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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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酒店法律案例(3篇)

著名酒店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女,35岁,某公司职员。

被告:某五星级酒店,位于我国某大城市。

案由:服务质量纠纷原告李某于2020年7月15日至被告某五星级酒店入住,入住期间因酒店服务质量问题,与酒店发生纠纷。

原告认为,酒店在服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酒店客房设施存在瑕疵,导致原告入住期间受到困扰;2. 酒店餐饮服务不到位,食物存在卫生问题;3. 酒店前台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恶劣,导致原告遭受心理伤害。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住宿费、餐饮费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

二、法院审理被告某五星级酒店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否认,辩称:1. 酒店客房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瑕疵;2. 酒店餐饮服务符合卫生要求,不存在卫生问题;3. 前台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良好,不存在恶劣情况。

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 酒店客房照片,显示客房设施存在瑕疵;2. 餐饮发票,证明原告在酒店就餐;3. 前台工作人员对话录音,证明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恶劣。

被告某五星级酒店未能提供反驳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五星级酒店作为一家五星级酒店,在服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服务质量。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以下事实:1. 酒店客房设施存在瑕疵,影响原告入住体验;2. 酒店餐饮服务存在卫生问题,影响原告身体健康;3. 酒店前台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恶劣,损害原告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被告某五星级酒店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某五星级酒店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2万元;2. 被告某五星级酒店赔偿原告住宿费人民币1万元;3. 被告某五星级酒店赔偿原告餐饮费人民币1万元。

三、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酒店服务质量纠纷案,涉及酒店在服务过程中存在的多个问题。

以下对本案进行详细分析:1. 酒店客房设施瑕疵问题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客房照片显示,酒店客房设施存在瑕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饭店法律纠纷案例(3篇)

旅游饭店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旅游饭店位于我国著名旅游景点附近,是一家集住宿、餐饮、娱乐为一体的综合性旅游饭店。

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发展,该饭店的客源不断增加,但也因此引发了一系列法律纠纷。

本文以一起“游客投诉服务质量事件”为例,分析旅游饭店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及应对策略。

二、案件经过2019年8月,游客李某携家人入住该旅游饭店。

入住期间,李某发现房间内设施陈旧、清洁不到位,且服务员态度恶劣。

于是,李某向饭店前台投诉。

饭店经理在接到投诉后,对李某表示歉意,并承诺立即对房间进行整改。

然而,整改过程中,饭店经理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未能及时解决问题。

在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李某决定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协会在接到投诉后,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但饭店在协议签订后,仍然未履行整改承诺。

无奈之下,李某将饭店诉至法院,要求饭店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件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旅游饭店是否履行了服务质量承诺,以及是否构成违约。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案件分析(1)饭店未履行服务质量承诺本案中,游客李某在入住期间发现房间设施陈旧、清洁不到位,服务员态度恶劣。

这些行为均违反了饭店的服务质量承诺,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2)饭店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饭店与游客之间形成了一种住宿服务合同关系。

饭店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服务质量要求的住宿服务,已构成违约。

四、案件处理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饭店未履行服务质量承诺,已构成违约。

亚朵酒店法律纠纷案例(3篇)

亚朵酒店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亚朵酒店,成立于2010年,是一家以“设计、文化、生活”为核心的品牌酒店。

公司秉承“让设计回归生活”的理念,致力于为消费者提供高品质、个性化的住宿体验。

然而,在2019年,亚朵酒店却因一起法律纠纷引发了广泛关注。

二、纠纷起因2019年5月,消费者张先生入住亚朵酒店某分店。

入住期间,张先生发现酒店房间内存在多处损坏,如墙面裂缝、地板松动等。

在与酒店工作人员沟通后,张先生要求酒店进行维修。

然而,酒店以“房间已预订,无法立即安排维修”为由拒绝。

随后,张先生在酒店入住期间多次向酒店提出维修请求,但均未得到妥善处理。

张先生认为,酒店在明知房间存在损坏的情况下,仍然允许其入住,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于是,张先生将亚朵酒店诉至法院,要求酒店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以下问题展开:1. 亚朵酒店是否存在侵权行为?2. 亚朵酒店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针对第一个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亚朵酒店在明知房间存在损坏的情况下,仍然允许消费者入住,存在安全隐患,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针对第二个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亚朵酒店在此次纠纷中存在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判决亚朵酒店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2万元。

同时,法院要求亚朵酒店在判决生效后,对涉案房间进行维修,确保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五、案件影响本案判决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亚朵酒店作为一家知名品牌,在此次纠纷中暴露出的问题,对酒店行业产生了以下影响:1. 提高酒店行业服务水平。

此次纠纷暴露出部分酒店在服务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提醒酒店行业要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提高服务水平。

2. 强化酒店行业法律意识。

旅行法律纠纷案例(3篇)

旅行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23年7月,张某与某旅行社签订了为期7天的泰国曼谷、普吉岛双岛五日游的旅游合同。

合同约定,旅行社负责张某的行程安排、住宿、餐饮、交通等,行程费用为每人人民币10,000元。

合同中还明确了行程安排、景点游览、餐饮标准等内容。

在旅行过程中,张某发现旅行社存在多项违约行为,包括:1. 行程变更:旅行社未提前通知,擅自将原定的普吉岛行程改为芭提雅行程。

2. 住宿标准下降:实际住宿的酒店与合同约定的四星级酒店标准不符,实际为三星级酒店。

3. 餐饮质量下降:实际提供的餐饮质量与合同约定的标准不符,存在卫生问题。

张某认为旅行社的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其旅行体验,遂向旅行社提出索赔,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赔偿精神损失费等。

二、案件经过1. 协商解决:张某首先尝试与旅行社进行协商,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旅行社认为其行为并未构成违约,拒绝赔偿。

2. 调解无效:张某随后向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但调解结果未能达成一致。

3. 提起诉讼:协商和调解均未果后,张某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赔偿精神损失费等。

三、法院审理1. 法庭调查: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证据。

- 张某提供了旅游合同、行程安排、住宿证明、餐饮照片等证据,证明旅行社存在违约行为。

- 旅行社则提供了相关文件,辩称其变更行程和降低住宿标准是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2.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 旅行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照约定提供旅游服务,存在违约行为。

- 旅行社提供的住宿和餐饮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 旅行社未提前通知张某行程变更,导致张某的旅行体验受到严重影响。

因此,法院判决:- 旅行社退还张某旅游费用人民币10,000元。

- 旅行社赔偿张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

四、案例分析1. 旅游合同违约责任:本案中,旅行社在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照约定提供旅游服务,存在违约行为。

酒店法律纠纷案例分享(3篇)

酒店法律纠纷案例分享(3篇)

一、引言随着我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酒店业作为旅游业的支柱产业,近年来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然而,在酒店业快速发展的同时,酒店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涉及合同履行、侵权责任、知识产权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对酒店法律纠纷进行解析,旨在帮助酒店经营者提高法律意识,防范法律风险。

二、案例一:酒店与客户之间的合同纠纷【案情简介】某酒店与客户签订了一份客房预订合同,约定客户于某月某日入住该酒店。

然而,在客户到达酒店时,酒店却告知其客房已被他人预订。

客户要求酒店赔偿其因此产生的损失,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合同履行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酒店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客房,构成违约行为。

法院判决酒店向客户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违约给客户造成的损失。

【启示】酒店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合同的履行。

同时,酒店应加强对客房预订的管理,避免类似违约事件的发生。

三、案例二:酒店侵权责任纠纷【案情简介】某酒店在装修过程中,聘请了某装修公司进行施工。

装修过程中,装修公司不慎将酒店内部的空调损坏。

酒店要求装修公司赔偿损失,但装修公司以自己并非故意损坏空调为由拒绝赔偿。

酒店遂将装修公司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侵权责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装修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损坏酒店空调,虽然并非故意,但因其疏忽大意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装修公司赔偿酒店损失。

酒店在进行装修、维修等工程时,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并签订明确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同时,酒店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安全,避免侵权事件的发生。

四、案例三:酒店知识产权纠纷【案情简介】某酒店在经营过程中,未经授权使用了一款知名酒店的商标。

酒店服务法律纠纷案件(3篇)

酒店服务法律纠纷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酒店是一家集餐饮、住宿、娱乐为一体的综合性酒店,近年来,酒店业竞争激烈,消费者对酒店服务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

某日,酒店接待了一位名叫张先生的顾客,在入住过程中发生了服务纠纷,张先生认为酒店的服务存在严重问题,遂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并提起诉讼。

二、案情简介1. 事实经过张先生于2021年5月1日入住某酒店,办理入住手续时,前台服务员告知其房间内有一瓶免费矿泉水。

张先生入住后,发现房间内并没有矿泉水。

张先生遂找到前台服务员询问,服务员表示可能是其他顾客已经取走。

张先生对此表示不满,要求酒店赔偿。

2. 争议焦点(1)酒店是否应当赔偿张先生?(2)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二)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商品或者服务的固有性质、用途和有效期限;(三)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要求;(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经营者所作出的质量承诺。

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未履行商品或者服务保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四、案件分析1. 酒店是否应当赔偿张先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酒店在张先生入住前承诺提供免费矿泉水,但实际并未提供,违反了上述规定。

因此,酒店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张先生。

2.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赔偿金额应当根据损失的大小确定。

张先生在此次纠纷中并未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失,但酒店未履行承诺,给张先生带来了不便和损失。

综合考虑,法院可以判决酒店赔偿张先生一定的经济损失,如住宿费、交通费等。

酒店合同纠纷法律案例(3篇)

酒店合同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1X)XX民初XX号一、案情简介原告:某酒店(以下简称“酒店”)被告:某旅游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原告酒店与被告旅游公司于201X年5月签订了一份《酒店客房预订合同》,约定旅游公司将在201X年7月至9月期间,向酒店预订客房共计100间,用于组织旅游团队住宿。

合同中明确了房价、支付方式、入住时间、退房时间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旅游公司按约定支付了部分房费。

然而,随着旅游市场的变化,旅游公司取消了部分团队行程,导致预订的客房无法全部使用。

双方就剩余客房的房费问题产生争议,旅游公司认为酒店应退还部分房费,而酒店则认为合同已签订,房费不予退还。

二、争议焦点1. 旅游公司取消部分团队行程,是否构成违约?2. 酒店是否应退还旅游公司剩余客房的房费?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审查- 原告酒店提交了《酒店客房预订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且旅游公司已支付部分房费。

- 被告旅游公司提交了取消团队行程的证明材料,证明因市场变化,其取消了部分团队行程。

2. 庭审辩论- 原告酒店认为,旅游公司取消团队行程,导致酒店客房无法全部使用,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 被告旅游公司认为,其取消团队行程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且已及时通知酒店,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法院判决1. 关于旅游公司取消团队行程是否构成违约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本案中,旅游公司取消团队行程是由于市场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且已及时通知酒店,因此不构成违约。

2. 关于酒店是否应退还旅游公司剩余客房的房费法院认为,虽然旅游公司不构成违约,但鉴于双方合同中并未约定取消预订后的退款条款,且旅游公司已实际使用了部分客房,因此,酒店不应退还旅游公司剩余客房的房费。

五、判决结果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酒店的全部诉讼请求。

六、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

酒店合同纠纷法律案例(3篇)

酒店合同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酒店合同纠纷,原告为某旅游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为某五星级酒店(以下简称“被告”)。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酒店客房预订合同,约定原告将在被告酒店预订客房用于举办旅游活动。

然而,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双方因客房数量、服务质量等问题产生了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情简介1. 合同签订2019年7月,原告计划在被告酒店举办一场大型旅游活动,为此与被告签订了《酒店客房预订合同》。

合同约定原告预订被告酒店100间客房,共计3天。

合同中还明确了客房类型、价格、支付方式、入住时间等条款。

2. 活动举办2019年9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组织游客入住被告酒店。

然而,在活动进行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提供的客房数量不足,且部分客房存在设施损坏、卫生条件不达标等问题。

3. 纠纷产生由于客房数量不足,原告不得不临时调整活动安排,增加了游客的住宿成本。

同时,客房设施损坏和卫生问题也影响了游客的体验。

原告与被告就这些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 诉讼请求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其活动受到影响,经济损失严重。

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法院审理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1)被告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客房数量不足?(2)被告提供的客房是否存在设施损坏、卫生条件不达标等问题?(3)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原告因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2.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实存在违约行为。

首先,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足够的客房,导致原告活动受到影响;其次,被告提供的客房存在设施损坏、卫生条件不达标等问题,影响了游客的体验。

基于以上事实,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客房费用、活动调整费用、游客赔偿费用等。

四、案例分析1. 合同履行原则本案中,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足够的客房,违反了合同履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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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案例篇一:酒店劳动争议纠纷案例酒店劳动争议纠纷案例来源:大律师网上诉人(原审)谢瑞光,男,25岁,汉族,原系三亚天域度假酒店职工,现住三亚市迎宾路。

上诉人(原审)三亚银秦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天域度假酒店,住所地三亚市亚龙湾国家旅行度假区中心广场旁。

李冰,系该酒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管荣明,该酒店。

上诉人谢瑞光、三亚银泰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天域度假酒店(以下简称天域酒店)因劳作争议胶葛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XX)城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谢瑞光、天域酒店委托代理人管荣明到庭参与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法院确定,被告入职原告酒店作业时,两边已签定,构成了合法的。

原告以被告未经同意,私自歇息为由经报其时担任酒店全部作业的副总司理同意作出扣罚被告三天和即时开除的决议,客观上已构成单独的现实。

参照《违背()有关劳作合同规则的抵偿方法》(劳部发)[1995]223号)规则,原告应承当相应的抵偿职责。

原告因违背合同约好未能实行合同期所剩下的4个月期限,构成被告的薪酬收入丢失,应按其本人应得的薪酬收入金额付出,并加付应得薪酬收入的25%抵偿费用;按被告月薪酬900元核算4个月及月薪酬的25%核算抵偿费用为4500元,一起,按《劳作部对于禁止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告诉》规则,原告收取被告的押金600元应依法交还,但其恳求原告交还被扣罚的3天薪酬90元,没有现实根据。

因被告旷工一天,原告依《》的规则予以扣罚90元是合理的,对此,被告的恳求应不予支撑。

被告建议原告未预期告诉而单独免除劳作联系应抵偿其食宿费、车旅费及名誉丢失费等项于法无据,应不予支撑。

原告恳求被告抵偿因而构成其经济丢失理由不充分,不符合法令规则,应不予支撑。

据此,原审法院判定:(一)免除原告三亚天域度假酒店与被告谢瑞光2000年1月1日签定的《劳务合同书》;(二)原告三亚天域度假酒店应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出被告谢瑞光4个月的薪酬收入丢失4500元;(三)原告三亚天域度假酒店应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还被告押金600元;(四)驳回原告三亚天域度假酒店的诉讼恳求。

诉讼费50元、费400元由原告担负。

一审判定后,谢瑞光、三亚天域度假酒店都不服,均上诉至我院。

谢瑞光上诉称,其自入职在上诉人酒店正常上班时,遭到天域酒店的无故开除,天域酒店已违背了两边所签定的劳作合同,且该酒店在单独免除劳作合一起未提早告诉,应承当相应的,恳求法院依法判令天域酒店因单独免除劳作合同给其构成的各项经济丢失共39390元。

三亚天域度假酒店上诉称,1、一审法院确定"其时在违规告诉单上担任签名同意即时开除谢瑞光的黄晋系酒店副总司理,但其时正担任酒店的全部作业,实行总司理职务"的现实是过错的,其酒店对职工的处分必须经总司理签字方能有效;2、一审判定成心遗失庭审中查明的首要现实,无视谢瑞光经常违背劳作纪律、不服从处理、自行处理等手续的现实;3、一审判定即确定谢瑞光作业仔细从未发作过严峻违背劳作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的行动,一起又确定被上诉人旷工一天,前后彼此对立,其酒店并未单独免除劳作合同。

一起因谢瑞光在自行辞去职务前未提早告诉酒店,应承当违约职责。

恳求法院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谢瑞光1997年12月20日受聘于上诉人天域酒店餐饮部作业,月薪900元,两边每年签定一次《劳务合同书》。

2000年1月1日两边又签定了《劳务合同书》,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月1日止。

谢瑞光在该酒店接连作业至同年8月25日,未经同意私自度假一天,被其地点餐饮部确定为旷工一天,并于同日将《职工违规告诉》呈报部门司理及副总司理同意作出"旷工一天扣罚叁天薪酬和即时开除"的处理决议。

次日,谢瑞光回酒店正常上班时,被告知不必上班,并请求其到酒店人事部处理离职的有关手续。

虽经谢瑞光申辩,但未得到任何答复。

谢瑞光即于当月的29日到酒店财务部处理了服装清退等手续。

尔后,谢瑞光因被辞退后的经济抵偿疑问与天域酒店洽谈未果,即于2000年9月1日向三亚市提出申述,该裁定委于同年12月29日作出三劳裁(2000)18号裁决书。

因天域酒店不服该,遂于2000年1月诉至原审法院,恳求法院判令谢瑞光抵偿因免除劳作合同给其酒店构成的经济丢失900元,并承当裁定费400元。

另查,2000年8月29日,天域酒店餐饮部司理吴永水出具:谢瑞光由于早退,并对作业不仔细,不尊重领导,给予开除的证实。

一、二审庭审中天域酒店均提出其酒店原对谢瑞光作出即时开除的职工违规告诉未经其酒店总司理签字是无效的行动,并供给二份请求谢瑞光回酒店上班的告诉,但天域酒店未能供给上述建议的相关依据。

二审庭审中,天域酒店供认其应当交还谢瑞光交给的押金600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谢瑞光自1997年12月20日受聘于上诉人天域酒店餐饮部作业以来,两边每年均签定一份《劳务合同书》,所构成的劳作联系应受法令保护。

2000年8月25日,天域酒店以谢瑞光未经同意、私自歇息一天为由,作出扣罚三天薪酬和即时开除的决议,且报经各部门司理及副总司理同意,并由酒店人事部告诉谢瑞光处理了辞去职务的有关手续。

虽经谢瑞光申辩,但未得到任何答复。

天域酒店建议上述未经其酒店总司理签字承认,不具有法令约束力。

一起该酒店还提出谢瑞光在劳作过程中无故旷工一天,且在其未领到违规告诉时,即已自行处理了辞去职务手续,其酒店已二次告诉谢瑞光回酒店上班,并非其酒店单独免除两边劳作合同,其酒店不应承当任何抵偿职责。

因天域酒店在一、二审中过程中均未能供给其酒店作出开除职工的处分决议必须经总司理签字认可的相关规则及向谢瑞光回酒店上班告诉的有关依据,应承当举证不能的职责。

谢瑞光被迫辞去职务,客观上已构成天域酒店单独免除劳作合同的现实。

因天域酒店在免除两边劳作合一起,未按劳作法的规则,提早一个月告诉谢瑞光,故天域酒店对原合同约好的期限内给谢瑞光构成的薪酬收入丢失应予以抵偿,并按其应得薪酬的25%进行抵偿,一起交还谢瑞光押金600元。

谢瑞光提出天域酒店还应抵偿其薪酬2700元、伙食费4700元、车旅费1000元、名誉丢失费2万元等各项经济丢失共39390元,没有现实根据和法令依据,其建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上诉人谢瑞光、天域洒店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用。

原审法院确定现实基本明白,适用法令和处理结果恰当,应予保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则,判定如下: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一、二审案子受理费共100元、裁定费400元由上诉人天域酒店担负。

本判定为终审判定。

篇二:酒店餐饮部纠纷案例及处理方案酒店餐饮部纠纷案例及处理方案餐前服务案例:1-7餐中服务案例:8-24餐后服务案例:25-30餐前服务案例1:菜单变了张某去年5月结婚,经朋友介绍在一家有较高知名度的大酒店定了婚宴喜酒。

酒店根据张某的喜宴标准制定了一份每桌2888元的菜单,但并未列出主料和配料,只对主菜用料作了口头商定。

张某认为该酒店名气大且又是朋友介绍,对此也没在意,就在双方定好的菜单上签字并付了定金。

然而,在婚宴开始上菜的过程中,张某发现许多事前商定好的菜被调了包,婚宴档次明显下降了。

事后,他找到酒店负责人反映,要求赔偿,却被告之菜单是双方签字认可的,张某事先也没提出异议,酒店方面不承担赔偿责任,并要张某付清喜宴剩余费用。

案例评析:对于较大规模的餐饮消费,双方对菜单内容的约定实际上就是一份消费合同,作为消费者一定要对菜单内容做到具体明细,对菜肴的名称、用料、成分、重量都应当作严格的约定并在双方确认的情况下签字认定。

如果单纯作口头的约定,或者对于主要内容没有作文字上的明确约定,在纠纷发生后就会被商家钻了空子,消费者也会缺乏有利证据,不能很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2:地滑,老人摔伤了节日期间,小李陪年迈的父亲到一家饭店吃饭,饭店生意很好,但卫生环境却不好,地面油滑,一不小心就会跌倒。

小李很小心地扶着父亲,可父亲在饭毕起身时还是因地面太滑重重摔了一跤,并造成手部轻微骨折。

小李事后要求饭店方面赔偿,而饭店方面认为顾客应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负责,饭店只是一个吃饭消费场所,不承担这样的赔偿责任。

对策:不管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我国的《民法通则》都对自然人的人身权受到侵害作了相应规定。

作为餐饮消费场所,不仅要保证顾客在用餐过程中食品卫生安全,还要保证顾客在自己的场所内不能因自身的原因给顾客人身造成伤害,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此纠纷中,小李父亲的摔到是因饭店没有搞好地面卫生所致,也就是说顾客受伤与饭店本身的过错之间有直接的因果联系,饭店当然应承担赔偿责任。

3:点菜服务案例5月15日据前台反映:703房客人昨日在食街用晚餐,餐后客人另外点了鱼头和排骨,要求打包带到客房。

晚上客人发现只有一份排骨,客人表示不满。

案例分析:经调查,当时客人所点的鱼头沽清,服务员已向客人说明并将此菜退掉,可能客人未听清楚,误以为此菜已收钱未打包。

大副已向客人解释清楚,客人无异意。

在为客人点菜前,服务人员要清楚当天沽清的菜式,以免出现换菜现象。

对于临时沽清的菜式,服务人员要及时知会客人,询问客人是取消菜式还是换其他菜式,并向客人道歉。

在为客人结算过程中,如出现过换菜或取消菜式等情况,可附带向客人解释相关费用的情况,避免出现类似问题,让客人高高兴兴来,明明白白消费。

4:叫出客人的名字一位美国客人住进了北京建国饭店。

中午的餐厅进餐,接待他的是一位刚上岗不久的男服务员。

这位服务员一边问候客人一边心中暗暗着急,他怎么也想不起这位客人的名字。

他仔细观察,忽然看到客人放在桌边的房间钥匙牌,想出了办法。

当他去取热水时,利用这个空隙向总台查询了客人姓名,等回到桌前为客人服务时,就亲切称呼客人名字了。

客人十分惊讶,原来他是第一次住进这家饭店。

客人得知了服务员的用心后,非常高兴,倍感亲切和温馨。

案例评析:本例中这位新员工想方设法叫出客人的名字,给客人带来惊喜与亲切,是具有强烈服务意识的体现。

现代酒店的营销专家十分推崇”姓名辨认”,认为酒店员工如果在第二次或者第三次见到客人时,能在先生或小姐之前冠以姓氏,将会使客人感到异常亲切,这是一种人情味极浓的服务。

5:客人的“预定”一天中午,一位客人打电话到餐厅消费,并说明要吃一个“T骨牛扒”,希望餐厅能为其预留位置。

当时,接电话的预定员正准备去用午餐,考虑到客人要半小时后才能过来,而这段时间餐厅生意都不旺,肯定有空位,且自己用餐时间不用半个小时,于是她在未向其他同事交待的情况下便吃饭去了。

大约一刻钟后,客人来到餐厅,询问另一名当值的服务员,刚才已打电话来预定,午餐是否准备好?当值的服务员称没有接到客人电话,不知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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