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
2024年关于行政审批自查总结(2篇)

2024年关于行政审批自查总结引言: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变革,行政审批制度也面临了许多新的挑战和机遇。
作为对政府行政权力的一种监督机制,行政审批自查是确保政府行政审批工作正常、高效和公正运行的重要手段。
本报告将对____年关于行政审批自查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以期为未来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参考。
一、背景分析:____年是我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关键之年,在过去的几年里,我国政府相继推出了一系列的行政审批自查工作机制,通过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加强监督执纪,提高了行政审批的效率和质量。
然而,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如审批权责不清、审批时间过长、审批程序繁琐等。
因此,对____年行政审批自查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可以为未来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借鉴经验和建议。
二、工作总结:____年,各级政府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自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审批权责清晰化。
各级政府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审批权责,规定了审批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并建立了相关的监督机制。
这极大地提高了行政审批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2. 审批流程优化。
各级政府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加快了行政审批流程的推进。
通过建立电子审批系统和在线咨询平台,简化了审批程序,并提高了办事效率。
此外,政府还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如优化审批材料要求、加强协同办公等,进一步提高了审批效率。
3. 审批标准统一化。
各级政府加强了对行政审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推进了行政审批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通过制定统一的审批标准和操作规程,消除了不合理的审批要求和随意性审批现象,提高了审批公正性和可预期性。
4. 审批监督执纪加强。
各级政府加强了对行政审批的监督和执纪,严厉打击了审批违纪行为。
通过建立举报、投诉和监督机制,提高了行政审批的公正性和廉洁性,增强了行政审批的公信力和稳定性。
三、存在的问题:虽然在____年,我国行政审批自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审批环节繁琐。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第412号令现公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
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1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2企业境外投资用汇数额审批(不涉及用汇来源、是否购汇以及购汇多少的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3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4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5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6境内外资银行外债借款规模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7电力建设基金投资项目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8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9氰化钠生产定点审批及进口许可证核发国家发展改革委10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1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2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13价格鉴证师注册国家发展改革委14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5电力建设工程金属试验室资质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6煤炭出口经营许可+B4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铁道部、交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17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18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教育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19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调整的高等职业学校使用超出规定命名范围的学校名称审批教育部20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教育部21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评审权审批教育部22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23高等学校设置、调整管理权限范围外的本科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和国家控制的其他专业审批教育部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24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教育部25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编写核准教育部26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审批科技部卫生部27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国防科工委28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审批国防科工委商务部29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国防科工委30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许可国防科工委31核电站建设消防设计、变更、验收审批国防科工委32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33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34外国人乘自备交通工具在华旅游审批公安部35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36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37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38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39核电站实体保卫工程验收国家原子能机构公安部40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军工企业主管部门公安部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4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42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43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沿海县以上公安边防部门44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核发沿海县以上公安边防部门45出海船民证核发沿海县以上公安边防部门46合资船船员登陆证核发沿海县公安边防部门47合资船船员登轮证核发沿海县公安边防部门48台湾居民登陆证核发沿海当地边防工作站沿海县公安边防部门49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核发沿海县公安边防部门50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51麻黄素运输许可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52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53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54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核发公安部55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公安部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56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57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核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边防部门58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公安部59临时入境许可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60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61核乏燃料道路运输通行许可公安部62核材料国内运输免检通行许可公安部63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64航行港澳船舶证明书核发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65航行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核发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66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安全部地方各级国家安全机关67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68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民政部69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商务行政主管部门70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71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72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73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香港)审批司法部74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澳门)审批司法部7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76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司法部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77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批司法部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78公证员执业审批司法部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79出口信用保险相关业务事项审批财政部80设立免税场所事项审批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81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82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批财政部证监会83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审批财政部证监会84列入政府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审批人事部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85举办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人事部86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87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劳动保障部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88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89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90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劳动保障部91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劳动保障部92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资格认定劳动保障部93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省级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94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95社会保障卡专用COS(卡内操作系统)核准劳动保障部96古生物化石采掘和出入境许可国土资源部97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认定国土资源部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98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建设部99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建设部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00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10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10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103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104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05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核发建设部商务部106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07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108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09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110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111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12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113利用国外贷款的铁路项目立项审批铁道部114开行客货直通列车、办理军事运输和特殊货物运输审批铁道部115企业自备车辆参加铁路运输审批铁道部116铁路工程建设消防设计审批铁道公安消防部门117建筑企业铁道专业资质认定铁道部118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铁道专业资质认定铁道部119工程监理企业铁道专业资质认定铁道部120工程咨询单位铁道专业资质认定铁道部12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铁道专业资质认定铁道部122企业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铁道部123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铁道部124铁路建设项目立项审批铁道部125铁路企事业单位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审批铁道部126铁路工程基桩检测单位资质及检测员资格认定铁道部127铁道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准入许可铁道部128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核发铁道部129铁道计算机联锁设备制造特许证核发铁道部130铁路货物装载加固方案审批铁道部131铁路运输企业设立、撤销、变更审批铁道部132国家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更新改造项目和铁道部指定的项目初步设计、变更设计及总概算审批铁道部133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交通部134国际船舶及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交通部135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136从事内地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交通部137公路、水运投资项目立项审批交通部138设立引航及验船机构审批交通部交通部海事局139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和调整审批信息产业部140电信业务经营者拍卖码号审批信息产业部141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信息产业部142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核发信息产业部143基础电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144采购通信系统设备(自动进口许可类产品)国际招标审核信息产业部145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信息产业部146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审批信息产业部147境内单位租用境外卫星资源核准信息产业部148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信息产业部149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信息产业部150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信息产业部151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认定信息产业部152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信息产业部153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认定信息产业部税务总局154军工电子产品出口立项审批信息产业部155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定信息产业部156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信息产业部157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及其运行机构和注册管理机构的设立审批信息产业部158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信息产业部信息产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159通信、电子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移动通信产品除外)信息产业部160通信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信息产业部161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162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认定水利部163水文资料使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164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水利部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165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水利部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166启闭机使用许可证核发水利部167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单位资质认定水利部168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169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水利部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170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17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认定水利部172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173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174渔业船舶设计、修造单位资格认定农业部175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认定农业部176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177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178赴台湾地区举办招商、办展、参展活动审批商务部179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商务部180钨、锑生产企业出口供货资格审批商务部181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商务部182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183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184全国缫丝绢纺企业生产经营资格核准商务部185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茧丝绸生产行政主管部门186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商务部187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商务部188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商务部189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商务部190外国、港澳台地区企业承包经营中外合营企业、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审批商务部191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商务部192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陆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商务部193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文化部194互联网文化单位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审查文化部195营业性演出内容核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196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文化部197设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文化部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198护士执业许可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199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00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01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卫生部202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卫生部203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04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05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06人体血液、组织器官进出口审批卫生部207设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实验室和骨髓移植医院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08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209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各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210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人民银行及其有关分支行211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人民银行及其有关分支行212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上市审批人民银行213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审批人民银行214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商审批人民银行215保税区内生产、加工的黄金制品内销审批人民银行216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审批人民银行217个人携带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境审批人民银行218银行票据、清算凭证印制企业资格审批人民银行219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220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社联社、金融租赁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人民银行221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人民银行财政部222商业银行承办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审批人民银行财政部223商业银行修改银行卡章程审批人民银行224贷款卡发放核准人民银行分支行225海关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资格审批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226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核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227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228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229制造、改装、维修集装箱、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工厂核准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230外国在华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审批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231获准入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审批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232进境货物直接退运核准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233高新技术企业适用海关便捷通关措施审批海关总署及各直属海关234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审批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235印花税票代售许可当地税务机关236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县以上税务机关237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38烟草广告审批工商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告监管机关或其授权的省辖市人民政府广告监管机关239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工商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40商品展销会登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41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42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43户外广告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44设立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国家认监委245进出口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卫生注册登记国家认监委质检总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46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47进出境快件运营单位核准质检总局质检总局质检总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48设备监理单位甲级、乙级资格证书核发质检总局249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质检总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50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许可质检总局质检总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51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注册质检总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及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252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资质认定环保总局253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电器定点企业认定环保总局254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许可证核发环保总局(国家核安全局)255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环保总局256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核准环保总局257民用核承压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核发环保总局258危险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环保总局259中外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证核发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260航空营运人运输危险品资格批准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261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许可民航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262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航空器代管人运行合格证核发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263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资格认定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总局授权的机构264国外(境外)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资格认定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265民用航空器飞行教员、地面教员执照核发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266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教员合格证核发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267民用航空器驾驶员Ⅱ、Ⅲ类运行许可民航地区管理局268民用航空器外国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执照认可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269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认定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270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审定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271民用航空维修技术人员学校合格认定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272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审批民航总局273用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训练、考试或检查的飞机模拟机、飞行训练器鉴定审批民航总局274民用航空器特许飞行资格认可民航总局275民用航空器补充型号合格证(STC)/补充型号认可(VSTC)民航总局276民用航空器型号设计批准(TDA)民航总局277民用航空器生产检验系统批准(APIS)民航总局278民用航空进口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设计批准或认可(VDA)民航总局279民用航空产品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CTSOA)民航总局280民用航空器零部件制造人批准(PMA)民航总局281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适航委任单位代表认可民航总局282民用航空器零部件适航批准民航总局283民用航空油料供应商适航批准、油料测试单位批准民航总局。
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10.12.27
•【文号】民政部公告第193号
•【施行日期】2010.12.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民政部公告
(第193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有关要求,我部开展了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
经2010年12月20日我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继续有效的规章33件,废止的规章1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30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72件。
现将民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民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2.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2: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前现场勘查工作规范

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注册前现场勘查工作规范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和民政部《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法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登记注册和地址变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为申请人)的办公场所进行现场勘查。
二、勘查的基本程序
1、登记管理机关自受理申请人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派两名工作人员到申请人拟定的办公地点进行现场勘查。
2、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核查前将勘查时间、勘查内容等提前通知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提报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等两名以上人员在场,并按照现场勘查的有关内容做好相关准备。
3、勘查人员在核查前应首先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表明身份。
4、勘查结束后,应如实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现场勘查报告》(见附件2),勘查人、申请人当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后确认。
5、《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现场勘查报告》作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参考依据,装入社会组织登记注册档案。
三、勘查的主要内容:申请人提交的场地证明是否与实地场所相符,是否有独立的办公场所,有无与其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合署办公,或设置在私人寓所内的情况。
办公设施情况。
四、在现场勘查的过程中,勘查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法规和纪律,不得接受申请人的财物及谋求其他利益,并要及时热情地解答申请人的相关咨询,为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服务。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我市地名审核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我市地名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4.07.25•【字号】穗民[2014]218号•【施行日期】2014.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我市地名审核工作的通知(穗民〔2014〕218号2014年7月25日)各区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住宅类地名审批权限下放和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地名审核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行政许可法》、《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地名审核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高度重视地名审核工作地名审批是民政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之一,把好地名审核关是地名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区民政局是地名审批的受理和审核部门,要从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地名审核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要求办理审核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地名审批工作顺利进行。
二、要依法把好地名审核关(一)依法受理。
凡是符合《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规定,由地名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的地名(道路、街巷、桥梁、隧道、建筑物、小区、楼群、片区等名称)申请,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必须受理。
自然地理实体、地铁站和跨区的道路、桥梁、隧道的命名、更名和销名由市民政局直接受理。
(二)审核内容。
区民政局负责审查申请人(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地名申请表和授权委托证明书填写是否完整、准确,所盖公章及材料上反映的单位是否与申请单位一致,申请的名称在本市内是否重名等内容。
对材料不齐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单位)补齐材料后再申报。
凡是符合要求的,应立即向申请人(单位)发出地名申请材料登记表和地名申请受理决定书;凡是不符合要求的,应向申请人(单位)发出地名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现场查验。
区民政局向申请人(单位)发出地名申请材料登记表和地名申请受理决定书后,经办人必须到现场查验,核准建筑物、小区、楼群、片区的用地地点和四至情况,道路(街巷)、桥梁、隧道的走向(起止点)和两旁的现状,以及建设状况(拟建、在建、已建),查核情况必须如实记录。
第十章 行政许可 行政法

3.认可与资格、资质有 关的事项 4.核准 5.登记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 他事项
我国许可行为的表现形式
许可证 执照 注册登记 准×证
××证
凭照
可以不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方式能够解决的 。
创设经常 创设非经常性许可 性许可 法律 可以创设 无此情况 行政 法律未创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 法规 设时可以 采用发布决定的方 创设 式设定;实施后除 临时性许可外,应 及时提请全国人大 及其常委会制定法 律,或者自行制定 行政法规; 注意:国务院的决 定不能设定行政处 罚
制定具体规定 无此情况 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所 有的行政规章 都可在上位法 范围内作出具 体规定,但不 得增设许可, 不得增设违反 上位法的其他 条件
存在问题背景
1、许可事项过多,范围过宽。
出生证,死亡证,健康证,工商税务登记, 保姆证,模特证,菜单许可证,大饼许可 证 2、许可设定混乱 3、条件、标准不明确 4、程序繁琐
南方某经济特区市曾统计,一个高科技 企业从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到竣工投产, 中间要经过13个部门的审批,递交15个报告, 盖54个公章,最少需要6个月。
1、维护社会秩序,消除潜在危险 2、可以防止垄断,保障竞争) 3、分配社会利益,配置有限资源 4、实行行业准入,保障个体权益
租与寻租(rent-seeking)
行政许可中的“租”
可定义为: 由于政府人为地控制,稀缺资源的 供应价格低于理论意义上的市场均 衡价格,造成稀缺资源的供应缺口, 如果市场均衡价格与人为确定的低 价间的差额没有用于政策设定的国 家整体发展目标,即成为”租”。家 统一确定资格 地方性法规、 资质的许可 所有的行政 ②企业或其他 省级地 无权创设 上位法未创设许可的, 规章都可在 组织的设立登 必要时省级政府规章 上位法范围 记及其前置性 方规章 可以创设临时性许可; 内作出具体 许可 该许可实施满一年需 规定,但不 ③限制外地个 继续实施的,应当提 人和企业生产、 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 得增设许可, 不得增设违 经营、服务、 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商品进入的许 (排除部门规章和较 反上位法的 可 大市的规章)――注 其他条件 地方性 上位法未 法规 创设时可 以创设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民政系统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规章清单》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民政系统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规章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7.18•【字号】•【施行日期】2022.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民政系统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规章清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现将《全省民政系统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规章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
附件:全省民政系统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规章清单湖南省民政厅2022年7月18日附件全省民政系统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规章清单第一部分民政专业法律法规规章一、社会组织管理(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第三章法人)2021.01.01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016.09.0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12.29(二)行政法规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016.02.06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98.10.256、基金会管理条例 2004.06.017、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 2013.12.07(三)部门规章8、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21.10.159、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2018.01.2410、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2011.03.0111、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2000.04.1012、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2010.12.2713、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2010.12.271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2010.12.2715、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2005.06.0116、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1999.12.2817、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 2010.12.2718、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11.1019、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 2010.12.2720、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2004.06.0721、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 2006.01.12(四)政府规章22、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2017.12.2823、湖南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促进办法 2017.12.28二、社会救助(一)行政法规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019.03.02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1999.10.013、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2006.03.01(二)政府规章4、湖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2003.06.015、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2007.12.016、湖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2008.03.01三、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2018.12.29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018.12.29(二)地方性法规3、湖南省《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1991.10.014、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2013.10.01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3.10.01(三)部门规章6、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2006.01.017、村级档案管理办法2018.01.01四、区划地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18.03.11(二)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03.1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02.28(二)行政法规3、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2019.01.014、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2002.07.015、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1989.02.036、地名管理条例 2022.05.01(三)部门规章7、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20.01.018、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 2008.09.019、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 2005.06.2810、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0.12.27五、社会事务(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2021.01.01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2018.10.263、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04.27(二)行政法规4、婚姻登记条例 2003.10.015、殡葬管理条例 2013.01.016、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08.017、残疾人预防与残疾人康复条例 2017.07.01(三)部门规章8、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2006.01.239、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 2012.10.0110、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1992.08.2511、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1993.03.3012、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2006.08.0113、《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3.08.0114、工伤保险辅助器配置管理办法 2016.04.01(四)政府规章15、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 2017.12.28六、养老服务(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018.12.29(二)地方性法规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16.01.01(三)部门规章3、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2020.11.014、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2011.01.01七、儿童福利(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2021.01.01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021.06.01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021.06.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2016.03.0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022.01.01(二)行政法规6、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2019.05.257、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05.25(三)部门规章8、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2019.01.019、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2014.12.0110、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05.25八、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016.09.0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1999.09.01(二)行政法规3、志愿服务条例 2017.12.01(三)地方性法规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若干规定2022.01.015、湖南省募捐条例 2021.03.316、湖南省志愿服务条例 2012.12.01(四)部门规章7、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2016.09.018、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2016.09.019、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2018.09.0110、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2019.01.0111、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 2021.02.02九、其他(一)行政法规1、彩票管理条例 2009.07.01(二)地方性法规2、湖南省扶持革命老区发展条例 2009.01.01(三)部门规章3、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 2014.03.014、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1999.12.235、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2004.07.016、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 2011.08.017、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2011.09.018、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8.08.16第二部分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07.15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04.23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09.0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01.015、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03.20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12.29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07.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2.05.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015.07.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2010.10.01二、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05.15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09.203、重大行政程序暂行条例2019.09.014、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01.01三、地方性法规1、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1997.01.012、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2018.11.30四、政府规章1、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2018.07.102、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8.07.103、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2017.04.014、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2011.10.01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2010.01.016、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2010.04.177、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2007.06.018、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2001.05.01第三部分党内法规1、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10.242、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9.09.04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10.014、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2016.01.015、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2016.10.276、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10.277、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2015.12.25(注:以上标注的时间为最新颁布/修订后,开始实施的日期。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16.11.10•【字号】内民政发〔2016〕101号•【施行日期】2016.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民政发〔2016〕101号厅机关各处室: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关于“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行政执法过程全记录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2016年11月10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民政法治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是本机关正式在编并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许可法》实施情况报告
《行政答应法》施行情况报告《行政答应法》施行情况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答应法》是我国制定的一部针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进展标准,对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展维护的法律。
它的公布和施行,对有效促进展政机关依法行政、标准执法,实在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起到了宏大的推动作用。
泗洪县航道管理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答应法》正式施行以前,由市局、县局、县站屡次举行该项法律的学习、培训和考试,使该部法律在未施行以前,就已深化到全站每位行政执法人员的内心深处,为该部法律的正式施行打下了良好的根底。
XX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答应法》正式施行,我站认真对照该项法律,在自查自纠的根底上,先后由市局、县政府、县局屡次对我站行政执法根据和行政执法标准以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展检查、梳理,没有发现也不存在违规施行情况,以及乱收费、乱罚款等无收费根据和收费标准的不当的违法行政行为。
受到市、县各级领导的一致认可和好评。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答应法》,结合我站行政执法根据和标准,目前,我站行政执法权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执法;二是规费征收。
作为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泗洪县航道管理站行政执法权限主要来自县交通局的行政委托,执法根据那么是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8月22日国务院国发[1987]78号文发布,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施行细那么》〔1991年8月29日交通部[91]号交工字号发布,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8届人大代表大会第16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施行方法》〔1992年11月2日省政府令第31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5日省政府令第116号修正,发布之日施行〕。
规费征收的执行标准主要是遵循:1、拖轮、推轮:9元/月非撸?、驳船、客轮:3元/月纷芏治唬?、货轮:10元/总吨位;4、挂机船等:11.5/月纷芏治弧V葱幸谰葜饕裱牵?、《江苏省内河航养费征收和使用方法施行细那么》〔江苏省人民政府1994年3月16日第45号令公布〕。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3.09.12•【字号】鲁民[2013]63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通知(鲁民〔2013〕63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山东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已经2013年9月6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2013年9月12日山东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营利性、非营利性机构。
第三条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第五条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六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举办者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有符合相关规范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三)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四)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五)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六)床位数在10张以上;(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人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第三章许可权限第八条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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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民政部门行政许可实施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民政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和监督检查的原则。
第四条民政部门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也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除此之外,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法人或公民实施行政许可。
第五条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在法定条件之外附加任何不正当要求。
第六条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行政许可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办理行政许可的审查人员或者听证主持人员与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办理行政许可的审查人员或者听证主持人员是否回避,由相应民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本部门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取费用的法定项目和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格式文本、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有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机关网站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将前款内容向社会公开,便于申请人查询和办理。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或者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民政部门应当为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提供便利。
第八条建立服务窗口的民政部门,由该服务窗口负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没有服务窗口的,具体办理某项行政许可的有关业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岗位,负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九条行政许可申请人依法向民政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民政部门应当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民政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
申请人依法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委托事项和授权范围。
第十条办理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后,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外,应当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时间、申请人、申请事项、提交材料情况等记录在案。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一式两份,在申请人和承办人签字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留民政部门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向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并让其在修改处确认;(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作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依照本部门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民政部门出具的上述书面凭证,应当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十二条对民政部门收到的行政许可申请,承办人员应当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中写明处理情况,并归档备查。
第三章审查第十三条申请人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民政部门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民政部门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者询问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应当如实记载核查情况,并由核查人员签字。
核查中需要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时,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询问笔录应当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注意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陈述和申辩。
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在决定前告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许可办理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口头陈述和申辩,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进行复核。
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十五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民政部门审查后报上级民政部门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民政部门应当依法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完毕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民政部门。
上级民政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申请人直接向上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前款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上级民政部门不得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通过下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章听证第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民政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民政部门应当在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区域内发布听证公告,并举行听证。
听证公告应当明确听证事项、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要求及提出申请的时间和方式等。
第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民政部门应当发出《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十八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民政部门《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后五日内提交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第十九条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并且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发出《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将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第二十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举行听证之前,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听证主持人由民政部门负责人从本机关行政许可审查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公务员中指定。
第二十三条行政许可审查工作人员应当在举行听证五日前,向听证主持人提交行政许可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等全部材料。
第二十四条听证会按照以下程序公开进行:(一)主持人宣布会场纪律;(二)核对听证参加人姓名、年龄、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权利、义务;(三)行政许可审查人提出许可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五)许可审查人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就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辩论;(六)许可审查人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作最后陈述;(七)主持人宣布听证会中止、延期或者结束。
第二十五条对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或者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退出听证会的,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取消或者听证终止。
第二十六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制作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应当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由听证参加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记明情况,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载明。
第二十七条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对听证笔录中没有认证、记载的事实依据,或者申请人听证后提交的证据,民政部门可以不予采信。
第二十八条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由此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五章决定第二十九条民政部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对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民政部门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应当载明作出决定的时间,并加盖作出决定的民政部门的印章。
第三十一条民政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部门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三)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民政部门依法实施检验、检测的,可以在检验、检测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印章。
第三十二条行政许可证件一般应当载明证件名称、发证机关名称、持证人名称、行政许可事项、证件编号、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民政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民政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民政部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不同情况,以不同形式予以公开,并允许公众查阅。
第六章期限与送达第三十五条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告知延长期限的理由。
法律、法规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民政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七条民政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
第三十八条民政部门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以及其他行政许可文书,一般应当由受送达人到民政部门办公场所直接领取。
受送达人直接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以及其他行政许可文书时,一般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九条受送达人不直接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以及其他行政许可文书时,民政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送达:(一)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