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葫芦岛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

葫芦岛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现将《葫芦岛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竞强二00五年六月十九日葫芦岛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的建筑业企业(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承包)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执行本规定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不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农民工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业务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受理。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电话,责成专门接待人员,及时处理农民工的投诉和举报。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招用农民工,须按《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明确载明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并严格履行。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一般实行月薪制,由建筑业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直接支付给农民工。
实行记件工资的,工程量在1个月以上的,按每月完成的工程量实行月结月发;1个月以内的,应在工程量验收后3日内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全面贯彻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关于全面贯彻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精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依法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各类企业必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就业用工信息申报。
在工程建设领域,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缴纳社会保险、劳动报酬数额和标准、支付时间和方式等内容,并严格履行。
有关部门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履行劳动合同,落实用工备案规定。
(二)实行农民工用工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应配备劳资专管员,专门负责用工登记、建立名册、留存每名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建立农民工出工考勤和工作量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其中,考勤表和工资支付表应由农民工本人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逐步实现用工实名制管理。
住建、交通、水利、市政、电力及通讯基础设施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
(三)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项目部应为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委托银行按月足额将工资发至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农民工中途退场或工作任务结束退场的,应结清工资,并签订退场承诺书。
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要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四)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拨付工程款,并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比例部分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房地产开发和建设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房地产开发和建设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06•【字号】葫政办发〔2016〕72号•【施行日期】2016.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房地产开发和建设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葫政办发〔2016〕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房地产开发和建设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6日葫芦岛市房地产开发和建设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地产开发、土地市场、建筑市场和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建设领域依法治理水平,推进城市建设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利用5个月时间开展我市房地产开发和建设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以清理整顿、治理打击建设领域各方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为重点,重拳出击,依法查处和纠正土地管理、规划管理、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物业管理和产权办理等六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查处一批违法违规企业,解决一批信访积案,建立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全面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整治内容专项整治范围为2011年1月1日及以后开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项目,对这些项目逐一“过筛子”,对存在的问题要查清、查准、查实,整改处理到位。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葫政办发[2009]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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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葫政办发〔2009〕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不断强化督促检查职能,充分发挥督查工作在抓落实中不可替代的作用,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但是,部分地区和部门仍存在重决策轻落实、重布置轻检查,工作拖沓、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一些重大决策部署的及时有效落实。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国办发〔2008〕12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09〕23号),确保及时有效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突出重点,确保政令畅通督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落实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手段,是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有效措施,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的必然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督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做到抓落实与抓决策并重,研究决策时明确督查事项,部署工作时提出督查要求,开展督查时保证落实效果,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开展督查。
1、认真抓好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特别是市委、市政府发布重大决策、重要部署的文件出台和召开重要会议后,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确保政令畅通,落实到位。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32号)文件精神,全面治理我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在建筑、交通、水利、林业绿化、铁路、电力、通讯、矿山、能源等建设领域和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及受去产能改革影响的矿山企业,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重点建立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等制度,深入开展“无欠薪企业”“无欠薪项目”创建活动,切实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到2020年,在全市建立源头预防、数据监管、高效处置的工作体系,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努力实现我市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二、全面建立健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用人单位要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建立职工名册。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坚持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在工程项目配备1—3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培训合格的专职劳资员,负责该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工作。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动态记录农民工的身份信息、技能工种、劳动考勤、计酬标准、工作计量、工资结算等信息,实时掌握具体情况,坚决防止以包代管。
2017年12月31日以前,在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实行全员实名制信息化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林业绿化、铁路等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称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企业落实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制度,可根据行业特点建立适合本行业的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名制管理系统实现实时数据共享,逐步建立贵阳市农民工信息数据库。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盘政办发〔2016〕109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盘政办发〔2016〕10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从事建设开发、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建设、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土地整理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园林绿化、装修改扩建工程企业(以下简称建设领域)和其他招用农民工的各类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切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62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一)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各区县政府、经济区管委会为本地区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
对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和属管企业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积极协调、及时解决发生在本辖区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项目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责任追究;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市政府将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对各区县、经济区目标绩效考核,要按照《关于增设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评内容的通知》(盘绩效办〔2012〕23号)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账户,并按照应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总额10%的数额存入应急周转金,为应急支付提供保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预防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农民工人事工资【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14]34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7.04【实施日期】2014.07.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3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4日关于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建立有效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综合施策的原则,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为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保证。
二、目标任务在全省范围内以建筑、交通、水利等建设领域为重点,开展农民工工资拖欠综合治理工作,着力解决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工资支付监控手段不完备、工资清欠应急保障能力不足、企业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易发多发势头,努力实现“十二五”末建设领域基本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目标。
三、工作措施(一)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1.全面实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严格规范建设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推广简易劳动合同文本,坚持先签合同后进场,建立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等管理台账,建立进出场登记制度、发放农民工记工考勤手册,逐步推行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葫政办发〔2018〕12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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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葫政办发〔2018〕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并报请省政府批准,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我市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连山区、龙港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1.8元;其他县(市)区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1120元,小时最低工资10.6元。
二、关于企业经济补偿金标准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经济补偿金无法计算本人前12个月平均工资或企业无法计算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所在地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017年12月31日前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含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人员)未领取经济补偿金的仍执行原标准。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9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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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农民工人事工资
【发文字号】葫政办发[2016]119号
【发布部门】葫芦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28
【实施日期】2016.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葫政办发〔2016〕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62号)精神,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
业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依法惩处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完善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努力构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到2020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依法规范使用农民工的劳动用工管理
(一)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不断加强对各类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履行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的监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国资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工程建设领域,督促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下同)严格落实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施工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经营者的劳动合同法律和政策宣传与培训。
(二)实行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管理。
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实行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施工现场所有劳务人员(包括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人员)用工手册,记录进场施工农民工身份、劳动考勤和工资支付等信息。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
对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项工程项目,由专业承包企业负责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
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要积极配合项目发包企业,做好施工现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三、着力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三)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
各类企业要依法向招用的农民工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对没有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而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仍由该企业继续承担支付责任。
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
对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工程进度划拨工程款,导致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国资等行业主管部门责成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应划拨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国资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行业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规范建筑施工领域市场秩序,并监督因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致使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或个人依法履行清欠责任。
(四)落实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
鼓励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在工程建设领域,由施工企业负责为直接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和银行卡,委托银行按月将农民工工资汇入其个人账户。
鼓励分包企业将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国资等行业主管部门对于落实执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的企业,在企业按期提交工资支付凭证的前提下,可就工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