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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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6•【字号】海政发[2006]93号•【施行日期】2006.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海政发〔2006〕93号)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当前,我区现代化建设进入新的阶段,改革和发展处于关键时期,影响公共安全的因素增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时有发生。

虽然我区应急管理工作近年取得重大进展,但基础仍然比较薄弱,体制、机制、法制尚不完善,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有待提高。

为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贯彻中央和北京市一系列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精神,必须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对应急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应急管理,是关系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的重要内容。

“首都安全无小事,海淀安全是大事”,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清形势,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党委领导下,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

各级领导干部要不断增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加强组织指挥。

要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的,要依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三、全面加强和推进应急管理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编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预案演练,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应急预案;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明确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及其职责和人员编制;加快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信息发布、社会动员、恢复重建和调查评估等机制建设;推进应急平台建设,形成互联互通、统一高效的应急平台体系。

北京市国有林场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有林场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有林场管理暂行办法各区园林绿化局、各国有林场:为了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局研究制定了《国有林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18年12月18日北京市国有林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建设、管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挥生态作用,提供生态服务,维护生态安全,促进首都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实行国家所有、政府行使所有权、主管部门监管、国有林场经营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全市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区园林绿化局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协调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三)批准所属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四)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五)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六)指导和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经营活动;(七)组织实施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国有林场实行“生态优先、保育结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办场方针,主要任务是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开展科学试验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技术;保护和利用森林文化资源,提供优质生态服务产品,增强民生福祉。

第六条国有林场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国有林场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二)依据市、区国有林场发展规划及本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制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开展宜林地造林、中幼林抚育、低效林改造等营林生产工作;(四)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政资源管理、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管理工作;(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各类自然资源;(六)依法对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进行统一管理;(七)依法依规开展本场机构建设、人事管理和党建等工作;(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4.26•【字号】京人社事业发〔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22〕10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城市运行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拓展应急专业人员职业发展通道,提升首都城市应急管理能力和水平,助力首都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工程技术系列开设应急专业。

现将《北京市应急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应急管理局2022年4月26日北京市应急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为进一步拓展应急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提升首都城市管理能力,助力北京“四个中心”建设,根据《北京市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和《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机构中从事应急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层级设置和专业方向(一)层级设置北京市应急专业职称纳入工程技术职称系列,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二)专业方向北京市应急专业职称包括安全工程、应急工程、消防工程三个细分专业。

1.安全工程专业包括安全技术、职业健康两个方向:(1)安全技术:包括安全科学技术开发与推广,安全工程设计与施工,安全生产运行控制,安全检查、监测、检验、咨询评价与评估认证;事故预测预防与调查分析,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与服务,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等技术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应急能力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应急能力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应急能力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7•【字号】京政发[2013]4号•【施行日期】2013.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应急能力的意见(京政发〔201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实现首都安全发展,更好地发挥首都“四个服务”功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与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相适应的应急管理体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首都特大城市性质功能定位的要求,总结全市应急管理的经验教训,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应急能力提出如下意见。

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应急理念进一步完善应急体系、提升应急能力,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切实做到事前全面预防伤亡、事中全力抢救生命、事后妥善安置灾民,努力实现不死人、少死人,最大限度地确保首都城市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保障。

(一)更加注重机制建设。

在加强城市应急管理中着力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坚持理顺机制、明确职责、明晰程序、协调联动,完善应急决策、指挥、预警、处置、响应、善后等各项工作机制,统筹协调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和本市的各类应急资源,确保突发事件处置有力、有序、有效进行,切实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二)更加注重综合防范。

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着眼于有能力应对各类大灾和巨灾,在各类措施中以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为首要出发点,把预防和应急准备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强化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控制和隐患排查整改,实现从事后应急处置到综合应急管理的转变。

(三)更加注重社会响应。

坚持强化基层、全民参与,以保障生命安全为核心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应急避险意识和技能,更加注重动员公众积极主动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市政公用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市政公用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市政公用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09•【字号】顺政办发[2004]77号•【施行日期】2004.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市政公用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顺政办发〔2004〕77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区市政管委研究制定的《顺义区市政公用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已经2004年第十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九日顺义区市政公用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预案为有效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我区市政公用事业实际情况,特制定市政公用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市政公用突发性事件的范围《预案》所称突发性事件,是指在我区市政公用事业范围内突然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事故,主要包括燃气、供水、供电、住宅供暖、市政工程事故等。

二、市政公用突发性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一)成立市政公用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

总指挥:区政府主管副区长常务副总指挥:区市政管委主任成员:区市政管委、区国土房管局、区交通局、顺义公路分局、顺义公安分局、区燃气公司的主要领导(二)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区市政管委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办公室工作人员:区市政管委公用科人员办公室地点:区市政管委公用科联系电话:81492857、81492992(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实行统一组织指挥和各单位分别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培训工作规划纲要(2018-2020年)的通知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培训工作规划纲要(2018-2020年)的通知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培训工作规划纲要(201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3.29•【字号】京应急委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培训工作规划纲要(2018-2020年)的通知京应急委发〔2018〕2号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提升全市干部队伍风险防范和突发事件应对本领。

根据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及本市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本市实施办法、《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应急体系发展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制定本纲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和总体国家安全观,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围绕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做好公共安全保障目的,以完善应急管理培训体系为基础,以创新应急管理培训方法为手段,以提升应急管理培训质量为关键,不断提升全市干部队伍应急管理素质和业务水平,着力提升本市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二)基本原则1.坚持目标导向。

紧紧围绕为本市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坚实人才保障的目标,开展各级各类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突出科学性、实用性,着力提高受训人员的政治理论水平、强化应急管理素养、提升专业技术能力。

2.坚持统筹规划。

紧密结合本市重点工作和各地区、各领域实际,统筹协调好市、区两级和各领域培训计划,贴近需求、找准定位,科学合理设定培训内容、选择培训方式、制定考核办法,并严格督促落实各项任务。

3.坚持资源整合。

充分整合本市现有师资、教材、培训基地等资源,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支持,主动加强与兄弟省(区、市)特别是天津市和河北省的沟通合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各类培训班,最大限度激发释放培训资源的效益。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应急〔2020〕92号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应急〔2020〕92号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应急〔2020〕92号中国地震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部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部机关各司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部所属事业单位:《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应急管理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应急管理部2020年11月24日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和建设行为,提升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工作部署和专项规划,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管理部本级及部所属事业单位、中国地震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及所属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础设施及设备购置等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经营性,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促进提升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方面能力。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四条国家有关专项规划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应急管理部和中国地震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健全完善项目储备机制,建立项目储备库。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12.27•【字号】•【施行日期】202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北京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指导标准(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2021年12月27日(联系人:雷鹏;联系电话:55579986)北京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指导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北京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指导标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保障基本、覆盖全面、有效衔接、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设立。

第三条自然灾害发生后,遭受灾害的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根据灾害情况和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不低于本标准的原则,制定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方案,履行相关程序,做好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测算、申请、拨付,开展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

第二章救助内容第四条本市对因自然灾害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视情开展如下救助:(一)灾害应急救助;(二)过渡期生活救助;(三)遇难人员亲属抚慰;(四)倒塌、损坏农房恢复重建补助;(五)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六)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第五条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人员,解决受灾人员应急期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困难,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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