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之1)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政策解读.ppt

一、事业单位改革的基本问题
(一)我国事业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政事不分。
事业单位隶属于政府部门,政事边界不清,功能定位不明,政府 对事业单位管理既存在“越位”又有“缺位”问题,对行业发展规划、 政策标准、行为规范的宏观管理不足,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落实不够, 公共服务效率不高。
二是管办不分。
政府主管部门通过举办事业单位直接提供公益服务,并实行监督 管理,既履行社会管理职责,又履行出资人职责,造成“管”、“办” 的职责不明确;主管部门专注于直属事业单位的管理,对全社会、全 行业事业单位提供公平服务的关注不够,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
机构126万个、人员3100万+900万 财政支出超30%、第二大社会法人
分类:
功能分类法:行政执法类(6-7%);社会公益类 (80%);生产经营类(13-14%)。 经费分类法:全额拨款类(65%);差额拨款类 (20%);自收自支类(15%)。 行业分类法:教育;卫生;农业;城市公用;文化; 交通;科研;机关后勤;其他。 隶属分类法:中央所属;省市所属;地市所属;县市 所属;乡镇所属。 性质分类法:国有事业单位;非国有事业单位(民 非)。 岗位和级别分类法:管理岗位(从正部到副股共10 级)、专技岗位(1至13级)、工勤技能岗位5级。
(五)事业单位改革的顶层设计问题
1、行政管理体制与机构改革
事业单位改革要与行政管理体制与机构改革要衔 接起来,政府应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监管,实现政事 分开,管办分离。
2、干部人事管理体制改革
事业单位改革涉及人事制度方面的,仍然要按照 干部人事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来推进。 例如:干部管理权限的下放等。
事业单位:指国家以社会公益为目的,
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 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 服务组织(1998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 行条例》) 。现在指以增进社会福利,满足社 会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方面需要,提供各 种社会服务为直接目的的社会组织。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课后练习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课后练习判断题:1、党的机关和人大、政协机关资产由财政部与其共同管理。
[题号:Qhx]A、对B、错正确答案:A题目解析:党的机关和人大、政协机关资产由财政部与其共同管理,国家垂直管理部门、中央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资产、党的机关和人大、政协所属事业单位资产由财政部负责综合管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管局)负责管理国务院系统中央部门机关和机关服务中心资产。
2、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其相关职能、机构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能和机构进行剥离、整合过程中,涉及资产划转的,在资产清查等相关基础工作完成后,由划出方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题号:Qhx]A、对B、错正确答案:B题目解析: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其相关职能、机构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能和机构进行剥离、整合过程中,涉及资产划转的,在资产清查等相关基础工作完成后,由划出、划入双方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由划出单位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办理资产无偿划转手续。
划转后,其资产要区分不同性质,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3、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和批准。
[题号:Qhx]A、对B、错正确答案:B题目解析: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企分开"的原则,与所办企业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产权关系,加强和规范对所办企业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所办企业的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实施。
4、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原则上要与其所办企业进行资源整合,涉及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后实施。
[题号:Qhx]A、对B、错正确答案:A5、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改革中涉及有偿转让的资产要通过拍卖等规范的产权交易方式公开处置。
[题号:Qhx]A、对B、错正确答案:B题目解析:建立国有资产公开处置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操作,公开交易。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11]37号之6)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11]37号之6)](https://img.taocdn.com/s3/m/193f413210661ed9ad51f310.png)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确保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制定本规定。
一、财务、资产关系变更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下简称转制单位),应当制定转制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2.转制单位与原主管部门脱钩的,由财政部门履行财务监管职责,其国有资产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
3.转制单位财务隶属关系需要划转的,由划出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商划入方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确定;涉及预算指标划转的,按照有关预算管理程序办理。
二、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和工商登记4.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由主管部门或转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其中,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参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查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发〔2003〕7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5.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要在转制方案批准后6个月内完成。
资产清查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6.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批复。
其中,对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的有关规定审核皮肤;对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参照《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复,其中涉及资产损失的,按照《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国企〔2003〕233号)确认。
7.完成资产清查后,转制单位要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各项资产、负债重新分类建账,并由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
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之2)
![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之2)](https://img.taocdn.com/s3/m/555237681eb91a37f1115c11.png)
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精神,现就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原则要求按照政事分开原则,准确界定事业单位职能,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整合设置机构,促进政府组织结构优化;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严格认定标准和范围,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按照积极稳妥原则,循序渐进,分步实施改革。
二、主要任务(一)明确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认定标准和依据。
承担行政职能是指事业单位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主要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
认定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依据。
(二)规范和调整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
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取消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
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自行调节或社会中介机构自行解决的事项,政府不再干预;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或经济手段解决的问题不再使用行政手段;适宜事后监督的不再事前审批。
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
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其行政职能剥离并划归行政机构;对职能调整的事业单位,要重新明确职责、划定类别,对职责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
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的,要在精简的基础上综合设置。
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依照国家现行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政策规定实施管理。
(三)严格控制机构编制。
改革中涉及行政机构编制调整的,要严格控制,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不得突破现有行政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
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的通知

中央编办、财政部、⼈⼒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分类⼯作的通知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配套⽂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要求,经中央编委领导批准,现就做好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分类⼯作通知如下:⼀、把科学划分类别作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的基础和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程,认真组织学习相关⽂件,深刻领会精神,准确把握要求。
⼆、严格执⾏政策。
要认真落实中发[2011]5号和国办发[2011]37号⽂件相关规定,严格按照社会功能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不以机构名称、经费形式、⼈员管理⽅式等作为分类依据。
要实事求是、严格把关,防⽌公益类向⾏政类“挤”、经营类向公益类“靠”,防⽌将社会功能、运⾏⽅式相同的事业单位划⼊不同类别。
三、统筹安排进度。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分类⼯作2013年上半年基本完成。
中央编办会同财政部、⼈⼒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成⽴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分类⼯作⼩组。
3⽉⾄5⽉,各部门就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意见与⼯作⼩组进⾏沟通协调,形成⼀致意见。
6⽉10⽇前,各部门将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意见报送中央编办。
6⽉底前,中央编办商财政部、⼈⼒资源社会保障部,涉及党群事业单位商中央组织部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
各部门要统筹安排,按时报送相关材料,以免影响事业单位改⾰进程以及与其他相关改⾰政策的衔接。
四、严肃⼯作纪律。
各部门要从⼤局出发,切实强化责任意识。
严禁借改⾰之机,擅⾃提⾼机构规格、突击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
严格财务管理,严禁转移、侵吞、挤占国有资产,防⽌国有资产流失。
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的责任。
五、加强组织领导。
事业单位分类涉及⾯⼴、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
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健全⼯作机制,配备专门⼒量,扎实开展⼯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
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能否提供担保的法律分析

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能否提供担保的法律分析日期:2015-1-24由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的类型多样,相关规定零散且不甚协调,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等原因,实务中对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能否提供担保的问题,存在诸多疑惑,如果处理不好,可能给债权人造成极大法律风险。
本文拟针对《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能否担保进行分析,并提出实务操作中的建议。
一、关于保证担保(一)法律规定与理解《担保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根据上述规定,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作为保证人。
对此,我们认为,应从以下方面进行理解:首先,《担保法》第九条对于限制保证主体的规定采用了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既概况的规定了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同时还列举了学校、幼儿园、医院等。
一般认为,该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给予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组织予以特殊保护,确保其资产稳定,不因个别人的不妥行为而流失,从而更好地实现公益目的。
我们理解,对《担保法》限制的担保主体应做扩张性理解,即凡是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幼儿园、医院及其他社会组织,均不可以作为保证人。
其次,严格意义上来说,《担保法》规定的是否“以公益为目的”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的是否“从事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的关联,但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关于事业单位分类及相关改革的方案

关于事业单位分类及相关改革的方案
一、关于事业单位的分类
根据事业单位的定义,事业单位包括:事业法人、企业法人、事业经
营法人、社会团体、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以及社会保障收费机构、非营利
组织、机关事业单位、教育科研单位等。
根据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可以分
为四大类:
(1)综合类事业单位:主要指各类行业和部门的事业法人、企业法人、事业经营法人、社会团体、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等,具有多元的经济组
织形式,各类经营范围比较广泛。
(2)机关事业单位:主要指政府在有关领域直接参与的机构,具有
决策机构和协调机构的双重功能,是国家行政机关指导、管理和服务一切
事业单位的重要组织。
(3)社会保障类事业单位:主要指社会保障收费机构和非营利组织,主要负责收取社会保障征收的费用,以及实施社会保障政策,保障国民基
本的社会权利和利益。
(4)教育科研类事业单位:主要指各类学校、学院、研究所及科研
单位,负责从事教育、科研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的工作,为推进国民教育、
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关于事业单位的方案
事业单位的方案,应以政府作为主导力量,积极创新政策。
中央编办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分类试点的意见》

中央编办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分类试点的意见》2008年8月11日经中央编委领导批准,中央编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事业单位分类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印发。
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作为试点地区,全面推进事业单位分类工作。
一、总体要求事业单位分类,要立足现状,着眼规范。
要有利于合理界定事业单位的范围,促进政事分开和事企分开;有利于明确不同事业单位的举办宗旨,保证公益目标的实现;有利于根据不同事业单位的特点采取相应的改革措施,增强改革的针对性;有利于按照不同类别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二、类别划分根据现有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将其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从事公益服务的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三个大类。
(一)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即从事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行政管理工作,按照行政机构方式运行的事业单位。
如金融监管机构、执法监督机构等。
其中,完全或基本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逐步转为行政机构;只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行政职能和公益服务职能与有关单位进行职能整合或机构整合。
今后,除法律法规授权外,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己经实现或经过相应调整可以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如开发应用型科研机构、招待所等。
这类单位应当逐步转为企业,并注销事业单位,核销事业编制。
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管活动的事业单位。
(三)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
即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或者为政府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原则上只有这类单位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
根据其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等方面的不同情况,可具体划分为三个类别,也可以划分为两个类别。
公益一类。
即从事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教育、公共文化、公共卫生、经济社会秩序和公民基本社会权利的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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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
合理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是事业单位改革的基础和重要内容。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精神,现就事业单位分类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要求
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以社会功能为依据,合理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坚持根据职责和特点,细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标准,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分类依据;坚持分类指导,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改革和管理。
二、类别划分
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一)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即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的事业单位。
认定行政职能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
这类事业单位逐步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
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即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
这类单位要逐
步转为企业或撤销。
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三)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
即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
改革后,只有这类单位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
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即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这类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即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这类单位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收益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划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类型时,对完全符合某一类型条件的,直接确定其类型;对基本符合某一类型条件的,经过相应调整后确定其类型;对兼有不同类型特征的事业单位,可按主要职责任务和发展方向确定其类型。
三、工作程序
(一)清理规范现有事业单位。
分类前,要对现有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实有人数、经费来源等情况全面调查摸底。
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原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事业单位,予以撤销;对布局结构不合理、
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近的事业单位,予以整合,并相应核减编制。
(二)制定分类方案。
各省(区、市)机构编制部门在听取行业管理部门和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意见的基础上,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等部门,结合实际研究细化分类标准,拟定分类目录,制定分类方案,并征求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报省级党委政府批准。
(三)组织实施分类。
各省(区、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分类,由直属事业单位提出初步意见,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省(区、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分类,由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机构编制部门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
各省(区、市)要将确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名单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省级以下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分类工作,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组织协调,分级实施。
中央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研究提出所属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经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