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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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5.06•【字号】京交运出发[2013]107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交运出发〔2013〕107号2013年5月6日)各郊区县交通局,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交通执法大队,各出租汽车个体管理站,各出租汽车企业,各出租汽车调度运营商: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租汽车管理提高运营服务水平的意见》(京政发〔2013〕13号)有关要求,促进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发展,引导转变运营模式,提高市民乘坐出租汽车便利度,降低出租汽车空驶率,减轻出租汽车驾驶员劳动强度,降低道路交通流量,有效促进出租汽车行业节能减排,结合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当前发展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管理试行办法》,并同步开始动态考核工作。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领会,切实贯彻实施。

北京市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发展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的通知》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为使本市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发展符合城市交通现代化运营组织和管理要求,提高市民乘坐出租汽车便利度,降低出租汽车空驶率,减轻出租汽车驾驶员劳动强度,降低道路交通流量,有效促进出租汽车行业节能减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召服务是乘客通过电话、网络、手机等形式经过调度中心调派出租汽车满足用车需求的服务方式。

调度中心根据乘客用车需求和驾驶员业务应答情况,实行应答调派或指定调派。

电召服务分为即时叫车和预约叫车。

即时叫车指约车时间与用车时间间隔小于三十分钟;预约叫车指约车时间与用车时间间隔大于三十分钟且小于二十四小时。

电召服务违约分为驾驶员违约和乘客违约。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等十四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等十四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等十四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16.12.21•【字号】京交文〔2016〕216号•【施行日期】2016.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交文〔2016〕216号各有关单位: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16年12月21日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1.16•【字号】京交运发〔2017〕522号•【施行日期】2017.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交运发〔2017〕522 号各郊区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中心,各城区管理处、市船检所:依据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我们拟制了《北京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2017年11月16日北京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从业单位包括从事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和港口业务经营人。

本细则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应依法取得有关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或者通过考核的相关人员以及有关专职管理人员,主要包括水路运输(含辅助业)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和海务、机务等管理人员,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经营人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和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反映本市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失信行为信息等。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0.13•【字号】京交运发〔2016〕407号•【施行日期】2016.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办法》的通知京交运发〔2016〕407 号各郊区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中心、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局机关各处室、各汽车租赁企业:根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2 年第243号)和《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10 年第227 号)、《〈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结合近年来租赁小客车配置工作实际,现重新修订并印发《北京市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办法》,请认真执行。

附件:1.北京市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办法2.附件1-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2016年10月13日北京市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办法第一条根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租赁小客车,是指汽车租赁企业用于租赁经营的9 座(含)以下客车。

本办法所称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是指根据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规定,对租赁小客车新增数量进行限额控制,对汽车租赁企业增车需求实施指标额度管理。

第三条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遵循总量调控、扶优扶强、公正公开、无偿配置的原则,引导行业企业规模化经营、规范化管理和网络化服务。

租赁小客车新增车辆优先发展节能、环保、高效的新能源车辆,鼓励引导汽车租赁企业提供规模经营、自助租还、方便快捷的分时租赁服务。

第四条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根据本市交通发展规划、汽车租赁行业发展目标和全市小客车数量调控要求,统筹确定租赁小客车年度新增指标额度。

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租赁小客车年度新增指标额度, 采取公开招标或非招标综合评估的方式,进行指标分配。

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发展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发展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发展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3.02.21•【文号】交运发[2013]144号•【施行日期】2013.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发展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的通知(交运发[2013]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2012年12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要求在“十二五”期间,初步建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大力推广出租汽车电话约车服务,方便群众乘车,减少空驶。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规范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发展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的重要性电召服务是国外发达国家出租汽车行业普遍采用的服务方式。

发展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对转变出租汽车运营模式、方便乘客打车、提升服务质量、缓解交通拥堵、促进节能减排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转变出租汽车运营模式的重要途径。

目前,我国城市出租汽车运营模式主要以巡游为主,运营服务随机性、盲目性较强,增加了燃料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增大了运营成本,占用了道路资源,通过发展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引导出租汽车逐步转变以巡游为主的运营模式,能够减少车辆空驶和道路占用,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促进行业节能减排,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是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

通过发展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可以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方式,方便乘客乘坐出租汽车,缩短乘客户外候车时间,提供真正的“门到门”运输服务。

特别是,可以为出行有特殊困难的老、弱、病、残、孕乘客,以及在特殊时段、偏僻地区、恶劣天气出行的乘客提供及时、方便的出租汽车服务,使乘客出行更加方便,出行时间更有保障。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动车维修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动车维修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动车维修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9.09•【字号】京交运发〔2016〕365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动车维修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交运发〔2016〕365号各郊区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中心,各城近郊区管理处:现将《北京市机动车维修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2016年9月9日北京市机动车维修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规范机动车维修信息报送,促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诚信自律,保护机动车维修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效能,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5年第17号令)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维修信息,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维修信息报送,是指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设置的信息采集平台,将本企业的机动车维修信息按照规定的内容、格式及要求进行填报的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送的维修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四条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负责全市机动车维修信息报送的管理工作。

各郊区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中心和各城近郊区管理处(以下统称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信息报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和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送的维修信息保密,不得违法向他人提供涉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机动车维修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及维修车辆信息和维修从业人员的个人隐私信息等。

交办运〔2014〕137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促进手机软件召车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有序发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促进手机软件召车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有序发展的通知交办运〔2014〕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为适应手机软件召车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快速普及推广的新形势,维护出租汽车市场良好秩序,提升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广大乘客及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促进各类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协调有序发展发展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对转变出租汽车运营模式、方便乘客出行、提升服务质量、缓解交通拥堵、促进节能减排具有重要意义。

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包括人工电话召车、手机软件召车、网络约车等多种服务方式。

其中,手机软件召车能够为乘客提供高效便利出行服务,有利于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人工电话召车能够为不使用手机软件召车的乘客提供基本电召服务,可有效保障群众公平享有便利出行服务。

各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顶层规划设计,着力营造开放、公平、规范、有序的健康发展环境,积极鼓励支持各类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推动建立高品质、多形式的出租汽车服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享有均等化出行服务,为人民群众出行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

二、加快实现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共享各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快推动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与手机软件召车服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共享信息应当包括出租汽车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地理位置信息、空重车信息、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以及电召服务预约、派单、应答、服务和驾驶员服务质量评价等信息。

通过信息同步等技术手段,逐步实现对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的完整记录、及时跟踪和全过程监管。

三、严格驾驶员终端软件发放与使用管理各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驾驶员终端软件的发放与使用加强监督与管理,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防止利用手机召车软件进行非法营运。

发放驾驶员终端软件时,应当与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关信息进行比对,验证申请注册的驾驶员和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格后方可予以发放。

北京市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管理试行办法

《北京市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发展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的通知》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为使本市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发展符合城市交通现代化运营组织和管理要求,提高市民乘坐出租汽车便利度,降低出租汽车空驶率,减轻出租汽车驾驶员劳动强度,降低道路交通流量,有效促进出租汽车行业节能减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召服务是乘客通过电话、网络、手机等形式经过调度中心调派出租汽车满足用车需求的服务方式。

调度中心根据乘客用车需求和驾驶员业务应答情况,实行应答调派或指定调派。

电召服务分为即时叫车和预约叫车。

即时叫车指约车时间与用车时间间隔小于三十分钟;预约叫车指约车时间与用车时间间隔大于三十分钟且小于二十四小时。

电召服务违约分为驾驶员违约和乘客违约。

驾驶员违约指驾驶员执行调度中心电召服务任务时,未按乘客约车时间或地点接送乘客,且不提前告之调度中心的行为;乘客违约指乘客因故不乘坐预约车辆,且不提前告之调度中心或驾驶员取消约车订单的行为。

第三条提供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的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调度中心(凡使用出租汽车为客户提供用车服务的第三方运营服务商均属此范围)以及选择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的乘客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电召服务遵循统一管理、协调发展、公平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

建立统一特服号码的调度平台,推进联合电召服务,对调度中心实行备案监管,通过服务质量竞争优胜劣汰。

对电召服务质量好的,给予行业政策扶持和物质精神奖励;对电召服务质量低劣、响应不积极、服务投诉多的,给予行业扶持政策和评先奖优一票否决。

第五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调度中心的电召服务业务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管,检查电召服务管理制度、服务承诺管理措施、乘客投诉受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对电召服务质量低劣、管理措施不到位的经营者及调度中心依法进行监督查处。

交通委便民服务热线负责电召服务质量投诉的受理工作,交通执法部门负责电召服务投诉的查处,对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服务不规范的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调度中心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12月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12月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01.27
•【字号】京政法制发[2014]4号
•【施行日期】2014.0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12月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京政法制发〔201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有关部门法制机构:
现将2013年12月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印发公布。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1月27日2013年12月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8〕58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8〕58号为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信用管理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我部组织修订了《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8年5月14日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行业信用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出租汽车企业(含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划分第五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AA级、AAAA级、AAA级、AA级、A级和B级。

第六条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简称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企业管理指标:管理制度、驾驶员权益保障、信息化管理、服务质量信誉档案、驾驶员聘用、培训教育等情况;(二)安全运营指标:安全责任落实、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违法行为等情况;(三)运营服务指标:运营违规行为、车容车貌、驾驶员仪容和行为举止、服务评价、媒体曝光等情况;(四)社会责任指标:维护行业稳定情况;(五)加分项目: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社会公益、新能源车辆使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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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租汽车电
召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京交运出发[2013]107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3.05.06
【实施日期】2013.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

(京交运出发〔2013〕107号 2013年5月6日)
各郊区县交通局,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交通执法大队,各出租汽车个体管理站,各出租汽车企业,各出租汽车调度运营商: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租汽车管理提高运营服务水平的意见》(京政发〔2013〕13号)有关要求,促进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发展,引导转变运营模式,提高市民乘坐出租汽车便利度,降低出租汽车空驶率,减轻出租汽车驾驶员劳动强度,降低道路交通流量,有效促进出租汽车行业节能减排,结合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当前发展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管理试行
办法》,并同步开始动态考核工作。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领会,切实贯彻实施。

北京市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发展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的通知》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为使本市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发展符合城市交通现代化运营组织和管理要求,提高市民乘坐出租汽车便利度,降低出租汽车空驶率,减轻出租汽车驾驶员劳动强度,降低道路交通流量,有效促进出租汽车行业节能减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召服务是乘客通过电话、网络、手机等形式经过调度中心调派出租汽车满足用车需求的服务方式。

调度中心根据乘客用车需求和驾驶员业务应答情况,实行应答调派或指定调派。

电召服务分为即时叫车和预约叫车。

即时叫车指约车时间与用车时间间隔小于三十分钟;预约叫车指约车时间与用车时间间隔大于三十分钟且小于二十四小时。

电召服务违约分为驾驶员违约和乘客违约。

驾驶员违约指驾驶员执行调度中心电召服务任务时,未按乘客约车时间或地点接送乘客,且不提前告之调度中心的行为;乘客违约指乘客因故不乘坐预约车辆,且不提前告之调度中心或驾驶员取消约车订单的行为。

第三条提供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的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调度中心(凡使用出租汽车为客户提供用车服务的第三方运营服务商均属此范围)以及选择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的乘客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电召服务遵循统一管理、协调发展、公平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

建立统一特服号码的调度平台,推进联合电召服务,对调度中心实行备案监管,通过服务质量竞争优胜劣汰。

对电召服务质量好的,给予行业政策扶持和物质精神奖励;对电召服务质量低劣、响应不积极、服务投诉多的,给予行业扶持政策和评先奖优一票否决。

第五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调度中心的电召服务业务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管,检查电召服务管理制度、服务承诺管理措施、乘客投诉受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对电召服务质量低劣、管理措施不到位的经营者及调度中心依法进行监督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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