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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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山西省煤炭稳产稳供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山西省煤炭稳产稳供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山西省煤炭稳产稳供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31•【字号】晋政办发〔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山西省煤炭稳产稳供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1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2024年山西省煤炭稳产稳供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31日2024年山西省煤炭稳产稳供工作方案为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坚决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切实提升能源安全保障能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围绕煤炭产业安全高效和绿色智能发展,进一步优化产能结构,提升先进产能占比,推进煤炭资源接续配置,提高煤炭资源保障能力,加快新增产能手续办理,依法合规释放先进产能,强化煤炭产量监测调度,全力抓好电煤稳供,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2024年全省煤炭产量稳定在13亿吨左右。

——坚持系统观念。

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煤炭稳产稳供和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生产建设秩序,确保全省煤炭生产持续稳定。

——坚持分类施策。

针对新增产能煤矿、建设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煤矿、露天煤矿等实际,坚持“一矿一策”,加快各项手续办理,促进煤矿依法合规释放产能。

——坚持标本兼治。

切实筑牢安全底板,守牢安全底线。

全面贯彻落实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各项要求,全力提升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高水平安全保障煤炭高质量发展。

——坚持立足长远。

高效推进煤炭资源接续配置工作,优先向资源枯竭或接续紧张煤矿配置资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培育和发展大型煤炭集团公司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培育和发展大型煤炭集团公司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培育和发展大型煤炭集团公司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31•【字号】晋政办发[2007]35号•【施行日期】2007.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培育和发展大型煤炭集团公司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3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加快培育和发展大型煤炭集团公司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山西省加快培育和发展大型煤炭集团公司的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和《国务院关于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的意见》(国函〔2006〕52号,以下简称《试点意见》),为加快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提高产业集中度,提高大型煤炭集团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对煤炭市场的控制力,有序推进培育和发展大型煤炭集团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为目标,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引导和推动社会资本、煤炭资源等生产要素向大型煤炭集团公司集聚,全面推进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与地方煤矿的横向和纵向联合重组,培育和发展大集团大公司。

集团化重组要与资源整合紧密结合,通过重组整合、产能置换、关小建大,发展一批安全高效的大型现代化矿井;全面提高全省煤炭产业水平、产业集中度和加工转化能力,增强大集团公司的规模控制力、核心竞争力和抗市场风险能力,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健康、持续、和谐发展。

二、发展目标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全省整合重组形成2-3个亿吨级生产能力的特大型煤炭集团公司,3-5个5000万吨级以上生产能力的大型煤炭集团公司,大集团控股经营的煤炭产量达到全省总产量的70%以上。

大同煤矿集团、山西焦煤集团、晋城无烟煤集团、阳泉煤业集团、潞安矿业集团、省煤炭运销总公司等6户企业,年销售收入达300至500亿元;平朔煤炭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太原煤气化公司、兰花集团等4户企业,年销售收入达100亿元。

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国家煤炭工业局内设机构及职能调整意见》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国家煤炭工业局内设机构及职能调整意见》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国家煤炭工业局内设机构及职能调整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炭工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4.29•【文号】煤司办字[2000]第50号•【施行日期】2000.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国家煤炭工业局内设机构及职能调整意见》的通知(煤司办字[2000]第50号)局机关各司(室):《国家煤炭工业局内设机构及职能调整意见》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四月二十九日国家煤炭工业局内设机构及职能调整意见根据中编办《关于国家煤炭工业局内设机构调整的批复》(中编办字[2000]20号),对局机关内设机构及其职能作如下调整。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82号文件规定,局内设机构为五司两办,即:办公室(外事司)、规划发展司、行业管理司(地方乡镇煤矿整顿办公室)、企事业改革司(企业下放办公室)和人事司。

经中编办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同意,在不增加机关编制和司局长干部职数的前提下,国家煤炭工业局机关按七个部门运转。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成立后,增加了安全监察司筹备组。

目前,机关实际工作部门是“五司”、“两办”另加“安全监察司筹备组”。

二、按照中编办字[2000]20号文件,局内设机构为:办公室(外事司)、规划发展司(安全技术装备保障司)、政策法规司、安全监察司、行业管理司、企事业改革司、人事司、地方乡镇煤矿整顿与安全监察办公室。

按照国家煤炭工业局“三定”方案和中编办字[2000]20号文件规定,对一些司(室)的职能做如下调整:1、将目前行业管理司承担的政策研究,法规及执法监督检查,法规宣传,调查研究,新闻及起草重要报告、综合性文件等职能划归政策法规司。

2、目前行业管理司承担的科技管理工作划归规划发展司。

3、将目前企业下放办公室承担的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划归行业管理司。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07•【字号】晋政办发[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一月七日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3]27号),原山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计委)改组为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建制。

省发展改革委是综合研究拟订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结构调整,指导经济体制改革的区域经济调控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原省计委承担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划入省商务厅。

(二)划入的职责1、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职责。

2、原省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承担的经济体制改革的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

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

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煤矿安全培训工作,规范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管理,严格持证上岗,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20号令)、《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74号),结合山西省煤炭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培训、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培训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管理水平及生产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生产经营和安全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

具体指:煤矿企业(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及其分公司、地方煤炭企业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各类煤矿(公司)矿长(经理)和法定代表人等。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分为A、B、C三类: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及其分公司、地方煤炭企业集团)安全、生产、机电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各类煤矿(公司)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

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各类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科、队、井)负责人;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及其分公司、地方煤炭企业集团安全生产部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外承包煤矿工程施工队主要负责人。

C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煤矿井下生产班组负责人,即: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班组长。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瓦斯检查工、井下爆破工、安全检查工、井下电钳工、采煤机司机、主提升机操作工等六大工种。

(9)关于办理煤矿矿长资格、矿长安全资格认定的规定

(9)关于办理煤矿矿长资格、矿长安全资格认定的规定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办理煤矿矿长资格、矿长安全资格认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关于明确山西省煤矿相关人员安全资格考核发证职责意见的函》(中央编办函【2009】11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7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规范煤矿矿长资格、安全资格认定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许可条件(一)煤矿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含所属分公司、子公司、煤矿企业)以及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上的地方煤矿企业的矿长(经理)、分管生产、机电、安全的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应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矿长还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地方煤矿企业的矿长(经理)、分管生产、机电、安全的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应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矿长还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参加安全培训,考试合格。

(二)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或技校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参加安全培训,考试合格。

二、申报材料(一)煤矿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认定申报材料:1、审批申请函(一份,盖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集团、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职能部门公章)2、申请审批人员资格情况表(一份,盖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集团、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职能部门公章)(二)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认定申报材料:1、审批申请表(两份,盖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集团、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培训考核专用章,无安全培训考核专用章的盖单位公章)2、申请审批人员资格情况表(两份,盖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集团、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培训考核专用章,无安全培训考核专用章的盖单位公章;承担培训的机构盖培训机构公章)三、审批程序(一)煤矿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认定审批程序:1、受理培训考试结束后,由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向省厅提出办证审批申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山西省省直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山西省省直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山西省省直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
正文: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晋政办发〔2021〕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公布山西省省直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有关规定以及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山西省省直部门权责清单》予以网上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山西省省直部门权责清单》在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省政务服务网、各部门网站设置固定板块公布。

省直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权责清单履职尽责,不得在权责清单外设定和实施其他行政职权,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主动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

二、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和国务院、省级调整行政审批事项以及部门职能调整情况,对权责清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完善各部门权责清单,确保清单的合法性、时效性。

三、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大力推进行政职权网上运行,进一步优化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加大公开透明力度,加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建立有效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推进依法履职、规范履职、阳光行政。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26日——结束——。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00]67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0.07.10【实施日期】2000.07.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0]67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七月十日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0]22号),设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正厅级建制。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协助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办理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送省政府的公文。

(三)研究各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请示省政府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对政府部门间有争议的事项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五)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对省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省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六)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处理需由省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

(七)对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省政府各项政策、决策,组织有关的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八)负责政务信息工作,及时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及时向国务院报送重要信息。

(九)负责省政府值班工作,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部门和各地(市)向省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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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07]80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06.28
【实施日期】2007.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晋政办发〔2007〕8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试点的有关意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煤炭工业管理体制的通知》(晋办发〔2007〕11号)要求,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以下简称省煤炭局)调整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仍为正厅级建制,是省人民政府实施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的职能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将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的煤矿安全监管职能交由省煤炭工业局承担。

(二)将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的煤矿矿长资格的考核发证职能交由省煤炭工业局承担。

(三)将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的矿长安全资格、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考核发证职能交由省煤炭工业局承担。

二、主要职责
职能调整后,省煤炭工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省煤矿生产、建设、经营、安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二)研究提出煤炭行业发展政策和战略建议,拟订全省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研究提出全省煤炭工业发展的具体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全省煤矿准入条件和办矿标准并组织实施。

(四)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煤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目标建议。

(五)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煤矿安全长效机制,负责全省煤炭行业安全基础管理和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组织实施煤矿安全执法工作;参与对省属国有煤炭企业领导的业绩考核。

(六)协调组织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组织全省煤矿安全调度工作。

(七)监督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及作业场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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