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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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相关政策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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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的文件汇总2016年07月11日目录Ⅰ、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市〔2014〕19号 (3)Ⅱ、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的通知冀建市〔2015〕20号 (7)Ⅲ、关于全面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的通知冀建市〔2016〕4号 (10)Ⅳ、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14)Ⅰ、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总工会文号:冀建市〔2014〕19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意见》(冀政办[2013]34号)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设的意见》(冀办字[2014]3号),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2014年5月5日附件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以下简称预储金)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意见》(冀政办[2013]34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设的意见》(冀办字[2014]3号),制定本办法。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7.03.19•【字号】•【施行日期】2007.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各建筑施工企业:2007年春节前,由于一些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不规范,私招滥雇、违法使用“包工头”,我市发生了多起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集体上访的事件。

这些事件的发生,不仅给企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损害了企业信誉,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谐。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劳动用工行为,切实保障施工企业和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问题强调如下:一、建筑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必须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队伍,不得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劳务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建筑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企业严禁转借资质,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建筑工程用工企业必须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并进行合同鉴证。

否则不予返还该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用工企业必须保证劳动合同真实有效,对不真实的劳动合同,用工企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建筑工程劳务人员工资实行月付季结、用工企业直接发放制度。

用工企业不得与劳务带班或班组长直接进行结算和支付。

用工企业每月发放给劳务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年石家庄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建设局有关部门将协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部门,深入施工现场,进行劳动用工专项检查,检查重点是2007年春节前拖欠农民工工资、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用工企业。

通过检查,对不执行劳动用工有关规定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将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外,还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二00七年三月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14•【字号】桂政办发〔2016〕113号•【施行日期】2016.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总体要求,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出发,将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工作作为保障民生幸福的具体行动,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交通(含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调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重点建立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银行代发工资等制度,着力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二、强化对农民工的劳动用工管理(三)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各类企业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9.03.06•【字号】石建[2009]42号•【施行日期】2009.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石建[2009]42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市直有关部门,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我局重新制定了《石家庄市市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原《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修改<石家庄市市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建【2005】77号)同时废止。

附件:《石家庄市市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二00九年三月六日附件:石家庄市市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冀政办[200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石家庄市市区范围内承接房屋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都必须按规定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第三条石家庄市建设局对市区内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建设劳务管理机构”)负责市区内保障金的交纳、支付管理等具体工作,同时接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业务指导。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农村宅基地清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农村宅基地清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农村宅基地清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9•【字号】石政办发[2004]64号•【施行日期】2004.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农村宅基地清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04]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2002年11月,全市农村宅基地清理和规范化管理工作开展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力量,认真开展了清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为切实把这项工作引向深入,积极稳妥处理好清理出的问题,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农村宅基地清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九日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农村宅基地清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认真研究,现对农村宅基地清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对1987年4月《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实施以前发生的各类问题,原则上按各县(市)、区1987年和1988年宅基地清理发证工作中制定的政策规定,确权发证。

二、对1987年和1988年宅基地清理和发证工作以后至本文件发布前,形成的违法占地,包括非法占地和非法转让,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且现已具备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原则上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及程序补办审批手续后确权发证。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确权发证,并依法处理。

三、对宅基地超占部分,在这次宅基地清理登记材料中注明超占部分,不予确权。

其中1999年9月以前形成的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也可暂按承包地对待,并明确在国家建设和乡(镇)村建设需要时,无条件退出,不予补偿。

1999年9月以后形成的超占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转发省清欠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两节”前后建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转发省清欠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两节”前后建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转发省清欠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两节”前后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
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民工
【发文字号】石清欠办[2010]06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0.12.20
【实施日期】2010.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转发省清欠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两节”前后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工
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石清欠办[2010]06号)
各县(市)、区清欠办,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省清欠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两节”前后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冀清欠办[2010]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县(市)、区清欠办按照省清欠办检查内容要求,从现在至2011年1月31日,请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集中时间、集中人员,对本辖区内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和农民
工工资支付及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情况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

对存在问题的工程项目,建立监管档案,实施重点监控,并采取有效措施,督导资金到位。

确保农民工“两节”前及时领到工资返乡。

对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清欠政策严肃处理。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石家庄市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和网络化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石家庄市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和网络化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石家庄市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和网络化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0•【字号】石政办函[2012]17号•【施行日期】2012.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石家庄市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和网络化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和网络化监管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石家庄市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和网络化监管工作实施意见为全面落实劳动保障法律,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优化发展环境,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79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11〕149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依法行政,按照《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要求,以服务劳动者,服务用人单位为宗旨,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目标,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服务平台为依托,强化基础信息管理和执法监督检查,全面整合、充实劳动保障监察力量,建立覆盖城乡的劳动保障监督管理体系,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及社会稳定。

(二)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两级执法、三级监管、四级责任”的网格化监管体系和数据全面、信息共享、运行规范的网络化监管信息系统,不断扩大劳动保障监察覆盖面,到2012年底实现对用人单位的网格化、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在全市形成职责清晰、反应灵敏、信息准确、监管有力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平台;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乡镇(街道)网格开辟固定办公场所,配备相应设备设施,建立健全“两网化”管理制度。

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的通知 冀建工

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的通知 冀建工

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的通知冀建工〔2018〕4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法院、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用账户”)等管理制度,健全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关于构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意见》等规定,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规范工资保证金制度(一)明确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

工资保证金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缴存到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同)设定的银行账户,缴存款额为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总价款的1%。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预先拨付施工总承包企业部分工程款。

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要核验施工总承包企业缴存工资保证金的凭证,未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的,不予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对工资保证金缴存实施差异化管理。

各市(包括雄安新区,下同)对在同一设区市行政区域内有多个在建工程项目,或单个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价款较高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适当降低其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或设置缴存金额上限;对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应适当降低其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对3年内发生过2次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以及3年内虽发生过1次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但拖欠问题一直未解决的,适当提高其缴存比例。

(三)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和返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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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的意见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农民工
【发文字号】石政办发[2016]34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5.30
【实施日期】2016.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石政办发〔2016〕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4号)文件精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依法规范使用农民工行为
(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各类企业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
用工备案。

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缴纳社会保险、劳动报酬数额和标准、支付时间和方式等内容,并严格履行。

有关部门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和有关规定普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落实用工备案规定。

(二)实行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须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依法建立健全农民工名册。

建设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专门负责用工登记、建立名册和实名制动态管理、农民工出工考勤和工作量记录、编制工资支付表、工资卡发放管理、工资支付记录等工作,其中考勤、包含工作量的工资支付表和工资支付记录应由农民工本人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住建、交通、水务、园林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

(三)加强企业用工监督。

完善日常监管办法,依托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和建设领域行业管理平台以及基层工会组织,对各类企业使用农民工情况进行日常监控,加大对在建工地的日常监管和检查,加强对总包、劳务分包、转包和开工各环节的用工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全面加强建设工程管理
(四)严格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对无资金来源和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予批准;各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发包,应当签订包括工资支付数额和方式的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分包给个人及无资质的企业承接。

劳务分包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再分包。

(五)加强工程款管理,全面防范工程款拖欠和纠纷导致欠薪问题。

严格防范工程项目有关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项目批准后抽逃、挪用资金以及拖欠工程款问题。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按合同约定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款优先支付农民工工
资。

建设单位以及总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行业主管部门应监督施工企业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提供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证明或该工程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六)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在建设领域大力推行工程担保措施,主要包括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筑业企业履约和分包工程款担保、劳动者工资支付担保等,对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企业和投资人提供担保情况重点监督,防止发生新欠。

(七)加强工程执法监督。

切实加大对建筑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进行建设,加强对工程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工程款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规开工、违规分包、层层转包和出租资质行为,坚决取缔非法工程,从源头上消除拖欠隐患。

三、切实发挥制度保障作用
(八)充分发挥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作用。

严格落实《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冀建市〔2014〕19号)、《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实施细则》(石建办〔2015〕4号)和《关于全面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的通知》(石住建办〔2016〕26号),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人工费与其它工程款分账管理,专款专用。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企业开设的银行预储金账户向住建、交通、水利、园林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和人社部门备案。

未缴存、未足额缴存或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下一个月工资的,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农民工工资必须按月足额通过银行发放,不得以其它方式发放。

(九)继续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全
面实行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的基础上,交通、水利等其它工程建设领域要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其它行业要逐步推行,尤其是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要率先实行。

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制度,两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在企业提供财产担保和不拖欠书面承诺的情况下可以实行减免措施,对曾经发生或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十)落实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

建立应急周转金制度,各级设立应急周转金财政专户,市县两级分别不得少于2000万和500万。

对用人单位确实无力支付工资、欠薪逃匿或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工资保证金和预储金又不足以支付的,相关部门提出垫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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