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保代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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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保代理协议

甲方:

注册地址:

乙方:赣州亿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甲方因工作需要托付乙方代为办理社会统筹基金事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订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作期满前30日,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则视为自动顺延同一期限的协议,甲乙双方应及时补有关协议手续。

二、托付代理形式:

乙方同意甲方托付以代收代缴形式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

(一)代收代缴式:甲方不用提供有关资质,使用乙方帐户按月进行代收代缴。

(二)独立开户式:甲方必须提供有关资质,托付乙方办理单位开户,使用甲方账户按月进行代收代缴。

三、托付代理项目:

乙方同意甲方托付,在省市及在省

(区县)代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共项;代理内容为所选统筹基金的:□单位开户、□个人开户、□日常月报、□信息变更、□待遇享受、□年审(基数申报、登记证年检),共项。

四、甲乙双方的权益与义务:

(一)甲方与乙方是代理与托付的关系,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代理人员的劳动关系在甲方,甲方应该遵守国家及代理人员参保地劳动保证法规,按时足额支付社会统筹基金。

(二)甲方负责向乙方及时提供代理服务所需有效的信息资料(包括督促甲方职员向乙方提供个人资料),并按约定时刻将托付服务事项的应缴费用(包括服务费)付给乙方,否则因此造成代办事项贻误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三)甲方职员社会统筹基金缴纳基数及险种等需满足政府所规定的标准。甲方需要增加、减少代理人员或对代理人员参保信息进行其它变更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交。

(四)乙方按照协议范畴,向甲方提供规范化的代理服务。乙方有义务同意甲方的合理监督及其提出的与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有关的书面意见,并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乙方在收到社保增减报表后应按时准确地为甲方职员进行社保增减、补缴或变更等操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反馈操作结果。如甲方需要,乙方有义务将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部门颁发的缴费依据或文件寄送甲方备查。如因乙方缘故,未能按时准确地为职员办理社保(包括增减、补缴、变更等)和缴纳公积金,产生的罚金滞纳金索赔等经济缺失均由乙方承担。

(五)遇有工伤事故,乙方承担办理工伤申报、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等事务性工作。工伤事故的雇主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负责垫付医疗费用,乙方不承担因此产生的雇主赔偿责任。乙方承办其他险种福利(养老、工伤、失业、生育、医疗等)的申报、申领,若因乙方未及时申报等缘故造成职员享受不到保险待遇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六)甲乙双方应对双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有关业务办理需要除外)。

(七)乙方指定专人负责本协议约定服务工作,并与甲方指定人员保持沟通顺畅,如发生人员变动需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

(八)乙方应向甲方或甲方职员提供代缴各项费用查询途径以供查询,并有义务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关于参保地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变

化等情形。乙方所在地有新政策规定,涉及本托付事项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按新政策规定执行,因未及时通知造成的纠纷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如乙方所在地政府规定,单位职员参保须出具当地劳动和社会保证局鉴证的劳动合同文本,则乙方负责提供。但乙方与代理职员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仅作为缴纳社保的凭证,职员与乙方仍旧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乙方无需承担任何雇主责任。

五、费用标准、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

(一)甲方应在每月10号之前(节假日提早)书面递交本月人员信息增减报表,乙方在每月12 号之前和甲方确认好费用书面递交给甲方,甲方应在每月15号之前(周六日以及法定假期顺延)将社保费用和服务费等费用以转账结算的方式支付给乙方。除银行系统缘故、法定不可抗力等双方确认的专门情形外不得延迟。乙方收到付款后,全额开具发票(不另加收税点),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发票寄给甲方。

(二)服务费收取方式

10人以下60元/人/月

10--30人50元/人/月

30--200人40元/人/月

200-500人35元/人/月

500-1000人30元/人/月

1000人以上25元/人/月

注:现经双方沟通协商,按60元/人/月标准收费。

(三)如遇甲方向乙方提供了新增人员信息且乙方差不多申报社会保险费用后,若代理人员离职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退费时,已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若甲方已及时提供减员信息,因乙方未及时处理,而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甲方违反协议的约定,未按时足额支付给乙方协议中约定的所有费用,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随时为甲方职员停保,若因乙方缘故,

未能按时准确地为职员办理社保(包括增减、补缴、变更等),产生的罚金、滞纳金、索赔等经济缺失均由乙方承担。

(五)在协议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提早解除本协议,提早解除协议给对方和代理人员所产生的经济责任由提出方承担,如需协商解除本协议,必须提早一个月告知对方。

(六)乙方转账结算信息: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六、双方其它约定事项

(一)工伤、医疗“空档期”(政策规定的未获得享受资格时期或社保机构年检、系统升级等停办业务时期)的经济责任由甲方负责承担,为分散风险甲方可按照岗位风险需要,要求乙方为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粉尘、辐射等危险作业岗位(煤矿企业必须为井下作业人员、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员按照行业类不参加参加人身意外损害保险和团体医疗保险并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以降低甲方的经济缺失。

(二)由于一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违约致使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由责任方按另一方实际发生的缺失承担违约责任。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可将争议提交至甲方注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

(三)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附件按照每年政策规定的实际操作情形不同做相应的调整,具体按照有关政策和甲乙双方的书面确认文件执行。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即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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