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案例分析
中国法律史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中国法律史源远流长,从古代的礼法到现代的法治,经历了无数次的变革与发展。
本文以《唐律疏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切入点,分析中国法律史的发展演变,探讨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权益方面的作用。
二、《唐律疏议》的背景与特点1. 背景《唐律疏议》是唐朝时期的一部法典,成书于公元653年。
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政治稳定,经济繁荣,文化发达。
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定一部全面、系统、严谨的法典成为当务之急。
2. 特点(1)以儒家思想为指导。
《唐律疏议》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强调礼法并重,以德治为主,刑罚为辅。
(2)注重法律的统一性。
《唐律疏议》将全国各地的法律规范进行整合,形成了一套统一的法律体系。
(3)注重法律的适用性。
《唐律疏议》针对不同社会阶层和不同案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条款,体现了法律的适用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背景与特点1. 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刑法典,于1979年颁布。
这一时期,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初期,社会矛盾日益突出,犯罪现象日益严重。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制定一部新的刑法成为当务之急。
2. 特点(1)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强调依法治国,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注重刑罚的适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对刑罚进行了明确规定,体现了刑罚的适用性。
(3)注重刑罚的公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刑罚的种类、幅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力求做到公正、合理。
四、案例分析1. 社会背景的差异从《唐律疏议》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法律史的发展演变与社会背景密切相关。
唐朝时期,我国封建社会进入鼎盛阶段,政治、经济、文化均取得了辉煌的成就。
而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初期,社会矛盾日益突出,犯罪现象日益严重。
中国法制史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甘誓》规定:“大战于甘,乃召六卿。
王曰:‘嗟!六事之人,予誓告汝。
……弗用命,戮于社。
予帽孥戮汝。
’”分析:夏启在征讨有扈氏大战于甘,发布了《甘誓》,上述是其中的一项规定。
古时战车,每车配备甲士三人,其中一个甲士居左,主射;一个甲士居右,主刺;一个甲士居中,主驾驭。
每位甲士在各自岗位上都要努力杀敌,报效夏王。
努力完成命令的,便在先祖神位前给予奖励;不努力完成命令的,则在土地神主前受到惩罚,不公本人被杀戮,妻和儿子也要沦为奴隶。
《尚书。
盘庚中》规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无俾易种于兹新邑。
”分析:商王盘庚在迁都过程中遭受很大的阻力,但他决意迁都,为此他发布迀都命令,任何人不得阻碍迁都。
规定:如果有谁的行为不善,不守法纪,不尊重国王,曲七诈伪,犯法作乱,盘庚就要杀掉谁,还要把违法者的后代杀绝,使违法者的后代不在新邑这个地方繁衍。
《尚书.康浩》规定:“王曰:‘呜呼!封,敬明乃罚……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分析:以上是周公指教即将统治殷周遗民康叔的训导。
其中,“告”指过失,“非青”指故意。
“惟终“指惯犯,“非终”指偶犯。
周公的意思是说:如果一个人犯罪,罪虽小,但是故意为之,而且是经常性的惯犯,也不可不杀。
如果一个人犯罪,罪虽大,但属过失行为,而且偶然为之,也不能杀。
从这些资料中可以看出,西周时期对故意犯罪、惯犯从重处罚;对过失犯罪、偶犯则从轻处罚。
这一史料说明,西周根据犯罪者的主观动机和客观危害性确定刑事责任等刑法理论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水平。
《左传。
昭公六年》记载:“三月,郑人铸刑书……国将亡,必多制。
其些之谓乎!”分析:春秋末年,法律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兴起了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其中很重要的一个例子就是郑国子产鉴于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铸刑书于鼎”。
这是我国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
但是由于这种行为反对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因而遭到了晋国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
法律史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明太祖朱元璋,字国瑞,濠州钟离人,明朝开国皇帝。
公元1368年,朱元璋建立明朝,定都南京,开启了中国历史上的一个新纪元。
朱元璋在位期间,推行了一系列政治、经济、文化改革,使国家逐渐走向繁荣昌盛。
然而,在他统治期间,也发生了一些重大的案件,其中最著名的当属“明太祖朱元璋案”。
二、案件经过1.案发背景明太祖朱元璋在位期间,国家政治相对稳定,经济逐渐繁荣。
然而,在他晚年,朝廷内部出现了腐败现象,一些官员贪污受贿,百姓生活困苦。
为了整顿朝纲,朱元璋决定对腐败官员进行严厉打击。
2.案件过程(1)反腐行动明太祖朱元璋为了整顿朝纲,于洪武十八年(1385年)开始进行反腐行动。
他下令查办了一批贪污腐败的官员,其中包括当时的大臣、地方官员等。
在查办过程中,朱元璋采取了严刑逼供的手段,使得一些官员被迫承认罪行。
(2)大案爆发在反腐行动中,明太祖朱元璋发现了一桩涉及朝廷高层的大案。
这起案件牵涉到当时的丞相胡惟庸、中书省左丞相汪广洋等人。
经过调查,朱元璋发现胡惟庸等人结党营私,企图谋反。
为了维护国家稳定,朱元璋决定对这起大案进行严惩。
(3)审判过程在审判过程中,明太祖朱元璋亲自担任审判官,对涉案人员进行审判。
在审判过程中,朱元璋采用了严刑逼供的手段,使得涉案人员被迫承认罪行。
最终,胡惟庸等人被判处死刑,牵连的官员也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三、案件影响1.政治影响“明太祖朱元璋案”的爆发,使得朝廷内部的腐败现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
通过严厉打击腐败官员,明太祖朱元璋巩固了自己的统治地位,使国家政治更加稳定。
2.经济影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明太祖朱元璋对涉案官员的财产进行了没收,使得国家财政收入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增加。
此外,通过打击腐败,减少了官员对百姓的剥削,使百姓生活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
3.文化影响“明太祖朱元璋案”的审理过程,反映了当时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
这起案件对后世的法律史研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中国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南宋时期,奸臣秦桧为了巩固自己的权力,诬陷忠良,制造了“莫须有”案。
该案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冤案之一,也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次重大悲剧。
二、案件经过1. 事件起因秦桧在南宋朝廷中担任宰相,专权跋扈,排斥异己。
他担心忠臣岳飞等人的势力威胁到自己的地位,于是心生恶念,企图陷害岳飞。
2. 事件经过秦桧利用手中的权力,捏造罪名,诬陷岳飞谋反。
为了使岳飞无法自辩,秦桧还制造了“莫须有”的罪名。
所谓“莫须有”,即没有确切证据,只是空口白牙地诬陷。
岳飞被秦桧诬陷后,受到了严刑逼供。
在秦桧的操纵下,南宋朝廷对岳飞进行了审判。
尽管岳飞百般辩解,但秦桧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力,依然判处岳飞死刑。
3. 事件结果岳飞被秦桧陷害致死,其他忠臣也被牵连其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迫害。
秦桧则因为陷害忠良而臭名昭著。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在“莫须有”案中,秦桧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当时的法律。
根据《宋刑统》的规定,谋反罪是重罪,需要确凿证据才能定罪。
然而,秦桧却凭借手中的权力,捏造罪名,陷害忠良,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2. 司法公正在“莫须有”案中,南宋朝廷的司法系统完全沦为了秦桧的傀儡。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完全不顾事实真相,迎合秦桧的意愿,对岳飞等人进行了错误的判决。
这种司法不公的现象,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3. 忠良被害“莫须有”案是中国历史上忠良被害的典型案例。
岳飞等忠臣为了国家的利益,竭尽全力抗击外敌,却遭到了秦桧的陷害。
他们的悲惨遭遇,警示后人要捍卫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结论“莫须有”案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次重大悲剧,也是南宋时期司法腐败的缩影。
该案反映了当时法律的不完善、司法公正的缺失以及忠良被害的悲惨现实。
通过对该案的分析,我们应深刻认识到维护法律尊严、追求司法公正的重要性。
同时,也要以史为鉴,警惕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
第2篇一、案情简介张三,男,45岁,某市居民。
中国历史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包拯,字希仁,北宋时期著名政治家、法学家,以刚正不阿、执法严明而闻名。
本文将以包拯审理的一起著名案件——“王进宝夺妻案”为例,探讨中国历史法律案例。
二、案情简介王进宝,山东济南人,因家境贫寒,曾外出打工。
在异乡,王进宝结识了当地一富家女子李氏,两人感情日深。
然而,李氏之父李员外却嫌贫爱富,坚决反对女儿与王进宝交往。
在王进宝的坚持下,两人私定终身。
不久,王进宝因故回到家乡,将此事告知父母。
王父深感欣慰,决定让儿子迎娶李氏。
然而,当王进宝再次来到李家提亲时,李员外却翻脸不认人,不仅拒绝这门亲事,还派人将王进宝毒打一顿。
无奈之下,王进宝将此事诉诸官府。
三、案件审理包拯接到王进宝的诉状后,高度重视,立即展开调查。
他深知,此案涉及到富家子弟与贫苦百姓的矛盾,若处理不当,易引发社会动荡。
因此,包拯决定亲自审理此案。
在审理过程中,包拯首先传唤了王进宝和李氏。
面对包拯的威严,李氏羞愧地承认了与王进宝的私情。
然而,李员外却矢口否认,并声称王进宝诬陷他。
为了查明真相,包拯决定深入调查。
经过一番调查,包拯发现李员外并非善类,他曾因贪赃枉法被革职。
此次反对王进宝与李氏结婚,实为报复。
为了进一步证实自己的推断,包拯决定采取“反证法”。
包拯命令手下将李员外家中搜查一遍,果然在李员外卧室的衣柜里找到了一封王进宝写给李氏的信。
信中,王进宝坦诚地向李氏表达了自己的爱意,并承诺会努力改变自己的命运。
这封信成为了包拯断案的铁证。
四、判决结果在铁证面前,李员外无法再抵赖。
包拯当庭宣判,王进宝与李氏的婚姻合法有效,李员外须立即履行婚约,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包拯还下令将李员外革职查办,以儆效尤。
判决结果公布后,百姓纷纷称赞包拯公正无私,为百姓伸张了正义。
而王进宝与李氏也终于得以团聚,过上了幸福的生活。
五、案例分析“王进宝夺妻案”是一起典型的封建社会阶级矛盾案件。
在此案中,包拯凭借自己的智慧和勇气,成功地为百姓伸张了正义。
中国法律史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秦律中的“连坐”制度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个重要案例,它起源于战国时期,盛行于秦朝。
这一制度规定,一旦发生犯罪,不仅罪犯本人要受到惩罚,与其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人也要受到牵连,一同受到处罚。
这种制度在秦朝的统治下被广泛运用,对后世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案例经过1. 起源“连坐”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战国时期。
当时,各国为了加强统治,采取了一系列严酷的法律措施,其中就包括“连坐”制度。
这一制度最初是针对地方官员的,要求他们对所辖地区的治安负责,一旦发生犯罪,官员及其家属、邻里都要受到惩罚。
2. 秦朝时期的“连坐”制度秦朝统一六国后,秦始皇为了巩固统治,进一步加强了“连坐”制度。
他将这一制度扩大到全国范围内,不仅适用于官员,还适用于普通百姓。
根据秦律,以下情况下的“连坐”制度:(1)一人犯罪,连坐其家人、邻里、同乡等。
(2)一人犯罪,连坐其雇主、雇主家属、雇主邻里等。
(3)一人犯罪,连坐其雇主所在单位的其他员工。
3. 案例分析(1)目的秦朝实行“连坐”制度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① 强化统治:通过惩罚罪犯的亲属、邻里等,使人们互相监督,不敢犯罪。
② 压制反抗:在严酷的法律压力下,人民不敢反抗,从而维护了秦朝的统治。
③ 增加财政收入:惩罚罪犯的同时,可以没收其财产,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2)影响① 积极影响“连坐”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震慑犯罪的作用,使人们不敢轻易犯罪。
② 消极影响“连坐”制度过于严苛,往往导致无辜者受到牵连,造成社会恐慌。
此外,这一制度还加剧了社会矛盾,为秦朝的覆灭埋下了隐患。
三、案例启示1. 法律应注重平衡在制定法律时,应充分考虑社会公平与正义,避免过于严苛的制度。
2. 法律应注重人性化在执行法律时,应尊重人的尊严,避免无辜者受到牵连。
3. 法律应与时俱进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也应不断调整和完善,以适应社会需求。
总之,秦律中的“连坐”制度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个重要案例,它既体现了秦朝统治者的统治手段,也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矛盾和问题。
法律史十大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秦始皇统一度量衡秦始皇统一度量衡是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实现国家统一,开始推行一系列改革措施,其中之一就是统一度量衡。
这一改革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汉律九章汉律九章是汉代法律的总称,包括《九章律》、《汉律》、《汉律令》等。
汉律九章在法律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它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框架,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唐朝《唐律疏议》唐朝《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它是唐代法律的总称,包括《唐律》、《唐律疏议》等。
《唐律疏议》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被誉为中国古代法律的典范。
四、明朝《大明律》明朝《大明律》是明朝法律的总称,包括《大明律》、《大明会典》等。
《大明律》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它是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典。
五、清朝《大清律例》清朝《大清律例》是清朝法律的总称,包括《大清律》、《大清会典》等。
《大清律例》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它是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典。
六、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这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它标志着中国封建君主专制的终结,开启了中国近代民主法治的新篇章。
七、新中国成立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宪法,它奠定了新中国法律制度的基础,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八、改革开放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这是改革开放后的第一部刑法,它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标志着中国刑法制度的重大变革。
九、1997年香港回归后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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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案例分析一、案由丁、戊等人故意抢劫系犯群盗罪。
二、案件经过这是秦简《封诊式》群盗爰书记载里的案例:某亭校长甲,求盗在某里乙、丙男子丁,斩首一个,具弩二具,箭二十支到县,控告说:丁和这个被斩的人“强攻群盗”(合伙抢劫),昨日白天甲率领乙等巡逻到某山时,发现了丁和这个被斩首的人,被捕获,经过审讯,丁供称:被斩首的是某里士伍戊,丁、戊、己、庚、辛等五人,手执武器弩二,矢二十,强抢一有公士爵位之家,获钱万,逃至深山,巳等前已经被捕,丁和戊逃跑,到处流浪,无处寄居,昨天白天甲等搜山时候,想抓二人,戊用弩射乙,结果被杀,取了首级,丁被抓。
经查,丁、戊除了抢劫外,没有其他犯罪,最后县廷以抢劫罪对二人作出了判决。
三、案件文书县廷以抢劫罪对丁、戊二人作出的判决文书。
四、案件审理要点及关系图1、有关罪名规定在秦墓竹简中把这个案件定性为侵犯财产罪的群盗罪。
秦简中多次出现群盗的概念,本案例只是其中之一。
从群盗案的内容来看,无疑属于强盗罪。
用现在的法律来分析就是强盗罪,既是侵犯财产,也是侵犯人身。
对于群盗罪犯一般是“斩左趾为城旦”,如有加罪情节,则斩左趾又黥为城旦,透过秦律的内容可以看出,当时农民的斗争形式,既有消极怠工“不田作”,也有毁坏公器、逃亡和有组织地对官僚、地主进行武装袭击。
秦律对此均处严刑,显示了它作为封建国家刑法的本质。
秦朝统一后,群盗的概念发生了某种变化。
在秦的典籍中,有一些相关的记载:《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二世之时,“群盗并起”,虽“发兵诛击”,“然犹不止”。
《史记·黥布列传》、《叔孙通列传》中也有类似记载:“布皆与其徒长豪杰交通,乃率其曹偶,亡之江中为群盗”,“陈胜起山东,使者以闻,二世召博士诸儒生问??叔孙通曰:‘此特群盗鼠窃狗盗耳,何足置之齿牙间。
”可见,在秦统一以后,群盗指反抗秦统治的农民起义。
2、相关的刑法原则刑法根据秦代的刑法原则,对于犯罪者要区分故意与过失。
秦律中,“端”或“端为”为故意,根据《墨子·号令》:“其端失火以为乱事者,车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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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案例分析一、商纣争太子案折点。
为封建制五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而且也有利于封建(1)在商代妻和妾区别是什么, 经济的发展。
答:妻妾的地位截然不同,二者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
(3)汉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 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大多数妾是奴隶主贵族从女奴中强娶来的,还有的是通过“嫔想为法治的指导思想。
嫁”来的,即奴隶主贵族娶妻,往往同妻的隋嫁女一同收为妾。
一妻多妾制是由于奴隶社会私有制决定嫡长子继承制,汉初,由于秦朝的苛政和连年战争,社会生产遭到严重如果多妻就会造成王位混乱和争斗财产,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破坏,统治者需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局面,使人民得以休息生养,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巩固刚刚建立的封建政权。
这时,的统治秩序。
)嫡长子继承制的含义及意义。
刘邦总结秦亡的教训,作为借鉴。
刘邦手下陆贾根据黄老思(2答:嫡长子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想,结合当时的社会情况,提出“道莫大于无为”。
当时统治承的制度。
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式确立。
阶级从皇帝到丞相无不尊崇黄老思想。
文景时期尤为显著。
嫡长子继承制决定了奴隶社会私有制下的一妻多妾制,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就是“轻徭薄赋”、“约如果在多妻的情况下,就会因争夺财产和王位产生混乱,乃法省刑”。
结果,出现了生产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的繁荣景象。
至战乱。
所以妻妾之分,也就有了嫡子和庶子之分,就以避(4)秦汉的徒刑种类。
免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进而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答:秦朝的徒刑: 序。
嫡长子继承制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秩序。
A .城旦、舂。
城旦,适用于男犯,即强制男犯白天修筑二、车裂商秧案长城的一种徒刑。
舂,适用于女犯。
秦朝根据生理条件,对(1)结合教材,简述商秧改革的主要内容罪应城旦的女犯施以舂米以供刑徒口粮的劳役。
舂的刑期与答:商鞅在秦国进行两次变法城旦一样。
第一次变法(公元前359B.鬼薪、白粲。
鬼薪,适用于男犯;白粲,适用于女犯。
)。
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鬼薪是指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以供宗庙祭祀之用。
白粲指强治势力。
具体内容是:一是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二是奖励告奸;三是.奖励农业生产;四是.奖励军制女犯择米使正白,以供宗庙祭祀之用。
二者刑期皆为三年。
功。
C.司寇、作如司寇。
司寇,就是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服第二次变法(公元前350劳役,主要从事防御外寇入侵,刑期为二年。
)。
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作如司寇,适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二是.取消分度。
具体内容是:一是.用于女犯,相当于司寇,是指强制女犯服相当于防御外寇入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三是.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侵的刑罚,刑期也为二年。
有制;四是.统一度量衡制度。
D.罚作、复作。
“罚作,适用于男犯,指强制男犯到边远商鞅变法意义,在于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地区戍守,刑期为三个月到一年。
复作,适用于女犯。
就是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在战国“七雄”中跃居六国强制女犯到官府服劳役。
罚作和复作是徒刑中最轻的,刑期之首,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为三个月到一年。
(2)请叙述刑、法、律的概念。
汉朝的徒刑基本是沿用秦朝:答:从词源看,汉字“法”确有“平”、“正”、“直”和A .髡钳城旦舂(5岁刑)。
“公正裁判”的含义。
与“法”字有密切联系的另一个字是B. 完为城旦舂(4岁刑)。
“律”。
据(说文解字)的解释,“律,均布也”。
可见,“法”C. 鬼薪白粲(3岁刑)。
总是指一种判断平、正、直的标准,而“律”则主要强调的D. 司寇和作如司寇(2岁刑)。
是人人必须遵守的东西。
把“法”与“律”连用,就是说“律”E(男罚作、妇女复作(1岁刑-3个月)。
是一种包含有国家确认的判断公、正、直的标准的“律”。
“法F(“女徒顾山”。
(指是妇女犯罪判处鬼薪上山砍柴徒刑律”一词在清末民初才被广泛使用,据说是受日本的影响。
的,可以不亲自服役,每月花三百钱雇人代替。
)三、缇萦上书救父。
四、长孙无忌带刀入宫案(1)奴隶制五刑(1)“八议”的内容答:奴隶制五刑:即黥(墨)、劓、刖、宫、大辟。
墨刑答:中国封建王朝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要上奏皇帝进行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特别审议,以便对其减刑或免刑的一种制度。
“八议”是由《周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
礼"秋官"桐寇》中“八辟”演变来的,曹魏制定魏律时将“八(2)分析汉文帝废除肉刑的原因。
辟”改为“八议”,指示:“功臣之子,法应人议”。
“八议”答:这次刑制改革,经过文景两位皇帝,时间长达20多从魏律开始正式载入律典,成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此后年,反映了一项制度的改革,是由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后代相沿至明清律。
所谓“八议”,即有议亲(皇亲国戚)、议世多认为是出于“悲怜”缇萦,体现文帝德政,但本质在于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的所谓贤臣)、议能(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统治者既要惩罚犯罪者,又能使其保存谓大才能的大臣)、议功(对封建王朝有大功勋者)、议贵(高劳动能力,以利于其统治。
但是,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
官显爵)、议勤(对封建统治有特殊勤劳者)、议宾(先朝君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标志和转主的后代)。
这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
这是封建等级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并使之法典化。
1一是重典治乱世。
具体体现在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两方(2)“十恶”的内容答: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大罪,它面。
朱元璋认为,国家的稳定,首先取决于封建国家能否实是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最严重的罪名,集中置于行对于各级官吏的有效管理。
他试图通过重典治吏,来达到更好的治民、治国,强化中央集权。
律首,以强调这十种犯罪是打击的主要对象。
加强对危害封建统治秩序行为的镇压;所谓“十恶”指谋反、谋大逆、谋二是礼刑并用。
朱元璋也从历史中意识到,一味强调镇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 压,仅靠严刑峻法,虽可以取得一时之效,但不能从根本上(3)“八议” 与“十恶”的关系。
解决问题。
他主张礼法并用,将礼的预防犯罪的职能同法的答:“八议”是指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镇压的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
既坚持严刑酷法,又强调德礼权,封建贵族的特权,这是封建等级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并教化,儒法结合,礼刑并用。
使之法典化。
在名例律中立下“十恶”专条,强调这些罪行三是加强法制宣传。
朱元璋将立法与法制宣传结合起来,的严重性质。
?犯“十恶”罪的人即使属于八议的范围,也要求老百姓知晓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用实际案例来教育老百不得享受议、请、减的照顾。
)“八议” 与“十恶”相辅相成,姓。
共同为封建统治服务的。
(3)朱元璋重典治吏的措施五、胡蓝之狱答:明朝从维护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严惩贪官污(1)明初时如何加强中央集权的吏。
一是制定明《大诰》。
是朱元璋洪武18-20年间亲手制定答:一是确立重典治乱世的立法指导思想。
首先,重典的刑事特别法,兼有朱元璋对臣民的训诫,是朱元璋重典治治乱世。
具体体现在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两方面。
朱元璋认乱世,特别是重典治吏的的主张、实践和措施。
《大诰》包括为,国家的稳定,首先取决于封建国家能否实行对于各级官《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吏的有效管理。
他试图通过重典治吏,来达到更好的治民、诰武臣》4篇,共236条。
内容是惩治贪官污吏的典型案例治国,强化中央集权。
其次,礼刑并用。
朱元璋也从历史中汇编。
意识到,一味强调镇压,仅靠严刑峻法,虽可以取得一时之二是采取严厉措施严惩贪官污吏。
《大明律》规定:对受效,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他主张礼法并用,将礼的预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防犯罪的职能同法的镇压的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
既坚持严贯则绞;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风宪官"刑酷法,又强调德礼教化,儒法结合,礼刑并用。
再次,加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强法制宣传。
朱元璋将立法与法制宣传结合起来,要求老百其它官吏加重两等处刑。
姓知晓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用实际案例来教育老百姓。
明《大诰》也侧重打击贪官污吏,且刑罚残酷,如有“剥二是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
明朝统治者鉴于唐、皮实草”等。
(4)《大明律》严禁臣下结党的法律规定。
宋两朝臣下结党、削弱皇权、分散统治力量的教训,在采取废除丞相制度,不准后宫与宦官干预朝政等一系列措施以外,《大明律》中还专设“奸党”条,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若犯答:明朝统治者鉴于唐、宋两朝臣下结党、削弱皇权、分散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等都构成奸党罪,要受到严厉惩治:本人处死,子为奴,统治力量的教训,在采取废除丞相制度,不准后宫与宦官干财产入官。
三是严酷镇压危害君主专制统治的反抗行为。
明律对“谋反、大逆”一律采用重罪加重的处罚原则。
如凡谋反及大逆预朝政等一系列措施以外,《大明律》中还专设“奸党”条,者,不仅本人要凌迟处死,其被株连的亲属,包括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异同,亦不论笃疾、废疾,凡年十六岁以上者,一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律处以死刑,明律的株连范围比唐律广泛得多。
三是严厉惩治贪官污吏。
在《大明律》中规定:对于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奴,财产入官”。
“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处斩刑;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所谓“风宪官”的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它官吏加重两等处刑。
(2)明初朱元璋的立法指导思想免,暗邀人心者,”;“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行法律,答:明朝处于我国封建社会的后期,为了维持政治、经济不遭受严重的破坏,君主专制统治更加强化,并发展到极端化的程序。
这一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开国皇帝朱元璋确立的,对整个明朝的立法活动都有深刻的影响。
2谢谢!!!!! 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等都构成奸党罪,要受到严厉惩治:本人处死,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1. 染火枫林,琼壶歌月,长歌倚楼。
岁岁年年,花前月下,一尊芳酒。
水落红莲,唯闻玉磬,但此情依旧。
2. 玉竹曾记凤凰游,人不见,水空流。
3. 他微笑着,在岁月的流失中毁掉自己。
4. 还能不动声色饮茶,踏碎这一场,盛世烟花。
5. 红尘嚣浮华一世转瞬空。
6. 我不是我你转身一走苏州里的不是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