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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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篇一:农村合作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中国农业银行山南地区分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及时、妥善处置重大金融风险和突发事件,维护中国农业银行山南地区分行正常稳健运行,切实防范和化解事故风险,确保山南金融和社会稳定。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中国农业银行山南地区分行及其个县支行。

第三条辖内各支行构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向分行或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一)辖内各支行出现因各种非正常因素引起众多客户在短时间内集中要求提取存款的挤兑事件;(二)聚众到县支行上访、请愿、静坐、示威,以及发生冲突、围攻事件;(三)辖内各县支行发生贪污、挪用公款等内部经济案件;(四)辖内各县支行发生盗窃、抢劫、诈骗、涉枪、爆炸、绑架等各种经济刑事犯罪案件;(五)辖内各县支行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害,对资产、人员造成损失和伤害的重大事件;(六)辖内各县支行重要数据、帐册、重要空白凭证严重损毁、丢失,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事件;(七)辖内各县支行员工发生叛逃、出走、非正常死亡等情况,或因司法、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能,造成岗位空缺;(八)辖内各县支行行长、副行长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3个工作日以上,一般员工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5个工作日以上。

第四条辖内各县支行发生上述(一)、(二)、(三)款突发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或突发事件发生后一小时内向分行报告。

辖内各县支行发生上述(四)款突发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向分行或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辖内各县支行发生上述(五)、(六)、(七)、(八)款重大事故时,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分行报告。

第八款支行行长、副行长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3个工作日以上的,由网点运营主管负责报告。

第五条分行在接到辖内各县支行报告后,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置和补救,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银行业监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银行分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银行分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分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ⅩⅩ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管理与服务,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行为,依据《中华ⅩⅩ共和国中国ⅩⅩ银行法》、《中华ⅩⅩ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ⅩⅩ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实行分级管辖和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具有省级管辖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恒丰银行总行)应当向ⅩⅩ银行ⅩⅩ分行报告重大事项。

其它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管辖关系分别向所在地的ⅩⅩ银行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县(市)支行报告重大事项。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向ⅩⅩ银行ⅩⅩ分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重大事项,应遵循及时、全面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报告内容和要求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ⅩⅩ银行报告,并按照ⅩⅩ银行ⅩⅩ分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做好后续报告。

(一)发生挤兑或其它群体性事件的;(二)发生影响支付清算等业务系统正常运行的事件的;(三)发生抢劫、盗窃、诈骗等恶性案件,或发生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挪用资金、违规经营等案件的;(四)发生盗窃、出卖、泄漏或丢失重要空白凭证或涉密资料,可能影响金融机构正常经营管理或可能造成损失的;(五)发生高级管理人员涉案、失踪等非正常事件的;(六)发生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其它突发事件的。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向ⅩⅩ银行报告,并按照ⅩⅩ银行ⅩⅩ分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做好后续报告:(一)法人机构合并、分立,改制、重组,或被接管、托管,撤销、重整或破产清算的;(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支行以上机构被撤销、合并,暂停部分业务或停业整顿的;(三)高级管理人员,高级风险管理官或风险总监变更的;(四)受到上级部门及监管部门的风险提示、行政处罚,或受到工商、税务、审计、财政等部门行政处罚的;(五)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可能对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六)发生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其它重大事项的。

农商行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农商行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农商行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区域金融稳定,促进全省农商行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银发〔2014〕293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1〕84号)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商行各级机构,包括农商行(以下简称“省联社”)、省联社各办事处(市联社、审计中心)、县级行社(县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基层网点(县级行社营业部、信用社、分社、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农商行自身经营发展、区域金融稳定或国家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五条辖内各级机构的办公室或综合行政部门负责本级机构的重大事项报告和协调工作。

系统各级各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条线重大事项的处理及后续跟踪督导工作。

各级行政值班人员负责受理值班期间上报的重大事项报告,并负责向带班领导报告、按规定向上级报告。

第六条辖内各级机构应依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完善重大事项发现、报告和问责制度,建立清晰有序、及时有效的报告流程,明确报告的牵头部门、联络人员,指定专人负责重大事项报告的登记、传阅、报送、档案保管等日常工作,确保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及时、准确、规范、有效。

第七条重大事项报告实行分级管辖和事发地报告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机构向上级管理机构报告重大事项,应遵循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原则。

第二章重大事项报告标准第八条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事发机构应于事发之时起2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联社:1、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正常营业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2、系统内机构、网点、运钞车发生抢劫、盗窃,造成损失30万元以上的事件;3、发生绑架、爆炸、涉枪(弹)等恶性事件,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损失,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4、发生金融挤兑,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事件;5、发生较大规模聚众上访、围攻,产生重大社会影响,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事件;6、发生重大网络故障、重大信息系统故障,严重影响正常工作,需要跨部门、跨地区协同处置的事件;7、理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逃匿、失踪、非正常死亡等不能正常履职,影响正常经营的事件;8、重要纸质及电子数据、重要账册、重要空白凭证、涉密资料等被盗窃、出卖、泄露或丢失,印章丢失或被伪造、盗用,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事件;9、发生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10、授信总额度5亿元以上的企业(集团)出现风险,可能形成大额不良贷款,对辖区内机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11、其他对地方金融稳定或系统内行社经营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范文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范文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范文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
尊敬的领导:
根据银行管理规定,我单位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特向贵处提交我行发生的重大事项报告。

具体情况如下:
1. 事件概述:我行在最近的一次内部审计中发现,某员工存在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操作资金,导致资金流失的情况。

经查明,该员工在业务操作中存在多次违规行为,导致客户资金损失较大,引起了一定的社会影响。

2. 问题原因:经初步调查发现,该员工未严格遵守业务规定,私自操作客户资金,并未及时报告给上级领导,致使问题长期存在且扩大。

3. 已采取的处理措施:一经发现问题,我行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对涉事员工进行了停职并展开全面调查。

同时,已要求核实客户损失的具体情况,并做好善后工作,积极与客户进行沟通和协商解决方案。

4. 后续工作安排:为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我行已经对内部控制体系进行了全面检查,并加强了内部审计工作,加大了对员工的培训力度,提高员工风险意识和规章制度执行力度。

5. 其他需要关注的问题:请贵处加强对我行的监督管理,确保
我行继续健康、稳健地经营,并帮助我行解决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

特此报告,敬请领导批示!。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ⅩⅩ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管理,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金融业稳健发展,中国人民银行ⅩⅩ中心支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ⅩⅩ辖区金融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ⅩⅩ辖区内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分支机构,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经营与发展具有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可能危及区域或系统性金融安全的事项或事件,以及反映金融机构经营发展状况的重大事项或事件(统称“重大事项”)。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不包含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相关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定,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的报表等常规信息。

第二章重大事项报送要求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实行属地管理。

设在乌鲁木齐地区的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省级(区域)分行向中国人民银行ⅩⅩ中心支行报告;设在地、州、市的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地、州、市中心支行报告;设在县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所属人民银行县级机构报告。

人民银行ⅩⅩ各地、州、市中心支行按季向中国人民银行ⅩⅩ 中心支行报备辖区重大事项。

对于所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重大事项须立即上报。

—1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和规范地报告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应当一事一报,并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后续情况。

重大事件处置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事件处置总结报告。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下列重大事项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告。

(一)发生挤提事件;(二)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正常经营秩序的集体上访、投诉、静坐或者其它过激行为事件;(三)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已经或可能危及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的;(四)发生重大盗窃、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诈骗、涉枪、窃(泄)密、计算机网络犯罪等案件,已经或可能危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的;(五)因IT系统故障、系统升级改造,导致金融业务中断,影响资金清算及支付系统等正常运行的重大故障;(六)发生重大诉讼案件;(七)发现重大投资亏损;(八)由于违规经营、案件等原因被新闻媒体报道,已经或可能对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带来负面影响的;(九)境内外金融机构总行(总部)出现严重危机,严重影响辖内金融机构业务开展;(十)其它须立即上报的重大事件。

银行重大及突发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重大及突发事项报告制度

**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及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及时、妥善处置**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辖内各机构重大及突发事件,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国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及突发事件是指可能危及本行正常经营、偿付能力、信誉水平及影响区域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第三条本行监察保卫部为具体负责重大及突发事件报告的牵头部门,根据相关职能部室及辖内各网点对重大及突发事件的报告,由兼职合规管理员负责对重大及突发事件的接收、分析、汇报和上报工作。

第四条各支行、营业部负责所辖区域内金融重大及突发事件的报告工作。

重大及突发事件的报告应遵循及时、准确、真实、全面的原则。

第五条重大及突发事件的报告标准:(一)金融挤兑事件;(二)聚众到本行营业网点上访、请愿、静坐、示威,甚至冲击、围攻的事件;(三)抢劫本行网点或运钞车,盗窃、诈骗本行网点的案件;(四)发生金融诈骗、盗窃、抢劫、爆炸等恶性案件或火灾事故;(五)员工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或经济案件(贪污、受贿、挪用、侵占等);(六)因管理不善、重大决策失误、违法违规经营等造成资金较大损失,或形成较大风险的;(七)借款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外逃或被逮捕等,致使大额贷款形成风险的;(八)员工被绑架或被限制人身自由,失踪或非正常死亡的事件;本行员工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九)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事故、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十)造成机构重要数据、账册、重要空白凭证严重损毁、丢失,造成网点支付结算系统中断6小时以上,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事件;(十一)盗窃、出卖、泄漏或丢失涉密资料,可能影响金融稳定、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的事件;(十二)贷款余额20万元以上或授信额度在50万元以上客户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案件;贷款余额20万元以上客户的高级管理人员、重要财务岗位人员携款潜逃事件;贷款余额50万元以上客户的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项目发生风险等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事件;(十三)信贷客户因非法集资、借用高利贷等导致出逃、失踪、死亡等突发事件;(十四)员工参与非法集资及高利贷行为的;(十五)员工帮助客户融资还贷的;(十六)员工中有涉嫌黄、赌、毒行为的;个人或家庭经商办企业的;大额资金炒股和购彩票的。

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XXX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掌握ⅩⅩ经营稳健状况,及时了解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XX共和国中国XX银行法》、《中华XX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金融机构自身经营发展、区域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或事件;重要信息是指反映金融机构发展稳健性状况的重要报告和报表等。

第三条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的报告主体是ⅩⅩ境内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

省级或具有省级管辖权的金融机构向XXX报告,地市、县(市)金融机构(含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机构所在地XX银行报告。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建立明晰有序的报告流程,明确报告的报送主体、程序、时间等要素。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确定一名卖力人,卖力构造、和谐和管理本单位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确定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牵头部门的卖力人为联系人报送本单位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按时参加联系人会议,做好本单位与XXX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的沟通与联系。

金融机构联系人发生变更,应及时报告XXX。

第六条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遵循实事求是、准确及时、全面详实的原则。

第二章报告内容和请求第七条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时,金融机构应当在事发后2小时内以《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报告XXX,并根据事件进展报告后续情况。

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式报告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可通过电话、传真或委派专门人员等方式报告,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XXX。

在事件平息或结束后,金融机构应及时对事件过程、原因、处置措施以及教训等进行总结,并形成重大事件风险处置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XXX。

(一)出现活动性困难并形成支付压力;(二)发生存款挤提、客户保证金挤提、集体退保等债务挤提事件,或其他影响经营、交易、清算业务正常运行的群体性事件;(三)因核心业务系统故障导致金融业务中断的事件;(四)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变乱、社会安全变乱等激发无法正常经营的变乱;(五)发生客户集体投诉、上访、静坐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并可能对正常经营或金融稳定产生影响的事件;(六)发生重大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爆炸、绑架、计算机网络犯罪等事件;(七)发生高级管理人员涉案、失踪等事件;(八)在银行、证券、保险两个及以上行业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不良连锁反应,需相关部门协同共同、共同处置的变乱;(九)发生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其它重大事项。

银行分支机构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模版

银行分支机构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模版

银行分支机构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行财务管理,强化对分支机构财务风险的控制,加强对分支机构财务管理的有效监督,根据本行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分支机构”是指银行各分支行及银行控股子公司。

本制度所称的“控股子公司”是指银行拥有绝对控制权的独立法人公司,即占所投资公司50%以上股份,有权决定该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经济利益。

第三条重大财务事项报告是指当各分支机构在日常经营中发生可能对本行财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应按本制度规定及时将相关事项向总行报告。

第四条分支机构重大财务事项报告责任人分别为:(一)直属支行为支行行长及会计经理;(二)分行为分行行长及财会部总经理;(三)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行长及财会部总经理。

第五条总行重大财务事项报告的管理部门为计划财务部,负责受理和审议并向总行高级管理层报告分支机构上报的重大财务事项。

总行受理和审议分支机构重大财务事项的人员,负有对外部保密的义务。

第六条各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制度规定,落实重大财务事项报告责任,确保总行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重大事项。

第二章分支机构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第七条分支机构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分为请示和备案两种情况:请示事项需经总行批准后实施;备案事项不需经批准,但总行对备案事项提出了不同意见的,分支机构应按照总行意见对分行原拟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第八条重大财务请示事项一、直属支行重大财务请示事项:(一)年度预算的调整;(二)资产损失的核销;(三)重大涉及损益更正会计差错;(四)其他应向总行报告的事项。

二、分行重大财务请示事项:(一)年度财务预算以及年度预算的调整;(二)涉及年度财务报告披露的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对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三)大额减值准备的提取、资产损失的核销(逐笔上报);(四)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要会计差错更正;(五)薪酬方案、绩效考核方案、资金转移定价及其变动;(六)重要资产(不动产、关键设备等)的购置及处置等重大财务支出事项;(七)分行财务舞弊案件的处理;(八)其它需要向总行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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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行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及时、真实、全面、准确地向监管部门报告本行重大事项,保证本行的经营秩序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监会《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江苏省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地区经济秩序、本行经营发展、金融服务、利益及声誉等方面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本行发生重大变更的事项。

第三条重大事项报告应遵循及时、真实、全面、准确的原则,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四条总行法律合规部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收集总行各部室报送的重大事项和相关统计报表;
(二)负责牵头向江苏省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报送重大事项报告及相关统计报表。

第五条总行办公室承担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重大事项的舆情监测和正面宣传引导;
(二)负责牵头做好与政府部门的沟通汇报,以及新闻媒体的协调工作,并负责收集外部信息,建立外部风险信息平台。

第六条总行各部室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收集本条线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报告;
(二)负责按照规定的时间与格式要求,向总行法律合规部报送重大事项报告和相关统计报表。

第七条各分行法律合规部(未设法律合规部的分行,由风险管理部)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收集分行各部门、各支行报送的重大事项和相关统计报表;
(二)负责牵头向总行相关部门报送重大事项报告及相关统计报表。

第三章事项标准第八
条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严重影响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事项。

1.出现流动性头寸缺口,且在24小时内无法依靠自身和同业融资加以弥补;
2.金融挤兑事件;
3.集体投诉、聚众上访、示威、围攻或冲击政府、监管部门、本行营业办公场所等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
4.违法违规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办业务,可能导致本行或地区重大损失和影响的事件;5.盗窃、出卖、泄漏或丢失涉密资料,可能导致本行重大损失或影响地区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事件。

(二)严重影响正常经营和提供正常金融服务的事项。

1.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本行无法正常经营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2.发生计算机网络犯罪、重要数据处理设备丢失以及重要信息或数据损毁、丢失、泄露、篡改,对银行或客户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
3.本行信息系统不能正常工作,导致业务无法正常开展2 小时(含)以上,或影响范围超过一个县级行政区域的事件;
4.本行被暂停部分业务、停业整顿、接管、托管、重组、撤销等事件;
5.本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发生突然辞职、涉案、重伤、失踪、逃匿、非正常死亡等不能正常履职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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