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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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
工作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公安厅
•【公布日期】2021.11.08
•【字号】闽公综〔2021〕275号
•【施行日期】2021.1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
正文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
定》的通知
闽公综〔2021〕275号
各设区市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省厅结合我省近年来工作实际,制定了《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

经2021年11月8日省公安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闽公综〔2017〕348号)同时废止。

接通知后,请即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宣传,及时调整窗口服务办理须知、服务
指南等,确保落地落实。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厅治安总队。

福建省公安厅
2021年11月8日。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一、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厦门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户籍登记1. 厦门市户籍登记的范围厦门市户籍登记包括本市户籍的建立、变更、迁移、注销等事项。

2. 申请户籍登记的条件申请户籍登记的个人应当具备合法稳定的居住地和有关身份证明文件,确保实名信息准确无误。

3. 户籍登记程序3.1 申请人应当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前往当地派出所户籍科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3.2 当地派出所户籍科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核实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并记录相关资料。

3.3 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户籍登记证明。

三、户籍变更1. 户籍变更的事由户籍变更包括个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基本信息变更,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户籍变更的程序2.1 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2 户籍所在派出所应当审核资料,如实反映变更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户籍变更手续。

四、户籍迁移1. 户籍迁移的条件户籍迁移指的是个人户籍从一个地区迁移到另一个地区,需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

2. 户籍迁移的程序2.1 申请人应当向原籍派出所提出户籍迁移申请,并提交目的地派出所同意迁移的证明。

2.2 原籍派出所应当将户籍材料交至目的地派出所,并协助申请人完成户籍迁移手续。

五、户籍注销1. 户籍注销的情形户籍注销是指个人户籍从户口簿中注销的情况,包括身份变更、死亡等。

2. 户籍注销的程序2.1 申请人家属或有关单位应当向户籍所在派出所提出户籍注销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2 派出所应当核实相关情况,如实记录注销信息,并告知家属或有关单位取得相应证明。

六、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变更,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施行。

以上为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相关事宜详见《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10.12•【字号】厦府办规〔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规〔2024〕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厦门市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已经第8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0月12日厦门市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拓展“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巩固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措施。

一、持续激发消费活力1.加快释放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效应。

落实好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用好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支持汽车以旧换新和置换更新、家电以旧换新、家装厨卫“焕新”、居家适老化改造、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落实国家“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尽快将真金白银优惠直达消费者,具体补贴条件、期限等情况以各领域实施细则为准。

研究将更多高质量消费品纳入以旧换新加力支持范围。

鼓励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降低乘用车贷款首付比例,合理确定汽车贷款期限、信贷额度。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住建局、文旅局、民政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厦门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2.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

厦门落户政策

厦门落户政策
一、应届高校毕业生落户要求。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就业创业的,可落户我市。 二、往届高校毕业生落户要求。往届高校毕业生在厦就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落户本市: 1.在厦合法稳定就业,年龄45周岁以下的本科学历毕业生; 2.连续在厦缴交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年龄35周岁以下的专科学历毕业生,其中落户思明区、湖里区应在思 明区、湖里区单位连续缴交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 三、技能人才落户要求。男性50周岁以下、女性40周岁以下,在厦连续缴保满1年的中级工或者在厦合法稳 定就业的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可落户本市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 拟落户思明区、湖里区的技能人才要求本人在思明区、湖里区拥有《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房屋用途为住 宅,所有权份额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1%)的房产。 四、参加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福建省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或我市A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技术能 手称号的,参加世界技能大赛获得地市级以上选拔赛奖项的,可参照技师或高级技师申请落户本市。
外来人员
外来人员
落户岛内: 本市社保连续缴满5年且持有暂住证/居住证满5年,在本市拥有所有权份额所占比例不低于51%的住宅房 产。 落户岛外: 本市社保连续缴满5年且持有暂住证/居住证满5年,在本市拥有所有权份额所占比例不低于51%的住宅房 产。
法规内容
法规内容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户籍迁移政策的通知》(厦府〔2018〕257号)规定,现就“放宽重点 群体落户限制”实施细则明确如下:
厦门落户政策
2018年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公安局印发的文件
01 学历落户
03 外来人员
目录
02 投靠落户 04 法规内容
基本信息
厦门的落户政策,即《重点群体来厦落户实施细则》。由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公安局印发, 《重点群体来厦落户实施细则》放宽了重点群体落户限制,实施期限: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厦门购房合同落户政策文件

厦门购房合同落户政策文件

厦门购房合同落户政策文件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购买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购房所在地区。

以下是厦门购房合同落户政策的具体内容:一、申请条件1. 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2. 岛内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含150平方米),岛外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含80平方米)的购房者。

二、申请对象购房合同落户申请人为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

申请人数不超过3人。

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未成年子女不能单独办理户口。

三、申请材料1. 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 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3.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 申请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5. 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等);6. 子女出生证明或户口簿;7.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流程1. 购房人向开发商领取购房合同;2. 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按照申请条件准备相关材料;3. 购房人向购房所在地区的公安户籍窗口提出申请;4. 公安户籍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5. 审核通过后,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五、注意事项1. 购房合同落户政策仅适用于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请购房人务必了解相关政策;2. 购房人应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如有虚假信息,一经发现,将取消落户资格;3. 购房人应在购房后及时申请落户,逾期将影响户口迁入手续的办理;4. 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综上所述,购买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并符合申请条件的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可按照本政策文件的要求申请将户口迁入购房所在地区。

购房合同落户政策的实施,旨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满足新市民的合理住房需求。

购房人在办理落户手续时,应认真了解相关政策,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户籍迁移政策的通知-厦府〔2018〕25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户籍迁移政策的通知-厦府〔2018〕25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户籍迁移政策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户籍迁移政策的通知厦府〔2018〕25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等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决策部署,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完善我市户籍迁移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㈠放宽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落户限制。

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所学专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普通高校专科学历毕业生、取得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核发的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者高等教育文凭且经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留学归国人员,与我市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营业执照后,可以按规定将户口迁入我市。

对上述规定,市人社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㈡我市高校和职业院校录取的学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院校学生集体户,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或按规定迁入我市。

二、放宽在我市居住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落户条件外来务工人员持有我市居住证(暂住证)连续满5周年、在我市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5周年且在本市拥有《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房屋用途为住宅,所有权份额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1%)的房产,可将户口迁入我市。

三、调整完善我市有关落户政策㈠调整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政策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取消被投靠子女属独生子女的限制。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2010]21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2010]21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6.09施行日期2010.08.01文号厦府[2010]214号主题类别户籍、身份证管理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2010〕2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二O一O年六月九日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照《规定》第五条规定,本市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以及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调入或人才引进的条件。

市有关主管部门对有关调入或人才引进的条件作出新规定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国家各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10人;省内外各地、市级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 7人。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国内大中型企业和相当于厅级以上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7人。

前款规定的办事处设立超过10年且正常运作的,迁入户口人数予以适当增加,但增加的人数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相应户口迁入人数。

申请入户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由市经济发展部门确认后,可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㈠具有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具有中级职称(含技师)或文化程度为大学(大专),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㈡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
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11.22
•【字号】厦府[2013]315号
•【施行日期】2013.1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厦府[2013]3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及时修改、废止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第107号令)、《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1号令)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72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截止2012年12月31日以厦门市人民政府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继续有效的692件规范性文件(含待修订的107件)、废止和失效的147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585件)
2.待修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07件)
3.废止和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47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2日附件1
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58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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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照《规定》第五条规定,本市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以及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调入或人才引进的条件。

市有关主管部门对有关调入或人才引进的条件作出新规定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国家各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10人;省内外各地、市级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7人。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国内大中型企业和相当于厅级以上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7人。

前款规定的办事处设立超过且正常运作的,迁入户口人数予以适当增加,但增加的人数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相应户口迁入人数。

申请入户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由市经济发展部门确认后,可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㈠具有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以上;具有中级职称(含技师)或文化程度为大学(大专),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以上;
㈡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第四条《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符合接收条件的毕业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和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普通中等以上院校毕业资格且符合本市当年度接收政策的毕业生。

第五条依照《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调入、录用、聘用或接收的人员及随迁家属,由用人单位(市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区属单位由区人事劳动保障或教育等部门,人事关系由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单位由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报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核准,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第六条依照《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留学人员、海外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凭市人事部门的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落户手续。

第七条依照《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就读于本市普通高中的外来学生户口迁移办法由市教育部门组织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依照《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外来人员户口迁入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㈠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连续满5年;
㈡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5年;
㈢有固定职业并签订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
㈣拥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所;
㈤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

外来人员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的,应当具备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连续满8年、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8年以及前款第三、四、五项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依照《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思明区、湖里区投资兴办企业,从起年实际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扣除地方各项附加费和减、免、退税款,下同),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的年实际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

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20万元以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

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投资兴办企业,从起年实际纳税额在15万元以上,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的
年实际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

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10万元以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

按照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企业骨干员工落户本市的,还应当拥有本市合法固定住所,在该企业服务满3年并已缴交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继续与该企业签订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

本市重点工业企业及经市发展改革部门认定的企业总部(营运中心)的骨干员工落户本市的,能够分期分批办理且不受拥有本市合法固定住所条件的限制。

第十条本市个人投资的企业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迁入投资人直系亲属及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

第十一条依照《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凭工商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企业基本信息和税务部门的纳税额确认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其落户地为企业注册所在地或申请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

第十二条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它外国人在本市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捐赠额每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分别凭市侨务部门、市台湾事务部门出具的捐赠认定书,可为其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国内亲属办理1人的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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