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 工信部
九部委联合颁布23号令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九部委联合颁布23号令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日前,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住建部等九部委联合颁布了2013年第23号令《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并公布了废止和修改部分的具体文件与修改内容。
九部委颁布的23号令指出,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关于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规定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对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11件规章、1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上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修改;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废止或者修改。
决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关于抓紧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08]938号)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对《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作出修改(一)相关政府部门名称的修改1.将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修改为“国家发展改革委”。
2.将第二十条中的“发展计划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部门”。
(二)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删除3.删除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六项。
4.删除第十八条中的“行政监督”。
5.删除第十九条中的“或举报”。
(三)相关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序号的修改6.将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7.将第十八条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建设工程招投标九部委23号令修改归纳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 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 效。
三、保留了投标保证金的上限并修改了投 标保证金有效期
修改前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三十七条 ……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 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 期三十天。 第三十七条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 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 期一致。
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住建部、 财政部、交通部、铁道部、水利 部、广电总局、民航总局令第23 号
九部委23号令解读
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关于抓紧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 准施工招标文件试点工作的通知》
11件规章、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
修改后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 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 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 作日。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 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 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等关于实施“宽带中国”2014专项行动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等关于实施“宽带中国”2014专项行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公布日期】2014.04.30•【文号】工信部联通[2014]190号•【施行日期】2014.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实施“宽带中国”2014专项行动的意见(工信部联通[2014]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委、局)、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运输厅(委、局)、农业厅(局、委)、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闻出版广电局:为加快落实《“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国发[2013]31号),进一步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信息消费,现就实施“宽带中国”2014专项行动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为指导,以打造新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为总体目标,以“坚持市场主导、发挥政府引导、促进部省联动、加强示范引领”为核心思路,充分激发各地各企业积极性,优化宽带发展环境,完善宽带网络覆盖,深化宽带应用普及,提升用户上网体验,持续增强宽带支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百姓民生的基础作用。
二、主要原则(一)坚持企业主导与政府推动相结合。
坚持企业在宽带建设与发展中的主体地位,主要通过市场竞争促进提升城市地区宽带发展水平;坚持发挥政府在优化宽带发展环境、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方面的作用,加大对农村地区和中西部宽带发展的投入和支持,推动缩小城乡和区域宽带发展差距。
一张文读懂《关于加强绿色数据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

一张文读懂《关于加强绿色数据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数据中心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极为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
数据中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信息化水平和信息的安全性,同时还是解决能源问题的一个关键领域。
然而,数据中心的建设和运营也会带来大量的碳排放和能源浪费,给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加强绿色数据中心建设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此,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环保部、能源局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绿色数据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指出,绿色数据中心建设的目标是实现数据中心的高效、节能、环保和可持续发展。
其中,高效是指数据中心要通过合理的设计和规划,最大限度地提高设施利用率和能源利用率,减少浪费。
节能则要求数据中心降低能源消耗,包括选用高效能的设备和采用节能技术。
环保则是要求数据中心达到环境友好的要求,减少污染和废弃物产生。
最后,可持续发展则要求数据中心建设具有可持续发展的长期性,同时不断创新和升级,不断适应发展的需求。
为了全面实现绿色数据中心建设的目标,指导意见提出了五方面的具体措施。
第一,加强技术创新和标准制定。
数据中心的节能降耗和环保离不开科技进步,因此,需要加强技术创新,推动技术进步和发展。
同时,需要建立绿色数据中心标准体系,为绿色数据中心建设提供统一的标准和指引。
第二,实施从源头到终端的全过程控制。
为了减少数据中心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不必要能源浪费,需要实行全过程的能源控制和管理。
这包括从数据中心的选址、设计、建设、运行和维护全过程的能源控制和管理。
第三,倡导绿色数据中心理念和文化。
绿色数据中心有赖于全社会对绿色发展理念的支持和推广。
指导意见鼓励企业和组织倡导绿色数据中心的理念和文化,向社会传递数据中心绿色发展的重要价值。
第四,推动数据中心能源升级和转型。
为了适应能源转型的趋势,需要推动数据中心能源的升级和转型。
这包括采用清洁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引入新技术等措施。
第五,建立数据中心运营的长效机制。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11.06.18•【文号】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施行日期】2011.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8.11.02•【文号】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施行日期】2018.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低速电动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
多数产品属于道路机动车辆,但生产使用未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产品制动、转向、碰撞等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近年来,部分地区出现低速电动车大规模生产使用情况,其无序增长加剧了城市拥堵,由其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呈快速上升态势,严重影响城市绿色交通、慢行交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为从源头上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清理整顿省级人民政府是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认真组织开展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清理整顿。
清理整顿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18年11月)为调查摸底阶段。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摸清本区域内从事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的设立时间、生产规模及产品等基本情况,其中:许可部门负责调查汇总已经取得各类相关许可的生产企业情况;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调查汇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企业及其他生产企业情况;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调查汇总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生产企业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调查汇总清理整顿期间未取得许可和营业执照的生产企业情况。
第二阶段(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为整改阶段。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对在摸底调查中发现的借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或借用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生产许可名义超范围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产品的企业,责令企业制定整改计划,停止生产销售违规产品。
微电子化学品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1
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及国家科技部是微电子化学品的主管部门,负责产业政策、行业规划、指导行业技术进步。在行业监管方面,国家安监局、公安部,根据其监管职责分别负责化工行业的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相关许可证照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属于危险化学品或易制毒化学品范围内的化学品生产经营业务需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
注2:*表示指标没有统一规定,由试剂制造商根据客户具体需求确定。随着集成电路的不断发展,超净高纯试剂必须与之同步发展,一代的微细加工技术需要一代的超净高纯试剂与之配套,不断的更新换代,才能适应集成电路生产化的需要。从国际半导体设备与材料组织(SEMI)制定的国际统一超净高纯试剂标准可以看出,随着集成电路制作要求的提高,工艺所需的试剂纯度不断提升。目前,国际上制备G1到G4级超净高纯试剂的技术都已经趋于成熟。随着集成电路制作要求的提高,对工艺中所需的电子化学品纯度的要求也不断提高。从技术趋势上看,满足纳米级集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电路加工需求是超净高纯试剂今后发展方向之一。
2
(
1975年,国际半导体设备和材料组织(SEMI)制定了国际统一的超净高纯试剂标准,IC规模及与超净高纯试剂要求的关系如下:
SEMI 等级
G1
G2
G3
G4
G5
金属杂质/(µg/L)
≤100
≤10
≤1
≤0.1
≤0.01
控制粒径/µm
≤1.0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总局 关于在乳品行业开展项目(企业)审核

发 [ O 0 2 )和 《 2 1 ]4 号 食品 安全办 关于 前乳制 品质量 安全形 势 ̄ / 强乳制 品质量 量 、能耗 及水 耗、环 境卫 生与保 护、安 全 nB j 加强乳 品质量 安全工作 任务 分工 的通知 》 安全工作 重 要性 的认 识 ,切 实做好 乳制 品 和 社会 责任 等相关 要求进 行。对 未达到 规
期 限截 至2 1 年 1 0 1 月底 ,途 期仍 未达到准
入条件 要求 的 ,质量 技术监 督部 门要依 法 吊销或注 销企业相 关许可证照。
理 ,提 升乳 品质量安 全水平 ,保 障人 民群
众身体 健康 ,决定对 国 内乳制品工 业项 目 ( 企业 )开展 全面审核 清理工 作。现就 有
一
、
工作 目标
通过 审核 清理 ,确 保我 国乳制品工业
境保 护等相 关要求 ,统筹规 划乳 制品工 业 获得 生产许 可的乳 制品生 产企业 生产许 可 发展 ,提高 乳品加工 稳定 可控奶 源 比例 ,
条件 重新 审核 的通 知 》 ( 国质检 食监 函 [
项目 ( 企业 )符合 《乳制 品工业产 业政策
二 、工作任 务
(~ )进 一 步 提 高 对 加强 乳 制 品质
批是 否符合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和政 策。 对
其 已获生产 许可证 。其 中 ,同一次 申请 如
不符 合清理 内容 中任 何 一项 的在 建项 目,
有 国质 检 食监 函 [ 0 0] 1号 第三 条情 21 81
量安 全工作 重要性 的认识 。乳 制品质量 安 要令 其停止 建设 ,限期 整改 ;对 符合规 定 况 的,按 该条通 知执 行。
业得 到较快 恢复和 发展 ,质量安 全状 况逐 求 ,重点加 强对 建设项 目起始规模 、配套 间集中开展乳制品工业项 目 ( 企业 ) 审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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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限制类,禁止类
22 国家发改委《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版)》限制类,禁止类31 工信部节[2012]11号
34 工信部联节[2011]51号
35赣环发[2011]11号
36赣环评函[2011]44号关于锂云母矿开采及提取冶炼问题的回复
37赣环评函[2011]56号
38赣环评字[2011]110号
39赣环评字[2011]164号
40赣环评函[2011]66号
41赣环评字[2011]第447号
42赣环评字[2011]274号
43赣环评字[2011]278号
44赣环防字[2011]2号
45赣环防字[2011]106号
46赣环控字[2011]53号
47赣环控字[2011]48号
48赣环控字[2011]31号
49赣环办字[2011]67号
50赣发改外资字2011[1076]号
51赣发改产业字[2011]1727号
52赣发改外资字[2011]839号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文件
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
2 环办[2001]44号
3 环办[2002]88号
4 计价格[2002]125号
5 环发[2002]54号
6 环办[2005]126号
7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36号
8 环办[2006]98号
9环办[2006]76号
10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51号
11环发[2008]69号
12环办[2010]87号
13环办函[2010]1222号
14 国办发[2011]37号
15环办[2011]92号
16环办[2011]96号
17环办函[2011]98号
18环办[2011]111号
19发改价格[2011]534号
2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指南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管理文件
21国人部发[2004]13号
22环发[2005]24号
2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52号
24环发[2007]97号
25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3号
26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0号
27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指南
28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2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变更说明
30赣环督字[2009]192号
31赣环督字[2009]193号
32赣环评字[2010]354号
33赣环评字[2011]262号
34赣环评字[2011]225号
35赣环评字[2011]第339号
36赣环评字[2011]第336号
37赣环评字[2011]第367号
第三部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文件
国务院及环境保护部文件
1 国务院令第559号
2 环发[2002]174号
3 环函[2006]230号
4 环办[2006]109号
5环办[2006]129号
6环办[2007]140号
7环发[2009]96号
8环发[2011]14号
9环发[2011]43号
10环发[2011]99号
11发改能源[2011]2242号12赣府厅发[2009]98号13环评估发[2011]31号14环评估发[2011]50号15环评估发[2011]58号16HJ/T 130-2003
17HJ/T 131-2003
18HJ 463-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