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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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6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6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12日石家庄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本市政务数据资源的共享与开放,推动政务数据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增值利用,提高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大数据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印发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号)、《河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机构)数据资源的采集、归集、交换、共享、开放、应用及其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公共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采集、加工和产生的数据资源。

按照数据资源使用对象,可将政务数据资源分为三种类型:专用类、共享类和开放类。

专用类包括:国家、省法律、法规、规章等有明确规定不能共享和开放的数据资源。

共享类包括:在公共机构行使政府管理职能过程中,需要获取其他部门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和实时性的数据资源;资源提供方明确可以共享的数据资源;经石家庄市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智慧城市领导小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核定不属于专用类的数据资源,包括但不限于人口基础信息、法人单位基础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宏观经济数据、建筑物数据、电子证照等数据资源。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10•【字号】石政办发〔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10日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同意石家庄市及所属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6〕229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县行政审批机构组建工作方案》(石办字〔2016〕40号)精神,设立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挂石家庄市政务服务中心、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粮食局)、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公务员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绿化办)、市畜牧水产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版权局)、市卫计委(市爱卫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体育局、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市政府食安办)、市旅游发展委、市人防办(市民防办)、市编委办、市园林局、市档案局(馆)等26个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到市行政审批局。

(二)撤销市政务公开和服务办公室,将其承担的政务公开管理职责划入市政府办公厅。

(三)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13•【字号】•【施行日期】2020.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通知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政字〔2019〕6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政字〔2019〕6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确保全省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经研究决定对2018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25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二、对22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三、对14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对宣布废止和失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对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修改后的内容执行。

附件:1.废止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5件)2.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2件)3.予以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14件)河北省人民政府2019年12月4日附件3.予以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14件)一、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航空摄影和遥感资料统一管理的通知(办字〔2011〕14号)将“省测绘局”修改为“省自然资源厅”,全文共6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7.24
•【字号】石政办函[2008]69号
•【施行日期】2008.07.24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石政办函〔2008〕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
栗进路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
蒲国良市政府副秘书长
郭清常市委副秘书长、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闫茂云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张治春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李和平市财政局局长
成员:
李兵为市人大副秘书长、人大办公厅主任
杨建华市政协副秘书长、政协办公厅主任
王武德市农工委副书记
刘凯市国资委主任
师吉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兰平信市工商局局长
张富春市房管局局长
王晓临市城乡规划局局长
王增飞市纪检委副书记
李振章市发改委副主任
郭新年市公安局副局长
韩建国市人事局副局长
王彦勤市财政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副局长王彦勤担任。

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划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划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划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1•【字号】石政办发[2008]112号•【施行日期】2008.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划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08〕112号)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划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划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意见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整合运作“四资”,加快投融资平台建设的意见》,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投融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现就盘活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存量国有资产,加快我市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融资平台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现状根据《关于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情况的汇报》(石财〔2007〕77号文件),截止2006年12月31日,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370户(其中行政单位83户,事业单位287户),资产总额116.39亿元,其中流动资产49.03亿元,固定资产65.62亿元(其中:房屋及构筑物39.23亿元,土地1.56亿元),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及其它资产共计1.74亿元。

以上系行政事业单位账面价值。

另外,市直单位有房无证78户,有地无证42户。

二、产权移交或变更登记本着“积极稳妥、先易后难”的原则,将部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和土地产权划转至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局。

(一)符合办理产权移交要求的单位,以2006年12月31日单位账面数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同时附资产移交清单、《房产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资产状态有问题的(如被查封、抵押的),须在移交清单中注明。

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房管局,核对接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2•【字号】石政办发[2009]68号•【施行日期】2009.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09〕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46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石政发〔2009〕40号)文件精神,设立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挂石家庄市公务员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职责。

(四)取消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规则的职责。

(五)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六)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七)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八)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九)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十)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积极促进社会就业。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8〕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8〕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的实施意见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的通知》(中发〔2015〕3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精神,维护公民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知情权、参与权等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的指导意见》(冀政办字〔2017〕154号),结合我市的实际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我市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的重要性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和手段,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

规范性文件公开是维护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保障,是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各级行政机关不断加大规范性文件公开力度,公开制度规范化水平明显提高,但仍存在规范性文件认定不清、“三统一”制度落实不到位、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等问题。

通过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标准、审查程序、标识要求、公开形式和监督方法,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规范性文件不公开、迟公开、公开不全等问题,有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06•【字号】石政办发[2004]87号•【施行日期】2004.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04]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改革工作小组审核,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八月六日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3〕73号),原石家庄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综合研究拟订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1、原石家庄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全部职责,划归市信息产业局。

2、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组织实施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职责划归市商务局。

(二)划入的职责1、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除信息化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产品进出口计划外的全部职责。

2、原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经济体制改革规划、组织实施有关改革试点职责。

3、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制定、经济运行调节、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多种所有制企业的宏观指导以及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的职责。

4、原市轻工、机械、纺织、化学煤炭、建材5个行业协会筹备组的有关行业规划职责。

5、原市开放办公室承担的经济协作、合作等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省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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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石政办函[2013]81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8.14
【实施日期】2013.08.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
(石政办函〔2013〕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办发〔2011〕4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函〔2013〕61号)和《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石发〔2012〕9号)精神,现就全市事业单位分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分类范围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以社会功能为依据,合理划分现有事业
单位类别;坚持根据职责和特点,细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标准,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分类依据;坚持分类指导,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改革和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依据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3个类别。

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

(三)分类范围。

各级党委、政府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及其他组织所属事业单位。

协会、学会、基金会等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不纳入分类范围。

二、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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