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D-FS-2015-13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档案管理程序
规范性文件-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

航空器驾驶员指南-尾流和平行跑道运行
2015/7/6
AC-91-FS-2015-28
44
航空器驾驶员训练指南-复杂状态预防和改出训练
2015/12/29
AC-91-FS-2015-30
45
航空通信程序指南
2016/6/12
AC-91-FS-2016-32
46
空中游览
2016/8/17
AC-91-FS-2016-33
2017.11.2
62
民用航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管理程序
2016/12/27
AP-183-FS-2016-01R4
63
《通用航空机场空管运行保障管理办法》
2013/7/8
AP-83-TM-2013-01
64
CCAR-91部运行合格审定程序
2015/4/27
AP-91-FS-2015-01
65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申请、审核和颁发程序(修订)
通用航空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名称
公布日期
编号
1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2016/3/28
CCAR-61-R4
2
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
1996/8/1
CCAR-63FS
3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2007/11/22
CCAR-91-R2
2013/11/15
AC-67-FS-2013-02
59
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
2017/9/19
AC-67FS-001
60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颁发管理程序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 工作程序手册范本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Civil Aircraft Maintenance Personnel License Examination Administration工作程序手册颁发日期:2008-4-20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RV003) 经民航总局飞标司批准执行批准人:批准日期: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目录民航总局授权书 ............................................................................ ........................................................................ 4 主任声明 ............................................................................ ............................................................................... ..... 5 版本更新记录 ............................................................................ . (6)有效页清单 ............................................................................ ................................................................................7 手册发放清单 ............................................................................ . (8)第一章考管中心的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 9 第二章民用航空器维修执照/证书及考试............................................................................. .......................... 13 第三章考试申请条件和执照/证书的申请条件............................................................................. .................. 16 第四章报名,考试,颁证流程............................................................................. ............................................ 19 第五章考试报名和受理程序............................................................................. ................................................ 20 第六章考试程序 ............................................................................ .................................................................... 24 第七章执照/证书的申请,受理,颁发和续签程序............................................................................. .......... 29 第八章执照更换和补发程序............................................................................. ................................................ 34 第九章信息和档案管理............................................................................. ........................................................ 35 第十章考试委任代表的遴选办法及其职责............................................................................. ........................ 37 第十一章执照考试专家委员会............................................................................. ............................................ 39 第十二章执照考试题库的编辑,修订和管理............................................................................. .................... 43 第十三章考点的建立和管理程序............................................................................. ........................................ 44 第十四章考试的设施设备和人员要求............................................................................. ................................ 48 第十五章罚则 ............................................................................ ........................................................................ 51 第十六章附录 ............................................................................ (52)版本号:5.0 日期:2008-4-15第 3 页共 53 页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民航总局授权书为加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及考试的管理, 进一步贯彻维修人员执照培训与考试分离的原则,提高维修和管理人员的知识结构和水平,根据 CCAR-66 部和民航飞函 (2002)437 号文件,特授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以下称为考管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作为民航总局飞标司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方面的技术支援机构, 开展维修人员执照管理的研究工作.制定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及其持续修订工作. 根据CCAR-66 部的要求,与飞标司持续适航监察员一起实施航空器维修人员, 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和维修管理人员证书的考试工作. 并授权考管中心在民航总局飞标司批准的考试委任代表专家库中挑选考官执考(口试和基本技能考试) . 根据 CCAR-66 部要求对执照基础部分考试申请人资格和执照初次/续签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 协助飞标司建立执照考试档案,持照人员档案和"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系统" ,并进行管理和维护. 授权的各项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民航总局飞标司批准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进行.坚持公正,公平,公开,高效的原则,并随时接受民航总局飞标司的监督和检查. 民航总局飞标司授权人:2002.10.12版本号:5.0 日期:2008-4-15第 4 页共 53 页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主任声明作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 (以下称"考管中心)主任,我在此正式声明: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是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6R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 , 员执照,维修管理人员书申请指南》 (AC-66R1-01)《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 , 和委任单位代表》(CCAR-18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执考委任代表管理办法》 , (总局飞发(2005)10号)及相关的咨询通告和民航总局飞标司授权工作的具体要求编写的,该程序手册强调对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的执照基础部分考试进行全面的质量管理,并建立考试和执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考试管理中心按本程序手册有关规定接受民航总局飞标司的检查. 本程序手册由考管中心负责制定和修改,并报飞标司审批后生效. 我将严格的按照本程序手册规定做好各项工作, 并经常检查下属对程序手册的贯彻执行情况.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保证考试和执照管理工作质量,并随时接受飞标司的监督检查.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主任: 日期:2002 年 11 月(签字)版本号:5.0 日期:2008-4-15第 5 页共 53 页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版本更新记录版本号 Rev 001 Rev 002 Rev 003 颁发日期插入日期责任人2002.11.25 2006.4.30 2008.4.20版本号:5.0 日期:2008-4-15第 6 页共 53 页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有效页清单章次页次日期章次页次日期版本号:5.0 日期:2008-4-15第 7 页共 53 页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手册发放清单发放日期单位或个人民航总局飞标司华北管理局维修处华东管理局维修处东北管理局维修处西南管理局维修处西北管理局维修处中南管理局维修处管理局维修处考点考点考点厦太考点考点考点考点广汉考点考点海航考点考点考点考点考点考点飞标培训中心册数负责人联系手机传真注:手册修订批准后,及时通知手册持有单位和个人并更新版本号:5.0 日期:2008-4-15第 8 页共 53 页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第一章第1条概要考管中心的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以下称"考管中心)是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执照,部件修理执照基础部分和维修管理人员证书的指定执考单位.受民航总局飞标司直接领导,是飞标司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方面的技术支援机构,负责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大纲,考试题库及其持续修订工作,并对执照考试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和维护. 考管中心主要负责执照考试管理,题库管理,经历审核(考试申请,执照申请和续签) ,执照颁发,档案管理,考官选派,考试计划等工作,具体考试工作由各考点负责. 考管中心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1 人.下设考试管理,题库管理,执照和档案管理及行政和财务管理四个岗位及下属 20 个考点.根据考点性质,分为民航地区管理局考点, 中国民航总局批准的 CCAR-147 培训机构考点和其他航空公司考点, 根据考点性质不同, 监考要求不同,见第六章第十条监考. 考管中心组织结构如下图所示:考管中心主任考管中心副主任执题库试管理理管理理管案管档务考和财照政和行地区管理局考点点考点机构考其他 147第2条考管中心主任职责(1) 接受民航总局的授权, 贯彻执行民航总局颁发的与考管中心工作容相关的版本号:5.0 日期:2008-4-15第 9 页共 53 页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法规规章,适航管理程序及咨询通告.对工作程序手册实施和考管中心的工作全面负责. (2) 负责建立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和执照管理体系和信息化系统. (3) 负责考试大纲,执照教材的编写和修订工作. (4) 负责考点的建立和审核工作. (5) 协助总局飞标司进行考官培训. (6) 听取适航管理部门,飞机维修单位对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工作的意见,及时修改,优化工作程序手册. (7) 负责民航总局飞标司和民航大学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3条考管中心副主任职责 (1) 协助考管中心主任的工作,重点负责日常考试管理,考试质量检查和题库管理工作. (2) 完成考管中心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4条考试质量题库管理职责 (1) 负责建立考试质量检查及评估体系,并负责该体系的持续改进,负责日常考试质量检查. (2) 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投诉,负责受理考生查分申请并将结果通知考生. (3) 负责考试计划的审核. (4) 负责执照题库的持续修订工作,所有题库至少每年修订一遍,并每年增加总题量 15%的新题.负责题库的管理和安全工作.(5) 定期出卷并分析,跟踪考试试题统计结果,对超出监控值界限的试题,进行分析,评估和修改. (6) 及时跟踪试题反馈记录,确认修改的按照试题修改程序执行. (7) 定期向考管中心主任和考试专家委员会反馈试题统计和分析报告. (8) 负责 CCAR-66/CCAR-147 考试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技术保障和考点的技术支援工作. (9) 维护互动咨询,回答考生咨询.(10)完成考管中心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版本号:5.0 日期:2008-4-15 第 10 页共 53 页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第5条考试管理职责(1) 负责执照基础部分考试申请的受理和考试资格审核. (2) 远程考试的维护工作和考点的技术支援工作. (3) 定期发布,更新职责围的新闻,信息,公告和程序. (4) 维护互动咨询,回答考生咨询. (5) 负责远程考试监控和录象工作并将录象资料交档案科保存. (6) 负责计算机考试机房和口试室设备日常维护工作. (7) 负责执照打印工作. (8) 完成考管中心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6条行政及财务管理职责(1) 负责考管中心的财务工作. (2) 在民航总局飞标司批准的执照考试执考委任代表专家库中, 确定每次口试执考委任代表和基本技能考试执考委任代表的人选. 负责考试委任代表的联系及考试组织安排.负责对委任代表的考核工作. (3) 负责按照考试计划通知民航地区管理局监考. (4) 负责对,外的协调和接待工作. (5) 负责上级部门和部文件的管理工作. (6) 负责考试信息,动态和新闻的发布工作. (7) 定期向考点配发和成绩单. (8) 完成其他后勤工作. (9) 完成考管中心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7条执照和档案管理职责(1) 负责执照基础部分申请的受理和资格审查工作. (2) 负责执照续签的受理和资格审查工作. (3) 负责执照颁发的相关手续及执照的发送工作. (4) 负责执照档案的建立和管理.(5) 负责执照统计工作.版本号:5.0 日期:2008-4-15第 11 页共 53 页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6) 负责执照信息,动态新闻的发布工作. (7) 完成考管中心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8条各考点职责(1) 负责本考点的考试计划的制定和报审工作; (2) 负责本考点的考场安排; (3) 代表考管中心负责本考点考试的实施工作; (4) 负责收取本考点考试费和执照工本费, 给考生开发票并及时向民航总局清算中心上缴所收的考试费和执照工本费; (5) 协助监考人员监考,维持正常的考试秩序; (6) 本手册中规定的考点需要完成的其他工作.版本号:5.0 日期:2008-4-15第 12 页共 53 页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第二章第1条民用航空器维修执照/证书及考试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证书根据 CCAR-66R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的规定,适用于从事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和维修管理工作的中国公民与非中国公民,执照和书的包括下列类别: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书. 第2条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维修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机型部分.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可以在没有机型签署的情况下颁发. 申请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的申请人应当首先取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包括航空机械 ME 和航空电子 AV 两个专业. 航空机械 ME 专业划分为以下类别: 涡轮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 ME-TA 活塞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 ME-PA 涡轮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 ME-TH 活塞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 ME-PH 维修人员执照申请人首先向执照考管中心提出考试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参加笔试, 口试及基本技能考试,成绩合格后向执照考管中心提出执照申请,经审核批准后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 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授权人员签署. 第3条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以下简称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项目部分.部件修理人员首先应当向执照考管中心提出考试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参加笔试及基本技能考试,成绩合格后向执照考管中心提出执照申请,经审核批准获得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版本号:5.0 日期:2008-4-15 第 13 页共 53 页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按下列专业划分: 航空器结构,其英文代码为 STR 航空器动力装置,其英文代码为 PWT 航空器起落架,其英文代码为 LGR 航空器机械附件,其英文代码为 MEC 航空器电子附件,其英文代码为AVC 航空器电气附件,其英文代码为 ELC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可以在没有项目签署的情况下颁发. 申请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的申请人应当首先取得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授权人员签署. 第4条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书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书(以下简称维修管理人员书)申请人首先向执照考管中心提出考试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参笔试考试(必须参加民航总局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 ,成绩合格后向执照考管中心提出证书申请,经审核批准后获得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书. 第5条考试类型民用航空器维修执照考试应该在民航总局批准的考试地点进行,考试类型如下: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包括笔试,口试,基本技能考试三项. 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包括笔试,基本技能考试两项. 管理人员书考试采用中文或英文笔试,两种语言形式具有同等资格. 第6条考试大纲民用航空器维修执照考试的容,围,出题数量,难度等级按照 CCAR-66R1 和有关 AC 的要求定义. 维修人员执照考试和增加专业,增加类别考试按照 AC-66R1-02《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大纲》要施.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考试和增加专业考试按照 AC-66R1-03《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大纲》要施.版本号:5.0 日期:2008-4-15第 14 页共 53 页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维修管理人员书考试按照 AC-66R1-04《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培训大纲》要施. 版本号:5.0 日期:2008-4-15第 15 页共 53 页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第三章第1条考试申请条件和执照/证书的申请条件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申请条件(1) 年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且 (2) 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并且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 2 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 1 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或 (3) 不具备(2)款所述学历,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 3 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 1 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或 (4) 经过 CCAR-147 部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5) 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 注:1) 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包括所有机械,化工,电子,电气等工科类专业学历. 2) 航空器维修工作可以包括: 在非民用的航空器上的维修工作; 申请人在已获CCAR-145 维修许可批准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 从事维修相关(质量控制,工程技术,生产计划,技术培训)的工作; 申请人在已获批准的航空运营人的维修系统从事维修相关(工程技术, 维修计划和控制,质量管理,培训管理)工作; 申请人在已获得 CCAR-147 批准的维修培训机构从事维修专业教学的工作; 从事适航维修管理的工作. 第2条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申请条件(1) 申请人应当年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且 (2) 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并且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累计在 2 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 年应当持续版本号:5.0 日期:2008-4-15第 16 页共 53 页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或 (3) 不具备(2)款所述学历或者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累计在 3 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 1 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或 (4) 经过 CCAR-147 部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5) 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 注:1) 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包括所有机械,化工,电子,电气等工科类专业学历. 2) 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可以包括: 在非民用的航空器部件上的修理工作, 申请人在维修单位从事维修相关工作 (质量控制, 工程技术, 生产计划, 技术培训)的工作; 在已获得 CCAR-147 批准的维修培训机构从事维修专业教学的工作; 从事适航维修管理的工作. 第3条新增专业/类别考试申请条件(1) 对于已取得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维修人员, 欲新增专业的申请人应从事新增专业的维修工作累计在 1 年以上, 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 6 个月应当持续从事所新增专业的维修工作. 对于欲新增其它类别 (如 PA+TA) 应从事所申请增加类别的实际维修工作 , 累计在 6 个月之上, 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 3 个月应当持续从事新增类别的维修工作. (2) 对于已取得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修理人员, 欲新增专业的申请人应从事新增专业的修理工作累计在 1 年以上, 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 6 个月应当持续从事所新增专业的修理工作. 第4条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书考试申请条件(1) 具有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历,身体健康;版本号:5.0 日期:2008-4-15第 17 页共 53 页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2) 从事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相关工作不少于 5 年, 其中包括不少于 2 年的维修管理工作; (3) 具有听,说,读,写并正确理解工作中所使用中文的能力.配备翻译可视为满足本项要求的一种方式. 注:1) 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包括所有机械,化工,电子,电气等工科类专业学历. 2) 航空器/航空器部件维修工作可以包括: 在非民用的航空器/航空器部件的维修/修理单位从事的维修相关工作; 在维修单位从事维修相关工作(质量控制,工程技术,生产计划,技术培训); 在已获批准的航空营运人的维修系统从事维修相关工作(工程技术,维修计划和控制,质量管理,培训管理) ; 在已获得 CCAR-147 批准的维修培训机构从事维修/修理专业教学工作; 从事适航维修管理的工作. 第5条执照/证书的申请条件维修执照,修理执照和管理人员书的申请条件与各自的考试申请条件相同, 同时必须满足: 最近 60 天体检合格; 维修执照申请人需持有笔试,口试和基本技能考试成绩合格证;修理执照的申请人需持有笔试和基本技能考试成绩合格证; 管理人员书需持有笔试成绩合格证.版本号:5.0 日期:2008-4-15第 18 页共 53 页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第四章熟悉申请条件报名,考试,颁证流程熟悉考试科目查询考试计划熟悉报名要求首页公告栏《注册说明》个人注册/登陆选择考试计划报名审核结果查询首页公告栏《各考点交费方式汇总》审核结果未通过查询未通过原因,并做适当修改.联系报考考点,交费等事宜查询考场安排考试准备登陆在线考试系统考试领取考试类型口试理论笔试基本技能索取成绩单首页公告栏《办理执照注意事项》执照证书办理申请执照类型部件修理执照基础部分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维修管理人员书1. 《民用航空器部件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2.执照基础部分笔试,基本技能考试合格成绩单复印件3.学历证明复印件4.工作经历证明(质量经理签字,质控部门盖章)5.申请之日前 60 天的健康证明1.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2.执照基础部分笔试,口试,基本技能考试合格成绩单复印件3.学历证明复印件4.工作经历证明(质量经理签字, 质控部门盖章)5.申请之日前 60 天的健康证明1.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2.管理人员书笔试考试合格成绩单复印件3.相关培训证明4.学历证明复印件5.从事维修工作年限及维修管理工作的工作经历证明 (质量经理签字,质控部门盖章)6.申请之日前 60 天的健康证明执照证书办理申请执照领取版本号:5.0 日期:2008-4-15第 19 页共 53 页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第五章考试报名和受理程序第1条考试报名办法为保证个人信息的真实,严肃和有效性,自 2006 年 4 月 1 日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和维修管理人员书考试的报名工作均采用网上个人注册和报名.已批准的 CCAR-147 基础培训机构的正式学员,可以通过该机构的质量部门报名考试. 根据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网址上公布的考试时间和地点, 参加笔试, 口试和基本技能考试的申请人应当在各考试计划所设定的报名期进行网上在线报名.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中心网址:.skyexam. 第2条考生网上在线报名流程个人通过考管中心平台在线报名,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 查询考试计划和报名期限查询"公告栏"公布的全年考试计划(但该考试计划可能因各种原因进行调整,应以"考试计划"的时间为准) ,做好准备. 通过首页的"考试计划"或导航栏的"考试计划" ,查询全国各考点的考试计划安排,确定要参加的考试地点和时间. 考试计划在线报名的起止时间,一般为考试首日前 20-10 个工作日,以各考试计划设定的日期为准.考管中心有权根据各考点的考试安排,调整报名的起止日期. (2) 网上个人注册/登录首次使用考管中心(.skyexam.)的考生,必须进行个人注册.注册时, 要按照要求填写资料,上传照片.每人只能有一条注册信息,以前在旧考试系统中参加过考试或虽报名没参加考试者,个人信息均已经存在于本系统,不能再次注册. 点击首页上左上角的"个人注册" ,仔细阅读注册须知,并按照注册须知详细填写真实,准确的个人资料信息,完成个人注册(要切记自己设定的登录名和密码) .版本号:5.0 日期:2008-4-15第 20 页共 53 页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已注册的考生,通过登录框输入用户名(即登录名)/密码/验证码,点击下方的"考生登录" ,登录本系统. 个人信息,除个别重要信息外,均可以在登录后进行修改. 若出现下列情况: (a)注册的有误或换代升级, (b)更换。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05号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正文:----------------------------------------------------------------------------------------------------------------------------------------------------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1年12月2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0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从事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和维修管理工作的中国公民与非中国公民的执照和资格证书的颁发。
参与抢修和临时修理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外籍或者地区维修人员可以通过该航空营运人的申请直接获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的批准。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包括下列类别:(一)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二)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三)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民航总局统一颁发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
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航空器维修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的考试、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民航总局可以按照职责权限授权有资格的单位或者部门实施考试和证书颁发工作。
第五条本规则所用术语含义如下:(一)涡轮式飞机,是指装有涡轮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二)涡轮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涡轮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三)活塞式飞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四)活塞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五)上岗资格,是指在相应的工作范围内具有独立从事维修工作的能力,经所在维修单位批准有权在相应的技术签字,但不具有签字放行资格;(六)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是指民航总局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审查并批准其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专业技术培训的机构;(七)民航总局认可的培训机构,是指未获得民航总局颁发的培训单位资格证书,但民航总局按照规定的程序认可其培训结论的培训机构;第六条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将证件保存在最接近其通常行使证件权利的区域内,便于接受民航总局或者其授权人员的检查。
驾驶员行车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驾驶员行车安全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篇:驾驶员行车安全档案管理制度驾驶员行车安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驾驶员行车安全档案管理制度,一人一档。
反映了驾驶员基本信息情况,在安全档案的记录、整理和积累过程中能起到自我监督、自我完善和强化安全生产的作用,因此,根据本公司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审查驾驶员驾驶证件、从业资格和驾驶经历,符合条件的签订聘用合同。
二、及时掌握极端天气及路况信息,提示驾驶员谨慎驾驶。
三、驾驶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遵守国家交通法律法规。
所有驾驶本公司车辆的驾驶员必须经公司考核合格,方可驾驶本公司车辆。
四、驾驶员必须符合身体健康、年龄在20~55岁之间。
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视认为有驾驶技术资格,上岗前须和经营者签订聘用合同,报公司备案。
六、驾驶员使用证件的过程中,要妥善保管、随身携带,不准涂改、转借和伪造,如有丢失,要及时报告补办,补办费用自理。
七、凡驾驶本公司车辆的驾驶员,公司有责任对其进行安全培训,协助办理、换发、补办驾驶证、年审及各种临时资格审验手续。
第二篇:驾驶员行车安全档案管理制度驾驶员行车安全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驾驶人的档案管理,避免因档案遗失或隐私泄漏,给企业和员工带来的风险,有效的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作为客运企业,客运驾驶人档案是企业管理档案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公司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聘、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有关驾驶人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全面的考察员工的依据,是公司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客运驾驶员行车安全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制度,档案记录其在应聘及入职后的个人基本情况及考核、奖惩、职位、薪资变动情况,以下资料纳入公司人事档案范围内:(一)驾驶员登记表、照片。
(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无劣迹证明(或公安网查询记录)。
驾驶员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驾驶员安全档案管理制度目的为了加强对公司驾驶员的管理和监督,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规范驾驶员的行为,保障公司在车辆行驶中的利益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具有驾驶资格、驾驶公司车辆的驾驶员。
安全档案建立1.公司每录用一名驾驶员,应当建立一份驾驶员安全档案。
2.驾驶员安全档案包括以下内容:–驾驶员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等;–驾驶证、身份证、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及其有效期;–体检记录等相关资料;–驾驶员的培训、考核、奖惩记录;–驾驶员的事故记录;–驾驶员的安全行为记录等。
3.驾驶员安全档案应当进行定期更新。
安全档案管理1.公司负责人应当对驾驶员安全档案进行管理,确保其保密性和完整性。
2.驾驶员应当认真维护自己的安全档案,确保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根据规定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资料。
3.驾驶员变更驾驶类别、培训、考试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资料并办理相应的手续。
4.若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或遭受处罚,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主动向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资料。
5.公司应当加强对驾驶员安全档案的监督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安全教育与考核1.公司应当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行为规范。
2.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交通规则、安全驾驶技能、事故处理等方面。
3.公司应当定期进行驾驶员的安全考核,以评定驾驶员的安全水平和驾驶技能,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处理。
处罚与奖励1.对于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等行为严重的驾驶员,公司应当依照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对于规范行为、出色工作的驾驶员,公司应当及时进行表彰和奖励。
安全体检1.驾驶员应当定期进行安全体检,以确保身体状况适合安全驾驶。
2.公司应当对驾驶员进行体检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确保体检结果的可靠性。
结束本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公司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行为规范,保障公司在车辆行驶中的利益和安全。
航空公司证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航空公司证件管理,确保航空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航空公司内部所有涉及证件管理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证件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高效、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证件种类及范围第四条航空公司证件主要包括以下种类:(一)航空器驾驶证件:包括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飞行签派员执照等。
(二)航空器维修证件: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执照等。
(三)航空器运行证件:包括民用航空器运行维修许可证、民用航空器运行人员资格证书等。
(四)航空安全检查证件:包括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员证、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员培训合格证等。
(五)航空客运证件:包括民用航空运输许可证、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等。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的证件范围包括上述各类证件及其副本、复印件等。
第三章证件申请与颁发第六条证件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
(三)申请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
第七条证件颁发程序:(一)申请人向航空公司证件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二)证件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三)审核合格后,证件管理部门向申请人颁发证件。
(四)颁发证件时,应向申请人告知证件的有效期限、使用范围、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四章证件使用与管理第八条证件使用:(一)证件仅限于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出租、出借或伪造。
(二)证件使用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航空公司相关规定。
(三)证件使用过程中,如发现证件遗失、损坏或被盗,应及时报告航空公司证件管理部门。
第九条证件管理:(一)航空公司证件管理部门负责证件的保管、发放、回收和销毁。
(二)证件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证件档案,详细记录证件的颁发、使用、回收等情况。
(三)证件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证件进行核查,确保证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证件变更与注销第十条证件变更:(一)证件持有者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航空公司证件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民航人员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航人员技术档案管理,确保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及时,提高民航人员技术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民航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民航企事业单位内部民航人员技术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民航人员技术档案是指记录民航人员技术状况、培训、考核、奖惩等信息的文件资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民航企事业单位应设立技术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民航人员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技术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制定民航人员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负责民航人员技术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借阅和销毁等工作;3. 对民航人员技术档案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4. 协助有关部门对民航人员技术档案进行查询、利用;5. 负责民航人员技术档案的统计、分析和报告。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民航人员技术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1. 民航人员的基本信息;2. 民航人员的培训记录;3. 民航人员的考核成绩;4. 民航人员的奖惩情况;5. 民航人员的健康检查记录;6. 民航人员的离职、退休、死亡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民航人员技术档案的整理要求:1. 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分类;2. 对档案进行编号、编目;3. 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有序;4. 档案装订、封存,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民航人员技术档案的保管要求:1. 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等条件;2. 档案应按照分类、编号、编目进行存放;3.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维护;4. 档案借阅、归还应办理手续,确保档案安全。
第九条民航人员技术档案的利用:1. 民航人员本人有权查阅、复制本人的技术档案;2. 民航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查阅、复制民航人员的技术档案;3. 查阅、复制技术档案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
第五章档案销毁第十条民航人员技术档案的销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档案已超过保管期限;2. 档案已失去保存价值;3. 档案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已公开。
驾驶员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驾驶员安全档案管理制度驾驶员安全档案管理制度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驾驶员安全档案管理制度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驾驶员安全档案管理制度》,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二、使用范围适用于本单位全体驾驶员。
三、引用文件(一)《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四、管理职责安全科为驾驶员招聘、职业健康及适应性检查、信息档案管理、行为考核、安全告诫的管理科室,机务科、调度科配合。
五、内容及要求(一)聘用管理1、驾驶员聘用条件:驾驶员须持有经交警部门审核合格的有效合法机动车驾驶证件;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水平;驾龄三年以上,持交警开具的三年无重大交通事故证明,具有相应的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年龄45周岁以下。
2、驾驶员招聘程序包括应聘报名、初审、笔试、面试等环节。
(二)岗前培训管理1、驾驶员聘任后,应进行岗前培训。
2、岗前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职业卫生、应急救援、典型事故案例分析、车辆技术、驾驶操作等国家规定的项目。
3、驾驶员培训完毕时应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应进行补考。
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不得上岗。
4、驾驶员岗前培训项目、考核试卷应存入驾驶员档案。
(三)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1、在职驾驶员每年应接受本单位的继续教育与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未完成再教育的驾驶员,下一年度不得上岗,直至补足再教育学时。
2、驾驶员参加每月一次的安全教育,受教育时间不得低于1小时;当时不能参加的驾驶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安全教育内容与时间。
驾驶员安全参加安全教育时,应在相应的相关的记录中签署姓名,禁止他人代签字。
3、本单位规定驾驶员每年进行规定学时与内容的安全培训。
驾驶员应认真仔细、及时接受培训,并在将培训内容在工作中实践。
4、驾驶员安全教育与培训应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除应补考外,还应与薪酬、安全评比等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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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依 据 《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执 照 颁 发 管 理 程 序 》 (AP-61-FS-2015-01)及《民航案工作规定》(民航发〔2013〕57 号),参考《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2015),制定本管理程序。
备注
整 理 人: 整理日期:
检 查 人: 检查日期:
方式符合要求的,应维持不变。可以使用不锈钢夹、不锈钢订书钉或
封套装订。
3.7 编页
页码应逐页编制,分别标注在文件正面右上角或背面左上角的空
白位置。
3.8 盖归档章
对已分类、排列、修整、装订、编页完毕的文件应在文件的首页
顶端空白处加盖归档章,电子文件可由系统生成归档章样式。归档章
内容及格式如下(尺寸参照 DA/T 22-2015 的附录 A):
2 定义 2.1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档案 用于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及等级的,由申
请人向中国民用航空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提交的纸质或电子申请材
料。 其中,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纸质档案主要包括民用航空器驾驶
员执照或等级申请人向局方提交的纸质文件,包括驾驶员执照申请表 (含飞行经历记录表)以及附件。附件包括体检合格证复印件、身份 证明文件(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等)复印件、理论考试成绩单 复印件、实践考试工作单复印件、学历证明文件复印件、临时执照复 印件等其它必须的申请材料。
7.3.5 每 6 个月对电子执照档案进行抽查,确保电子档案安全、 有效。
附:1、年度归档目录样式 2、附件目录样式 3、备考表
附件 1
****年度归档目录
序号 驾驶员执照 FN 号 FN********
姓名
执照类型 P/C/A/M/S
备注
附件 2
附件目录
姓名
(FN:
)
申请类型:
件号
文件名
勾选项 页数
年度
保管期限 FN 号
SQB/FJ
驾照类型 页数
其中,年度为驾照档案的形成年度;保管期限为 30 年的标注为
D30,保管期限 10 年的标注为 D10;FN 号为 8 位阿拉伯数字;SQB 为
申请表的拼音缩写,FJ 为附件的拼音缩写;驾照类型可填写相应英
文缩写,分别为 P/C/A/M/S;页数为该份文件的总页数,用阿拉伯数
字表示。
3.9 编目
3.9.1 年度归档目录:年度内按 FN 号由小到大顺序编制。设置
序号、FN 号、姓名、执照类型、备注等项目(见附件 1)。年度档案
目录应按年度装订成册,并编制封面,封面应含有名称、年度信息。
3.9.2 附件目录:设置姓名、申请类型、序号、文件题名、页数、
备注等项目(见附件 2)。
1 原执照复印件
□
2 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3 体检合格证复印件
□
4 训练课程合格证明
□
5 学历证明
□
6 理论考试成绩单
□
7 实践考试工作单
□
8 不批准通知书
□
9 飞行经历记录本复印件
□
10 临时执照复印件
□
11
12
13
14
15
备注
附件 3 备考表 备考表
袋/盒内文件情况说明 页码
缺损 修改 补充 移出 销毁
2.2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电子档案 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监察系统(FSOP)进行民用航空器 驾驶员执照或等级申请所生成的,以图片或电子文档形式保存的历史 记录。 3 纸质档案归档程序 3.1 归档时间 航科院负责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档案管理的人员应按本程序 相关规定,在完成驾驶员执照制作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完整材料收 集、归档。 3.2 分类 归档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档案一般采用年度——保管期限— —FN(File Number 即执照识别号)——执照类型(分 P/C/A/M/S 五 种类型)的方法进行分类。首先应将执照档案按形成年度分类,跨年 度的以执照颁发年度为准。其次将同一年度的执照档案按照保管期限 分类(一般申请表及飞行记录表保管期限为 30 年,相关附件保管期
限为 10 年)。再次将同一保管期限的执照档案按照 FN 号分类。最后 将同一 FN 号的执照档案按照执照类型分类。
3.3 排列 保管期限为 30 年的同一 FN 号且相同执照类型的文件按照申请表 在前,飞行经历记录在后的顺序进行排列;保管期限为 10 年的同一 FN 号且相同执照类型的文件按照执照复印件、身份证明文件、体检 合格证明、训练合格证明、学历证明、理论考试成绩单、实践考试工 作单、学历证明文件、临时执照复印件以及其他申请人提交的文件的 顺序进行排列。 3.4 编号 归档执照档案依分类方案和排列顺序编制档号。结构为:档案门 类代码·年度—保管期限—执照识别号·申请表/附件—驾照类型。 (如:ZY·2015—D30—FN00001234·SQB—P) 3.5 修整 执照文件材料归档前,应对每次执照或等级申请产生的不符合要 求的文件材料进行修整。归档文件已破损的,应按照《档案修裱技术 规范》(DA/T 25-2000)要求进行修复;字迹模糊或易退变的,应当 复制;按照保管期限要求去除易锈蚀、易氧化的金属或塑料装订用品。 3.6 装订 对已整理好的文件应进行装订。归档文件装订应牢固、安全、简 便,做到文件不损页、不倒页、不压字,装订后文件平整,有利于归 档文件的保护和管理。装订应尽量减少对归档文件本身影响,原装订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编 号:MD-FS-2015-13 编制单位:FS 下发日期:2015 年 12 月 2 日 批 准 人:胡振江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档案管理程序
为规范民航驾驶员执照档案管理工作,制定本管理程序。 1 总则
1.1 本管理程序是确定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航科 院)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档案进行管理的工作程序,适用于对民 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档案的管理。
6.2 对于死亡、失踪、长期离职等人员档案,应继续保存该人档 案至保存期满,期间不得销毁。 7 档案信息化
7.1 航科院应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将档案信息化纳入本单位信 息化建设规划,确保档案信息系统和档案数据的安全。档案信息化后 产生的电子文件应尽可能著录完备以方便今后的检索查找。
7.2 档案信息化使用的技术手段要确保电子文件和原件的一致 性,长期可读性,在系统升级或更换后不影响信息显示;有完整、多 套备份;当突发事件,人为因素或不可抗力造成文件丢失损毁等现象 发生时能实时补充完善。
5.3 其他单位、团体、组织或个人,如刑事调查或事故调查等部 门出具正式文件要求借阅或复制执照档案时,报民航局飞行标准司批 准后,可根据要求提供某人部分或全部执照档案复印件。
5.4 查阅档案时要保持档案原貌、严禁涂改、损坏、撤换。 6 档案销毁
6.1 对于保管期满需销毁的档案,应在销毁前进行鉴定,并编制 销毁清册,报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分管该工作领导签字后方可销毁,销 毁时需两人监销。销毁清册应永久保存,明细单以电子形式保存。
5 档案利用 5.1 航科院保存的执照档案一般仅提供民航局、各地区管理局及
航科院利用,其他单位、团体和组织需要利用的,需经民航局飞行标 准司批准。
5.2 各地区管理局、航科院如需对某个驾驶员执照申请档案进行 查阅,需向航科院运行技术研究所飞行标准室提交驾驶员姓名、身份 证明编号、驾驶员 FN 号或驾驶员执照编号。查找到档案后,向申请 人提供档案复印件。
3.11 装袋/盒 将加盖归档章后的执照档案,连同附件目录、备考表装入驾驶员 本人的档案袋/盒中。其中,附件目录置于每类执照材料之前,备考 表置于袋/盒内档案之后。档案袋/盒封面应有“驾驶员执照档案”字 样及驾驶员姓名、FN 号、保管期限等信息。 3.12 上架 同一年度的档案袋/盒应先按保管期限集中在一起,再按照 FN 号 从小到大顺序排列。上架时将排列好的档案袋/盒按照从左到右、从 上到下的顺序摆放整齐有序。 4 档案库房要求 4.1 航科院应设立专门档案库房。配备档案柜,配备防盗、防光、 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设备。 4.2 每 6 个月更换杀虫药,每 12 个月检查消防设备。 4.3 库房禁止堆放杂物,定期清洁、通风。
3.10 备考表 备考表置于袋/盒内文件之后,项目包括袋/盒内文件情况说明、 整理人、整理日期(见附件 3)。 3.10.1 袋/盒内文件情况说明:填写袋/盒内文件缺损、修改、补 充、移出、销毁等情况。 3.10.2 整理人:负责整理归档文件的人员签名或签章。 3.10.3 检查人:负责检查本袋/盒文件的人员签名或签章。 3.10.4 整理、检查日期:分别为归档文件整理、检查完成日期。
7.3 纸质档案数字化宜采用外包方式实施,应严格按照《纸质档 案数字化技术规范》、《档案数字化外包安全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实 施。
7.3.1 确定档案数字化工作责任人。 7.3.2 每年对当年产生的所有执照档案进行扫描备份。彩色扫描, 分辨率为 200dpi 以上,以 pdf 格式进行存储。 7.3.3 申请材料中执照申请表和附件分别扫描,文件名示例如下: 申请表保存文件名为 “2013-D30-00001234-SQB-P/C/A/M/S.pdf” 附件保存文件名为 “2013-D10-00001234-FJ-P/C/A/M/S.pdf” 7.3.4 由 FSOP 系统生成的执照档案以电子文件形式永久保存, 且分类、编号、排序与纸质档案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