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2010〕190号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储备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

附件1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储备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标与依据】为规范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资金中物资储备领域市级储备粮储备费用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科学、高效,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发改规12019)2号)以及我市粮食储备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费用来源与专户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承储的市级储备粮(以下简称市级储备粮)的储备费用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发展改革委物资储备专项资金,并由市发展改革委及时拨付至市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第三条【轮换方式及储备费用总体原则】市级储备粮根据需要可以采取自主轮换或静态轮换。
市级储备粮储备费用原则上实行政府补贴定额包干制度,盈余自留,超支不补,其中采取静态轮换的市级储备粮部分储备费用可以实行据实给付。
第二章储备费用标准第四条【储备费用构成】市级储备粮储备费用包括资金占用费、仓库占用费、保管费、轮换费及价差四部分。
(一)资金占用费是指承储企业为完成储备任务而使用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的利息费用。
(二)仓库占用费是指承储企业为完成储备任务而使用自有或租用他人仓库的占用(或租赁)费用。
(三)保管费是指与储备粮日常管理相关的费用,包括人员费、仓库改造及信息系统建设费、检测费、保管损耗、粮食保险费和其他费用。
其中,人员费是指承储企业为落实储备任务所需的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年金等;仓库改造及信息系统建设费是指承储企业因承担粮食储备任务而支出的仓库改造、设备购置和信息化建设的折旧摊销费用及运维费用;检测费是指储备粮出入库和保管期间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测发生的费用;保管损耗是指储备粮保管期间发生的正常损耗;粮食保险费是指承储企业为在库储备粮购买保险的费用;其他费用包括水电费、消毒费、防化费等。
粮库管理制度

粮情、粮质检查制度一、粮情粮质检查(检测)严格按《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温、湿度检测。
包括粮温、仓温、气温、仓湿和大气湿度,每天至少巡测一次(定人、定时)。
保管员每周两次进仓检查粮情,不定期进仓随机设点抽测粮温.巡测、抽测结果做好记录。
对温度发生异常变化部位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风雨后要及时检查粮情,检查粮仓有无渗漏现象。
遇有暴风雨雪等恶劣天气,所有保管人员,必须立即回到粮库,坚守自己的岗位.三、水分检测。
结合测温点的布置,分层抽取样品(每层间隔不应大于2M),每层一份样品,不少于1㎏,测定粮食水分。
每季度测定一次.在季节转换时尤其是在夏秋和冬春季节转换时,随时抽样检查监测粮堆表层水分变化。
四、品质检测.参照水分检测的取样点,分层抽取混合样品,并随机抽取易受环境影响,品质易劣变部位的粮食样品。
检测期限为每年4月和10月抽样检测一次。
按照《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试行)》的规定,检测储粮品质.对储粮不符合“宜存”指标的粮食,应申请尽快轮换。
五、害虫检查。
散装粮每仓共取15个点,分上、下两层取样,每层不少于1kg,检查害虫。
装具器材按2%-5%比例抽样检查,以件计算害虫头数。
空仓,货物、铺垫物,按散装粮面选点办法设点检查,每点按平方米计算害虫头数,粮温低于15℃时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粮温在15—25℃时,10天内至少检查一次;粮温高于25℃时,7天内至少检查一次。
按各取样点分别计算害虫头数,并以严重的点代表全仓害虫密度。
做好检查记录。
粮食仓储管理制度一、粮食保管工作应认真执行“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防治原则,严格执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家储备粮油“一符、三专、四落实”的规定》等相关的文件操作规程。
全面做好各项仓储管理工作,确保存粮安全。
二、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四无粮仓”活动,不断提高“四无”质量,积极使用储粮新技术,进行科学保粮。
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2010〕190号)

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2010〕190号)核心提示:为加强中央储备粮管理,规范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扦样检验活动,推进质量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粮食局制定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粮食局【发布文号】国粮发〔2010〕190号【发布日期】 2010-12-02【生效日期】 2010-12-02【效力】【备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和判定工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在总结近年来粮油质量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粮食质量监管工作发展的新要求,修订和完善了《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国粮发〔2003〕158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储备粮管理,规范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扦样检验活动,推进质量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中央储备粮(包括中央储备油和国家临时存储油,下同)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工作由国家粮食局组织,必要时由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织。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配合做好质量检查工作。
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为检查扦样提供便利条件。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在地监管原则,将中央储备粮及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卫生安全状况列为日常监管内容。
第四条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的扦样检验工作,包括制定扦样检验方案,确定检验方式,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扦样检验任务等。
国家仓库粮食扦样方法

国家仓库粮食扦样方法国家仓库粮食扦样引言•国家仓库粮食扦样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环节之一,通过对粮食进行抽样检测,确保粮食质量达标,保障民众食品安全。
•下面将介绍一些关于国家仓库粮食扦样的方法,包括扦样工具、扦样位置、粮食扦样流程等。
扦样工具•扦样勺:用于取样的工具,通常由不锈钢制成,具有一定的容量,便于采集一定数量的粮食。
•扦样袋:用于装载采集的样品,扦样袋材质应符合食品级别标准,保证样品的卫生和安全。
•扦样桶:用于承装大量样品的容器,通常为塑料桶或不锈钢桶,容量较大。
扦样位置选择1.随机抽样–随机选择仓库中不同区域的货物进行扦样,保证样品的代表性和客观性。
–可使用随机数生成器确定扦样位置,确保样品选择的无偏性。
2.层抽样–将货物分成若干层次,分别从每层抽取样品,确保全面覆盖不同层次的货物。
–可以按不同高度或深度来划分层次,避免样品集中在某一部分。
3.定点抽样–针对特定区域的货物进行抽样,例如仓库入口处、临近通风设备的货物等。
–定点抽样可重点关注可能受影响的区域,确保及时发现问题。
粮食扦样流程1.准备阶段–确定扦样的货物种类、数量和扦样工具。
–检查扦样工具和袋的卫生情况,确保无异物和污染。
2.扦样操作–根据选择的扦样位置,使用扦样勺从货物表面取样。
–将样品倒入扦样袋,并封口,确保样品与外界隔绝。
3.标记和记录–为每个样品进行标记,包括仓库编号、货物编号和扦样时间等信息。
–记录样品的详细信息,如重量、外观等,以备后续分析使用。
4.样品保存–将样品存放在符合要求的条件下,如阴凉、通风、干燥的地方。
–根据不同类型的样品,选择合适的保存方式,防止污染和变质。
结论•通过合理选择扦样工具、扦样位置和遵循标准的操作流程,国家仓库粮食扦样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出粮食质量情况。
•粮食扦样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民众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保证抽样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扦样频率•扦样频率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一般来说,国家仓库粮食扦样应该具有较高的频率,以确保粮食质量的监测和控制。
粮油检验综合知识

粮油检验综合知识1、粮食定义:粮食作物的种子、果实、块根、块茎以及加工产品的统称。
《条例》中粮食的含义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2、原粮、成品粮和粮油副产品的定义:原粮亦称“自然粮”,一般指未经加工的粮食的统称,如稻谷、大麦、小麦、玉米、大豆等。
成品粮由原粮、油料经加工而成的符合一定标准的粮油制成品的统称,如面粉、大米、小米、玉米面、大豆油等。
粮油副产品是指粮食油料在加工过程中除成品以外的其他产品,如麦麸、花生饼、米糠等。
3、粮油标准的定义和分级:粮油标准通常是粮油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名词术语、包装、标签等标准的简称。
我国以现行粮油标准分为四级。
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代号以GB(汉语拼音头两个字母,表示。
如《GB1350-1999稻谷》表示标准名称是稻谷,标准级别是国家标准,标准序号是1350,标准发布年代是1999年。
4、粮油质量标准四种形式:我国粮油质量标准形式分为:“三项质量标准”(水分、杂质、不完善粒)、最低等级制标准、“半等级制半增减价标准”和“全项目增减价标准”四种形式。
目前实行的是“半等级制半增减价标准”5、粮油检验的定义和任务:粮油检验是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对粮油的物理性状、化学性状、生物学性状进行评价、检测和分析的一门专业技术。
它贯穿在粮油收购、销售、调运、储藏、加工、进出口等流转环节中,是整个粮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粮油检验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粮油质量标准,进行粮油质量的检验和监督,正确贯彻依质论价政策,促进粮油质量及出品率的提高,监测病虫害、微生物及有害物质对粮油的危害和污染,以保证粮油的安全储存和合理利用,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粮油检验方法:物理检验、化学检验、生物学检验、感官分析。
6、粮油感官鉴定的几种方法:(1)、视觉鉴定法(2)、嗅觉鉴定法(3)、味觉鉴定法(4)、触觉鉴定法。
7、检验粮油样品的定义及分类:从一批受检的粮油中按规定扦取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的部分称为粮油样品简称样品。
关于储粮安全水分合理应用的思考和探讨

关于储粮安全水分合理应用的思考和探讨严翔;杨枫;徐留安【摘要】储粮安全水分的应用贯穿粮食仓储管理工作的始终,从入库质量控制到日常保管以及粮食出库数量的损溢核算都与之相关.在仓储设施条件不断改善、仓储管理日益规范、粮油储藏技术发展的趋势下,粮食安全储存水分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应针对不同情况加以灵活运用,以达到粮食安全和绿色环保、节能减排的要求.【期刊名称】《粮食与食品工业》【年(卷),期】2015(022)004【总页数】3页(P71-73)【关键词】安全水分;储粮技术发展;合理应用【作者】严翔;杨枫;徐留安【作者单位】山东聊城鲁西国家粮食储备库聊城252000;山东聊城鲁西国家粮食储备库聊城252000;山东齐河国家粮食储备库齐河 2511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S379.5一直以来,粮食仓储企业均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各地相关补充规定,采取烘干、晾晒、通风降水等多种措施,将长期储存(指1年储存期以上)的粮食水分严格控制在当地安全水分标准以下。
这样不但有利于粮食的安全储存还保证了各项监督检查、评比的顺利进行。
随着近年来农业机械化程度的提高,粮食的收割方式的改变,粮食进入流通环节前的整晒步骤逐步减少甚至直接忽略。
粮食收购入库水分偏高的情况时有发生。
仓储企业必须找准市场行情、经济效益与粮食安全水分之间的平衡点,实现既能保证粮食的储存安全还要兼顾踏准市场节奏,取得合理的经济效益的目标。
那么在这种现实需求下,在我国各种先进储粮设施建设和科学储粮新技术大规模运用、粮食仓储业积极开展绿色储粮的情况下,储粮安全水分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有没有可以商榷的空间呢?针对储粮安全水分的合理应用在此进行探讨。
1 储粮安全水分《粮油储藏技术规范》(GB/T29890—2013)中,安全水分定义为:某种粮食或油料在常规储藏条件下,能够在当地安全度夏而不发热、不霉变的水分含量。
各地粮食部门和仓储企业在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时,都会根据当地的气候特征,针对不同粮食种类,将其能够安全储藏顺利过夏的水分值,作为当地该粮食种类的安全水分标准。
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质量检查方法

附件3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质量检查方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有关规定,现制定大清查质量检查方法如下:一、组织实施自查阶段和普查阶段,库存粮食质量清查的扦样、检验以及清查结果汇总分析、审核报送等组织协调工作由省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负责统筹组织实施。
国家抽查阶段,库存粮食扦样检验组织实施由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负责。
二、清查内容检查政策性库存粮食(以下简称“库存粮食”)的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是否符合相应标准要求或国家及地方相关文件的规定,其综合评价依次用质量达标率、储存品质宜存率与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样品合格率表示。
自查、普查阶段库存稻谷、小麦、玉米、大豆等粮食品种检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的具体项目,按照国家抽查阶段的检验项目执行;-0-检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的样品比例按样品总份数的10%左右掌握,各市(地)检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样品的份数及品种,其分配原则由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确定,具体样品按照兼顾不同粮食品种、粮食性质、生产年限(或入库时间)和随机抽取原则确定;食品安全主要指标的检验任务原则上由省级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省级监测中心”)承担。
政策性成品粮是否开展扦样检验以及检查范围、检查品种、检验项目均由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确定。
三、清查方式质量清查过程中要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的原则,聚焦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发现板结、发霉、发热等粮情异常的要单独扦样检验,单独记录,单独评价。
(一)自查、普查阶段扦样检验工作安排。
自查和普查阶段的扦样检验应融合进行(以下简称“融合方式”,即将自查阶段与普查阶段合并),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可在自查阶段,单独组织扦样检验工作。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对截至2020年11月底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的公告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对截至2020年11月底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1.01.04•【文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告2021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1.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告2021年第1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0〕17号)精神,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截至2020年11月底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9件,废止9件,宣布失效3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1月4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附件2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粮食储备局关于发布《国家粮食储备局粮食运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粮储〔1997〕255号1997年28日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等五个文通知国粮办发〔2000〕79号2000年日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的通知国粮调〔2001〕209号2001年29日粮食局关于加强粮食仓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粮管〔2004〕133号2004年日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粮食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和《全国粮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办人〔2008〕99号2008年日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和出库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14〕150号2014年日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科技在研项目督导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办储〔2016〕220号2016年日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粮调〔2016〕225号2016年日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粮食局公告2017年第3号2017年日附件3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1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全国粮食仓储行业淘汰甲基溴工作的通知国粮管〔2005〕112号2005年8月8日2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办展〔2013〕34号2013年2月25日3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办储〔2016〕367号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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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2010〕190号)核心提示:为加强中央储备粮管理,规范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扦样检验活动,推进质量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与《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粮食局制定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粮食局【发布文号】国粮发〔2010〕190号【发布日期】 2010-12-02【生效日期】 2010-12-02【效力】【备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与判定工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与《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在总结近年来粮油质量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粮食质量监管工作发展的新要求,修订与完善了《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您们,请遵照执行。
原《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国粮发〔2003〕158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储备粮管理,规范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扦样检验活动,推进质量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与《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中央储备粮(包括中央储备油与国家临时存储油,下同)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工作由国家粮食局组织,必要时由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织。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配合做好质量检查工作。
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为检查扦样提供便利条件。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在地监管原则,将中央储备粮及其她中央事权粮食的卫生安全状况列为日常监管内容。
第四条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的扦样检验工作,包括制定扦样检验方案,确定检验方式,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扦样检验任务等。
第五条承担中央储备粮扦样与检验任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应取得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资质。
扦样、检验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业务知识,具有粮食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实际工作经验。
第六条扦样、检验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与规定,并符合委托任务书的要求。
第二章扦样与送样第七条检验机构接到委托任务书后,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准备扦样器(含深层)、分样器、记录夹、样品袋(瓶)、封条(标签)等工具与用具,复制《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扦样登记表》(见附件2-1A、2-1B,以下简称《扦样登记表》),做好扦样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二)收集与整理本省(区、市)与中储粮分支机构粮食质量管理与粮食安全储存水分规定等文件,并报送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备案。
(三)制定样品集并与转送工作方案,明确专人与车辆,确保样品按时送达。
(四)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赴承储企业扦样,到每个库点的扦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
扦样人员到达承储企业后,应出示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任务书原件或复印件,按要求实施扦样、分样与封样,做好样品记录。
(五)指定专人负责核对、录入检查样品的原始信息。
第八条承储企业应如实提供粮食库存数量、品种、货位分布、产地或来源、收获及入库年度、检验记录、粮温变化、虫害及施药情况、储粮技术措施等资料,供扦样人员查阅与记录,并派人协助扦样。
第九条散装粮食扦样。
大型仓房与圆仓均以不超过2000吨为一个检验单位,分区扦样,每增加2000吨应增加一个检验单位。
扦样点的布置应以扦取的样品能够反映被扦区域粮食质量的整体状况为原则。
分区及扦样布点要求见附件1。
扦样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扦样点位置进行适当调整。
同一检验单位的各扦样点应扦取等量的样品(每个取样点的样品一般不大于0、5公斤,下同)并合并,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小型仓房可在同品种、同等级、同批次、同生产年份、同储存条件下,以代表数量不超过2000吨为原则,按权重比例从各仓房扦取适量样品合并,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第十条包装粮食扦样。
在同品种、同等级、同批次、同生产年份、同储存条件下,以不超过2000吨为一个检验单位,分区扦样。
扦样点的布置应以确保人身安全与尽量避免破坏既有储粮形态为前提,在粮包质量分布很不均匀的情况下,可以翻包打井,扦取中层样品;如翻包打井确有困难,可在粮垛边缘与上层设点扦样。
各点等量样品合并,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第十一条食用植物油扦样。
散装油以一个油池、一个油罐、一个车槽为一个检验单位。
扦样按从上至下的位置顺序进行,在罐内油深1/10、1/2、9/10处分别扦取顶部、中部、底部检样。
顶部取样点距油面、底部取样点距罐底的距离应不少于50厘米。
顶部、中部、底部三层扦样质量比为1:3:1。
将各层检样混合,充分摇匀缩分后,形成代表该油罐(池、车槽)的检验样品。
第十二条委托任务书对扦样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进行扦样。
发现受潮、发热、结块、生霉、严重生虫、色泽气味异常等情况,应单独扦样与记录。
正在实施熏蒸的仓房一般不安排扦样。
但应查验熏蒸记录。
第十三条扦取的检验样品应在承储企业进行现场封样、编号,经扦样人与承储企业代表签字认可后加贴封口条。
样品编号应按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执行。
样品袋中应放入该样品的唯一编号条。
食用植物油样品编号条应粘贴在样品瓶外。
第十四条扦样人应核实承储企业的有关记录与凭证,现场填写《扦样登记表》与扦样布点图,详细记录相关原始信息,表中无填写内容的空格以斜杠填充,所填信息须由扦样人与承储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扦样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留承储企业,一份交承检机构。
第十五条扦取样品应集并到承检机构,由其对照《样品登记表》逐一清点核对样品,填写《粮食质量检查样品登统表》(见附件2-2,以下简称《样品登统表》),按照《粮食质量检查专用软件》规定的内容录入样品基本信息,并将纸质文档与电子文档报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
实行跨省交叉检验或集中检验的样品,承担扦样任务的机构应在扦样工作完成后2日内,安排专人专车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承检机构,并附《样品登统表》。
第十六条运送样品,应采取低温、密闭与避光等必要措施,防止雨淋,尽量缩短在途时间,确保样品包装完好,确保样品在运送与保管期间不发生质量异常变化。
备检样品应在低温条件下保存3个月。
第十七条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认真检查样品包装与封条有无破损,样品在运送过程中就是否受到雨淋、污染,就是否存在其她可能对检验结果产生影响的情况,确认样品编号与《样品登统表》就是否相符,并填写样品签收单。
第三章检验与判定第十八条承检机构应做好样品接收、保存、检验场地、仪器设备、药剂与样品统一编号等前期准备工作,对检验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指定专人负责检验数据的录入与汇总分析。
第十九条承检机构接收样品后应及时检验。
样品的领用、传递与处理要严格执行实验室管理规程,全部过程应有详实记录。
第二十条原粮质量检验的主要项目为:水分、杂质、色泽气味;稻谷的出糙率、整精米率、黄粒米;小麦的容重、硬度、不完善粒、降落数值;玉米的容重、不完善粒、生霉粒;大豆的完整粒率(进口大豆为破碎粒);其她需要增加的项目。
食用植物油质量检验的主要项目为:气味滋味、水分及挥发物、不溶性杂质、酸值、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其她需要增加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质量检验项目有一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的,综合判定为不达标。
评判就是否达标时,对下列指标,应按照相应的国家检验方法标准扣除允许偏差。
即:原粮“杂质”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3个百分点;稻谷“黄粒米”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3个百分点;小麦“不完善粒”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5个百分点;玉米“不完善粒”的允许偏差不大于1、0个百分点。
水分按当地安全储存水分判定。
常规储存条件下水分超过安全储存水分的,判定为不达标。
当地安全储存水分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水分判定。
待烘干新粮不作水分评价,但应加以说明并对代表数量进行单独统计。
第二十二条稻谷、小麦、玉米与大豆、食用植物油储存品质分别按《谷物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国家标准及有关文件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与判定。
判定结果为宜存、轻度不宜存或重度不宜存。
第二十三条卫生检验项目按照国家粮食、油料、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与判定,有一项超过卫生标准限量的,即判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承检机构收到样品后,一般应在10~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以纸质文档与电子文档两种形式向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报送检验结果。
纸质文档格式见附件2-3;电子文档格式应符合《粮食质量检查专用软件》的汇总格式要求。
承检机构对临界值与超标样品,要认真进行复查,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
第二十五条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汇总质量检查检验数据,编写质量检查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与单位通报。
第二十六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可向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查询、复制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的详细资料。
对检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接到通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检申请。
第二十七条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认为需要复检的,检验机构应当复检;必要时,可另行安排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复检样品原则上调用原承检机构留存的备份样品,不重新扦样。
如有充分证据证明承检机构扦样与检验不规范或存在失误的,应撤销该样品的检验报告。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二十八条扦样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扦样与检验任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廉洁自律,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如实记录与反映中央储备粮质量状况,发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要立即向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承检机构应如实上报检查检验结果,不得弄虚作假;禁止以任何方式将委托任务对外分包。
承检机构应对委托检验数据承担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向外提供。
第三十条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发现承检机构承担委托任务时出现重大失误或发生违规、违纪问题,应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要求限期纠正与整改,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国家临时储存粮、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储存进口粮与地方储备粮(油)等政策性购销粮食质量检查的扦样与检验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标准与有关文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国粮发〔2003〕1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