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23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营改增政策文件分类汇编

营改增政策文件分类汇编一、综合规定1.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财税〔2016〕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二、行业规定(一)建筑业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二)房地产业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三)金融业9.财税〔2016〕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10.财税〔2016〕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11.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12.财税〔2017〕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四)生活服务业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15.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16.财税〔2016〕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17.财税〔2016〕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8.财税〔2016〕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五)不动产管理相关规定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三、征收管理2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四、纳税申报2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2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五、发票管理3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3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3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3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3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3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3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3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3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4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4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4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目的公告六、委托代征七、其他规定44.财税〔2016〕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45.财税〔2016〕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46.财税〔2016〕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47.财税〔2016〕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48.财税〔2016〕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49.财税〔2016〕8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50.财税〔2016〕8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51.财税〔2016〕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5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5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有关问题的公告5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发票和税控开票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55.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56.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57.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58.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59.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60.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增值税2个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不动产租赁开具发票要点

吃一堑,长一智
1.纳税人无论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2.无论是自行开具还是税务机关代开,都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未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的发票,都属于不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4.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存在不得抵扣增值税的风险、同时也有不得税前扣除的涉税风险。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
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小规模纳税人超标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常见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超标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常见问题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销售额标准是多少?答:(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大于50万元;(二)提供营改增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大于500万元。
(三)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大于80万元。
都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二、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中的年销售额中的“年”如何理解?答: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中的年销售额中的“年”是指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销售额。
例如纳税人2016年5月正式开业,则从2016年5月这第一个月开始,12个月内,任意一个月和前面月份累计超过标准,就要在该月开始登记一般纳税人。
而超过12个月之后,滚动计算,比如2016年5月到2017年4月,12个月累计没超标,后面再算就从2016年6月到2017年5月、2016年7月到2017年6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三、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中的销售额具体包括哪些?有什么特殊规定?答: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替开发票的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其中特别注意的是,对于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比如某稽查局对一个小规模纳税人检查,发现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3月少申报收入100万元,然后2017年4月下达处理处罚决定书,小规模纳税人当月补缴了税款,则要把这100万并入到小规模纳税人2017年4月,来算是否超一般纳税人标准。
依据:国税函〔2010〕139号四、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中的销售额是含税还是不含税?答: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中的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具体换算方法为: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2016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万众期待的营改增实施细则终于落地!建筑业增值税税率适用11%,2016年5月1日开始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郑重承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随后,财政部部长在答记者问中,再次强调营改增全面推开后,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但同时也强调,全行业只减不增,不能保证每个企业税负不增加!《通知》包含四个附件,分别为: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合计约四万字。
我们根据《通知》及四个附件,将涉及建筑业的主要内容整理出来,以便于您快速浏览重点,文件全文和四个附件详细内容可以参阅本公众号对应文章。
一、建筑业增值率税率和征收率是多少?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建筑业的增值率税率和增值税征收率:为11%和3%。
大家一直在讨论的税收比例,就是增值税税率11%,怎么还出来了3%,这儿有必要向大家解释一下“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是指对特定的货物或特定的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在某一生产流通环节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
与增值税税率不同,征收率只是计算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一种尺度,不能体现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收负担水平。
适用征收率的货物和劳务,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哪些建筑服务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阐述: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差额开票规定

差额开票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举个例子【例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适用差额征税,含税销售额100 万元,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80 万元,征收率5%。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原营业税=(1000000- 800000)×5% =10000 元现增值税=(1000000- 800000)×5%/(1+5%)=9523.81 元金额= 1000000- 9523.81 =990476.19 元说明:1.整个票面金额为1000000元,实际可抵税额为9523.81 元,其中9523.81 =(1000000- 800000)×5%/(1+5%),也就是说“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80 万元”没有算可抵税额2.“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即满足开票额1000000元的需求,又满足只能开200000元的专票的需求。
也就不需要分两张票开的要求:一张普通发票,开票额800000元;一张专用发票,开票额800000元。
3.税率栏为“***”,因为税额栏“9523.81”与金额栏“990476.19”,没有以前正常发票税率的勾稽关系,即税额栏=金额栏×税率/征收率的关系,所以用“***”。
差额开票规定汇总

差额开票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举个例子【例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适用差额征税,含税销售额100 万元,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80 万元,征收率5%。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原营业税=(1000000- 800000)×5% =10000 元现增值税=(1000000- 800000)×5%/(1+5%)=9523.81 元金额= 1000000- 9523.81 =990476.19 元说明:1.整个票面金额为1000000元,实际可抵税额为9523.81 元,其中9523.81 =(1000000- 800000)×5%/(1+5%),也就是说“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80 万元”没有算可抵税额2.“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即满足开票额1000000元的需求,又满足只能开200000元的专票的需求。
也就不需要分两张票开的要求:一张普通发票,开票额800000元;一张专用发票,开票额800000元。
3.税率栏为“***”,因为税额栏“9523.81”与金额栏“990476.19”,没有以前正常发票税率的勾稽关系,即税额栏=金额栏×税率/征收率的关系,所以用“***”。
采用收益法评估时,增值税计算的一个特殊情况

采用收益法评估时,增值税计算的一个特殊情况
新政策应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三)项: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16号)第四条第(二)项: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例:某人出租其不动产,如取得月租金在31,500元或42,000元情况下。
分别计算其应缴纳的增值税。
月销售额=31,500÷(1+5%)=30,000元。
其月取得租金收入未超过3万元,按照23号文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月销售额=42,000÷(1+5%)=40,000元。
超过30000元,应算应缴增值税。
应缴增值税=40,000×5%=2,000元。
月租金收入31,500这个临界点,其实很有意思,如涉及到需计算个人所得税,你会发现,其计算口径好像有所不同。
2016年3月23日_财税〔2016〕36号_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年36号文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1第二章征税范围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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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16年0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认真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障全国范围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对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进行明确。
二、纳税申报期有何特别规定?
为确保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能够顺利完成首期申报,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据工作实际情况,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16年6月30日。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有何规定?
(一)试点实施前后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的确定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
(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