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法规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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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法律及法规2023简版

民航法律及法规2023简版

民航法律及法规民航法律及法规简介民航法律及法规是指针对民航运输行业所制定的相关法律和法规文件。

这些法律和法规的目的是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公平和顺畅进行。

民航法律及法规通常涵盖航空公司管理、机场管理、飞行安全等方面内容。

本文将介绍一些重要的民航法律及法规,包括中国民航局的相关规定以及国际民航组织的国际公约。

国内法律及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法》是中国民航行业的最基本法律,于1995年修订实施。

该法律明确了民用航空运输的管理制度和运行规范,保障了航空的安全和顺畅运行。

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管理体系:规定了民航管理机构的职责及权利,明确了航空公司、机场等经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2. 安全保障:要求航空公司和机场等经营单位严格遵守安全规定,保障乘客和机组人员的安全。

3. 竞争秩序:明确了航空公司之间的竞争关系和商业伦理,禁止恶意竞争和不正当行为。

4. 服务质量:要求航空公司提供合理价格和高质量的服务,保障乘客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运输规则》《民用航空运输规则》是对《民航法》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制定于1997年。

这些规则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航空公司的运输服务,包括票务管理、航班安排、服务质量等方面。

重要内容如下:1. 航班安排:规定航空公司需事先告知乘客航班计划、延误情况等信息,确保乘客的知情权。

2. 民航人员:对机组人员、地面服务人员等提出资格要求和培训规定,确保专业素质。

3. 机上服务:规定了航空公司应提供的服务标准,包括饮食、座位舒适度、乘务员行为规范等。

4. 退改签规定:明确了机票的退改签规定,保障乘客的权益。

国际公约预防非法劫持国际公约(蒙特利尔公约)蒙特利尔公约是为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活动中的航空劫机而制定的国际公约,于1971年生效。

该公约包括以下内容:1. 预防和调查:要求各国采取措施预防航空器劫持事件的发生,并设立机制对此类事件进行调查。

2. 合作与引渡:要求各国相互合作,包括引渡被指控和定罪的劫机犯罪嫌疑人。

民航法律法规

民航法律法规

民航法律法规民航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航行业的发展,维护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障民用航空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制定本法律法规。

第二条民航法规是指国家对民航行业的相关行为进行规范的文件和规定,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第二章民航组织和管理第三条民航组织和管理是指对民航行业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导的活动。

第四条民航主管部门是指对民航行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

第五条民航组织是指从事民航运输和事务处理的机构,包括航空公司、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

第三章航空公司第六条航空公司是指经国家民航主管部门批准,从事民航运输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七条航空公司应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设施、设备和人员,并按照规定进行运输安全管理。

第八条航空公司应对其飞行员和机组人员进行合格评定,并定期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四章机场管理第九条机场是指用于民航飞机起降、停场、维修保养和旅客、货物运输及相关服务的地面设施和设备。

第十条机场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建设和管理,确保航空器的安全起降和地面运行。

第十一条机场管理单位应制定机场管理规章制度,规范机场的运行和服务。

第五章航空安全第十二条航空安全是指保障航空器、旅客和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航空安全工作应由航空公司、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共同负责,配合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航空器的设计、制造、维修和运行应符合航空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在航空器起降和飞行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和程序。

第六章旅客权益保护第十六条旅客权益保护是指保障旅客在民航运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航空公司应制定旅客服务规定,明确旅客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提供良好的服务和保障。

第十八条旅客在遭受损失和侵权时,有权要求航空公司进行赔偿和补偿,并享有相应的投诉和申诉渠道。

附件:1. 民航法律法规相关表格2. 相关辅助材料3. 其他补充资料法律名词及注释:1. 航空器:指一切用于承载人员或货物、通过空中飞行进行的机械设备。

民航法规

民航法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第三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有关民用航空活动的规定、决定。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监督管理各个地区的民用航空活动。

第四条国家扶持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鼓励和支持发展民用航空的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提高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扶持民用航空器制造业的发展,为民用航空活动提供安全、先进、经济、适用的民用航空器。

第二章民用航空器国籍第五条本法所称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第六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发给国籍登记证书。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统一记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事项。

第七条下列民用航空器应当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其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和中方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准予登记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自境外租赁的民用航空器,承租人符合前款规定,该民用航空器的机组人员由承租人配备的,可以申请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是必须先予注销该民用航空器原国籍登记。

第八条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标明规定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第九条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未注销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国籍登记。

民航法律法规(项目四)

民航法律法规(项目四)

于中间没有经停的飞行,飞行时间可
延长至12小时。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
2
少14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个休息
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 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
(2)当飞行机组配备3 名驾驶员,其中包含1名资深
副驾驶时,驾驶员的值勤期限
3
1
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
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发生运行延误时,值勤 期最多可以延长至18小时,但 该值勤期后14小时的休息期不 得缩短。
(1)
(2)
任一日历月飞行时间 不超过100小时,任何连 续三个日历月内的总飞行 时间不得超过270小时。
任何7个连续日 历日内飞行时间不得 超过40小时。
(3)
任一日历年内飞行时 间不得超过1 000小时。
(一)工作时限的相关规定 3.客舱乘务员工作时间的规定
(1)当按照本规则第121.391 条规定的最低数量配备客舱乘务员时, 客舱乘务员的值勤期不得超过14小时, 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9个连续小时 的休息期,这一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 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 刻之间。
(一)工作时限的相关规定
2.航空驾驶人员工作时限的规定
(3)当飞行机组配备3名 驾驶员,其中包含1名资深副 驾驶并为飞行机组提供经批准 的睡眠区时,驾驶员的值勤期 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 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值勤期最多18小时, 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 发生运行延误时, 超过14小时,但每个驾驶 如果驾驶员的实际值勤 员在飞行中应当有机会在经 时间未超过18小时的限 批准的睡眠区得到休息,值 制,则该值勤期后的休 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18个 息期可以缩短至16小时。 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个休 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 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 刻之间。

中国民航规章详解

中国民航规章详解

中国民航规章详解引言概述:中国民航规章是指为了确保航空安全、保障飞行安全和维护航空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这些规章涵盖了飞行操作、航空器维护、航空器运行、航空器适航、航空器登记、航空器租赁、空中交通管制、航空器安全检查等方面。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中国民航规章的内容。

一、飞行操作规章1.1 飞行员资质要求:中国民航规章规定了飞行员的资质要求,包括飞行经验、执照类型、体检标准等。

飞行员必须通过相关培训和考试,获得相应的执照和资质方可从事飞行操作。

1.2 飞行员工作时间限制:为了确保飞行员的工作安全和飞行质量,中国民航规章规定了飞行员的工作时间限制。

规定了飞行员每日工作时间、连续工作天数、歇息时间等,以保证飞行员在工作时保持良好的状态。

1.3 飞行运行规范:为了保障飞行安全和航空秩序,中国民航规章明确了飞行运行的规范。

包括了起降程序、航路选择、飞行高度、空中交通管制等方面的规定,确保飞行过程中的安全性和有序性。

二、航空器维护规章2.1 航空器维护计划:中国民航规章要求航空公司建立航空器维护计划,确保航空器的安全和可靠性。

维护计划包括了定期检查、故障排除、零部件更换等内容,以保证航空器的正常运行。

2.2 维护人员资质要求:为了保证航空器维护的质量和安全,中国民航规章规定了维护人员的资质要求。

维护人员必须通过相关培训和考试,获得相应的证书和资质,才干从事航空器的维护工作。

2.3 维护记录和报告:中国民航规章要求航空公司建立健全的维护记录和报告制度。

每次维护都需要有详细的记录和报告,包括维护内容、使用的工具和材料、维护人员的签名等,以便后续的审查和追溯。

三、航空器运行规章3.1 航班计划和航班运行:中国民航规章要求航空公司建立航班计划和航班运行制度。

航班计划包括了航班的起飞时间、航线、估计飞行时间等信息,而航班运行则包括了航班的准备、起飞、巡航、下降和着陆等环节。

3.2 航空器燃油管理:为了保证航空器的燃油安全和有效使用,中国民航规章规定了航空公司的燃油管理制度。

民航法律及法规

民航法律及法规

第七章民航法律及法规一、我国航空法及法规1、航空法:是规定航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三个层次:第一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层——国务院通过的法规如《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第三层——民航总局颁布的各类规章、标准和程序如:《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货物国内运输规则》《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货物国际运输规则》涉及的其他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3、三个内容航空安全管理、航空市场和经济管理、行政管理。

二、有关航空运输的国际公约最早的航空法——《巴黎公约》,1919年,32国批准主要内容:国家对领土上空拥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对航空器定义;提出适航性和机组人员的标准。

1、航空公法——《芝加哥公约》,1944年12月7日是管理国际民用航空活动,是国际航空组织建立的依据。

1974年对我国生效。

又叫《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两个协定和18个附件:两个协定是《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和《国际航空运输协定》公约的基本原则:所有国家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航空运输。

包括5部分:序言部分——目的、机会均等;第一部分——空中航行;第二部分——国际航空组织;第三部分——国际航空运输;第四部分——最后条款。

内容有:主权:国家对领土上空拥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

①五大自由(5个特权):在缔约国之间,不作降落而飞越其领土的特权;非业务性降落的特权;卸下自航空器所属国领土装来的客、货和邮件的特权;装载前往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客、货和邮件的特权;装卸前往或来自任何其他缔约领土的客、货和邮件的特权。

附:1944年的国际航空运输协定规定了五种航权:第一种航权:越过而不降停的权利。

第二种航权:非商业性降停的权利。

中国民用航空局规章目录

中国民用航空局规章目录
民航总局令第104号
CCAR-145-R2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民航总局令第103号
CCAR-206-R1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民航总局令第101号
CCAR-67FS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100号
CCAR-25-R3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民航总局第99号令
民航局令第218号
CCAR-329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民航局令第217号
CCAR-117-R2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
民航局令第216号
CCAR-276-R1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民航局令第215号
CCAR-158-R1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民航局令第214号
CCAR-315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许可管理暂行规定
民航总局令第188号
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187号
CCAR-12LR-R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民航总局令第186号
CCAR-19-II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
民航总局令第185号
CCAR-11LR-R2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民航总局令第109号
CCAR-33-R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定
民航总局令第108号
CCAR-34
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

民航法规

民航法规

第一章法规框架1.大会:大会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

每3年召开一次,详细审查该组织的技术、经济、法律和技术援助项目,同时就以后工作对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下属机构提出指导。

每个国家在大会上只有一票表决权,并且除公约另有规定外,实行多数裁定原则。

2.《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部,是为了规定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而制定的。

该规则适用于从事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和维修管理工作的中国公民与非中国公民的执照和资格证书的颁发。

3.《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部,是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培养合格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而制定的。

本规定适用于为取得CCAR-66部得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和部件的人员提供培训机构的合格审定及其监督检查。

规章中规定任何培训机构在获得有效的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前,不得颁发本规定中的培训合格证书。

4.《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CCAR-43部,是为保证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和飞行安全,规范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的维修和改装工作制定,,,,。

第二章航空器证书1.适航,即适航性(Airworthiness)的简称,是民用航空器一种属性的专用词。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

2.适航管理就是对适航性进行控制。

3.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是: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4.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初始适航管理,另一类是持续适航管理。

初始适航管理是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的控制;持续适航管理是对民用航空器的使用、维修的控制。

5.适航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立法、颁证和监督检查。

6.初始适航管理的颁证工作的对象主要是航空产品,同时还包括与之有关的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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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运行和维修管理1。

CCAR—43《维修、预防性维修和改装》——2004 年 6 月完成编制工作,8 月送审。

——用于规定民用航空器维修的基本准则.2.CCAR—91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4 年 1 月 14日民航总局令第 120 号发布,2004 年 6 月 1 日施行。

—-用于管理在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的特别行政区)实施运行的所有民用航空器(不包括系留气球、风筝、无人火箭和无人自由气球)的飞行和运行。

3.CCAR-91FS—II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 II 类运行规定》—-1996 年 10 月 16 日民航总局令第 57 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CCAR—94FS-III 《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规定》-—1997 年 9 月 22 日民航总局令第 67 号发布,1997 年 10 月 1 日施行。

同时,1985 年 5 月 8 日民航局制定的《中国民用航空直升机近海飞行规则》第六章第八节停止执行。

——用于实施对民用航空直升机海上作业的管理.5.CCAR-97FS—R2《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1991 年 8 月 22 日民航总局令第 20 号发布,1992 年1 月 1 日施行;2001 年 2 月 26 日民航总局令第 98 号发布第一次修订版,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 年 6 月 20 日民航总局令 119 号发布第二次修订版,发布之日起施行。

-—用于规定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制定民用飞机使用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同时用于航空营运人对所用机场制定运行最低标准和实施细则。

6.CCAR-121《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1999 年 5 月 5 日民航总局令第 83 号发布 CCAR-121FS;1995 年 5 月 12 日民航总局令 41 号发布 CCAR-121AA;2000 年 7月 18 日民航总局令第 92 号第一次修订 CCAR—121FS;2004 年 2-6月第二次修订CCAR—121FS并与CCAR—121AA 合并, 7月送审。

——用于管理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航空运营人所实施的公共航空运输运行(包括:使用最大起飞全重 5700 千克以上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使用旅客座位数超过 30 座或者最大商载超过 3400 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不定期载客运输飞行;使用最大商载超过3400 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全货机运输飞行)。

附载一:咨询通告AC-FS-001《关于航空公司航务手册的编写》-—1998 年3 月 9 日发布。

AC-121-1 号《关于下发<运行规范标准格式>的通知》——1999 年 10 月 20 日发布。

AC-121-2 号《关于运行合格审定中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1999 年 10 月 20 日发布。

AC-FS-2000—1《关于印发缩小垂直间隔标准(RVSM)运行对签派员工作程序要求的指导材料的通知》——2000 年 1 月 10日发布。

AC-FS-2000-2《关于制定起飞一发失效应急程序的通知》-—2000 年 2 月 23 日发布。

AC-FS-2000—3《CCAR-121FS 修订后有关运行管理办公室设置和驾驶员熟练检查要求的实施办法》——2000 年 10 月 20 日发布。

AC—FS-2000-4《航空公司运行中心(AOC)的政策与标准》-—2000 年 10 月 30 日发布。

AC—121FS—005《关于客舱乘务员值勤期/飞行时间和休息时间问题的意见》--2001 年 12 月 24 日发布.AC-121FS-006《飞机航线运营应进行的飞机性能分析》——2001 年 12 月 24 日发布。

AC—121FS—007《航空人员维修差错管理》—-2002 年 5 月 1日发布;拟修改,更名为 AC -121-61《维修差错管理》。

AC—121FS-008《关于飞机上飞行机组睡眠区的要求》--2002 年 6 月 18 日发布。

AC—121FS-009《关于极地航路运行的要求和补充运行合格审定》-—2002 年 8 月 6 日发布。

AC-121FS—010《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合并、收购和破产运行规范过渡期条款》——2002 年12 月 23 日发布。

AC-121FS-011《航空承运人合并运行过渡期任务清单》——2003 年 1 月 9 日发布。

AC—121FS-012《关于合格证持有人使用非所属训练机构进行客舱乘务员训练问题的咨询通告》--2003 年 12 月 31 日发布。

AC—121FS-13《在终端区实施区域导航的适航和运行批准标准》——2004 年 1 月 5 日发布。

AC—121AA—14《民用航空器结构腐蚀的预防与控制》——2003年 1 月 20 日发布。

AC-121-51《维修工程管理手册编写指南》-—2005 年 3 月15 日发布。

AC-121—52《航空器投入运行的申请和批准》——2005 年 3月 15 日发布。

AC-121-53《航空器维修方案》--2005 年 3 月 15 日发布。

AC—121-54《可靠性方案》-—2005 年 3 月 15 日发布.AC-121—55《对国外维修单位 DER 批准修理项目的管理》——2003 年 9 月 18 日发布。

AC—121-56《维修系统培训大纲编写指南》-—2005 年 3 月15 日发布。

AC—121—57《飞机地面勤务》——2005 年 3 月 15 日发布。

AC—121-58《合格的航材》—-2005 年 3 月 15 日发布。

AC-121-59《飞机维修记录与档案》——2005 年 3 月 15 日发布。

AC-121-60《使用困难报告及其调查》—-拟发布。

AC—121-62《航空器租赁》——2005 年 3 月 15 日发布。

AC-121—63《航空器保留故障和保留工作项目》—-2005 年3 月 15 日发布。

AC-121-65《使用飞机平视引导系统实施 II 类或低于 I 类的特殊批准程序》——拟发布。

附载二:文件民航飞发[1999]158 号《关于对运输航空公司进行运行合格审定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 年 8 月 27 日印发。

民航飞发[2000]229 号《关于航空公司联合重组后进行补充运行合格审定的通知》——2000 年 12 月 12 日印发.民航飞发[2002]28 号《关于贯彻 CCAR121.97 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 年 2 月 1 日印发.民航飞发[2002]191 号《关于认真落实规章,提高安全运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 年 9 月 23 日印发.总局飞发[2003]5 号《关于对跨地区运行的航空公司实施飞行标准管理的方法的通知》--2003 年 3 月 5 日印发。

总局飞发[2003]17 号《关于航空公司运行控制中心陆空双向通信情报的通报》——2003 年 7 月 28 日印发。

总局飞发[2003]18 号《关于转发 FAA 监察员建议的通知》——2003 年 8 月 15 日印发。

总局飞发[2003]25 号《关于解决航空公司运行控制若干问题的通知》——2003 年 12 月5 日印发.总局飞发[2004]7 号《2004 年度安全运行监察大纲》——2004 年 4 月印发。

7.CCAR-129《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04 年 7 月通过审定.——用于实施对持有外国航空运营人合格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计划使用飞机或直升机,在我国境内从事定期或不定期公共航空运输的运行管理。

附载:文件民航总局文件飞发[2004]104 号《关于对独联体包机进行运行合格审定的若干问题通知》民航飞发[2004] 126 号《关于加强外国航空公司运行监管工作的通知》--2004 年 6 月30 日印发。

8.CCAR-135《小型航空器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04 年 6 月送审.——用于管理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航空运营人所实施的公共航空运输运行(包括:使用单发飞机,旋翼机和起飞全重 5700千克以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定期载客飞行;使用单发飞机,旋翼机和旅客座位数不超过30座并且最大商载不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不定期载客飞行;使用单发飞机、旋翼机和最大商载不超过 3400 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全货机运输飞行).9.CCAR—145FS—R2《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1988 年 11 月 2 日制定,名为《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1993年 2 月 3 日第一次修订,更名为《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2001 年 12 月 21 日民航总局令第 104 号发布第二次修订,更名为《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2003 年 1 月 1 日施行;2004 年 6 月第三次修订,7 月送审。

——用于实施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

附载:咨询通告AC-145—1《国内维修单位申请指南》——2003 年 2 月 10 日发布。

AC—145—2《国外/地区维修单位申请指南》——2003 年 2 月10 日发布。

AC—145—3《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批准清单》-—2005 年 3月 15 日发布。

AC—145-4《维修记录与报告表格填写指南》——2003 年 2月 9 日发布.AC—145—5《维修单位手册编写指南》—-2003 年 5 月 22 日发布。

AC—145-6《航空器航线维修》——2003 年 2 月 9 日发布。

AC-145-7《航空器部件维修》-—2003 年 2 月 9 日发布.AC—145-8《航空器及航空器部件维修技术文件》——2003年 2 月 9 日发布.AC-145-9《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采用》——2003 年 7 月 2日发布。

AC—145—10《维修单位的自制工具设备》——2003 年 2 月 9日发布.AC-145—11《与香港民航处、澳门民航局的联合认可》——2004 年 5 月 17 日发布。

AC-145—12《航空器机体项目维修类别限制》——2003 年 7月 2 日发布。

AC-145-1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技能培训大纲》——2004年 3 月 11 日发布。

AC—145—14《维修工时管理》——拟发布。

10.CCAR—276《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04年 5 月 24 日民航总局令第121 号发布,生效时间待定.——用于管理航空器在我国境内从事危险品运输(除外民航总局批准的农业、园林业和污染控制等作业)。

附载:文件民航飞发[2004]10 号《关于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监管工作的通知》-—2004 年 1 月 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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