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验笔录(勘验物证和现场用)——(民事诉讼,笔录)
勘查笔录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勘查笔录是指在侦查、审判等司法活动中,侦查人员、审判人员对现场、物证、证人等进行勘查、检验、鉴定等过程中所作的记录。
勘查笔录是司法活动中的重要证据,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勘查笔录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勘查笔录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讯问笔录应当由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签名或者盖章。
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勘验、检查、鉴定,对物证、书证进行鉴定,对现场进行勘查,对证人进行询问,对被害人进行询问,对侦查活动进行记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四)对有关场所、物品进行勘查、检验、鉴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四)对有关场所、物品进行勘查、检验、鉴定;……”三、勘查笔录的种类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是指在侦查、审判等司法活动中,侦查人员、审判人员对犯罪现场进行勘查所作的记录。
2.物证检验笔录物证检验笔录是指在侦查、审判等司法活动中,侦查人员、审判人员对物证进行检验所作的记录。
3.证人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是指在侦查、审判等司法活动中,侦查人员、审判人员对证人进行询问所作的记录。
4.被害人询问笔录被害人询问笔录是指在侦查、审判等司法活动中,侦查人员、审判人员对被害人进行询问所作的记录。
5.鉴定意见笔录鉴定意见笔录是指在侦查、审判等司法活动中,侦查人员、审判人员对鉴定意见进行记录所作的记录。
四、勘查笔录的制作要求1.真实、客观、全面勘查笔录应当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勘查、检验、鉴定等活动的全过程,不得隐瞒、歪曲、伪造。
现场笔录与勘验笔录区别是什么

现场笔录与勘验笔录区别是什么
勘验笔录是指法院的审判⼈员或者⾏政机关的⼯作⼈员主持对具体⾏政⾏为认定的事实所依据的现场进⾏勘察、检验所作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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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笔录与勘验笔录区别是什么
在诉讼过程中,现场笔录作为被诉具体⾏政⾏为的证据,由被告提供给法院。
⾏政诉讼法第三⼗三条把勘验笔录与现场笔录并举,规定为⼀类证据形式。
但事实上,⼆者还是有区别的:
(1)⼆者的制作主体不同。
勘验笔录是由⾏政机关⼯作⼈员或法院审判⼈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只能由⾏政机关制作。
(2)⼆者所反映的事实不同。
勘验笔录是在⾏政程序和诉讼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和现场进⾏勘查、检测、测量、拍照、绘图后所作的笔录,所反映的多是表述的客观情况,⽽且⼀般是案件发⽣以后进⾏的;⽽现场笔录则是对⾏政机关执法现场当时的情况所作的记录。
⼀般是动态的事实,所反映的是制作笔录当时的情况。
(3)⼆者制作的时间阶段不同。
勘验笔录是在⾏政诉讼过程中制作的;⽽现场笔录是在作出具体⾏政⾏为时制作的。
(4)⼆者包含的内容不尽相同。
现场笔录可以包含⾏政机关对违反⾏政法规当事⼈进⾏讯问的笔录,⽽勘验笔录不包括讯问当事⼈的笔录。
当事⼈对勘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重新勘验,是否准许由⼈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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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范文)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范文)沈公(刑)勘[2007]108号2007年11月01日07时25分,沈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值班室民警张利民同志接到沈阳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侯德峰同志的电话报告:沈阳市皇姑区丽源小区3号楼101号居民住宅内发生一起杀人案,请求派员勘查现场。
接到报警后,沈阳市公安局沙贵君副局长迅速组织刑侦支队的侦查人员和刑事技术人员驱车赶赴现场,并于07时40分到达现场。
现场已由先期到达现场的园路派出所民警杨中国等同志划定保护的范围、设置警戒带进行警戒加以保护,现场无人员进入。
现场勘查人员临场后,首先了解了现场的初步情况。
据报案人黄琴(女,47岁,住沈阳市皇姑区丽源小区3号楼101号居民住宅)介绍:2006年11月06日晚上,黄琴去其妹妹黄健家并留宿。
2006年11月01日07日07时20分,黄琴回到自己家中,发现其女儿刘玉娟(21岁,高中文化,沈阳蓝天幼儿教师)及女婿张晓光(23岁,高中文化,沈阳红光皮革厂工人)被杀于屋里,于是拨打“110”报案。
听取了现场情况介绍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立即由侦查人员陈济鹏、郑岩组成现场访问组,由痕迹人员赵民和张利民、照相人员谭卫平和刘娇、法医关鹏和杜涛等组成现场勘验检查组,由派出所的民警杨中国等人员组成现场保护组,巡视现场、确定勘验计划,开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
同时,邀请沈阳市丽源小区的工作人员李永涛(男,32岁,住丽源小区6号楼)、社区主任李彪(男,37岁,住丽源小区7号楼)两名人员作为现场勘验检查的见证人。
现场勘验检查于2006年11月01日08时00分开始,至2006年11月01日12时00分结束。
现场地点:沈阳市皇姑区博文街2号丽源小区3号楼101号居民住宅。
天气情况:温度-10℃;相对湿度40%;风向西北,3级;晴。
勘验检查前现场的条件:原始现场。
现场勘验检查利用的光线:自然光、碘钨灯光、多波段光源。
现场勘验检查指挥由沈阳市公安局沙贵君副局长担任。
现场勘验笔录范文

文书示例XX 县公安局勘验笔录时间20xx年x月x日xx时xx分至20xx年X月x日xx时xx分地点 xx县xx路xx号xx大酒楼办案民警或者勘验、检查人姓名及工作单位张XX、徐XX XX 县公安局XX派出所检查或者辨认对象当事人/辨认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见证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事由和目的调查 xx案财产损失情况过程和结果20xx年x月x日xx时,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接到xx大酒楼经理的报案,称其酒店被闹事者打砸。
接报后,民警张xx 和徐xx于xx时xx分赶到位于xx路xx号的现场。
xx大酒楼经理李xx首先介绍了事情经过(详见询问笔录)。
晚上xx时xx分,两名醉酒的顾客在酒店里打起架来,经理上前制止,他们反而迁怒于酒店,用酒瓶打碎了玻璃,还掀翻了桌子。
两名肇事者因互相斗殴受伤,已被送往医院。
xx大酒楼紧靠xx路大街,有上下两层,民警赶到现场时酒店秩序比较正常,其他客人正常用餐。
一楼内侧左边的窗户玻璃破碎;靠窗的一张桌子被掀翻,一条椅子腿已折断,地上有一些碎玻璃和破碎的碗片,x x牌啤酒酒瓶1只,酒、饭洒满了地面,一位女客人的裙子被饭汁染上污渍;现场遗落1个黑色钱包,钱包内装有身份证和工作证各1张,人民币400元。
现场经认真搜查后,未发现其他物证。
现场勘查于XX时XX分结束。
清理了受损物品,共有玻璃1面,椅子1把,碗8只;提取了现场遗留的酒瓶和钱包以及包内所有物品。
拍摄现场照片8张,绘制现场图2份。
办案民警或者勘验、检查人张xx 徐xx 20xx年x月x日当事人、辨认人或者见证人李xx 20xx年x月x日勘验笔录制作须知勘验笔录,是对违法行为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时使用的文书。
根据《修改决定》,勘验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勘验笔录的,不再制作现场笔录。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1条第1款规定,对于违法行为案发现场,必要时应当进行勘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判断案件性质,确定调查方向和范围。
法律规定证据证明力大小(3篇)

第1篇一、引言证据是法律诉讼中的基石,是法官判断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判的重要依据。
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定和规范。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出发,对证据证明力的大小进行深入研究。
二、证据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分为以下几种:1. 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
2.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
3.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4.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5. 法医鉴定意见:是指法医对案件事实所进行的鉴定意见。
6. 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勘验、检查人员在勘验、检查过程中所作的记录。
7.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数据等方式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
三、证据证明力的大小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1. 证据的关联性: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直接关联,才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
与案件事实无关的证据,其证明力为零。
2. 证据的客观性:证据必须真实、客观,能够反映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
虚假、伪造的证据,其证明力为零。
3. 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符合证据收集、审查、使用等程序。
非法取得的证据,其证明力为零。
4. 证据的充分性:证据必须充分、确实,能够使法官对案件事实形成确信。
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其证明力降低。
5. 证据的可靠性:证据必须具有可靠性,能够使法官对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产生确信。
可靠性低的证据,其证明力降低。
6. 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比较:在多个证据中,法官应当根据证据的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充分性、可靠性和证明力大小进行比较,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大小。
勘验笔录模板范文(勘验物证和现场用)

勘验笔录(勘验物证和现场用)勘验笔录(××××)……民×……号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勘验对象:……(写明勘验的现场或物证)勘验人:……(写明姓名、所在法院和职务)在场人:×××(写明到场的当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等基本信息,上述人员拒不到场的,记录在案)被邀参加人:×××(写明邀请的当地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姓名等基本信息)记录人:×××(写明姓名、所在法院和职务)勘验经过:……。
勘验情况和结果:……。
(以下无正文)勘验人(签名或者盖章)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说明】1.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勘验物证和现场记录用。
2.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3.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4.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八十条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分析民事刑事行政诉讼证据种类的规定指出异同点并谈谈对三大诉讼特点的理解
分析民事刑事行政诉讼证据种类的规定指出异同点并谈谈对三大诉讼特点的理解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三大主要诉讼类别。
在这三类诉讼中,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能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明确事实,确保司法公正。
下面将对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的证据种类的规定进行分析,并指出它们的异同点。
1.民事诉讼证据种类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种类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种类主要包括:(1)书证:包括书面文件、合同、账簿等;(2)物证:包括物品、标本、场所等;(3)视听资料:包括录像、录音、电子数据等;(4)证人证言:包括当事人、亲属、附近居民等的证言;(5)鉴定意见:包括技术鉴定意见、专家意见等;(6)勘验笔录:包括现场勘验笔录、车辆勘验笔录等;(7)认证书据:包括公证书、认证书等。
2.刑事诉讼证据种类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种类也进行了具体规定。
根据该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种类主要包括:(1)口供:包括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等;(2)书证:包括合同、票据、结案文书等;(3)物证:包括作案工具、赃款赃物等;(5)鉴定意见:包括技术鉴定意见、法医鉴定意见等;(6)证人证言:包括被害人、目击者等的证言;(7)辨认笔录:包括人物辨认、物品辨认等;(8)侦查机关的调查笔录:包括询问笔录、视听记录等。
3.行政诉讼证据种类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中的证据种类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的规定,行政诉讼中的证据种类主要包括:(1)书证:包括公文、合同、协议等;(2)物证:包括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3)视听资料:包括录像、录音等;(4)鉴定意见:包括技术鉴定意见、专家意见等;(5)证人证言:包括当事人、目击者等的证言;(6)勘验笔录:包括现场勘验笔录、车辆勘验笔录等;(7)抽样调查报告:包括问卷调查报告、抽样调查报告等;(8)监察机关的调查笔录:包括询问笔录、视听记录等。
勘验笔录_属于实物证据
勘验笔录_属于实物证据勘验笔录_属于实物证据 11、是实物证据。
勘验、2.勘验笔录是侦查人员在勘验、检查过程中所看到的客观情况的客观记录,而不是侦查人员的陈述。
因此,勘验、检查笔录也属于物证。
3、法律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勘验前将勘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不参加的,不影响勘验进行。
当事人可以就检查事项向人民法院作出解释和说明,并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注意检查中的重要事项。
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过程和结果,由勘验人和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现场图的绘制,应注明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和身份。
二、人民法院对现场进行勘验的情况规定1.在民事诉讼中,有些有争议的物品不能移动或携带到人民法院,而这些物品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人民法院需要对这些物品进行勘验。
比如宅基地纠纷就需要测量。
在民事诉讼中,勘验是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重要方法。
2、人民法院勘验时,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人代表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到场,以便他们了解勘验情况,保护其合法权利。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的勘验工作。
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勘验现场进行保护,并配合人民法院完成勘验任务。
当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法人代表或者有关组织的负责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勘验工作的进行。
3、勘验人进行勘验,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以表明勘验人的身份和具体执行的勘验任务;同时,应当邀请勘验地的基层组织或者有关单位派员参加。
比如邀请当事人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所在单位、派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派人参加,以利勘验工作顺利进行。
4.人民法院进行勘验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测量,并将测量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询问人、当事人和邀请参加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
作为证据,勘验笔录应当在开庭时当庭宣读。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简易程序)检查(勘验)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日时分检查(勘验)地点:检查(勘验)内容:一、被检查对象基本情况□被检查(勘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现场负责人姓名(可选):在场人姓名(可选):身份证号码:工作岗位:□被检查(勘验)人姓名:性别:职业: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住址:邮编:二、告知事项问:你好!我们是的执法人员、,执法证号分别是、,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出示执法证件),请你确认。
请配合我单位开展检查(勘验),并如实回答有关问题。
如果你认为我们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从而影响到本案的公正办理,可以申请我们回避,你是否申请回避?三、检查(勘验)有关情况四、询问内容(可选)问:答:五、告知权利问:你(单位)违反了《××法》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
答:被检查(勘验)人(现场负责人)应应逐页签字确认(以下是笔录尾页)被检查(勘验)人(现场负责人)阅核后签注“上述笔录内容,记录属实。
”被检查(勘验)人(现场负责人):签名或盖章、日期(拒绝签字的,注明拒签事由)在场人(可选):签名或盖章、日期见证人(可选):签名或盖章、日期检查(勘验)人:签名、日期签名、日期记录人:签名、日期第页共页附件(可选): 1.涉案物品清单2.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附件1涉案物品清单附件2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当事人或见证人意见:签名及日期。
勘查笔录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勘验笔录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对案件中的某些事实、证据进行实地勘查、检验、鉴定或者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进行审查、核实,以记录和固定相关事实、证据的一种法定文书。
勘验笔录是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之一,对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侦查、起诉、审判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进行勘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自行勘验、检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全面审查证据。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三、勘验笔录的种类1.实地勘验笔录:指对案件现场、物证等进行实地勘查、检验的笔录。
2.检验笔录:指对案件中的物品、痕迹等进行检验的笔录。
3.鉴定笔录:指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笔录。
4.询问笔录:指对当事人、证人等进行询问的笔录。
四、勘验笔录的制作要求1.制作主体:勘验笔录由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相关人员制作。
2.制作程序:勘验笔录的制作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询问等环节。
3.制作内容:勘验笔录应当详细记录勘查、检验、鉴定、询问等过程中的事实、证据,包括时间、地点、当事人、证人、物品、痕迹等。
4.制作格式:勘验笔录应当采用规范的格式,包括标题、正文、落款等部分。
5.制作要求:(1)真实、准确:勘验笔录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勘查、检验、鉴定、询问等过程中的事实、证据。
(2)客观、全面:勘验笔录应当客观、全面地记录勘查、检验、鉴定、询问等过程中的事实、证据。
(3)规范、统一:勘验笔录的制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格式应当规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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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勘验笔录
(____)____民____号
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至____时____分
地点:____
勘验对象:____(写明劫验的现场或物证)
勘验人:____(写明姓名、所在法院和职务》
在场人:____(写明到场的当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等基本信息,上述人员拒不到场的,记录在案)
被邀参加人:____(写明邀请的当地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姓名等基本信息)
记录人:____(写明姓名、所在法院和职务)
勘验经过,____。
勘脸情况和结果:____。
(以下无正文)
勘验人(签名或者盖章)
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勘验物证和现场记录用。
2.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3.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4.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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