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1年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合肥轻伤害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合肥轻伤害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合肥轻伤害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引言轻伤害赔偿是指在人身损害中,伤害较轻的情况下,向受害者提供的一种法律保护。
合肥是中国安徽省的省会,根据合肥本地的相关法律规定,轻伤害赔偿标准被制定出来,以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本文将介绍合肥轻伤害赔偿标准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方式。
赔偿项目根据合肥相关法律规定,合肥轻伤害赔偿包含以下项目:1. 医疗费轻伤害的受害者可以获得医疗费的赔偿。
医疗费指的是受害者因治疗轻伤所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就医费、药费、康复费等。
2. 误工费受害者因轻伤而造成的工作时间的损失可以得到一定比例的赔偿,称为误工费。
误工费是根据受害者的工资水平、误工时间以及合肥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计算的。
3. 护理费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受害者,合肥轻伤害赔偿标准还包括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受害者因轻伤而需要他人协助照料所产生的费用。
4. 精神抚慰金合肥轻伤害赔偿标准还规定了精神抚慰金这一赔偿项目。
精神抚慰金是根据受害者受到的精神痛苦程度和合肥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来确定的。
5. 住宿费对于需要住院治疗的受害者,合肥轻伤害赔偿标准还包括住宿费的赔偿。
住宿费是指受害者因住院治疗而产生的合理住宿费用。
计算方式根据合肥相关法律规定,合肥轻伤害赔偿的计算方式如下:1. 医疗费的计算方式医疗费的计算根据受害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来确定,通常以实际费用为准。
如果受害者需要长期治疗或康复,计算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
2. 误工费的计算方式误工费的计算方式取决于受害者的工资水平和误工时间。
一般来说,可以根据受害者的月工资和误工天数来计算误工费。
3. 护理费的计算方式护理费的计算方式根据受害者因轻伤而需要他人协助照料的程度和时间来确定。
通常以合理的护理费用为基准进行计算。
4. 精神抚慰金的计算方式精神抚慰金的计算方式取决于受害者因受伤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的程度和合肥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
一般来说,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计算。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国务院令第586号(2011年1月1日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国务院令第586号(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执法尺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民法通则》实施前已经过人民法院审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现当事人再次起诉,要求致害方按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进行赔偿的,不予受理。
《民法通则》实施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前已经过人民法院审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现当事人再次起诉,要求致害方按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进行赔偿,一般不予受理。
但如果原判决(调解)书已明确赔偿项目中不包括残疾用具费、后续治疗费,当事人起诉要求上述两项费用的,应予受理。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立法、司法解释(1)条第二条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高压电线下垂钓或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遭受电击伤害的,可以认定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减轻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供电企业70%-90%的责任。
但电力设施的架设、运营及日常维护管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的,只能减轻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供电企业30%-50%的责任。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三条在设有警示标志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高压电线下垂钓或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遭受电击伤害的,可以认定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供电企业不承担责任。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四条在建筑物上空架设供电设施造成他人伤害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供电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但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供电企业能证明伤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病亡职工遗属抚恤待遇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1]297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病亡职工遗属抚恤待遇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1]297号](https://img.taocdn.com/s3/m/46c7910a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4087a40.png)
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病亡职工遗属抚恤待遇执行标准问题的
通知
正文:
---------------------------------------------------------------------------------------------------------------------------------------------------- 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病亡职工遗属抚恤待遇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1〕297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法》已于2011年7月1日实施,依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因遗属抚恤政策国家仍在研究之中,经研究,现就参保人员因病非因公死亡有关抚恤执行标准通知如下:自2011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仍按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规定,领取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符合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按月享受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今后国家如有新的政策,按国家政策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结束——。
2011年最新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明年起提高工伤死亡赔偿金标准最高达60万时间: 2010-7-21 来源: 人民网编辑:魏晓青核心提示: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18时43分报道,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今天(20日)透露,2011年1月1日起,安全生产事故中一次性死亡补偿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中国徐州网讯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18时43分报道,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今天(20日)透露,2011年1月1日起,安全生产事故中一次性死亡补偿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新标准实行后,在生产安全事故中死亡的职工家属最高能获得60万元补偿金,提高近三倍。
骆琳在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透露:将于近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规定,2011年1月1日起,将在高危行业和企业,试行全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
骆琳:给予一次性工伤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发放给死亡职工亲属。
同时依法确保工伤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补助金等。
2011年1月21日国家统计局公布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据此数据计算,201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82180元 ,如果再加上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安徽省工伤,人身损害和医疗事故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安徽省工伤,人身损害和医疗事故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工伤赔偿项目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3、伤残就业补助金4、医疗费5、误工费6、住院护理费7、住院伙食补助费8、必要营养费9、鉴定费10、住宿费(异地)11、交通费12、生活护理费人损赔偿项目1、误工费2、住院伙食补助费3、护理费4、残疾赔偿金5、必要营养费6、住宿费(异地)7、被扶养人生活费8、残疾辅助器具费9、鉴定费10、医疗费11、交通费12、丧葬费13、死亡补偿费14、后续治疗费15、精神抚慰金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二)误工费:(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四)陪护费:(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注: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注: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八)被扶养人生活费:注: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
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凭据支付)(十)住宿费:(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十二)后续治疗费:注: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注: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4年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公式
在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公式主要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根据不同的损害类型和程度,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
以下将就其中几种情形进行详细介绍。
1.死亡损害赔偿金的计算公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死亡损害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死亡赔偿金(元)=年均收入×20年×30%×损害程度系数其中,年均收入是指被赡养人在事故发生时已经取得的年均收入;20年是法定赡养年限;30%是赡养人的赡养比例;损害程度系数根据被赡养人的赡养能力、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
2.重伤损害赔偿金的计算公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重伤损害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重伤赔偿金(元)=生活费用×30年×损害程度系数其中,生活费用是指受害人因受伤导致生活必需费用增加的部分;30年是法定赡养年限;损害程度系数根据受害人的损伤情况、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
3.轻伤损害赔偿金的计算公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轻伤损害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轻伤赔偿金(元)=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其中,治疗费用是指受害人因受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因住院而发生的伙食费用。
二、特殊情形下的人身损害赔偿计算除了上述情形之外,对于特殊情况下的人身损害赔偿,还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相应的计算。
比如对于受害人的残疾程度进行评定,然后根据评定结果确定赔偿金额。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以上的赔偿标准和计算公式是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解释制定的,具体的赔偿金额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院的判决来确定,在实际操作中应该灵活运用,并在尊重受害人权益的前提下考虑到被赔偿方的支付能力。
人身损害(死亡)赔偿明细
人身损害死亡赔偿明细
1、医疗费(凭票据结算)
2、误工费 = 受害人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3、护理费 = 100元×护理天数
4、交通费(根据票据结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 = 50元/天×住院天数
6、被抚养人生活费
(1)配偶(49周岁,患病,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配偶生活费 = (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 = 5725×20年 = 114500元
(2)父母双亲(按75周岁计算)
父母生活费= 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2 人 = 5725×5年×2 = 57250元
7、丧葬费 = 安徽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3984×6个月=23904元
8、死亡赔偿金(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死亡赔偿金 = 安徽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8098×20年=161960元
9、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定为40000元(一般在8000元至80000元范围内)
综上:
第1-5项请根据实际情况结算,6-9项合计:397614元。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年7月2日院审判委员会第16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了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参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保险理赔的医药费范围问题依据法律规定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保险人只承担医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的,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确定保险人赔偿的数额。
保险人主张应剔除非医保报销部分医药费的,由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二、关于误工费问题。
(一)受害人是农村居民的,参照上一年度农林牧副渔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二)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损害时已年满60周岁,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误工费的,一般不予支持。
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劳动收入且该劳动收入是其主要生活来源的,应予支持。
(三)误工时间,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确定,但有相反证据证明医疗机构的证明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除外。
三、关于护理费计算标准问题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上一年度护工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政府统计部门没有公布该项统计指标的,参照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四、关于营养费问题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生活补助费标准计算。
如医疗机构没有关于加强营养的意见,则一般不支持赔偿权利人关于营养费的请求。
五、被扶养人为多人时,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的问题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一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一人),即:累计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一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一人)的部分,不予支持。
安徽省洗涤行业协会赔偿标准
安徽省洗涤行业协会赔偿标准
一、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1.轻微伤:按照被害人医疗费用的两倍进行赔偿,并补偿因伤导致的工作及生活能力减少的损失;
2.轻伤:按照被害人医疗费用的三倍进行赔偿,并补偿因伤导致的工作及生活能力减少的损失;
3.重伤:按照被害人医疗费用的五倍进行赔偿,并补偿因伤导致的工作及生活能力减少的损失;
4.死亡:按照被害人家庭人均年收入的十倍进行赔偿,并补偿因死亡而导致的家庭经济损失。
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1.损坏:按照物品原价的50%进行赔偿;
2.丢失:按照物品原价的100%进行赔偿;
3.损毁:按照物品原价的70%进行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1.轻微精神损害:按照被害人医疗费用的一倍进行赔偿,并补偿因精神损害导致的工作及生活能力减少的损失;
2.轻度精神损害:按照被害人医疗费用的三倍进行赔偿,并补偿因精神损害导致的工作及生活能力减少的损失;
3.重度精神损害:按照被害人医疗费用的五倍进行赔偿,并补偿因精神损害导致的工作及生活能力减少的损失。
四、以上标准仅限于正常洗涤行业内,若因为洗涤行业协会的管理不善导致损失的,将采取更高标准进行赔偿。
五、赔偿的计算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根据被害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评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洗涤行业的良好形象和声誉。
六、对于不同情况的赔偿纠纷,洗涤行业协会可以成立一个独立的仲裁委员会或专门的赔偿处理机构来处理,以保证赔偿事宜的公正和公正的处理。
七、赔偿金额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调整和修改,以适应时代的变化和需求。
以上仅为安徽省洗涤行业协会赔偿标准的一个参考,具体赔偿标准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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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1年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统计局公布了《安徽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根据该公报统计数据,安徽省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等已经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应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一、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788元。
二、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513元。
三、2010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285元。
四、2010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4013元。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者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护理费1、护理人员原则上是一个人,如果需要两人或两人以上的需要出具医疗证明或鉴定意见。
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参照他的意见来处理,如果有需要特别护理的,需要有特别的证明。
不得擅自使用护理人员。
2、护理费的赔偿,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员的期限来决定的,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无收入的,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
3、护理期限一般原则就是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
当事人出院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仍需继续护理的,必须由该医疗机构出具医嘱证明或诊断书确定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
时间超过3个月仍需护理依赖的,应申请鉴(评)定机构对当事人是否需要护理进行确定。
构成伤残的护理费应为至定残前一日,但定残后仍需要护理的,应参考其伤残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支付护理费。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二、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这一规定,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其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 误工时间其中,①关于“误工收人”的确定。
因受害人工作情况的不同,收人的确定,又分成2种情况:一种是在有固定收人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另一种是在无固定收人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其收人以及因误工而减少的收人。
②关于“误工时间”的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收入。
三、交通费1、交通费一般以送医院就诊,检查治疗和转院治疗过程实际的交通费结合交通条件而定。
主要包括必要的车船费,抬搬费,急救费等,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2、交通费赔偿标准,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的最低标准计算,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火车硬座,轮船三等舱以下的普通交通工具。
3、但认为特殊情况。
伤情严重,行动困难确实需要且受害人有合理说明的,可以乘座救护车、出租车及软座、卧铺火车,但支付应以正式凭证(票据)为依据。
的可乘坐救护车、出租车、火车软卧、轮船二等舱。
4、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索赔交通损失费时,有人随意开价,有的则是当时忘记保留发票,事后用连号发票充数,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不相符。
当事人只有保留有效证据,法院才容易确认。
5、交通费支出的范围:1)、受伤后送到医院时的交通费用;2)、是在转院治疗或者到外地治疗时支出的交通费;3)、参加救护的人员的交通费;4)、护理人员的交通费。
四、住宿费(一)住宿费的概念住宿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以及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在去往医院进行诊疗、转院、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的过程种所发生的住宿费用,由相关事故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一定程度的赔偿。
与交通费一样,住宿费的发生也是交通事故非常可能带来的后果,应当给予赔偿。
(二)住宿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该解释并未对住宿费的计算给出明确规定,参照其他相关法律,住宿费一般以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为标准进行计算,并且,事故责任人应当负担的住宿费,以受害人及其亲属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用为限。
在实践中,受害人或其亲属因住宿而支出的费用,如果与受害人本人赴外地就医、配置残疾用具等必要活动,以及与其亲属赴外地处理交通事故等活动相关联,并且费用的支出的标准没有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则应当属于合理支出的住宿费用。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为处级以下的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
其计算公式为: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
经法医鉴定为一级的,其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二至十级的,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计算。
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者的误工费的生活补且费不得重复计算。
以残疾者定残之月为界,之前由侵害人赔偿误工费,之后由侵害人赔偿生活补助费。
六、生活自助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七、残疾赔偿金1.什么是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是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导致的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应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2.残疾赔偿金的范围对于残疾赔偿金的范围,应注意如下几点:(1)残疾赔偿金的赔偿依据是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伤残等级。
这种赔偿依据需要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才能得知。
如果伤残等级较轻但对受害人的职业造成妨害,严重影响受害人就业收入的,可以适当提高残疾赔偿金的数额,如钢琴家手指伤残等情况。
另一方面,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的调整,在一定幅度内减少或增加残疾赔偿金的总额。
(2)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一般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死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数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因此,如果是在城镇生活多年的农村居民,且在城镇有收入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使用其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予以计算。
另外,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如果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3)残疾赔偿金按照法定年限给付后,如果受害人的存活超过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的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
赔偿权利人确实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例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该费用5~10年。
3.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赔偿指数×赔偿年限(1)60周岁以下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赔偿指数×20年(2)60-75周岁之间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赔偿指数×[20-(实际年龄-60)](3)75周岁以上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赔偿指数×5年以上计算公式中的伤残赔偿指数,根据伤残评定级别来算,伤情评定为一级伤残的,按全额赔偿,即100%;二级~十级的,则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
也就是说,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为: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指数计算,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附录B的方法计算。
根据该国家标准,对多等级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计算规定如下:伤残赔偿指数=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在上述公式中,“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指在几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
例如,两个十级、一个九级,则其中最高等级为九级,九级的伤残赔偿指数为20%;又如一个五级、一个七级和一个九级,则其中最高等级为五级,五级的伤残赔偿指数为60%。
这里需要注意,根据上述的计算公式,存在几个伤残等级的情况下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按附加指数计算。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是指有多个伤残等级时,由于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每增加一处伤残按另外的赔偿比例计算,该赔偿比例是附加计算的,因此被称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