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断证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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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诊断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诊断证明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医院诊断证明的出具和管理,确保诊断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诊断证明的出具1. 出具诊断证明的医师须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注册在我院,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临床经验;(2)严格遵守医疗职业道德,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3)熟悉本专业诊疗规范和诊疗技术。

2. 诊断证明的出具程序:(1)医师应亲自诊查患者,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认真进行诊断;(2)医师应根据患者的病情,结合检查结果,填写诊断证明书;(3)诊断证明书应规范、完整,包括患者基本信息、诊断依据、诊断结果、治疗建议等;(4)医师应在诊断证明书上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

三、诊断证明的管理1. 诊断证明的保存:(1)诊断证明应妥善保管,患者可随时查阅;(2)诊断证明的电子版由医院信息管理部门统一存储,确保数据安全;(3)诊断证明的纸质版由患者自行保存或提交给相关部门。

2. 诊断证明的审核:(1)医院设立诊断证明审核小组,负责对诊断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2)审核小组对诊断证明的出具过程、诊断依据、诊断结果等进行审核,确保诊断证明的合法性;(3)审核小组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关医师反馈,并督促整改。

四、诊断证明的用途1. 诊断证明主要用于以下用途:(1)患者因病休息、病假、工伤鉴定、交通事故处理、司法鉴定等;(2)各类保险报销、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3)办理入学、入学体检、入学转学等;(4)其他需要提供诊断证明的场合。

2. 诊断证明的用途应限于患者本人,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用途。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医院医务科负责解释;2.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院医务科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卫生部诊断证明管理制度

卫生部诊断证明管理制度

卫生部诊断证明管理制度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卫生领域的进步,卫生部诊断证明管理制度的完善和规范对于保障医疗诊断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卫生部诊断证明管理制度的目的、内容和实施,并着重分析现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

一、制度目的卫生部诊断证明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医疗诊断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为患者提供权威、可信赖的诊断证明。

通过对诊断过程的规范管理,有效防止医疗纠纷的发生,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服务的提供和卫生部门的信誉。

二、制度内容1. 诊断证明的发放程序卫生部诊断证明应当由合格的医师进行开具,并经过相应的审核和签章。

在发放程序中,应当明确患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要求和医师开具证明的标准和流程。

同时,应当制定相应的审批制度,确保申请人的权利得到保障,防止乱开诊断证明的行为。

2. 诊断证明的内容与格式卫生部诊断证明应当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医生对病情的诊断和评估、诊断的依据和依据材料等内容。

证明的格式应当统一规范,方便患者使用和管理,同时要求医生在诊断证明上签名和盖章,确保证明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三、制度实施1. 完善卫生部诊断证明管理的法律法规卫生部门应当借鉴国际经验,结合国内实际情况,逐步完善卫生部诊断证明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要明确诊断证明的标准和流程,规范医师的行为,在法律层面上对医疗纠纷进行有效的预防和处置。

2. 加强医师诊断水平的培训和考核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师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医师的诊断水平和专业能力。

通过不断提升医师的综合素质,提高其对疾病的诊断准确性,减少因诊断错误导致的医疗争议和纠纷。

3. 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统和监管机制卫生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对诊断证明的开具和使用进行有效的监管和管理。

通过信息系统,可以实现对医师开具证明的全程记录和追踪,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发现和处理。

同时,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确保医疗诊断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管理制度

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管理制度

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院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三、管理内容1. 门诊医疗诊断证明是指患者因疾病就诊时,由医师出具的用于证明患者疾病诊断、治疗情况的医疗文书。

2. 医师在出具门诊医疗诊断证明时,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确保诊断证明内容与患者的实际病情相符。

3. 门诊医疗诊断证明分为通用诊断证明和专用诊断证明两类。

通用诊断证明适用于所有门诊疾病,专用诊断证明适用于特定疾病或特殊情况下的诊断证明。

4. 出具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的医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并在院方注册。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地点不符的诊断证明。

5. 患者住院期间不得出具门诊医疗诊断证明。

特殊情况需要出具的,应当经所在科室主任同意,并在患者出院后及时补开。

6. 门诊医疗诊断证明应当使用院方规定的格式,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患者如需复印或复制诊断证明,应当向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7. 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的有效期限为患者就诊之日起一年内。

过期诊断证明无效。

8. 门诊医疗诊断证明不得买卖、出租、出借。

违者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监督管理1. 本制度由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组织实施,并成立监督管理小组,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2. 监督管理小组应当定期对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的出具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所有。

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管理制度(1)一、目的为了加强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的管理,规范医疗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卫生部诊断证明管理制度

卫生部诊断证明管理制度

卫生部诊断证明管理制度1.引言2.目的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卫生部门的诊断证明管理,包括疾病诊断、诊断证明、病情评估等方面的申请、发放和管理。

4.管理流程4.1申请流程患者或其合法代理人提出诊断证明申请时,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病历、检查报告、影像资料等。

申请者应填写申请表格,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个人和病情信息。

4.2审核流程卫生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诊断证明的审核工作,核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比对相关医学资料,进行病情评估,确保诊断结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3发放流程经审核通过的诊断证明应及时发放给申请者,卫生部门应保护患者的隐私权,确保诊断证明的安全保密。

5.相关要求5.1专业能力卫生部门应配备具备一定医学知识和技能的医务人员,具备诊断、评估和发放诊断证明的专业能力。

5.2信息保密卫生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制度,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严禁私自泄露患者的病情和相关资料。

5.3诊断证明费用卫生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收取诊断证明的费用,并将费用明细公示,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5.4质量监督卫生部门应定期对诊断证明工作进行质量监督和评估,确保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6.相关责任6.1卫生部门的责任卫生部门应建立健全诊断证明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监督诊断证明的申请、审核和发放工作,确保工作的规范和高效。

6.2医务人员的责任医务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和制度,诚信、公正、客观地进行诊断工作,确保诊断结果的准确和权威。

6.3申请者的责任申请者应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个人和病情信息,并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申请,配合卫生部门的工作。

7.监督与检查相关监督部门应对卫生部门的诊断证明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8.处罚与奖励对于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诊断证明、违反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相应处罚。

对于在工作中表现突出、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奖励和表彰。

诊断证明管理制度

诊断证明管理制度

诊断证明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诊断证明书的出具和管理,确保诊断证明书的真实、准确、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的编写、审核、批准、发放、保管和归档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诊断证明书是证明患者就诊过程、诊断结果和治疗建议的重要医疗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诊断证明书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患者的病情和诊疗情况。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诊断证明书管理岗位,负责诊断证明书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诊断证明书的出具第五条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出具。

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检查结果,客观、准确地作出诊断,并签署姓名和执业证书编号。

第六条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应当包括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就诊时间、诊断结果、治疗建议等。

诊断证明书应当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第七条诊断证明书应当经过医疗机构的审核批准。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审核岗位,对诊断证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诊断证明书应当加盖医疗机构的公章。

第八条诊断证明书应当及时发放给患者。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诊断证明书。

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章诊断证明书的保管和归档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诊断证明书的保管制度,确保诊断证明书的安全、完整。

第十条诊断证明书应当归档保管。

归档应当及时,确保诊断证明书的顺序、完整。

归档后的诊断证明书不得随意查阅、复制。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诊断证明书的借阅制度。

借阅诊断证明书应当经过医疗机构的批准,并登记借阅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和借阅时间。

借阅期间,借阅人应当妥善保管诊断证明书,不得涂改、损坏。

借阅期满,借阅人应当及时归还诊断证明书。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诊断证明书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诊断证明书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诊断证明书的责任追究制度。

医院疾病诊断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疾病诊断证明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疾病诊断证明的出具和管理,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各科室、各部门及从事疾病诊断证明出具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疾病诊断证明是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用于患者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

第二章疾病诊断证明的出具第四条疾病诊断证明应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出具。

第五条医生出具疾病诊断证明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患者病情为依据,确保诊断准确、客观、完整;(二)严格按照疾病诊断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诊断范围;(三)诊断证明内容应与病历记载相符;(四)诊断证明应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就诊日期、诊断结果、治疗建议等。

第六条医生出具疾病诊断证明时,应签署本人姓名,并由科室负责人或主治医师审核签字。

第七条诊断证明须加盖医院公章,方为有效。

第三章疾病诊断证明的管理第八条医院设立疾病诊断证明管理办公室,负责疾病诊断证明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疾病诊断证明管理办公室应建立健全疾病诊断证明档案,实行电子化管理。

第十条疾病诊断证明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患者基本信息;(二)诊断证明出具日期;(三)诊断结果;(四)出具医生姓名、科室;(五)审核签字;(六)医院公章。

第十一条疾病诊断证明的存档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非法扣押疾病诊断证明。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医院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医院医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诊断书管理制度_诊断书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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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书管理制度_诊断书管理制度范文诊断书管理制度篇1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作为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重要依据之一。

为做好此项工作,进一步加强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l.每名医生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休证明书,其内容应与病历记载一致。

2.医生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疾病的诊断证明书。

3.对开具特殊诊断证明书,如涉及司法办案需要、因病退休、残疾等情况的,应与医院医教科联系,由医教科指定专门人员开具,并盖医教科章。

4.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者,应由医院组织会诊,经过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

5.病休证明书只证明患者需要病休和休息时间,不具有诊断证明书的效力。

6.医师开具病休证明书的时间限定。

病房:(1)一级医师不得超过半个月;(2)二级医师不得超过1个月;(3)三级医师不得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应由医教科审批。

门诊:(1)医师不得超过1周,科主任不得超过1个月;(2)门诊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由相关专业科主任开具病假,并报医教科,盖医教科章。

诊断书管理制度篇21、目的:为加强我院对诊断证明书的管理,规范诊断证明书的开具工作。

2、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原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具诊断证明书的有关规定》(京卫医字【1992】144号)3、适用范围:全院4、职责:4.1.我院对诊断证明书按照出院诊断证明书和门诊诊断证明书,实行分类管理。

4.2.病房医生、门诊医生均应按照管理制度的要求开具诊断证明书。

5、诊断证明书开具要求5.1.我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医生均按照统一格式填写。

5.2.出院诊断证明书:住院患者在我院办理出院手续时,由主管医生填写好出院诊断证明书后交由患方,由患方持医生填写好的诊断证明书,到出院处加盖诊断证明专用章。

5.3.门诊诊断证明书:5.3.1.医生为患者开具诊断证明书,需由患方持相关单位的介绍信原件,并在我院建立门诊正式病历后方可开具,开具时应当一式两份,交患者一份,我院留存一份,患方持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在门诊分诊台处加盖诊断证明专用章;5.3.2.医生开具诊断证明书,患者本人应当亲自就诊,否则医生无法开具诊断证明书;遇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来院,但患者曾在我院有过就诊病历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生可以按照以前的就诊病历记录开具诊断证明,但须在证明书上备注患者本人上次在我院就诊日期及本次诊断证明的用途:5.3.2.1.患者本人身故的',代办家属应持公安、民政或医疗机构等部门出具的患者死亡证明书、代办家属与患者的亲属关系证明、代办家属身份证明方可办理;5.3.2.2.患者本人因重病卧床、行动不便等原因无法来院的,代办家属应当持有居委会、村委会、社区医院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患者重病卧床、行动不便等情况证明(或在上述介绍信中予以说明),以及患者本人同意家属代开诊断证明的授权委托书、代办家属身份证明方可办理;确因身体原因患者本人无法书写授权委托书的,应当提交代办家属与患者的亲属关系证明;5.3.2.3.公、检、法等机关因为办案需要,需要我院出具患者诊断证明书的,办案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介绍信及工作证件,医生可以根据患者以前在我院的就诊病历记录开具;街道、民政等部门工作人员为政府照料的无家属孤寡老人代开诊断证明书的,经办人员应持本单位介绍信及工作证件,医生可以根据患者以前在我院的就诊病历记录开具;5.3.3. 上述需提交的材料,介绍信原件以及其他材料的复印件,均应在患者的门诊正式病历中存档。

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管理制度

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管理制度

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管理制度门诊医疗诊断证明是患者就诊过程中重要的医疗文件,对于患者病情的诊断、治疗以及后续的康复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的管理,确保其真实、准确、有效,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的出具、使用和管理,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医院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院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的出具、使用和管理。

三、诊断证明书的定义门诊医疗诊断证明书是指由本院执业医师根据患者病情,按照医疗规范和程序出具的,证明患者病情、诊断结果、治疗方案和病休建议的医疗文件。

四、诊断证明书的出具1. 诊断证明书的出具应当由本院执业医师亲自诊查患者,并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检查结果,按照医疗规范和程序出具。

2. 医师在出具诊断证明书时,应当确保诊断准确、依据充分,不得出具与患者实际病情不符的诊断证明书。

3. 医师在出具诊断证明书时,应当注明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就诊日期、诊断结果、治疗方案和病休建议等信息。

4. 医师在出具诊断证明书时,应当使用规范的医疗术语,确保诊断证明书的准确性和可读性。

五、诊断证明书的管理1. 诊断证明书应当由本院医务部门统一管理,不得私自转让、泄露或用于非法用途。

2. 患者在取得诊断证明书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或篡改。

3. 患者在需要使用诊断证明书时,应当向本院医务部门申请,经审核后方可使用。

4. 患者在使用诊断证明书时,应当遵循其规定用途,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六、诊断证明书的监督和责任1. 本院医务部门应当定期对诊断证明书的出具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真实、准确、有效。

2. 医师在出具诊断证明书时,应当遵循医疗规范和程序,对所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负法律责任。

3.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出具虚假、错误诊断证明书的医师,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院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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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或新增的制度、职责、常规、流程申请表
题目: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文件号:
生效日期:版本号:第一版
修改日期:2015年4月页码:1页
一、目的:医疗质量
二、范围:适用于全院
三、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证明病人就诊过程及诊休意见的文字凭据,它是病人考勤、工伤诊断、肇事赔偿、司法鉴定以及各类保险报销的重要凭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现对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作以下规定:
一、凡本院有处方权的医师,有资格为患者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实习医师出具证明,必须经上级医师审阅签字,方为有效。

二、医师填写诊断证明要慎重认真,不能单凭患者简单主诉,而不以科学检查为依据,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滥开医学诊断证明书,更不允许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

三、原则上规定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必须由首诊医师书写。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病)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非当日开具不予盖章(特殊情况见下一条规定)。

病休的时间根据病情而定,急诊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五、对事后的医学诊断证明书,一般不予补办。

确有特殊情况的,要以事实为依据,核实后并经院领导批准才能补办,补办落款日期必须书写为补办当日日期,同时注明“补办”二字。

六、因打架斗殴、凶杀或交通事故,不开病休证明。

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有公安部门要求开病休证明的介绍信。

七、下列情况须接到有关部门介绍信,经主管院长审查,指定专人办理,方可盖章生效:
1、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应有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介绍信;
2、因病退休、伤害、保险索赔、建议疗养、变更工作、外地治疗等,应有有关部门
的介绍信。

八、诊断证明书一般交本人带回,特殊情况由医院转交患者单位。

涉及法律的诊断证明,由患者单位派人取回。

九、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的,应由医院组织专家会诊,经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

十、凡涉及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中的医疗诊断问题,以法医部门经过组织鉴定的最后意见为最终诊断。

十一、医院不作劳动能力及伤残程度鉴定。

工伤、残疾鉴定应介绍至劳动保障部门,职业病诊断应介绍至职业病防治机构。

十二、医生多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在加盖“重庆宏仁医院业务专用章”后生效,“重庆宏仁医院业务专用章”由院办公室保管,盖章人员具有审查医学诊断证明书权利,对不符合规定的医学诊断证明书给予扣留并及时上报院领导。

十三、填写医学诊断证明书时要求诊断明确,字迹清晰,不能缺项、漏项,不得随意涂改。

医学诊断证明书开具日期应与门(急)诊病历及出院记录相符。

十四、凡不负责任违反上述规定乱开证明或提供伪证或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医务人员,一经查出,一律严惩,责任自负。

四、依据:根据国家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拟稿人:谈晓娅审核人:
批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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