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已校对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进一步加强计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文字号】鄂发[2014]8号【发布部门】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3.15【实施日期】2014.03.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发〔2014〕8号 2014年3月15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稳妥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以下简称单独两孩政策),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稳妥扎实有序推进单独两孩政策启动实施(一)统一思想认识。
人口问题始终是关系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30多年来,通过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有效缓解了我省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
新时期,我省人口结构发生明显变化,人口形势更加复杂。
及时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保持合理劳动力规模,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增强经济发展活力;有利于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提升家庭发展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减缓人口总量在达到峰值后过快下降的势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依法组织实施。
正确把握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总体思路,按照总体稳定、城乡统筹、分类指导、协调发展的原则,遵循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发展的客观规律,从实际出发,认真做好人口形势、计划生育工作基础以及政策实施风险评估等工作,稳妥扎实有序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保证人口总量控制在既定规划目标之内。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认真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完善后,依法组织实施。
(三)加强预警监测。
建立健全出生人口监测和预警机制,实现全省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等个案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推进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实现婚姻、生育、户籍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加强人口变动情况调查和预警,科学划定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多孩率等预警线,重点做好符合单独两孩政策对象较多地区的预警监测,防止生育水平。
2017年最新产假和哺乳假是怎么规定

2017年最新产假和哺乳假是怎么规定2017年我国的产假、哺乳假都是有时间规定的,但不同的地方的规定都是不一样的。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2017年最新产假和哺乳假的规定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2017年最新产假的规定我国实行最新产假规定,法定产假天数由原来的90天增至现行的98天,同时也对产假做了进一步规定,现在我们来看一下:1、顺产者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80天。
2、生育难产者产假在原基础上增加15天,也就是113天。
3、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孕妇怀孕未满4个月不行流产者,享受15天产假。
5、孕妇怀孕满4个月不行流产者,享受42天产假。
2017年最新哺乳假多少天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2、一般来说,哺乳期妈妈每天有一小时的授乳假,而且对产假后妈妈来说,有6个半月的哺乳假。
但是哺乳假最多只有六个半月,是符合国家要求的,但是需要个人写个申请,单位同意,方可执行。
3、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4、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5、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6、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2017年陪产假的休几天陪产假,又名陪护假,即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对方的权利。
目前,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陪产假做出明确的规定,具体要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规定,基本都见于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中。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0修正)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3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03【实施日期】2020.06.03【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7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1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0年6月3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取消证明事项的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户籍在本省和户籍不在本省而在本省居住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加强综合管理,提供优质服务,依靠科技进步,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机制,完善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湖北省新计生条例

湖北省新计生条例湖北省新计生条例近日,湖北省公布了新的计划生育条例。
这个新条例拥有全新的内容和思路,是一个关于计划生育的全面改革。
经过多年的试验和实践,我省已经积累了相当多的经验和教训,在整个社会和国家层面上起着重要的指引作用。
下面就简单介绍一下湖北省新计生条例的主要内容。
首先,新计生条例规定了政府和个人在计生中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计生的主要原则和核心理念。
这包括了禁止超生、晚婚晚育、晚育优育等方面的内容。
在这个新条例的基础之上,我们可以看到,政府和个人都有责任来控制人口数量和素质,遏制人口过快增长所带来的种种问题。
而同时,政府也会提供各种政策和服务来鼓励优生优育、维护家庭的健康和稳定。
其次,新计生条例对教育和宣传工作同样加强了管理和监督。
这不仅仅是针对未成年的惠民政策,而是体现了政府,学校和各行各业所担负的责任。
这个新条例在教育和宣传方面的要求非常高,这不仅是因为它涉及到了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还因为它关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因此,在校园和社区内,我们看到有更加严格的教育和宣传措施,帮助年轻人了解计生原则和意义,并让他们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新计生条例对计生服务进行了全面的调整和改进。
这些服务包括生育、避孕、婚姻家庭等各个方面,这些都将有更加科学的方法和更加完善的支持。
在这个新条例的框架之下,我们可以看到拥有更为先进的 contraceptive technology 和contraceptive products,同时也能享受到更多的优惠和便利条件。
这样,每一个家庭和个人都能在政府的支持和服务下自由选择自己的生育方式,享有生育的权利,同时也为社会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总之,湖北省新计生条例的实施将为全社会带来许多好处。
它不仅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了更好的服务,也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在这个全新的时代氛围之下,我们看到了更加成熟、理性的思考和行动力,相信在新的计生条例的指引下,我们可以更加健康和有序的生产和生活,走向更加美好的明天。
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籍人口和常住非户籍人口。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坚持国家指导和群众自愿的原则,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第四条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是本市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第五条武汉市应根据国家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的人口发展规划。
第六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建立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收集、统计和分析人口数据,为人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章生育政策第七条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支持符合条件的夫妻再生育。
第八条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特殊家庭,可以依法申请再生育。
第九条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夫妻生育前应到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卫生健康部门进行登记。
第四章技术服务与保障第十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提供生育指导、孕前检查、优生优育等服务。
第十一条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十二条对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保障体系,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实施。
湖北计划生育条例

湖北计划生育条例湖北省是我国人口大省之一,长期以来,湖北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人口问题,积极推行计划生育政策。
为了规范和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湖北省制定了《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
首先,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明确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根据《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和配合政府的计划生育工作。
这一条例的出台,为加强全社会对计划生育政策的理解和支持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
根据《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包括晚婚晚育、少生多育、优生优育。
这些原则的确立,有利于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念,积极响应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此外,《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还规定了计划生育的政策措施。
根据该条例,湖北省政府将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宣传和指导,建立健全的计划生育服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
同时,该条例还规定了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总的来说,《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湖北省的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有利于推动计划生育政策的深入落实,促进人口结构的合理调整,保障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宣传和解读,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念,为湖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同时,我们还将不断完善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生育需求,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计划生育服务。
总之,《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湖北省计划生育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我们将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更加务实的作风,全力推动计划生育政策的深入实施,为湖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新修订版)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新修订版)(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号)《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11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户籍在本省和户籍不在本省而在本省居住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加强综合管理,提供优质服务,依靠科技进步,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机制,完善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机构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有关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
湖北省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10•【字号】鄂政发[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2﹞1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湖北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管理办法为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切身利益,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本办法所指的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发放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一)属于我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二)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办理了退休手续。
二、发放标准我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计划生育奖励金标准:按本人退休时月基本工资的5%享受每月奖励金。
本人计划生育奖励金与基本退休费之和不得超过本人退休前的月基本工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三、资金来源奖励资金由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按照要求从本单位部门预算中列支,国家机关从财政部门核拨的行政运行经费中列支,事业单位从事业单位经费中列支。
各级财政按照分级承担的原则,自行制定补助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其计划生育奖励金按原规定渠道支付。
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中参保退休人员和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其奖励金由原单位解决或原单位同级财政解决。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涉农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涉农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8.03•【字号】鄂人口委[2005]52号•【施行日期】2005.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涉农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鄂人口委〔2005〕5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7月7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涉农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鄂办文[2005]34号,以下简称《通知》),将“计生部门办证乱收费、违规收取社会抚养费”作为这次专项治理六大主要项目之一。
为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认真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涉农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提高对开展涉农收费专项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省委、省政府决定于今年下半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涉农收费专项治理工作,这是我省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巩固减轻农民负担成果的又一重要举措。
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作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一定要认清形势,端正态度,明确任务,提高认识。
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涉农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是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也是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行政许可法》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需要。
近几年来,省人口计生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指示精神,先后下发了《关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关于严禁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乱收费乱罚款的紧急通知》、《关于计划生育部门涉农收费问题限期整改的通知》等多个文件,要求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要依法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严禁乱收费、乱罚款。
湖北2023年产假规定(最新)
湖北2023年产假规定(最新)湖北2023年产假规定《湖北省人口与_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正常分娩产假为158天(根据湖北省现行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难产生产的产假为173天(国家规定98天产假+湖北省增加的60天产假+15天难产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天;?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8天;?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给予其配偶15天护理假。
2023国家法定的产假是多少天国家法定产假是98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剖腹产产假是不是可以增加15天剖腹产产假是可以增加15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产假有工资吗产假期间是有工资的,且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降低女职工的工资。
生育津贴视为女职工的产假工资,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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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一、单选题
1.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通过政府拨款、社会捐助、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罚没收入等渠道筹措,主要用于 A 。
A奖励独生子女家庭 B失独家庭
C双胞胎家庭 D残疾子女家庭
2. 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 B 。
A. 10天
B.15天
C. 8天
D.7天
3. 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 C 。
A. 10天
B. 15天
C.30天 D .7天
4. 已婚妇女晚育的,并给予其配偶 D 天护理假。
A. 30天
B. 15天
C.7天 D .10天
5.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经 A 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A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B区人民政府
C市人民政府 D省人民政府
6. 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属实的,由 B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A直辖市人民政府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C市人民政府 D省人民政府
7.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 C 管理。
A. 居住地
B.户籍地
C. 属地
D.单位所在地
8.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 A 为主。
A. 现居住地
B.户籍地
C.曾经居住地
D.单位所在地
二、多选题
1. ,,在办理流动人口登记、工商登记、房产登记手续时,应当查验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孕妇的生育证明,并将查验情况及时通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A.B.C
A. 公安
B.工商
C.建设部门
D.计生
2. 和接纳育龄妇女从业或者出租出借房屋供育龄妇女居住的,应当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孕妇的生育证明,并将查验情况及时报告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A.B
A单位 B个人 C建设部门 D计生
3.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A.B.C.D
A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B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C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D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4.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A.B.C.D.E
A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B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C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D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E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5. 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生育的,应当在怀孕前由夫妻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A.B.C
A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
B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C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三、不定项选择题
1.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 A.B.C.D
A属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B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C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
D遗弃子女的。
四、应用题
1.详细说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的家庭,可以享受的优待。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二)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退休时发给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在本条例公布后一年内制定。
(三)独生子女父母属农村居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丧失劳动能力,且子女赡养确有困难的,应当给予养老保障,
并不得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四) 农村独女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独生子女的优待外,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中,另发给一次性奖金。
(五)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发放扶贫贷款、社会救济款物以及提供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农村在分配集体福利、宅基地,调整责任田、自留山、自留地时,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