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内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13•【字号】呼政办字〔2020〕57号•【施行日期】202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20年10月1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贸(海鲜)市场的监督和管理,推进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创建文明、有序、卫生、安全的市场环境,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标准化管理为抓手,以信息化技术为支撑,针对不同农贸市场的现状,分类施策,分步推进,进一步规范市区农贸市场建设和经营管理,完善公共服务功能,提高消费服务水平,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高质量消费需求,努力打造品质首府、幸福首府。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底,全市农贸市场按照《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指南(DB1501/T0002-2020)》要求全部整改达标,实现标准化经营、规范化管理,市场及周边环境“脏、乱、差”问题得到有效整治。
市四区在完成现有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的基础上,每个区再建设一个高标准示范性农贸市场,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市场管理水平和监管部门监管效能,实现智慧管理、产品追溯、风险管控、信息共享。
三、主要任务(一)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全力推进农贸市场管理。
各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调度,全力推进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强化农贸市场及周边环境整治,建立健全农贸市场长效监管机制,督促、指导农贸市场改善经营条件,实施标准化建设管理。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7〕52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7〕52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27日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投资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及旗县区、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市及旗县区、开发区本级财政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等其他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国家和自治区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政府投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一)城镇公共安全设施;(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三)市本级政法基础设施;(四)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计生、民政等社会民生事业和水利、农业、林业、城建、园林绿化、交通、旅游等基础设施;(五)其它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08]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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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08〕57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现将《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合理使用政府资金,建立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宏观调控和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内蒙古自治区投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内政发〔2005〕100号)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和市各旗县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
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遵其规定。
第三条市和旗县区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专业管理和监督。
旗县区政府财政投资的总投资1000万以下建设《呼和浩特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以外的项目由旗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管理和监督。
旗县区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对旗县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专业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和各旗县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和各旗县区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或置换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呼政发〔2020〕31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呼和浩特市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29日呼和浩特市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落实工作责任,提高决策执行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责任制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全过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决策机关按照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实行年度目录管理。
第五条本市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决策机关统一领导、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单位协助配合的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机制。
第六条决策机关和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将重大行政决策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及本级重大行政决策制定、执行情况纳入政府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或者法制宣传培训内容。
第二章决策机关职责第七条决策机关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相关部门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工作。
第八条决策机关应当将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纳入本级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范围,实施常态化跟踪检查,及时掌握执行进度、效果及存在的问题。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重大行政决策和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重大行政决策和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3.27•【字号】呼政办发[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重大行政决策和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呼政办发[2018]14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重大行政决策和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27日呼和浩特市重大行政决策和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规程第一条为加强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提高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以下简称《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文件合法性审查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61号)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呼政发〔2015〕59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制发文件的前置合法性审查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市法制办是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机构,对下列文件进行前置合法性审查(以下称合法性审查文件):(一)规范性文件;(二)重大行政决策文件:(三)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有建议申请的报告;(四)合同协议。
第四条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市各委办局报送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文件、请示和有建议事项的报告,上报前须经本级政府或者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市政府办公厅收到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市各委办局上报的合法性审查文件时,应当对其报送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否有起草说明;(二)是否有征求意见情况及意见处理情况说明;(三)是否提供文件制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四)是否提供合法性审查意见,涉及市场监管及宏观调控的文件是否有公平竞争审查意见;(五)针对不同的审查内容包括的其他要件。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呼政发〔2015〕8号

(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优抚待遇;
(二)见义勇为人员获得的一次性奖励金;省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在校学生获得的助学金、困难补助金;
(四)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
(五)抚恤金、丧葬费;
(六)人身损害赔偿金中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
(3)对于患慢病但未住院治疗的,应提供市级以上医院当年诊断证明。
3 个人住院累计自付部分医药费应扣除民政医疗救助或其他部门再次报销的金额;
4 因特殊原因未报销医药费的,应提供旗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治疗病历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及医药费原件,按医药费总额的50%作为家庭扣减数额。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呼政发〔2015〕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现将《呼和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月22日
呼和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确保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和自治区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未按规定提出申请,不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证件、证明提供不齐全的;
(二)不配合或不委托授权工作人员依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及子女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或转移财产的;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3]66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3]66号](https://img.taocdn.com/s3/m/278a93cc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47d3520.png)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3〕66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21日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四区行政区域和沙尔沁工业区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内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城市管理和相关部门、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并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规划、城乡建设、公安、国土资源、园林、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工商、水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损害城市道路两侧行道树及绿化隔离带)方面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对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三)行使建设管理方面对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四)行使市政设施管理方面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对未经审批或者未按审批要求破坏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对违规运输、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污染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行为以及其他无需技术支持的可见污染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六)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对侵占市区道沿石以上未按规定停放车辆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对流动商贩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八)行使水务管理方面对建设项目未取得供水许可、排水许可违规用水、排水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九)行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方面对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进行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对住宅小区内私搭乱建、破坏环境等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十)负责对政府储备土地上乱倒垃圾、私搭乱建等行为进行监管;(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涉及城市管理执法领域的其他职责和市、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呼政办发〔2020〕24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以下简称《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36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强化底线思维,突出问题导向,坚持依法行政,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行为,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为保障粮食安全、促进我市高质量发展构筑坚实基础。
二、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市自然资源局牵头,统筹推进全市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工作。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工作推进过程中,各地区要继续强化监督管理,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公开选聘资质较好的技术作业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农牧局共同负责推进全市耕地保护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务、林草及铁路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耕地保护责任,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
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成立呼和浩特市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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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呼政发[2017]61号
【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政府805062028
【发布日期】2017.11.22
【实施日期】2017.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呼政发〔2017〕6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1月22日
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开发建设,优化发展环境,加大招商力度,创新招商模式,促进高端要素加速汇聚,全面提升区域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建设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的决定》、《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总体方案》(上报稿),结合新区发展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新区规划范围内投资经营符合《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产业投资导向目录》的各类投资主体(已在呼和浩特市范围内注册的企业搬迁到新区的不享受此政策),按照鼓励产业、主导产业、重点产业、重大产业分别享受对应产业等级优惠政策,外商投资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的鼓励产业、主导产业项目按照提高一个产业等级的原则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条入驻新区的招商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等相关要求,《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准入要求,以及新区产业布局要求。
第四条入驻新区的招商引资项目,需要占地并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工业项目投资规
模不低于2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投资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250万元/亩;商贸、酒店等项目投资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企业总部、财务公司、销售公司等项目投资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
其他项目需要占地的,投资强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新区总体规划相关要求执行,投资规模暂不做要求。
第二章鼓励产业项目优惠政策《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5号令)中,除种植业和养殖业以外的鼓励类产业属于新区鼓励产业,可以享受以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