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拆迁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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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征地拆迁工作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征地拆迁工作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征地拆迁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20•【字号】市政[2002]116号•【施行日期】2002.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征地拆迁工作规定》的通知(市政[2002]116号)长安区、桥东区、新华区及正定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征地拆迁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八月二十日石家庄市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征地拆迁工作规定为保证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规划范围内的整治、建设、开发工程的征地拆迁,按本规定执行。

二、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征地拆迁和建设工作由石家庄市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

石家庄市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是工程的拆迁人。

长安区、桥东区、新华区及正定县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涉及本辖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驻地各机关、部队、学校、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委会和个人,应全力支持、配合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被征地拆迁人必须在指挥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拆迁、腾清土地,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拆除单位或个人的正式合法建筑,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正定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依法给予补偿。

违法建筑和超期临时建筑,必须无条件拆除。

农村房屋拆迁价格表是什么样的

农村房屋拆迁价格表是什么样的

农村房屋拆迁价格表是什么样的一、2024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为多少钱一平米一、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为多少钱一亩1、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2、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3、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4、楼房二层以上的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5、地上、地下附着物使用等价补偿标准;6、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二、房屋拆迁包括哪些法定的赔偿项目有哪些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房屋拆迁的流程是怎样的1、颁发拆迁许可证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表明取得了房屋拆迁的资格,是实施房屋拆迁的前提和基础。

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1)、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单位和个人(有例外)需要拆迁房屋的,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的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拆迁许可申请。

(2)、审批和核发拆迁许可证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房屋拆迁。

(3)、拆迁许可证的续期拆迁人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可延长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较大延长期限为半年。

延期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进行延期公告。

2、发布拆迁公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1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02-2

1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02-2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市政[2002]14号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及裕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城中村改造不仅有利于合理利用城市土地,优化城市空间布局,落实城市规划,而且有利于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加快城市现代化进程,有利于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推动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是一项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民心工程。

近年来,我市加大了城中村改造的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城中村改造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据统计,目前二环以内城中村还有45个,占地约11.2平方公里,建筑面积636万平方米,居住4.77万户、14.93万人。

为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思路和总体目标1、指导思想以江泽民总书记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革为动力,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推动城市化进程,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基本思路市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和指导,各区政府组织、协调、督导,由城中村采取市场运作方式具体实施。

3、从2002年开始,用五年时间,把二环路以内45个城中村按规划改造完毕;到2010年把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基本改造完毕。

二、优惠政策1、二环路以内城中村农转非后的现有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现有土地使用权人依法申请办理国有土地权登记手续,其土地使用权属不变。

建设单位用地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2、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所建住宅、非住宅的用地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应上缴市级以下政府(含市级)的土地出让金全部留给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

3、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所建住宅、非住宅经登记、核发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后,可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交易。

4、城中村改造按规划自行配套,完成规划确定的改造范围内及相邻一、二级规划道路的拆迁腾地和三级以下道路、管网、路灯、绿化等设施建设,免收市政配套费、公建配套费、碴土费、墙改基金。

石家庄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

石家庄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

石家庄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9.03•【字号】•【施行日期】1992.04.2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石家庄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管理办法(1992年2月22日河北省石家庄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2年4月25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1994年6月2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修改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建设用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保障国家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手续办理。

使用国有土地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三条国家建设用地实行统一征用,统一出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占用国有或集体所有土地。

第四条国家建设需征用土地的,应当节约用地,合理用地,并依法予以补偿。

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必须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不得阻挠依法征用、出让土地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事,禁止强行先占后征。

第五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建设用地统一征用、统一出让工作。

第二章征用土地第六条国家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用地单位需持项目有关文件,在当年9月底前向所在地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下年度用地计划。

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计委对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汇总的用地计划进行审查,并向省主管部门申报下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8.01•【字号】冀建房[2012]505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建房〔2012〕505号)石家庄、廊坊、邯郸市建设局,张家口、唐山、保定、沧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秦皇岛市房管局,承德、邢台市征收办,衡水市拆迁办:为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办字[2012]6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2012]84号),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8月1日附件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实施方案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办字[2012]68号)要求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2012]84号),现就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推进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众及时准确地获取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进行,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目标省、市、县级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

要将有关房屋征收补偿法规政策、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房地产估价机构情况、评估机构的选择情况、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结果、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等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及时、准确地予以公布。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河北经贸大学东校区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河北经贸大学东校区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河北经贸大学东校区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石政发[2013]4号【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2.01【实施日期】2013.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河北经贸大学东校区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石政发〔2013〕4号)为了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北经贸大学东校区项目实施房屋征收。

一、征收范围:东起经贸大学东围墙,西至青园街,南起槐北路,北至河北省日报社(详见红线图)。

二、房屋征收部门:石家庄市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石家庄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三、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四、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五、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六、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3年2月1日附件:河北经贸大学东校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依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对河北经贸大学东校区项目实施房屋征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如下:一、房屋征收范围槐北路以北,青园街以东,河北省日报社宿舍以南,经贸大学东围墙以西(详见红线图)。

二、房屋征收主体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三、房屋征收部门石家庄市建设局四、评估机构根据《石家庄市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确定。

五、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90天内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六、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一)征收补偿方式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具体方式由被征收人。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石政规〔2018〕8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石政规〔2018〕8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石政规〔201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全国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住建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石家庄市D级危房改造三年攻坚方案》(石政办函〔2016〕132号)等政策文件要求,积极落实省、市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快推进长安区、裕华区、桥西区和新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力争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任务,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要求,积极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重要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善于创新,勇于担当,将棚户区改造摆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政治高度加快推进实施。

二、基本原则主城区棚户区改造遵循“辖区主导、区域平衡,全面推进、突出重点,顶层设计、清单管理”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类实施,政策指导,逐步推进”的原则;坚持“先落实安全措施,后推进实施改造”的原则,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三、任务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的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要求,力争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主城区现有城市棚户区改造,重点是国有土地上的C、D级危房改造,消除人民群众居住安全隐患。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4]26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4]26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4〕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多渠道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保障居住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85号)及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全面加快各类棚户区改造,重点推进城市棚户区及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到2017年底,城市棚户区改造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完成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城镇面貌明显改观,居民住房条件有效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更加完善。

二、全面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1.城市棚户区改造。

在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的基础上,将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城中村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县(市)、区政府要将棚户区改造同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县城建设工作相结合,及时将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

城市棚户区改造可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等多种方式。

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2.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工矿棚户区,要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当地棚户区改造规划组织实施。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企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项目有序推进。

井陉矿区等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棚户区,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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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自二○一一年八月五日起施行。

市长艾文礼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下级人民政府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

经市人民政府决定由桥西、新华、桥东、长安、裕华区(以下简称市内五区)人民政府进行征收的项目,由市内五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市)、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内五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房屋征收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的监督指导,规范其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辖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当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出具委托协议书。

委托协议书应当明确委托范围、权限、期限、工作经费以及其它相关内容。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具备与房屋征收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法律服务人员及其他必备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房屋征收人力资源库和信用档案,并对全市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条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市区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属于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政府组织实施项目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属于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旧城区改建项目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该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二)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和项目用地红线图;(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证明;(四)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或银行出具的征收补偿概算资金到位证明;(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红线图,拟定房屋征收范围,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自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二)改变房屋用途;(三)分割转让和分户,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非住宅房屋租赁;(五)其它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房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四条房管部门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被征收房屋范围及其邻近周边房地产价格评估所需的房产交易案例和相关房产档案信息;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提供土地登记卡、宗地图等土地登记资料。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随时采集房屋交易价格信息。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施调查登记和预评估,调查内容包括:(一)被征收人基本情况;(二)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地址、权属、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情况;(三)征收范围内房屋土地权属、用途、面积等情况;(四)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附属设施、附属物情况;(五)未经登记建筑和临时建筑等情况;(六)被征收房屋出租、抵押、查封情况;(七)被征收人拟选择的补偿方式;(八)征收范围内及就近地段房屋交易价格情况;(九)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等情况;(十)被征收人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况;(十一)其他需要调查登记的情况。

调查登记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被征收人对公布的调查登记结果有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对房屋使用性质或建筑面积有异议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城乡规划、房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各自职责作出书面认定。

第十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和临时建筑,报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房管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调查、登记、认定结束后,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编制旧城区改建项目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建设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报市、县城乡规划部门审定。

第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登记、项目预评估、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等情况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征收范围、补偿方式;(二)不同类型被征收房屋市场平均价格;(三)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户型图及交房条件等情况;(四)不同类型被征收房屋的公摊补助系数;(五)过渡方式、期限,临时安置用房标准,奖励与补助标准;(六)停产停业损失计算标准;(七)签约期限;(八)其他应该纳入补偿方案的内容。

第二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房管、财政等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论证。

市内五区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前,应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综合平衡。

第二十一条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经论证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本级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网站公开征询公众意见,征询公众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在征询公众意见期间,房屋征收部门还应当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送达被征收人。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根据公众和被征收人意见修改后的方案,在征求意见期限结束后15日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召开被征收人代表、公众代表、房屋征收部门等参加的听证会。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听证会情况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组织修改。

第二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房管、公安、财政、信访等有关部门进行研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市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150户以上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各县(市)、矿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75户以上的,应当经各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公告,并由房屋征收部门送达被征收人。

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二十五条县级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资金的监管,资金监管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房屋征收所需的调查登记、预评估、论证、听证、鉴定、公告、公证、评估及其他工作经费,由项目单位在调查登记前先行拨付房屋征收部门。

第三章补偿第二十八条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被征收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征收奖励办法由市、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九条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在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应当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征收房屋的地址、权属、建筑面积、用途、类型、结构、楼层等;(二)补偿方式;(三)货币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结算方式等;(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址、权属、建筑面积、用途、结构、楼层、差价结算方式;(五)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六)停产、停业损失等事项;(七)违约责任;(八)其它约定事项。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示范文本格式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制作并公布。

第三十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不同类型被征收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新旧程度和配套设施、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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