程中,应注重安全和有序,确保船舶清舱工作的顺利进行。
清舱作业登船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清舱作业环境,保障登船人员的安全和权益,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清舱作业的登船人员,包括清舱工人、检验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清舱作业登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确保登船人员的安全是管理的首要任务,要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防范事故的发生。
(二)科学合理:根据船舶的不同特点和清舱工艺,合理安排清舱作业流程,提高作业效率。
(三)公平公正:依法保护登船人员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行为。
舟山船舶清洗舱作业安全操作要求

舟山市船舶清洗舱作业安全操作要求1范围1.1本操作要求对船舶清洗舱作业职业危害防护及作业安全作了技术规定。
1.2本操作要求适用于船舶清洗舱企业对船舶进行清洗舱(包括污油水接收)作业,对油罐清洗作业亦可参照本操作要求,船方自行进行机械清洗舱作业不适用本操作要求。
1.3下列情况需进行油舱清洗舱作业:1.3.1油轮长时间多航次运行,油品中的杂质会沉淀到舱底,为了保证油品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和数量,需对油舱(包括机舱部分)进行清洗。
1.3.2换油种,特指油轮改运另一类高品质油品时,应进行清洗舱。
1.3.3油舱发生渗漏或者有其他损坏需要进行检查或动火修理的。
1.3.4船舶机舱中的油舱、油柜等需要进行检查或动火修理的。
1.3.5油轮改装或修理时,必须进行清洗舱。
1.3.6其他情况。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GB 8958-2006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Z/T205-2007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 12942-91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GB/T18664-2002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JT154-94 油船洗舱作业安全技术要求JT/T673-2006 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AQ7007-2013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DB33/ 707-2008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3主要设备定义3.1吊机:吊机可分电动吊机及气动吊机。
电动吊机以电力为动力的吊机,应达到防爆要求;气吊以空气为动力的吊机。
3.2空压机:压缩气体的机械设备,为气动吊机等提供动力气体。
3.3防爆照明灯:为作业人员下舱清洗作业时,提供照明,分防爆舱室大灯和防爆头灯,必须符合安全电压。
3.4防爆吸油泵:适用于对闪点≤60℃的油(污水)进行吸排的防爆型油泵。
3.5防爆通风机:对各舱室进行强制通风、除气的防爆机械通风设备。
船务工程公司油轮(舱)热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船务工程公司油轮(舱)热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为确保油轮油舱施工的安全,防止火灾、爆炸和人员中毒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1.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船务工程公司所属企业所有厂修油轮或非油船的燃油、滑油、污油舱(柜)以及与其相连通且无法拆卸的管系的施工过程2.进厂前的要求2.1油船(包括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体船、散装危险化学品液货船等)应当按照船舶检「验局制定的《船舶清除可燃气体检「验细则》的要求,清除舱'内油、气,由船舶检验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检验,确认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出检验合格证书。
2.2非油船的燃油、滑油、污油舱(柜)以及与其相连通且无法拆卸的管系,如需动火作业,其要求与油船相同;如不需动火作业,且所装载油料闪点在60°C及其以上的,可不清除存油,船方应设置明显禁火标志。
2.3船舶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清除干净。
3.船舶进厂后的工作要求3.1消防准备工作油轮进厂靠泊后,消防员负责消防器材(水带、灭火机、水空气泡沫灭火器)到位,并视热工作业情况,随时调整铺设水带,确保热工舱内备有一支水枪,有专人负责,并保持一定压力,在梯口须设置油轮严禁吸烟警示牌。
3.2清油作业3.2.1凡涉及到热工作业油仓,必须先将仓内油泥干净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作业。
3.2.2施工前必须确保舱(柜)内有足够的照明亮度和持续有效通风方可施工。
使用的照明灯具和通风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3.2.3人员进入前,舱(柜)必须经过氧气含量检测,合格后方可作业。
3.2.4清油作业时,所有进舱人员着装必须符合防静电要求。
随身携带的工具、器械等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清油作业区域。
3.2.5收污油或污油水所用的船舶应有海事局认可的合格证及船检证书,所有的油箱需经试压确认无渗漏方可使用。
3.2.6清除油泥用的工具包括空桶、输油管泵及其它容器等均不得随意堆放在码头上和坞内,放在位置工作,工程结束后应及时回收妥善放置,严禁污染生产场地。
油船清洗舱安全作业要求word文档

目次前言 (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一般要求 (3)5 清洗舱 (7)6 原油洗舱 (10)7 除气作业 (11)8 应急反应 (14)附录A(规范性附录)原油洗舱作业安全确认表 (15)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海事大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宛青、王欢、向元京、周笑怡、李立、黄连忠、郑庆功、陈良、李卫山。
油船清洗舱安全作业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油船清洗舱安全作业的一般要求,以及清洗舱、原油洗舱、除气等安全作业要求和应急反应。
本标准适用于150总吨及150总吨以上油船的清洗舱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434 油船油码头安全作业规程GB XXXX 油船静电安全技术要求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safety of life at sea)国际海事组织《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国家海事组织《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International code for fire safety systems)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洗舱 tank washing以水、原油等作为介质,通过洗舱设备清洗液货舱内表面及其构件的作业。
3.2洗舱机 tank washing machines在驱动装置带动下,可在不同方向上改变喷嘴喷射角度的洗舱设备。
2024年清舱作业登船管理规定

2024年清舱作业登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清舱作业的安全、有序进行,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清舱作业人员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行清舱作业的船舶和相关登船人员。
第三条清舱作业指的是对船舱、货舱等进行清扫、洗刷、消毒等工作的行为。
第四条清舱作业登船管理应遵循“安全、卫生、高效、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清舱作业的登船人员应进行相关培训,具备相应资质,并持证上岗。
第六条清舱作业的登船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及相关安全操作标准。
第七条清舱作业负责人应具有清洁工作经验,熟悉清舱作业流程,并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
第二章清舱登船准备工作第八条清舱作业负责人在清洁开始前应制定清舱施工方案,明确工作步骤、时间安排和人员分工,并进行登船安全演练。
第九条清舱作业负责人应对登船人员进行培训,包括工作流程、危险品处理、紧急情况应对等。
第十条清舱作业负责人应确保登船人员配备必要的工具和防护装备,如扫帚、拖把、洗涤剂、手套、口罩等。
第十一条清舱作业负责人应确保登船人员了解清洁产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避免不当操作导致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清舱作业负责人应对清舱现场进行勘察,了解清洁难度和安全风险,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清舱作业负责人应与船舶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了解船舶特殊要求和规定,做好协调工作。
第三章清舱作业登船管理第十四条清舱作业登船人员必须通过船舶指定的上船通道登船,严禁从非正式通道进入。
第十五条清舱作业登船人员应按照船舶要求佩戴有效的身份证件,并经船舶人员确认身份后方可登船。
第十六条清舱作业登船人员应按照船舶规定的时间进入工作岗位,不得迟到、早退或脱岗。
第十七条清舱作业登船人员应按照清洁工艺要求,对舱室进行逐步清扫,确保彻底清除污物和异味。
第十八条清舱作业登船人员在清洁过程中,应保持工作区域的整洁,及时清理工具和废弃物,并正确处置。
第十九条清舱作业登船人员在清洁过程中应注意自身安全,如发现危险情况应立即报告,配合船舶人员进行处理。
清舱作业安全操作规范

1 目的为确保船舶清仓作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2 适用范围适用于船舶清仓作业的安全管理.3 内容3.1章总则3.1.1为了进一步规范清舱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确保清舱作业过程中人、机、物安全,特制定本操作规范。
3.1.2本规范适用于公司吊清舱机械上下舱和机械清舱作业过程。
3.2责任划分3.2.1当班单船指导员负责作业的组织及全过程管理。
3.2.2安全员负责适时监督,杜绝“三违”。
3.2.3清舱司机负责对被吊斗车和连接部位进行检查,确认斗车吊点,并配合装卸队工人将锁固连杆锁固和拴扣牵引绳。
3.2.4当班门机司机负责规范操作门机。
3.2.5当班装卸船机司机负责规范操作装卸船机。
3.2.6装卸队负责吊具的现场检查,及吊具、牵引绳的连接与拆卸,并安排指挥手负责指挥起落吊。
3.2.7门机队负责做好吊具的日常养护、检查。
确保所发出的吊具符合安全使用标准。
特殊机械的吊入舱作业和新研制吊具的使用,门机队相关人员要到场指导。
3.3 吊清舱机械要求3.3.1吊清舱机械时,单船指导员、当班安全员、流机队司机班班长、门机队司机班班长、矿石队司机班班长必须到场监护。
门机司机班班长同时负责对门机的急停装置进行看护,防止被人触动。
3.3.2起吊前,单船指导员安排对吊斗车作业区域实行封闭管理,起吊运行路线下方禁止行人、车辆通过或停留。
遇作业区域取送火车时不得起吊斗车。
3.3.3起吊前,现场监护人员明确起吊机械的起吊能力与被吊机械的重量。
3.3.4由装卸队派熟练正式持证指挥手进行统一指挥,不得多头指挥。
指挥手指挥时动作要准确、规范。
3.3.5斗车司机将斗车开到指定地点后,将铲斗起升约1米高度,向后翻转到位,(34#泊位装卸船机吊斗车时,斗口向西停放)并配合装卸队工人将锁固斗车连杆和拴扣牵引绳。
挂上手制动,关好车门,然后熄火并现场确认被吊斗车的安全状态。
3.3.6斗车司机对被吊斗车和连接部位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后,将情况反馈给指挥手;矿石队班长、卸船机司机对装卸船机起吊小车进行检查确认。
船舶燃油清舱作业注意事项及安全管理建议

船舶燃油清舱作业注意事项及安全管理建议船舶燃油清舱作业是指对船舶的燃油舱进行清洁作业,是保障船舶燃油系统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
在进行船舶燃油清舱作业时,必须要注意一些事项,并且进行安全管理,以确保作业的顺利进行。
以下是船舶燃油清舱作业注意事项及安全管理建议:一、事前准备:1.确定清舱作业的时间、地点和人员,并进行工作计划的编制。
2.确保清舱所需的工具、器材和防护设备是否齐全,并进行检查和维护。
3.检查燃油舱的通风系统是否正常,并确保能够提供足够的新鲜空气。
二、安全防护:1.作业人员应穿着合适的防护服、防滑鞋和安全帽,并配戴防护眼镜和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
2.在进行清舱作业之前,要对燃油舱进行适当的通风,以减少燃油蒸气的浓度,防止爆炸和中毒事故。
3.确保清舱作业现场的火源和静电源得到有效控制,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4.在燃油舱周围设置警示标识和防护栏杆,以确保作业现场的安全。
三、作业过程:1.在作业前,要对燃油舱进行彻底的检查,确保舱内没有任何残留的燃油、杂物或可燃物。
2.在进行清舱作业时,应采取适当的清洁剂和工具,避免使用易燃物质。
3.清舱作业需要有足够的照明设备,以确保作业人员能够清晰地看清舱内的情况。
4.在清舱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注意自身的安全,避免滑倒和跌落事故的发生。
5.清舱作业完毕后,应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测试,确保清洁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四、作业后处理:1.完成清舱作业后,要对工具、器材和防护设备进行清洁和消毒,并做好记录。
2.将清洁剂和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
3.对清舱作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上报并进行整改,确保类似事故的不再发生。
五、安全管理建议:1.建立清舱作业的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和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应急响应能力。
2.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危险预测能力,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3.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定期安全评估,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总之,船舶燃油清舱作业是一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工作,必须要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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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船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油轮进厂及热工作业清舱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1 目的为确保油轮进厂前以及热工作业前的清舱、通风、除气等作业得以安全、高效、规范的开展,缩短作业前准备工作、提高生产效率,进一步提高油轮修理或改装的业务水平,特制订本规范。
2 范围适用于中远船务所属企业进厂修理或改装的油轮。
3 指导原则3.1 正常情况下,所有油轮进厂前都必须按照《油轮进厂清舱除气标准》(附件1)对所有货油舱及污油水舱(Slop Tank)进行正常的洗舱、清舱,经勘验合格、审批后方可进厂。
进厂后船厂根据《油舱热工作业清舱管理规定》(第三章)要求并结合具体工程再做进一步清舱。
3.2 特殊情况的油轮,即:船舶全部或大部分货油舱不能够满足《油轮进厂清舱除气标准》(附件1)且只有局部(如局部海损)或不超过两个货油舱有热工作业的油轮。
此类船舶要求必须按照《油轮进厂清舱除气标准》(附件1)在锚地对热工作业的舱室(含邻舱)进行正常洗舱、清舱,并制定特殊安全策划和特殊审批后可以进厂。
3.3 《油轮油舱热工作业局部清舱标准》(附件5)中局部清舱的前提是按照《油轮进厂清舱除气标准》(附件1)正常的洗舱和清舱。
3.4常规修理船舶只有少量热工作业但作业点分布较广的油轮也要按照《油轮进厂清舱除气标准》(附件1)进行正常的清舱和洗舱方可进厂。
3.5 对于有大量热工作业的船舶(如大工程改装船),应在锚地进行彻底清舱并达到热工作业标准后方可进厂。
4 引用标准《船舶清除可燃气体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89)船规字第96号文;《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海洋营运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GBT 13386-2009;《油船油码头安全作业规程》,GB 18434-2001;《Cleaning Requirements for Hot-Work》,新加坡人力部制定颁发;《油轮和油码头国际安全指南(ISGOTT)》,2006年第5版;《防止船舶货舱及封闭舱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16993-1997。
第二章油轮进厂前清舱除气管理规定5 油轮进厂清舱除气基本要求5.1油轮进厂前,由船厂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将《油轮进厂清舱除气标准》(附件1)、《油轮进厂前安全控制检查申报表》(附件2)和《油轮清舱状况检查表》(附件3)送交船东或船舶管理公司,要求船方按照要求进行清舱除气和自查。
5.2 船方应按照《油轮进厂清舱除气标准》(附件1)要求,对全船进行有效的清舱除气,清除锈垢和油泥,封堵或关闭有关管系和阀门,取得政府认可的《船舶可燃气体测定证明》,并将确认后的《油轮进厂前安全控制检查申报表》(附件2)及《油轮清舱状况检查表》(附件3)交给船厂。
5.3船方清舱期间,船厂应根据实际情况指派专人予以跟踪和指导,以缩短清舱周期,提高清舱除气的效率和质量。
对于有热工作业的油舱和邻舱要重点清理,尽量达到热工作业的要求,避免进厂后二次清舱;对于有大量热工作业的船舶(如大工程改装船),应在锚地进行彻底清舱并达到热工作业标准。
6 油轮进厂前清舱状况勘验6.1船厂根据实际情况从经营、生产、安全等部门抽调专业勘验人员,组成油轮清舱勘验小组,检查指导清舱工作,清舱勘验人员应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高度责任心,并应相对固定。
6.2油轮抵达预定水域后,船厂应指派油轮勘验小组,按照《油轮进厂清舱除气标准》(附件1)对油轮各舱室可燃气体、氧气进行检测,对油轮油舱清舱及管系清洗状况进行现场勘验,同时,堪验小组在堪验时对船方自查项目进行复查并填写《油轮清舱状况检查表》(附件3)。
7油轮进厂审批7.1 所有油轮进厂,都必须经过船厂油轮勘验人员现场勘验,在获得船厂审批同意后方能进厂。
7.2油轮勘验小组经锚地现场勘验后,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填写《油轮进厂审批表》(附件4),由勘验小组签署进厂意见,报送修船工程部及安全环境监督部审核。
7.3 如果油轮清舱除气情况符合《油轮进厂清舱除气标准》(附件1),经修船工程部及安全环境监督部经理审批许可后,油轮方可进厂;如果油轮清舱除气不符合《油轮进厂清舱除气标准》(附件1),应在锚地重新进行清舱除气,船厂指派勘验小组重新进行勘验。
8特殊情况下油轮的特批进厂8.1特殊情况的油轮即船舶全部或大部分舱室不能够满足《油轮进厂清舱除气标准》(附件1)且只有局部(如局部海损)或不超过两个货油舱有热工作业的油轮。
8.2对于特殊情况的油轮,船厂必须提前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控制方案,明确船舶进厂后的清舱方案及施工安全控制措施(如停靠在专用码头,远离明火作业船舶,加强通风、测爆及安全监控等),并经船厂分管安全和分管生产的公司领导签字特批后,方可进厂。
第三章油舱热工作业清舱管理规定9 大型改装船等进行大量热工作业彻底清舱要求9.1 需进行大量热工作业的油舱(包括热工作业涉及到的邻舱)必须经有效洗舱除气,彻底清除舱内锈垢和油泥。
舱壁、舱底及其构件、梯道、管系及阀件等部位均应无油泥和锈垢以及其它能够产生可燃气体的物质。
舱内可燃气体浓度控制在爆炸下限的1%以下。
9.2 油舱内的加热盘管、货油管、扫舱管等已进行有效冲洗,管系、阀件均不应泄漏,有关管系、阀门均已关闭并封堵。
经检查双层底、壁墩等部位均无焊缝开裂、锈孔等可能造成货油渗漏的孔缝。
9.3 需要进行热工作业的货油泵舱、隔离空舱、压载舱及热工作业涉及到的邻舱等应无油污,清除可燃气体并保持良好通风,有关管系、阀门均已关闭或封堵。
经检查双层底、壁墩等部位均无焊缝开裂、锈孔等可能造成货油渗漏的孔缝。
9.4 需进行热工作业的燃油、滑油舱(柜),其要求与油舱相同。
10 油轮油舱热工作业的局部清舱要求10.1 对于清舱除气状况符合《油轮进厂清舱除气标准》要求,但尚未达到热工作业条件的油轮,可以在制定具体有效的生产安全策划和施工方案后,对施工点附近或相邻的区域采取局部清舱措施,具体要求可参考《油轮油舱热工作业局部清舱标准》(附件5)。
10.2在采取局部清舱作业的舱室及相邻舱室内,必须严格落实相关消防安全措施及专人监控,严格控制作业人员数量,单舱作业人数禁止超过9人。
在适当条件下可在相邻舱室开设工艺孔,方便人员紧急撤离。
11 特殊情况的油轮热工作业清舱除气要求11.1对于油舱内(含邻舱)有热工作业的油轮,应根据热工作业量及范围对热工作业舱室及邻舱进行彻底清舱或局部清舱,局部清舱作业标准按照《油轮油舱热工作业局部清舱标准》(附件5)执行。
11.2 对于其他不涉及热工作业的舱室,应根据需要采取警戒、隔离、惰气封舱等措施:1)要求船方使用惰气系统对无关舱室进行封舱保护。
已进行惰气封舱的舱室应在舱口盖等明显处做出标识、警戒及隔离,并与作业舱室及邻舱的管系做好隔离封堵,防止惰气泄入造成窒息事故,同时利用船方监控系统对惰气封舱的舱室做好监控,无关人员严禁进入已进行惰气封舱的区域。
2)在船方惰气系统故障或有工程无法进行惰气封舱保护时,必须采用通风措施对清舱除气不合格的舱室进行有效通风,保证舱内可燃气体浓度处于爆炸下限的1%以下,并加强巡查监控,防止可燃气体超标。
第四章油轮油舱通风及气体检测管理规定12油舱通风换气要求12.1 油轮进厂前,船厂应做好单船通风策划,经单船安全主管审核、总管批准后实施。
12.2 所有油舱风机必须达到防爆标准,具有“EX”防爆标志,油舱通风风机尽量使用独立的供电电源接线箱,防止因其它设备拆、接线路造成油舱通风中断。
12.3 油轮进厂后24小时内,所有已开启的油舱必须实施不间断通风换气,对于特批进厂的船舶,必须在油舱开启后立即进行通风除气。
通风工作准备不到位时,禁止开启清舱除气不合格的油舱。
12.4 船厂应按照《可燃气体和氧气含量检测安全管理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测氧测爆方案,定时对油轮油舱进行气体检测,保证舱内可燃气体的浓度处于爆炸下限的1%以下。
一旦发现可燃气浓度超标,立即安排相关人员查明气体超标原因,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及时排除舱内可燃气体,控制可燃气体浓度。
12.5 油轮进厂初期应加大通风量,加速气体挥发和置换。
油舱热工作业期间保证持续有效通风,通风换气标准参照《油轮(舱)热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要求执行。
因清舱除气不合格的特殊情况的油轮,油舱开启后油舱通风置换量最低不小于5次/小时。
大面积开工或施工一定时间后,总管小组可以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申请减少通风换气量,但不得小于1次/小时。
12.6油舱公共通风管必须合理设置,拉设到舱室的合适位置,保证通风有效,不留死角。
通风期间要保证风管排气正常、有效,发现风管破损或挤压变形不利于通风时,风机监护人员应立即予以纠正。
12.7风管经过处不可阻碍人员进出舱室或紧急逃生,风管在舱内应进行有效的固定。
12.8热工作业期间,通风风管应尽量贯穿油舱内各作业点,并固定在电气焊火花飞溅不到的位置,保证热工作业点通风有效,并避免热工作业火花溅落而引燃风管。
12.9泵舱、污油水舱、干隔舱的公共通风要求参照油舱标准执行。
第五章附则13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定义13.1油轮:也称油船,是指载运散装原油、成品油等液货的船舶。
不含LPG、LNG、化学品等特种船舶,LPG、LNG、化学品船进厂勘验参照此规范执行。
13.2邻舱:与需要进行热工作业的舱室具有公共舱壁的危险区域或处所。
13.3热工作业:伴有火焰或高热以使物质挥发出可燃气体或着火的作业。
13.4明火作业:伴有裸露的火焰和炽热工件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气割及喷灯等设备的作业。
14对于特批进厂的船舶,在热工作业之前必须由总管小组成员对局部清舱状况进行验收和确认,一旦发现局部清舱存在安全隐患或较高风险,必须要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确定清舱范围,甚至彻底清舱,以消除安全隐患。
15 附件目录附件1:《油轮进厂清舱除气标准》附件2:《油轮进厂前安全控制检查申报表》附件3:《油轮清舱状况检查表》附件4:《油轮进厂审批表》附件5:《油轮油舱热工作业局部清舱标准》16 本规范由中远船务??部负责解释。
17 本规范自2010年?月?日开始执行。
附件1油轮进厂清舱除气标准1 全船货油舱、污油水舱已进行正常、有效的清洗,可燃气体浓度在爆炸下限5%以下。
舱内加热盘管、货油管、扫舱管等已用海水或其它有效方法冲洗,有关管系阀门均已关闭。
2全船货油舱(含slop tank)、泵舱的舱壁及其构件、框架、梯道和管系、阀件外表面等80%以上面积进行了有效清洗,且油泥厚度不大于5mm。
3 舱内平台及其上2米范围内残留油泥清除干净。
4 舱底板及其上2米范围内残留油泥清除干净。
5泵舱、隔离空舱及压载舱等,若其舱壁及构件等积有油污,应予清理干净,清除可燃气体。
6 若污油水舱(Slop Tank)存有洗舱污油水,则该舱应予以惰气保护,其货油管、惰气管、透气管、洗舱管等管系应与其它已清舱除气舱室封堵隔离,直至按规定将舱内污油水排放至接收船或排岸,并洗舱除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