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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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石政办发〔2011〕40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加快养老事业发展,切实满足广大老年人不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义
截止2010年底,全市60岁以上户籍人口139.28万,占全市户籍人口总数的14 08%,老龄化、高龄化趋势十分明显,空巢老人比例不断提高,老年人生活照料、医疗健康、精神文化需求日益凸显,养老服务供给相对不足,给社会和家庭带来一系列问题和挑战。
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向繁华舒适、现代一流省会城市目标迈进的重要内容,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部分,是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体系,有利于促进家庭和代际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解决我市人口老龄化发展与养老服务产品供给不足的突出矛盾,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增加社会就业岗位。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识再提高,行动要自觉,重点再落实”,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加快发展。
二、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多元投入、市场运作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提供养老服务。
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专业化、标准化建设,做大做强养老服务业,打造新型现代服务业,进一步提升全市养老服务水平。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底,基本建立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服务方式多元化、投资主体多样化、居家养老普及化、服务队伍专业化,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总数达到老年人口的3%以上,基本实现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全覆盖。
(三)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加强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统筹规划,加大公共财政投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养老服务发展模式、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
二是坚持统筹规划与资源整合相结合的原则。
科学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按照宜改则改、宜建则建的思路,最大限度整合优化各类资源,统筹城乡养老事业发展,逐步建立布局合理、种类齐全、功能完备的养老服务格局。
三是坚持突出重点与适度普惠相结合的原则。
重点做好对五保、“三无”、空巢、优抚、低收入、残疾失能、留守等困难老年群体的养老服务,在此基础上,将服务范围延伸至广大老年人,满足各类老年群体的养老需求,推动我市养老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四是坚持建管并重和规范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标准体系和规章制度,推进养老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促进各类服务机构发展上水平、上台阶。
三、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推进示范性养老机构建设。
“十二五”期间,市政府投资建设一所示范性老年公寓,并利用政府存量土地引资建设一个以上大型养老社区。
各县(市)、区应引入社会力量,或者利用“多院合一”建设契机,采取新建、改扩建等方式,整合现有闲置资源,在2014年前至少建成一所床位数在200张以上的示范性养老机构,到“十二五”末,全市新增示范性养老机构床位数6400张以上。
(二)推进民政事业服务中心和区域性敬老院建设。
充分利用现有供养服务机构和可以整合的土地、资产,通过置换、新建、改扩建等形式进行有效整合。
到2012年6月底,每个县(市)各建成一所“多院合一”的民政事业服务中心。
按照五保集中供养要求,“十二五”期间,确保集中供养能力在70%以上。
大力推进区域性敬老院建设,加快乡村敬老院整合步伐,按照任务要求在2014年底全部完工入住,全部实行县建县管。
拓展民政事业服务中心和区域性敬老院服务功能,实行“院户挂钩”的方式,对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护、生活照料等服务。
(三)推进街道(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为老服务站建设。
严格落实《石家庄市2011-2015年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结合城乡社区和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完善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新建住宅小区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用房。
老旧社区要通过新建、改扩建、整合闲置资源以及购买、租借等方式解决养老服务设施。
到2015年,每个街道(乡镇)要建成一所床位数不少于30张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每个社区要建成一所为老服务站。
(四)推进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
利用闲置校舍、厂房等房产资源,坚持自治、自愿、自保、自助原则,建设以“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互助幸福院。
到2014年,全市农村互助幸福院实现基本覆盖。
(五)加快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税费优惠、资金补助等扶持政策,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机构,满足老年人机构养老服务需求。
到“十二五”末,全市新增民办养老床位不低于12600张。
(六)建立健全市、县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依托示范性养老服务机构或构建相应的养老服务平台,建立具有组织、指导、服务、培训等功能的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强化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的行业管理和指导。
到2015年,市级建成石家庄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每个县(市)、区都要建成县级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七)加快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
建立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养老服务信息网络。
依托信息网络平台,整合专业养老服务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社会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等,优化养老服务资源配置,提高服务效率。
推广“一键通”、为老服务热线、12349社区服务热线等呼叫信息服务项目,为居家养老提供便捷、周到的服务。
2011年底为老服务信息系统要覆盖市内区及组团(县)市,2012年底覆盖到全市。
(八)强化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开发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岗位,吸纳高素质社会工作人才参与养老服务。
加强各类养老机构管理人员、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到2012年6月前,养老机构护理员全部持证上岗。
积极开发社区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引导大中专毕业生、零就业家庭人员、城乡低保人员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养老服务。
动员、组织和扶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养老服务,大力发展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探索建立义工服务时间储备、邻里互助等服务机制。
采取加强监管和政策、资金扶持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养老服务。
四、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建立健全党政主导、养老服务工作机构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
从今年开始,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列入
市委、市政府对各级各有关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市、县要成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规划、指导、协调、扶持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列入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及时办理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财政部门要逐步建立符合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需要的公共财政投入增长机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
卫生部门要积极探索医养结合的新路子,不断拓展社区养老卫生服务范围。
规划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养老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公共设施建设规划,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养老机构设施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规划部门要把老年人福利设施纳入公共设施统一规划。
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养老机构消防设施的安全检查,督导整改火灾隐患。
大中专院校和科研机构要针对人口老龄化趋势,积极开展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调研,为政府决策和完善为老服务提供理论、信息和技术支持。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部门要积极倡导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风尚。
新闻媒体要加大敬老、爱老、助老先进典型及公益广告的宣传力度。
(二)完善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的扶持政策。
优先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对各类投资主体新建、改建、扩建的养老服务项目和养老服务设施,要优先予以立项;对养老机构建设运营税费实行减免,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自用房屋、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水、电、暖、燃气管线(管道)工程和用水、用电、用气(管道燃气)、取暖、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费用,按居民收费标准或服务价格执行。
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开展社会化医疗卫生服务,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可纳入城乡医疗保障定点治疗单位范围。
(三)加大养老经费投入力度。
建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财政投入机制,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大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投入力度。
市级对县级民政事业服务中心按每张床位给予4000元补助;对新建和改扩建的区域性敬老院按每张床位分别给予10000元、6000元补助;对市内五区及矿区新建的示范性养老机构按每张床位分别给予5000元、4000元补助;对市区的街道(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为老服务站每所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补助;对示范性的农村互助幸福院每所给予2000元补助;对各类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对新建的民办养老机构按每张床位市内区给予5000元、县(市)及矿区给予4000元补助,并给予每个运营床位每月100元的运营补贴;对租赁开办的养老机构给予每个运营床位每月150元的运营补贴;对90岁至99岁老人每人每月给予50元高龄津贴。
支持资金按市和县(市)、区各50%的比例分担。
市级资金对于扩权县(市)及省财政直管县(市)在民政事业服务中心、区域性敬老院、民办养老机构的补助方面,按市管县标准的三分之一予以补助。
每个街道(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每年运营经费不低于1万元、社区为老服务站不低于5000元,由各县(市)、区负担。
具体资金补助办法由市民政局与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协调配合,推动养老服务事业规范发展。
一是健全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组织监管体系。
研究制定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准入制度,规范养老服务组织的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养老服务机构、服务组织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二是建立政府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绩效评估体系。
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专项资金的落实和使用、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组织的服务技能和服务质量等进行评估、审查,对工作力度大、成效明显的予以奖励,优先扶持。
三是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成立养老行业相关协会,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加强行业规范与指导,提升行业监管和服务水平。
附件2 石家庄市2011-2015年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为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快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满足农村养老需求,制定本方案。
一、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基本内容
农村养老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县城驻地的民政事业服务中心、跨乡镇的区域性敬老院、各乡镇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各村的农村互助幸福院。
县级民政事业服务中心是指由政府兴办,以敬老院、福利院、光荣院为基础,集优抚医院、救助站、军休所等为一体的,具有“多院合一”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
新建的民政事业服务中心,应将县级示范性老年公寓列入建设内容。
区域性敬老院是指县级政府建设的具有一定规模、辐射一定区域、为农村五保对象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养老机构。
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是指以收养社会失能老人为主的农村养老服务机构。
根据实际情况可与区域性敬老院一并建设,也可以由乡镇敬老院改建。
农村互助幸福院是指利用农村闲置房产资源建设的,以“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为主要模式的农村互助式养老服务场所。
二、目标任务
“十二五”期间,基本建成以民政事业服务中心、区域性敬老院、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为主体,以农村互助幸福院和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为补充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体系,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总数达到老年人口的3%,五保老人集中供养能力在70%以上。
(一)民政事业服务中心。
到2012年6月底,每个县(市)都要建成一所“多院合一”模式的民政事业服务中心,年底实现入住,入住率达到省厅要求。
(二)区域性敬老院。
到2014年底,采取新建或对现有的乡村敬老院进行改扩建,建成县建县管的区域性敬老院43所左右。
(三)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
到2015年底,每个乡镇至少建设一所床位30张以上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
(四)农村互助幸福院。
到2014年底,全市农村互助幸福院实现基本覆盖。
(五)县级示范性老年公寓。
到2014年,每个县(市)、区均应采取公办或者引入社会资源建设一所床位200张以上的示范性老年公寓。
三、工作要求
(一)做好项目规划。
各县(市)、区要在对辖区农村五保、优抚、“三无”和其他社会服务对象供养状况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整合资源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的总体规划和建设方案。
(二)加强建设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数量和规模,落实建设资金。
要设立专项资金账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确保项目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合法规范、及时到位。
2011年至2015年省、市财政将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民政事业服务中心、区域性敬老院、示范性养老机构和农村互助幸福院给予支持。
(三)严格时限要求。
民政事业服务中心必须按照省政府要求,2011年开工建设,2012年6月底前全部竣工,并投入使用;区域性敬老院、示范性老年公寓、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农村幸福院等要严格落实年度建设规划,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建设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