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责任的构成要素分析论文
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论文

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论文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论文[摘要]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数字时代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经常出现,其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鲜明的特点。
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关系网络用户、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三方权益和发展,事关网络产业的稳健发展。
文章认为,由于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存在立法不系统、层级低,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义务不详,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主观状态规定不严谨等问题,需要从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进行完善解决,确保责任认定准确,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过错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世界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决定着网络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从广义上讲,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两大类。
从狭义上讲,网络服务提供者仅指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本文研究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要是狭义上的,也就是中介服务提供者,并不包括内容提供者在内。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不直接组织、编辑、发布信息,用户将其当作上网的接入点看待。
近年来,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断被卷入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纠纷中,如何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平衡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人和网络用户之间的关系,对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作品在网络环境下的传播和使用、促进科技的稳步发展和社会经济繁荣具有重大意义。
一、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立法现状2001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首次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将这项权利作为一项受著作权保护的权利。
2005年,国家版权局和国家信息产业部联合出台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该办法是一部行政性的法规,主要是针对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可以作为参考,但不是主要依据。
从其第2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可以看出该办法主要针对的是提供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例如接入服务提供者、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并不包括网络内容提供者。
论网络侵权责任

论网络侵权责任网络侵权是指在网络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包括知识产权、个人隐私、商业声誉等。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侵权问题逐渐引起了广泛关注。
在网络侵权责任方面,我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论述。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网络环境的提供者,有义务采取一定的措施确保网络环境的安全,例如对恶意软件、病毒等进行监测和防护。
网络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制定合理的使用规则,对于用户上传的违法信息及时删除或封停相关账号。
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到合理的监管义务,导致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也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在使用网络服务的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不制造、传播任何违法信息。
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侵犯他人隐私的照片或视频、传播盗版音视频文件等行为都是网络侵权行为。
网络用户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自觉抵制和反对网络侵权行为。
网络侵权责任的追溯应当符合合理的法律原则。
对于网络侵权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相关法律应当明确网络侵权的划定标准和责任追溯规则。
需要加强网络事件的取证和调查能力,以确保侵权责任能够得到有效追究。
在网络侵权责任的认定上还需要考虑刑事、民事和行政之间的关系,在不同情况下采取不同的法律措施。
加强网络侵权责任的宣传和引导。
通过社会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认识和意识,让每个人都明白网络侵权的危害性。
相关部门还应当加强网络侵权责任的法律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以便更好地处理网络侵权纠纷。
网络侵权责任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需要在法律、技术和道德等多个方面进行协调。
只有通过法律的规制、技术的改进和道德的引导,才能够有效地遏制网络侵权行为,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侵权责任法网络侵权责任论文

侵权责任法中的网络侵权责任探析摘要:随着网络发展,网络侵权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侵权责任法》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侵权的网络用户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文针对网络侵权责任,从网络服务提供者、受害人及侵权网络用户的身份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网络侵权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随着网络文化的日益发展,网络与人们的生活越来越紧密,随之而来的网络侵权问题也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之一。
2010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这对今后的法律适用及司法实践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两部分内容:一是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二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本条款虽然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但该条款规定过于笼统,在操作上极易出现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这一条款加以理解和解释。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界定所谓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为网络信息交流和交易活动的双方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的第三方主体,它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空间提供者、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传输通道服务提供者等媒介双方当事人的主体。
一般来说,网络服务提供者既不参与信息交流,不对有关交流双方之间的信息内容进行事前筛选,也不选择信息的接收方。
简言之,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信息交流和电子交易中处于消极中立地位,不对双方当事人的信息和交易进行人为干预的中立第三方主体。
二、受害人及侵权网络用户身份的界定在认定网络侵权时,如果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以真实的人物身份、真实的经历、真实姓名进行描写,并且网络用户以自己真实姓名署名的,将很容易确定侵权受害人和侵权行为人。
但是基于网络的虚拟性以及网络用户的匿名性,如果不能认定网络文章所写之人为现实生活中的确定的人,则不能判定侵权成立;若不能认定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则不能确定直接侵权行为人。
网络侵权责任毕业论文

网络侵权责任毕业论文浅析网络侵权责任【摘要】如果没有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我们很难想象自己能够足不出户而广知天下要闻,更难以体会在信息网络里畅快交流的乐趣。
也正是由于网络的存在,从2005年被称为国内“第一大网络侵权案”的“龙腾传世”网络侵权案浮出水面,越来越多的网络侵权案件让我们清醒地意识到网络在给予了我们方便和快捷的同时, 民事主体的财产、精神等众多权益也随之受到来自网上形形色色的侵害并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因此,对于网络侵权责任有必要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予以深入的探析。
【Abstract】If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echnology is not very difficult for us to imagine being able to remain within doors and widely known the world news, more difficult to understand in the information network with the joy of sharing. But it is also because of the existence of the network, from 2005 is known as the " first big network infringement of the " dragon " handed down " the network infringement case surfaced, network infringement cases more and more make us aware of network in giving us the convenience and fast and at the same time, the property, the spirit of the numerous civil subj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every hue has been from the Internet infringement and triggered a series of legal problems. Therefore, the network tort liability is necessary to in-depth analysi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ort law.【关键词】网络侵权行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责任主体完善建议【Keywords】network、tort、liability for tort、doctrine of liability fixation、subject of legal responsibility、perfecting suggestion引言随着互联网科技的不断发展,人们日常生活对网络的依赖有增无减。
网络侵权--侵权法论文

网络侵权之浅谈在计算机通信技术得以普遍应用的今天,网络正以惊人的速度发展。
网络如此深广地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成为当代社会不可或缺的生产工具和交际工具。
它影响着我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网络在给予了我们方便和快捷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网络信息业的快速发展,涉及网络侵权的案件日渐增多。
网络侵权是指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它不是指侵害某种特定权利的具体侵权行为,而是指一切发生于互联网空间的侵权行为。
网络空间的特性决定了网络侵权行为与侵权法上传统的侵权类型不同。
网络侵权行为按主体可分为网站侵权(法人)和网民(自然人)侵权,按侵权的主观过错可分为主动侵权(恶意侵权)和被动侵权,按侵权的内容可分为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也有同时侵犯的情况)。
网站侵权多为主动性侵权,即网站转载别的网站或他人的作品既不注明出处和作者,也不向相关的网站和作者支付报酬,这就同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因为大多数网站都是赢利性质的经济组织,利用别人的劳动成果为自己牟利而又不支付报酬,其非法性是显而易见的。
我们可以发现,这种情况大量存在着,很多网站把属于别人的软件、文章、图片、音乐、动画拿过来放在自己网站上供用户浏览、下载,以此向用户收费或者吸引广告主的资金投入。
当然,侵权人是否以赢利为目的并不影响侵权的构成。
网站的被动侵权主要是指在网站所不能控制的领域内本网站的用户有侵权行为的发生,经著作权人向网站提出警告后网站仍不将侵权作品移除的情况。
由于网站信息的海量和自由度较大的特征,决定了网站不可能审查所有上传信息的合法性,当网络用户有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发生时,网站往往不能及时发现。
此时,权利人不能追究网站的侵权责任。
但网站负有配合著作权人查明侵权人信息(一般的网站都实行注册用户管理)的义务,并在著作权人提出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确实发生并向网站提出警告后及时将该作品移除,否则即构成共同侵权。
网民的侵权多为被动性侵权,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在论坛或者博客等网民可以自由发表言论(文章)的领域,大多数网民并不知道自己使用别人的作品(图片、文章、音乐、动画等)还要注明出处和作者,甚至还要向作者支付报酬,虽然大多数网民主观上是没有恶意的,但确实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
论网络侵权责任

论网络侵权责任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普及,网络侵权问题日益突出,涉及到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各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也包括个人隐私泄露、名誉侵犯等民事侵权行为。
这些网络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给网络环境带来了严重的不安定性。
在网络侵权责任的讨论中,需要明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等问题,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兼顾网络平台的运作和技术特点。
网络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侵害行为、侵害客体和侵害结果。
侵害行为包括通过网络传播他人的作品、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物,或者盗用他人的个人资料、照片等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
侵害客体是指被侵权人对其合法享有的权益,包括著作权人的作品、商标权人的商标、专利权人的专利等。
侵害结果是指侵害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害,包括经济损失、名誉损害等。
只有当这三个要件同时存在,才能构成网络侵权行为,并产生相应的责任。
网络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另一类是提供网络平台设施或服务的主体。
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包括个人和组织,他们通过网络传播他人的作品、商标、专利等,或者盗用他人的个人资料、照片等,对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
提供网络平台设施或服务的主体是指各种运营网站、社交平台、搜索引擎等中介平台,在提供相关服务的扮演着承载和传播侵权行为的角色。
他们在应对侵权行为方面承担间接的责任。
在网络侵权责任的范围方面,应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也要兼顾网络平台的运作和技术特点。
对于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应当按照侵权法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对于提供网络平台设施或服务的主体,应当按照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法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该法,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来预防、防范和减轻侵权行为的风险,采取必要的措施删除、屏蔽侵权信息,提供侵权信息发布者的身份信息等。
但在执行这些义务时,也要考虑到实际可行性和技术难度,不能过分追求平台的绝对安全性或超出合理的责任范围。
论网络侵权责任

论网络侵权责任网络侵权责任是指网络环境下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在网络时代,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行为也日益猖獗,给社会和个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对于网络侵权行为的责任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以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规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网络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网络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是对侵权行为进行法律追究,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网络环境下,由于信息传播的快速、广泛和多样性,网络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匿名性,使得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追究责任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
对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需要考虑到网络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确保被侵权人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
网络侵权责任应当遵循法律的平等和公正原则,依法对侵权行为进行认定和追究责任。
无论是个人还是机构,在网络上的行为都应当遵循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对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应当对侵权行为的主体、行为和结果进行全面、公正的认定,以确保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网络侵权责任的主体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平台经营者、网络侵权行为主体和被侵权人。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网络访问和信息传输服务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电信运营商等。
网络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网络上提供信息发布、传播和交易平台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互联网网站、社交网络平台等。
网络侵权行为主体是指在网络上实施侵权行为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侵犯知识产权、名誉权、隐私权等行为。
被侵权人是指在网络上受到侵权行为侵害的机构或个人,包括受到侵权损失的机构或个人。
对于网络侵权责任的主体,应当根据其在侵权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进行责任划分和界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对自己提供的服务和平台负有一定的监督和管理责任,确保其服务和平台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网络侵权行为主体应当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侵权责任法视野下的网络侵权责任解析

侵权责任法视野下的网络侵权责任解析一、本文概述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深入发展,网络空间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网络空间中的侵权行为也日益频发,对个人、企业和社会的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因此,如何在侵权责任法的视野下对网络侵权责任进行解析,成为了当前法律界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出发,深入剖析网络侵权责任的相关问题。
文章首先对网络侵权责任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网络侵权行为的内涵和特征。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探讨网络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的认定、损害后果的评估以及因果关系的判定等。
同时,文章还将对网络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深入研究,分析不同归责原则在网络侵权责任中的适用条件和效果。
文章还将关注网络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探讨现行法律法规在网络侵权责任领域的适用情况。
针对当前网络侵权责任法律适用中存在的不足和争议,文章将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网络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文章还将对网络侵权责任的发展趋势进行展望,分析未来网络侵权责任可能面临的新挑战和机遇。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加深对网络侵权责任的理解,为网络空间的法治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二、网络侵权责任概述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交流思想、从事商务活动的重要平台。
然而,网络的匿名性、开放性和交互性等特点,也使得网络侵权现象层出不穷,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此背景下,网络侵权责任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网络侵权责任,是指在网络环境中,因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责任主体包括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两大类。
网络用户指的是通过网络发表言论、实施行为的个人或组织,网络服务提供者则是指提供网络平台、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机构或个人。
网络侵权责任与传统侵权责任相比,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
网络侵权行为的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一旦侵权行为发生,往往会在短时间内造成大量用户的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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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责任的构成要素分析论文
【摘要】网络给人们发布信息和言论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自由,伴随着这种传播自由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的网络侵权问题。
本文就网络侵权的界定、构成要件、表现形式和规则原则、产生原因及其危害,以及防止网络侵权的对策等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和解决有所帮助。
【关键词】网络侵权知识产权网络道德
一、网络侵权的界定
网络侵权问题是一个崭新的课题,目前在我国的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草案建议稿》中把网络侵权的概念定为:“通过网络从事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和利益的行为。
”
二、网络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网络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以下四个要素:
(一)侵权行为
这里的侵权行为是指上述的一般网络侵权行为和特殊网络侵权行为。
(二)损害事实
按照侵权法的一般原理,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前提,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前提。
(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基础和前提。
在网络侵权中,有的主张按“必然因果关系说”来确定;有的主张按“相当因果关系说”来确定因果关系;还有学者认为,较为恰当的选择是“特定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即以“必然因果关系说”作为确定因果关系的一般原则,而以“相当因果关系说”作为确定因果关系的特殊原则。
笔者认为,对于网络侵权中因果关系的确定,是个相当复杂而特殊的问题,应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所以我赞同第三种观点,因为,首先网络侵权不同于传统的非网络侵权,加之网络侵权有不同的形态和表现,因而传统的非网络侵权因果关系的确定原则不能机械地适用于网络侵权;其次,以“必然因果关系说”作为确定因果关系的一般原则,这符合责任自负原则,也有利于网络发展;最后,“相当因果关系说”作为确定因果关系的特殊原则,有利于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合
法权益,有利于预防和制止网络侵权的发生和蔓延。
(四)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是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和违法行为的统一。
网络侵权行为一般是不知的,也是不应知的,因此在网络侵权中没有过错,也不应该承担网络侵权责任。
但在有些网络侵权情况下也存在过错或应推定为有过错的。
这种过错主要表现为对自己网络侵权的过错和对他人网络侵权的过错。
因此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不同于非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对网络侵权的认定也不同于对非网络侵权的认定。
不同的网络侵权,其归责原则不同。
三、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
由于网络的特殊性,综合考虑侵权主体类型、被侵权的标的等相关因素,网上的侵权主体大致可分为三类:网络产品生产经营者、网上信息获取者和网上信息提供者。
(一)网络产品生产经营者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
对于第一类侵权主体——网络产品生产经营者网络侵权的法律问题(包括网络软件的生产经营者、网络计算机的生产经营者及其他网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网上信息获取者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
对于第二类侵权主体——网上信息获取者,一般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在特殊情况下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一般情况下,网络信息获取者在网上获取信息的方式主要是“浏览”和“下载”,这就涉及到对作品的暂时性复制问题。
这种暂时性复制是一种无意识的、计算机系统自动进行的行为,浏览者既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如果对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那就随时都有侵权的可能。
因此,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既符合网络发展要求,也有利于保护网络信息获取者的合法权益。
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主体即使没有过错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比如,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三)网上信息提供者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
对于第三类侵权主体——网上信息提供者,应依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原则。
在侵犯他人版权的情况下,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在其他侵权情况下则应适
用过错责任原则。
在网上进行版权侵权的行为人有两种:其一是将他人的版权作品上载到自己的网站或网页上的侵权行为人;其二是类似于出版机构,将他人提供的、属于第三者享有版权的作品在自己的网站上发布。
如果对他们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则容易损害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因为侵权人极容易以难以在信息海洋中逐一审查所发布的信息的版权状况、没有理由必须知道其站点上的材料是否都是合法作品为由来证明自己无过错,以此来摆脱责任。
这就意味着侵权材料仍然在网上供全球用户访问,在世界范围内传播,使版权人明知自己的利益在继续遭受侵害却对网络内容提供者无可奈何。
相反,如果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则不论网络信息提供者有无过错,都必须首先采取措施来阻止被侵权作品在网上的继续传播。
四、网络侵权的对策分析
网络侵权现象正在引起整个社会的广泛关注。
那么在现实条件下,如何有效防止网络侵权,还网络世界一片净土?笔者认为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
(一)做好立法工作,依法有效治理
今后立法部门仍需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立法工作:第一,目前网络管理的法律规章立法层次较低,亟需制定一部比较完善的网络管理基本法。
第二,完善侵权责任认定方面的立法工作。
侵权案件往往会涉及到网络内容提供者和网络服务提供商,二者侵权责任如何认定问题是目前立法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三,解决网络管理立法滞后的问题。
立法部门必须加快网络管理的立法速度,以适应目前的网络发展速度。
(二)“把关人”做好把关工作,及时制止侵权信息的传播
网站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要切实起到“把关人”的作用,作好“把关”工作,及时阻止那些可能产生侵权的信息在网络上流动,如通过精选信息内容,删除侵权信息等方式,从而及时阻止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
而网民在通过网络发布信息时也要把好“自己”这一关,要对自己所发布的信息要三思而后行,慎重考虑所发布的信息是否会对他人造成危害,从而及时避免侵权信息进入网络渠道。
(三)加强网络道德建设,从根本上防止网络侵权的发生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要加强网络环境下的道德规范建设,需要靠网
民个人的内心信念来维系。
一方面我们应当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针的指导下,根据我国国情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并提出适合我国文化传统的、能为广大网民普遍接受的网络道德规范标准。
另一方面还要加强网民的道德规范教育,提高网民的网络道德素质,正确引导网民的上网行为。
网络侵权治理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单靠某一项治理措施是远远不够的。
因此,为有效的防止网络侵权现象的发生,必须多种措施齐头并进。
只有如此,才能有效的净化网络空间,还网络世界一片蓝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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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周晓,陈建栋.我国IT人才究竟“短缺”还是“过剩”.浙江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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