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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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业务讲解6(定稿 删减版 )

机构编制业务讲解6(定稿 删减版 )

三、行政体制改革工作简介
• 改革改什么:政治体制、经济体制、行政体制、 文化体制、司法体制、科技体制、教育体制…… • 改革服务于发展。
政治体制改革
经济体制改革
行政体制改革 文化体制改革 教育体制改革
科技体制改革 卫生体制改革 ……
•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 因为行政管理体制既关系到经济体制改革、 又连接政治体制改革,处于中心环节,可 以把全面改革带动起来。 • 为什么机构编制部门逆势独立(2009年独 立),控编形势的需要,改革形势的需要。
(2)设定规则
• 《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行政 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 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 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 更规格、名称以及内设机构之间职责的调整,除另有规定 的外,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事业单位编制的核定:
事 业 编 制
各级自定,上级对下级进行监督,对总量和 结构实行调控。 只能用于事业单位,不得用于党政机关,不 得与行政编制混用。 广东分为行政类(行政类事业单位由省编委 审批)、公益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公 益三类)、经营服务类。
3、领导职数
• (1)概念: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关、事业单位领导 职务的名称、级别和数量。 • (2)核定的标准: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县乡镇机构改革实施 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1〕6号)规定,县级党委、 人大、政府、政协不设正、副秘书长,设办公室正、副主 任;县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及人大、政协工作机构领导 职数按1正2副配备,个别综合部门可增设1名职数。

事业单位概念和分类

事业单位概念和分类

事业单位概念和分类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地方政府或其它行政机关成立的、以公共或社会利益为宗旨、经营盈余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法人单位。

事业单位以其缺乏营利性质,服务社会的稳定性、长期性、公共性、安全性等特点,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支持。

而这些特点也为事业单位的分类提供了基础。

一、事业单位的分类1.政府机关类政府机关类的事业单位,是政府机关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开展各项社会管理活动所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监狱等。

2.社会福利类社会福利类事业单位,是以服务社会、提高社会福利水平为目的,为供养老、救助孤寡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开展殡葬服务等社会公益事业所设立的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养老院、福利院、托幼机构等。

3.文化教育类文化教育类事业单位,是以传承文化、提升社会文化水平、培养人才为目的,为提供学历、技能培训、开展文化艺术活动等社会公益事业所设立的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学校、图书馆、博物馆、文化艺术团体等。

4.科研类科研类事业单位,是为了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科技创新领域所设立的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等。

5.医疗卫生类医疗卫生类事业单位,是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医疗卫生水平所设立的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医院、卫生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

二、事业单位的优劣势1.优势(1)稳定性强。

由于事业单位以公共利益为宗旨,政府支持力度大,因此其经营稳定,不易受市场波动影响。

(2)待遇相对优越。

事业单位的福利待遇相对较高,例如缴纳的社会保险比企业少,月薪也比企业高。

(3)公共性强。

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是为公共利益服务,一般情况下不会过度追求利润,这也意味着事业单位的服务对象大多是广大群众。

(4)服务对象的社会需求性强。

事业单位以服务群众为宗旨,所服务的对象主要是社会公众,服务内容始终围绕市民的需求展开。

2.劣势(1)管理模式陈旧。

事业单位的管理模式多陈旧、僵化,缺乏独立性、效率性和竞争性,制约其发展。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政策解读.ppt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政策解读.ppt

一、事业单位改革的基本问题
(一)我国事业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政事不分。
事业单位隶属于政府部门,政事边界不清,功能定位不明,政府 对事业单位管理既存在“越位”又有“缺位”问题,对行业发展规划、 政策标准、行为规范的宏观管理不足,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落实不够, 公共服务效率不高。
二是管办不分。
政府主管部门通过举办事业单位直接提供公益服务,并实行监督 管理,既履行社会管理职责,又履行出资人职责,造成“管”、“办” 的职责不明确;主管部门专注于直属事业单位的管理,对全社会、全 行业事业单位提供公平服务的关注不够,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
机构126万个、人员3100万+900万 财政支出超30%、第二大社会法人
分类:
功能分类法:行政执法类(6-7%);社会公益类 (80%);生产经营类(13-14%)。 经费分类法:全额拨款类(65%);差额拨款类 (20%);自收自支类(15%)。 行业分类法:教育;卫生;农业;城市公用;文化; 交通;科研;机关后勤;其他。 隶属分类法:中央所属;省市所属;地市所属;县市 所属;乡镇所属。 性质分类法:国有事业单位;非国有事业单位(民 非)。 岗位和级别分类法:管理岗位(从正部到副股共10 级)、专技岗位(1至13级)、工勤技能岗位5级。
(2)公益二类
提供公益服务并可部分实现有市场配置资源 的事业单位,划入公益二类,如普通高等教育、 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 这类单位由财政给予不同程度投入,同时鼓 励社会力量投入;提供公益服务取得的服务性收 入,符合条件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依法 取得的经营性收入,纳入单位的预算管理,主要 用于公益事业发展,并依法纳税。
三是投入不均衡。
各级政府投入责任不明确,公益事业投入方式单一, 对公益事业的投入存在地区和城乡分布不均衡,同时, 对投入效益监督不够,难以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益。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课后练习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课后练习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课后练习判断题:1、党的机关和人大、政协机关资产由财政部与其共同管理。

[题号:Qhx]A、对B、错正确答案:A题目解析:党的机关和人大、政协机关资产由财政部与其共同管理,国家垂直管理部门、中央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资产、党的机关和人大、政协所属事业单位资产由财政部负责综合管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管局)负责管理国务院系统中央部门机关和机关服务中心资产。

2、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其相关职能、机构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能和机构进行剥离、整合过程中,涉及资产划转的,在资产清查等相关基础工作完成后,由划出方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题号:Qhx]A、对B、错正确答案:B题目解析: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其相关职能、机构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能和机构进行剥离、整合过程中,涉及资产划转的,在资产清查等相关基础工作完成后,由划出、划入双方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由划出单位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办理资产无偿划转手续。

划转后,其资产要区分不同性质,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3、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和批准。

[题号:Qhx]A、对B、错正确答案:B题目解析: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企分开"的原则,与所办企业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产权关系,加强和规范对所办企业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所办企业的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实施。

4、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原则上要与其所办企业进行资源整合,涉及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后实施。

[题号:Qhx]A、对B、错正确答案:A5、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改革中涉及有偿转让的资产要通过拍卖等规范的产权交易方式公开处置。

[题号:Qhx]A、对B、错正确答案:B题目解析:建立国有资产公开处置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操作,公开交易。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11]37号之6)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11]37号之6)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确保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制定本规定。

一、财务、资产关系变更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下简称转制单位),应当制定转制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2.转制单位与原主管部门脱钩的,由财政部门履行财务监管职责,其国有资产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

3.转制单位财务隶属关系需要划转的,由划出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商划入方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确定;涉及预算指标划转的,按照有关预算管理程序办理。

二、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和工商登记4.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由主管部门或转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其中,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参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查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发〔2003〕7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5.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要在转制方案批准后6个月内完成。

资产清查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6.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批复。

其中,对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的有关规定审核皮肤;对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参照《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复,其中涉及资产损失的,按照《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国企〔2003〕233号)确认。

7.完成资产清查后,转制单位要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各项资产、负债重新分类建账,并由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

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之2)

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之2)

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精神,现就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原则要求按照政事分开原则,准确界定事业单位职能,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整合设置机构,促进政府组织结构优化;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严格认定标准和范围,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按照积极稳妥原则,循序渐进,分步实施改革。

二、主要任务(一)明确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认定标准和依据。

承担行政职能是指事业单位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主要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

认定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依据。

(二)规范和调整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

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取消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

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自行调节或社会中介机构自行解决的事项,政府不再干预;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或经济手段解决的问题不再使用行政手段;适宜事后监督的不再事前审批。

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

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其行政职能剥离并划归行政机构;对职能调整的事业单位,要重新明确职责、划定类别,对职责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

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的,要在精简的基础上综合设置。

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依照国家现行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政策规定实施管理。

(三)严格控制机构编制。

改革中涉及行政机构编制调整的,要严格控制,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不得突破现有行政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

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的通知

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的通知

中央编办、财政部、⼈⼒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分类⼯作的通知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配套⽂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要求,经中央编委领导批准,现就做好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分类⼯作通知如下:⼀、把科学划分类别作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的基础和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程,认真组织学习相关⽂件,深刻领会精神,准确把握要求。

⼆、严格执⾏政策。

要认真落实中发[2011]5号和国办发[2011]37号⽂件相关规定,严格按照社会功能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不以机构名称、经费形式、⼈员管理⽅式等作为分类依据。

要实事求是、严格把关,防⽌公益类向⾏政类“挤”、经营类向公益类“靠”,防⽌将社会功能、运⾏⽅式相同的事业单位划⼊不同类别。

三、统筹安排进度。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分类⼯作2013年上半年基本完成。

中央编办会同财政部、⼈⼒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成⽴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分类⼯作⼩组。

3⽉⾄5⽉,各部门就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意见与⼯作⼩组进⾏沟通协调,形成⼀致意见。

6⽉10⽇前,各部门将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意见报送中央编办。

6⽉底前,中央编办商财政部、⼈⼒资源社会保障部,涉及党群事业单位商中央组织部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

各部门要统筹安排,按时报送相关材料,以免影响事业单位改⾰进程以及与其他相关改⾰政策的衔接。

四、严肃⼯作纪律。

各部门要从⼤局出发,切实强化责任意识。

严禁借改⾰之机,擅⾃提⾼机构规格、突击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

严格财务管理,严禁转移、侵吞、挤占国有资产,防⽌国有资产流失。

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的责任。

五、加强组织领导。

事业单位分类涉及⾯⼴、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

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健全⼯作机制,配备专门⼒量,扎实开展⼯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

国有资产管理(试卷及参考答案)A

国有资产管理(试卷及参考答案)A

《国有资产管理》课程期末考试试卷(A卷)一、单选题(每小题2分,共16分)1、国务院国资委决定从()年(中央企业负责人第三任期)开始,在中央企业全面推行经济增加值考核。

A.2009B.2010C.2011D.20122.国家政治主权是拥有()的理论依据。

A.经营性资产B.非经营性资产C.资源性资产D.狭义国有资产3.财政部专门负责()管理。

A.国有资源B.行政事业国有资产C.国有土地 D.国有森林4.产权界定的基本原则是()。

A.谁占有、谁所有B.谁投资、谁所有C.谁经营、谁所有D.谁使用、谁所有5.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全国范围内的清产核资先后共进行过()。

A 四次B 五次C 六次D 七次6、()是当前我国专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

A.国家计委B.财政部C.经贸部D.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7.国家生产资料所有权是国家拥有()的理论依据。

A.经营性资产B.非经营性资产 C.资源性资产D.国有无形资产8.根据国办发〔2011〕37号的要求,()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A、财政部门B、事业单位主管部门C、国资委D、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二、多选题(每小题2分,共14分)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

A 国家划拨的资产B 按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C 接受捐赠的资产D 其他经法律确认的资产2、国有资产按其存在形态分类,可以分为()。

A 经营性国有资产B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C 有形资产D 无形资产3.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可以有效地促进充分就业,主要表现在()。

A 提高机器设备利用率B 促进就业C 促进解决结构性设备闲置D 促进解决结结构性失业问题4.国有资产又称国家所有者权益,它具体包括()。

A 资本金B 资本公积金C 盈余公积金D 未分配利润5.企业资产清查的范围包括()。

A 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B 长期投资C 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D 债权债务6.我国目前的财政收入形式主要有()。

A、税收B、国有资产收益C、财政信用D、其他收入7.认定为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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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之1)
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
合理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是事业单位改革的基础和重要内容。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精神,现就事业单位分类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要求
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以社会功能为依据,合理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坚持根据职责和特点,细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标准,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分类依据;坚持分类指导,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改革和管理。

二、类别划分
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一)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即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的事业单位。

认定行政职能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

这类事业单位逐步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

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即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

这类单位要逐
步转为企业或撤销。

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三)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

即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

改革后,只有这类单位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

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即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这类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即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这类单位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收益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划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类型时,对完全符合某一类型条件的,直接确定其类型;对基本符合某一类型条件的,经过相应调整后确定其类型;对兼有不同类型特征的事业单位,可按主要职责任务和发展方向确定其类型。

三、工作程序
(一)清理规范现有事业单位。

分类前,要对现有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实有人数、经费来源等情况全面调查摸底。

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原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事业单位,予以撤销;对布局结构不合理、
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近的事业单位,予以整合,并相应核减编制。

(二)制定分类方案。

各省(区、市)机构编制部门在听取行业管理部门和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意见的基础上,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等部门,结合实际研究细化分类标准,拟定分类目录,制定分类方案,并征求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报省级党委政府批准。

(三)组织实施分类。

各省(区、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分类,由直属事业单位提出初步意见,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省(区、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分类,由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机构编制部门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

各省(区、市)要将确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名单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省级以下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分类工作,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组织协调,分级实施。

中央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研究提出所属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经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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