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经济学分析
中国农村家庭生产方式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学分析

中国农村家庭生产方式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学分析王国敏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自年从农村拉开序幕至今已经整整走过了年的历程。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通过实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重新构造农村微观经济基础为主要目标。
实践证明,在中国农村实行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的经营模式是适合中国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的,它有力地促进了中国农村经济的大发展。
一、中国农村家庭生产方式存在的客观必然性任何一种生产方式的存在都是同其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的。
中国农村家庭生产方式的存在不仅适合中国农村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及农业生产的自然特点相契合,而且及农户自身的特点相契合。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考察,中国农户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农户家庭是建立在血缘和婚姻关系基础上的,不是单纯的经济组织,它具有生产、消费、生育、教育和文化等多种功能,家庭不是法人,但又不是一个自然人,它是由有特殊关系的自然人组成的多功能单位。
维系家庭这种多功能组织存在,有经济的因素,也有超经济的因素。
经济因素是维系家庭生产方式存在的基本因素,而血缘、亲情、伦理和文化等则是家庭生产方式存在的本质因素,这两个因素作为两条纽带,把家庭成员连结在一起,使他们对家庭的整体利益产生认同,把家庭成员共同的要求、利益和价值取向当作自己的要求、利益和价值取向。
所以,家庭成员之间具有强烈的互助及协作意愿。
家庭的这种特点,使它在充当经营单位时具有其他任何组织形式不具有的激励性。
由于家庭成员整体利益的驱动,家庭内部无需准确的劳动衡量和劳动监督,成员就会努力工作,报酬分配也不是完全以成员的劳动投入为准,更多地是综合考虑各成员的需要等其他方面的因素。
家庭的这一特点使其在经营上可以大大降低监督成本,而又不缺乏劳动激励。
第二,家庭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血缘关系是及生俱来的,婚姻关系也具有约束性而不能随意改变,这就使家庭较持久而稳定。
农业是生产周期较长的产业,这就需要生产者和经营者有长期的预期。
如果农业生产的经营单位不稳定,就难以实现预期效益。
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影响及其对策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影响1.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出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指的是1982年农村改革中实行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基本内容是农村集体所有制向家庭承包经营逐步过渡的制度安排。
它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产权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的根本性变革。
2. 对农村经济的影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出现改变了农村的生产关系和生产经营方式,解放了农业生产力,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
农村生产力得到了迅速增长,农村经济也得到了快速发展。
农村家庭收入稳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
3. 对农民的影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出现使农民成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增强了农民的自主权和自主经营意识,使农民走上了自我发展的道路。
农民的社会地位得到提升,思想观念得到了更新,农民的素质和文化水平也得到了明显提高。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问题及对策1. 土地流转问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导致土地的碎片化,农民的地块小、效益不高,土地流转难题突出。
农民个体户要生存发展,就必须实现规模化经营,积极参与土地流转。
政府应加大土地流转的支持力度,完善土地流转政策,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转型升级。
2. 农村产权和农户利益保护问题随着城乡一体化的加速推进,农村产权和农户利益保护问题亟待解决。
应建立健全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保障农民合法利益,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3. 农村人才流失问题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农村人才流失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着农村经济的发展。
应加大对农村教育、科技和文化的投入,创新人才培养机制,留住农村人才,为农村的发展注入活力。
三、结语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改革开放的重要内容,对我国农村经济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挑战。
只有不断解决这些问题,完善农村经济体制,才能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农民的全面发展。
希望在未来的实践中,政府能够制定更加完善的政策,从根本上解决农村改革中的问题,推动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农村经济面临的现实问题及对策思考

土地承包 到户 ; 第 二阶段 , 从 1 9 8 4 ~ 1 9 9 7年 , 土 地 承 包 期 延 长 到 1 5年 以上 , 也 称 为第 一 轮 延 包 ; 第 三 阶段 , 从 1 9 9 7年 至 今 , 土 地 承包期 再延长 3 0年 不 变 , 也 称 为 第 二 轮 延 包 。为 进 一 步 稳 定 完
善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制度 . 全 国人大 于 2 0 0 2年 8月 2 9 日颁 布 了《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农 村 土 地 承 包 法 》 , 首 次 将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2 0 0 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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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0 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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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 以 专 门 法 的形 式 固定 下 来 , 依 法 赋 予 农 民长 期 而 有 保 障 的 土
的8 9 . 3 %增长 到 了 2 0 1 2年 的 9 5 . 1 %( 见表 2 ) 。 也就是说 , 在2 . 6 3 亿 农 民】 : 大军中 , 属 于完 整 劳 动 力 的 足 足 有 2 . 5亿 人 , 这 占 到 了 农 村 总 人 口的 3 7 . 1 %。 反之 , 农 村 常 住人 口减 去 留守 儿 童 和 空 巢 老人 , 真 正 具 有 劳 动 能 力 的人 已所 剩 无 几 。据 估 算 , 当前 在 农 村
了“ 一大二公 ” 、 “ 大锅饭 ” 的旧体制。 从改革之初 到现在 3 0多 年 。家 庭 联 产 承 包 责 任 制 经 历 了
一
利用率和农业生产效率。 个 循 序 渐 进 的 过 程 。大 体 可 分 为 三 个 阶 段 :第 一 阶 段 , 从 农民工数量统计表 1 9 7 8 ~ 1 9 8 3年 , 由人 民公 社 体 制 内部 的 责 任 制 到 全 国基 本 实 行 表 1
“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资料汇总

“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资料汇总目录一、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利弊及土地规模化经营的趋势二、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农村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三、改革开放初期农村经济发展归因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绩效四、试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农业现代化生产的制约五、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变迁六、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制度的绩效与创新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利弊及土地规模化经营的趋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村、组)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
它是中国现阶段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在农业生产中农户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承包经营集体的土地和其他大型生产资料(一般做法是将土地等按人口或人劳比例分到农户经营),按照合同规定自主地进行生产和经营。
其经营收入除按合同规定上缴一小部分给集体及缴纳国家税金外,全部归于农户。
集体作为发包方除进行必要的协调管理和经营某些工副业外,主要是为农户提供生产服务。
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农村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它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然而,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土地的规模经营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探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农村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关系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赋予了农民对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和经营权,这为农村土地的规模经营奠定了基础。
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生产能力和市场需求,自主决定土地的使用方式和经营规模。
这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业生产的规模化、专业化和集约化。
然而,在实践中,农村土地的规模经营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一方面,由于农村人口的流动和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土地分配可能存在不均衡现象。
另一方面,一些农民可能缺乏资金和技术支持,难以实现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
浅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国内经济发展的影响

浅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国内经济发展的影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村改革的重要一步,它为了解决土地问题而引入。
它从户口制度逐渐转向土地流转制度,改变了“人分地”的计划分配形式,落实了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劳动力管理权分离的制度安排,赋予了农民发展经济的自主决策权和自主创造发展空间,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内经济的发展。
首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承包经营权使农民上了地,并且有了责任和权利,通过有效的土地利用和劳动力安排,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了提高,不仅满足了自己的生活需要,也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保障。
农村销售网络的建立,也为地方农副产品的销售提供了可靠的渠道,加速了国内经济的发展。
其次,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也为农业技术进步提供了有利条件。
农民在掌握土地的同时,也把掌握了自己的经济命运,为了提高收入,农民也积极寻求、尝试新的种植模式和生产模式,同时也更加坚信和依赖科学技术,成为了农技推广、技术普及的科技力量。
这种技术意识和科技积累,不仅为农民自身的经济发展提供了保障,而且也为国内的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后盾。
最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也促进了农民素质的提升,也大大促进了国内经济的发展。
在承包责任制的实行范围内,许多农民因为土地管理的变革,开始接受文化教育,积极学习技术知识,通过培训、读书等途径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随着农民的素质提升和国家的相继投入,许多农民也逐渐成为了现代社会的生产力和社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大促进了国内经济的发展。
总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农民提供了一个稳定的收入来源,提高了农民的生活质量和自主创造发展空间,也为国家的农业发展提供了注入新的经济活力,赋予了农民革新、创新、发展的自由实践权利,同时也为全国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后盾。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发展历史及其利弊

试点阶段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首先 在部分地区试点,取得成 功后逐渐推广。
全面推行阶段
1982年以后,家庭联产承 包责任制在全国范围内推 行,成为农村土地制度的 主要形式。
完善阶段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土 地制度的改革,家庭联产 承包责任制不断得到完善 和调整。
推广过程
政策宣传
政府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家 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意义 和好处,提高农民的认识 和接受度。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基础设施不完善
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划和协调,农 业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影响了农业生产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 展。
投资不足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但由于政府财力有 限和农户自身经济实力较弱,导致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不 足,制约了农业的发展。
05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未 来展望
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来源。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促进了农村 经济的多元化和专业化发展,为 农民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收
入来源。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得农民拥 有了土地经营权,使得农民能够 分享到土地增值带来的收益,进
一步增加了农民的收入。
04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弊 端
土地分配不均问题
土地分配不均
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土地按人口和劳动力比例分配给农户,但由于历史 遗留因素、地理位置和家庭状况等原因,导致土地分配不均,影响农业生产效 率和农民收入。
农业合作社是指农民自愿组织 起来,共同参与农业生产、销 售和加工等环节的组织形式。
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农业 合作社将进一步兴起,为农民 提供更多的合作机会和利益保 障。
农业合作社需要建立健全的内 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保障农民 的合法权益,促进合作社的健 康发展。
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理解

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理解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指农村土地分配制度的一种形式,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推行的,旨在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生产效率,实现农村的农业现代化。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本原则是:由每个家庭承包一定面积的土地,由家庭自行负责生产经营,按照一定比例上缴粮食及其它农产品给国家,剩余部分可以自由支配。
这种制度下,家庭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得到了充分的发挥,农民的生产热情也得到了极大的调动。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优点在于,它充分尊重了农民的自愿性,体现了农村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思想,增强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了农村的生产效率。
同时,通过这种制度,也避免了过去集体经济中的“大锅饭”问题,让每个家庭都能够享有自己劳动所得。
然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存在一些缺点,比如难以调节个别家庭的经营行为,容易导致土地流转和农村资源的破碎化等问题。
此外,也存在一些人对农民的利益不够重视的情况。
总的来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一种适应中国农村实际情况的土地分配和经营制度。
在未来的发展中,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让其更好地服务于农民和农村的发展。
- 1 -。
知识拓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分析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分析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由来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最基本的资源,人类将长期继续在土地上生存和发展。
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威廉。
配第曾经说过: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
土地有保障功能、发展功能,尤其对于我国广大的农民来说,土地是他们的命根子。
新中国成立后,农村土地经历了四次大的变革:一是土地改革,把封建土地所有制改为农民土地所有制。
农民既获得了土地所有权,也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这次改革大大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但是改革是以国家行政手段而非市场手段推行的,造成了贫富差距拉大,不符合我国当时的国情。
二是1955年的土地集体化,变土地的农民个人私有为集体所有,实行统一经营,按劳分配,取消土地报酬。
农民既失去了土地所有权,也失去了经营权。
这种所有制的经营方式,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受到挫伤,生产力也遭到破坏。
三是1958年至1960年的“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将土地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变更为人民公社所有制,并由1962年9月27日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将这种土地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下来。
农民完全丧失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
在实行这种土地制度期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高度集中,土地不能出租、买卖,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四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其显著特点是“集体所有、分户经营”,讲土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开来。
为保障农民的土地经营权,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1986年6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使这一制度更加明确,它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法律规定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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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简介和作用分析(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简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安徽凤阳县小岗村以“大包干”的形式萌芽,其后在中央的支持下逐渐向全国推开,并在1982年和1983年两个中央一号文件中给予其极大肯定。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本身也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从最初的包产到组到包产到户,再到包干到户,最后确立了土地集体所有,农户家庭经营的基本形态。
随后,国家两次延长土地承包期,从起初的15年再延长到30年,进而赋予了农民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绩效分析实践证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在中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使得濒临崩溃的农村经济在短期内得到恢复和发展。
1984年中国农业总产值(不包括林牧渔)达到了亿元,比1978年的亿元增长了近113%;人均粮食占有量也达到400公斤,接近了了当时世界人均粮食占有量的平均水平。
不仅如此,当年农业劳动生产率达到了元,比1978年的元增加元,增幅为%,而在1952-1978年的25年中,农业劳动生产率也仅仅提高了%。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能取得如此辉煌的成就绝非偶然,至少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1.农户取得了土地经营权和剩余索取权。
相比起人民公社阶段的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立了土地集体所有,农户家庭经营的基本形态。
这种制度安排首先赋予了农民土地经营权,使得土地不仅仅只是农户的劳动对象;其次实行“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就是自己的”收益分配制度,赋予了农户剩余索取权。
这样一来,基本解决了人民公社时期干多干少一个样的问题,缓解了“免费搭车”现象,提高了土地使用效率,大大激发了农户的积极性。
2.农户可以按照季节调节“资源配置”。
农业生产具有显著的季节性特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家庭为单位,便于沟通和协调,因此大部分家庭成员可以在农闲时外出务工或从事其他一些非农业生产性劳动,而在农忙时全部投入到农业生产。
家庭通过对“劳动力资源”季节性的合理配置,不断提高了自身的收入水平。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弊端的经济学分析(一)土地均分,各农户土地面积太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绝大多数地区都采取“农地普占”的做法,亦即按人或按劳动力将土地均分,因此农村土地经营规模不断细化。
据调查,1986年户均土地规模为亩,1990年下降为8亩,1997年又下降为亩。
这种“豆腐块”似的土地存在形式从经济学视角来看至少给农户带来了以下影响:1.土地面积太小难以实现规模经济。
土地“豆腐块”形式的存在使得绝大多数农户的生产还停留在人力加畜力的水平上,牛拉犁、肩挑担、锄松土、手插秧、镰割稻还是完成大部分农活的主要形式。
各种大型机械化设备和先进的科学技术无法使用,产出的增加还多是依靠更大比例的投入,成本快于收益的上升速度使得规模效应根本无法实现。
2.边界的存在引发了外部性,导致了福利损失。
土地划分必然导致边界区域的存在,而这又为外部性的产生提供了条件。
所谓外部性,是指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影响了其他人或者公共的利益,而行为人却没有因做行为作出赔偿或得到补偿。
我们可以用图1说明这个问题。
如图1a 所示,农户A和农户B、D的土地相连,假设农户A每个月按时喷洒农药,这使得自身所经营的土地害虫减少的同时,还给农户B、D带来正的外部性,因为A农地里害虫的减少也会使得农户B、D少受害虫侵害。
同样道理农户B对自己土地的灌溉同样会使得农户A 受益。
虽然可以在农户间修建隔离设施阻止外部性的发生,但由于排他成本太高而难以实施。
由于正外部性导致私人收益低于社会收益,带来了整个社会的福利净损失。
而且这种损失和土地的细化程度成正比,即土地越细分,社会的福利损失越大。
地适合种蔬菜。
在当前农户一般自给自足的情况下,如此小的土地面积既要保证粮食供给,又要满足日常蔬菜需要,使得农户根本无法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和因地制宜地运用不同资源禀赋的土地。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不畅1.土地使用权流转不畅使得土地资源不能发挥最大效益。
由于当前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不畅,造成土地不能从经营效益差的农户手中向经营效益好的农户集中,农户仍旧只能固定的拥有属于自己经营的那一小块土地,不仅上述所说的规模经济难以实现,外部性影响以及因地制宜的配置功能无法发挥的弊端仍得不到解决,而且经济效益好的农户的扩张欲望难以得到满足,土地资源没有转移到能使它发挥最大效益的农户手中。
2.土地使用权流转不畅加速了土地破坏。
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出外务工在当前农村已相当普遍,可是由于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农户只能眼睁睁的看着自己的大片土地抛荒。
大片原本肥沃的农田因久无人耕种而逐渐荒芜,使得中国本就不足的土地资源更是捉襟见肘。
而且农户外出前耕种土地时也难以做到精耕细作,只是大肆榨取土地的使用价值,因为他们知道外出后土地迟早会抛荒,又不能转让,这样更是加速了土地的破坏。
(三)土地调整频繁,使用年限偏短1.土地频繁调整使得农户丧失级差地租。
村集体常任意缩短、收回承包地和提高承包费;随意调整承包地,多留机动地;同时由于妇女结婚、丧偶等引起的土地调整也很频繁。
如此一来,不但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得不到保证,而且土地的频繁调整使得农民丧失了安全感,不敢也不愿意对自己经营的土地追加投入,丧失了因追加投资带来资本生产率提高而形成的级差地租Ⅱ。
同时频繁的土地调整还会造成农户在得到土地经营权后因不确定性而过度使用土地,忽视土地保养,致使土地肥力下降,因此又使农户丧失了部分级差地租Ⅰ。
2.偏短的使用年限限制农户投入,导致生产后劲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到目前为止,大部分土地的承包期也只剩下二十年左右。
一些有实力的农户本愿意采用先进的农机设施和播种技术,以提高产量增进效率,期望获得超额利润。
可是先进的农机设施和播种技术的高成本需要较长的成本回收期,有些成本甚至在承包期内都无法收回,这样不仅造成了农户投入的短视性,使得其丧失级差地租,而且也限制了农业技术的普及和生产率的提高,致使农业生产后劲不足。
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完善和改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决定的生产关系已与我国农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势必成为农村进一步发展的桎梏。
根据“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性质”这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笔者认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势在必行。
1.短期内确保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在确保土地使用权顺利流转后,笔者认为土地资源必然向某些农户集中。
我们用图1来说明。
如图1所示,农田被九户农民均分,开始时每户农民种植各种相同的作物,同时我们假设九户农户均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且农户A拥有最好耕作工具和技术。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第一年末,农户A因耕种所取得的收益将是九户农民中最多的,因此对自身效用的追逐将驱使他产生收购别人的土地的愿望。
农户B因耕种工具以及技术的落后,在第一年末出现亏损,因此他决定转让自己的土地进城务工。
如果“交易费用”较低且土地使用权流转顺畅的话,那么农户A必然是所有收购者中出价最高的人,因其对农户B的土地效用评价最高(因农户B的土地能给其带来最大的价值)。
这样农户A最终将得到农户B的土地,由于土地面积的成倍扩大,他可以在更大的面积上劳作,首先可以获得部分“规模效应”的好处。
其次,原先他和农户B之间的外部性因为收购而内部化,产生了“帕累托改进”;再次,他可以合理配置两块土地资源,因地制宜的种植不同的作物,还能享受资源优化配置所带来的收益。
如此一来在第二年末,农户A可以获得更大的收益。
这必然激发他进一步扩大土地面积进行规模化经营的欲望,而且此时他的手中也有较宽裕的资金可以出更高的价格收购更多的土地。
随着农户A土地面积的扩大,更大型的机械设备和更先进的播种技术得以采用,“规模经济”发挥更大潜力,同时更多的外部性因收购得以内部化,而且土地面积的扩大使得其拥有更多不同资源禀赋的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用更加明显。
如此年复一年的积累,必然使得土地逐步向农户A集中。
也可以说,给农户以土地经营权自主流转的权力后,从经济学视角分析会得到“土地向经济实力最强,耕种技术最好的农户集中”的结论,由此也克服了“豆腐块”式土地带来的种种弊端,虽然种地的农户少了,可是产量却因为规模化经营而大大增加。
2.中期延长土地使用年限。
就算土地已经通过流转集中到少数农户手中,但是过短的土地使用年限仍会带来很多问题。
如前所述,土地的集中过程是个长期的、缓慢的过程,农户达到规模农业所需土地的要求刚想采购大型农机具、引进科学管理技术以获得最大收益,可是考虑到本就不长却还被土地集中占去很大比例的承包期限,农户不得不放弃资本投入。
因为他们认为承包期内与其收益流难以弥补成本流,这样必然打击了农民的积极性,导致农户产生短视倾向,不仅不利于发展机械化农业,而且还会造成级差地租的损失,进而妨碍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
因此,土地集中到少数农户手中只是发展规模农业的必要条件。
因此,我们在中期要进一步延长土地承包期,在以前三十年的基础上再延长三十年,使得农户在取得规模土地后因为回收期的延长可以放心的投入大量资本和技术,促进农业技术的传播的同时发展现代化农业。
3.废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展规模农业才是最终目标。
通过以上的分析不难证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经不再适应当前中国国情,势必成为新农村建设的桎梏。
当前给予农民一小块土地已经不再是恩惠,在农户众多,竞争空前的情况下,小农落后的生产方式导致的贫困和破产将迫使农户抛弃土地,“抛荒”和大量农户外出打工的事实正是最好的佐证。
所以,笔者认为,短期内确保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和中期延长土地使用年限只是手段,最终目的是废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展规模农业。
规模农业的发展还能加速农民向雇用工人的过渡,只要尽快取消户籍制度以及农民进入城市的种种限制,势必能加快城镇化发展。
因此,打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展规模农业才是我们的最终目标,也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乃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由之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蕴含的新的生产力并未发挥殆尽,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不仅符合我国的国情,而且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今后发展的方向,是我国农业摆脱困境的主要途径。
在农村实行适度规模经营并不是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否定,恰恰相反,它是在新形势下对家庭联产承包制的进一步稳定、完善和发展,因为农业适度经营规模并没有改变农村联产承包制的内核。
马晓河认为,中国农业发展的根本出路在于实现规模经营,应将农业中的大量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阻止土地经营规模不断萎缩,最终使我国的农业实现规模经营。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只是给农民一个残缺的地权,土地的“大调整”和“小调整”在所难免,从而导致农民土地产权的不稳定,进而剥夺了农民对土地的长期使用权,降低了农民对土地投资的积极性。
“大包干”承包制没有对土地使用权做长期考虑,更缺乏土地使用权继承和有偿转让的规范政策,致使农民对土地缺乏长期观念,造成土地的滥用、抛荒和肥力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