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综保区管理办法汇总
各地综保区管理办法汇总

各地综保区管理办法汇总综保区管理办法第一章综保区划定与管理机构第一节综保区划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综保区的划定遵循以下原则:1、综保区应位于经济发展较为活跃的地区,具备较强的产业基础和发展潜力;2、综保区应与国内外市场紧密联系,有利于进出口贸易和国际合作;3、综保区应配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满足企业发展和员工生活所需;4、综保区应设有管理机构,负责综保区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服务。
第二节管理机构的职责综保区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和完善综保区的管理规定和发展计划;2、组织和协调综保区内的企业和相关机构,推动综保区的发展;3、监督和管理综保区内企业的经营行为,确保合法合规;4、提供相关服务,解决企业在经营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5、开展综保区内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国际合作。
第二章综保区企业准入及服务第一节综保区企业准入综保区企业准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企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合法经营的资质;2、企业应具备一定的财务实力和管理能力,确保可持续发展;3、企业应符合综保区发展的产业导向和政策取向。
第二节综保区企业服务综保区管理机构提供以下企业服务:1、提供办公场所和生产设施,满足企业发展所需;2、提供融资服务,帮助企业解决资金问题;3、提供人才培训和招聘服务,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4、提供市场开拓和营销支持,促进企业的销售和合作;5、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和法律咨询服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综保区税收政策与管理第一节综保区税收政策综保区享受以下税收政策:1、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2、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进口原材料免征关税;3、在综保区内进行销售的货物,按照一定比例退还增值税。
第二节综保区税收管理综保区税务部门负责以下税收管理工作:1、对企业的税收申报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合规纳税;2、开展税收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的税收意识和理解;3、对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处罚和惩罚。
综保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区内人员、财产和公共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综保区内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储存、使用、运输、销售、租赁等环节。
三、管理职责1. 综保区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区内人员的安全意识;- 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安全生产事故。
2. 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 严格执行本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加强对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配合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四、安全生产管理措施1. 安全生产责任制:- 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2. 安全设施和设备:- 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 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设施和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3.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定期组织区内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 安全生产检查:-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跟踪复查。
5.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 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 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由综保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园区综保物业管理方案范文

园区综保物业管理方案范文一、概述随着国家不断推动经济开放和发展,各种产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也在不断壮大。
作为产业园区的重要组成部分,综合保税区的建设越来越受到各方关注。
综保物业管理方案就是针对综合保税区产业园区的特点和需求,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政策,旨在提升园区的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园区的良性发展。
二、管理目标1.提升园区管理水平。
通过完善管理体制和规章制度,规范园区内各项活动,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2.提升服务能力。
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为园区内企业和居民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帮助他们更好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3.促进园区发展。
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和发展环境,吸引更多优质企业入驻园区,提升园区整体竞争力。
三、管理内容1.管理机构建设设立专职的综保物业管理机构,负责园区内的日常管理工作。
该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园区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管理权限和责任。
(2)组织开展园区内的各项管理活动,维护园区的正常秩序。
(3)协调处理园区内的矛盾纠纷,维护园区的和谐稳定。
(4)定期对园区内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
2.安全管理园区内的安全问题是物业管理的重点之一。
为了确保园区内的安全,物业管理机构需要做好以下工作:(1)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人员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2)加强园区内的巡查和监控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事故的发生。
(3)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4)建立安全档案,记录园区内的安全事件和处理过程,做到有记录可查。
3.环境管理园区的环境管理涉及到园区内的绿化、清洁、照明等方面。
为了打造良好的园区环境,物业管理机构需要做好以下工作:(1)加强园区内的绿化工作,定期修剪、浇水、施肥等,确保植被的茂盛。
(2)定期进行园区清洁工作,保持园区内的卫生整洁。
(3)合理设置照明设施,保证园区内的夜间照明充足。
(4)对园区内的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处理,确保园区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上海综保区的管理模式

上海综保区的管理模式上海综保区(Shanghai Free Trade Zone,简称FTZ)是中国政府为推进改革开放、加快自贸试验进程而设立的一类特殊经济区域。
它坐落在上海市,由陆家嘴金融区、外高桥保税区和浦东机场保税区组成。
自2013年设立以来,上海综保区作为中国自贸试验区的先行示范区,探索了一种新的管理模式,有效促进了经济发展、改革创新和区域合作。
上海综保区的管理模式主要包括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优化环境和国际化服务等几个方面。
首先,政府引导是上海综保区管理模式的重要特点之一。
政府负责制定政策、规划发展方向,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服务。
例如,政府在设立综保区时提出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如简化企业注册程序、减免税费、提供更加便利的财务、税务和外汇管理等。
政府还设立了上海自贸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各项工作,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合作。
政府引导的作用在于引导市场主体发挥决定性作用,促进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其次,市场化运作也是上海综保区管理模式的重要特点之一。
综保区鼓励企业依法经营,实行市场化竞争,提供公平的市场环境。
企业在综保区内享受自由的经营权限,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政府对企业的监管也更加注重监督和服务的平衡,鼓励企业进行创新并提供支持。
例如,综保区允许外资企业与中国企业合资经营,鼓励国内企业与外资企业开展技术合作和创新研发,促进了资源的整合和产业的升级。
优化环境是上海综保区管理模式的另一个特点。
为了吸引更多企业来综保区投资和经营,政府积极改善营商环境,提供更高效的公共服务。
综保区建立了一套高效的行政管理机制,包括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效率、减少繁文缛节。
同时,综保区还加强了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便捷的交通、通信、水电等基础设施。
综保区还注重保护知识产权,加强法律保障和执法力度,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最后,国际化服务也是上海综保区管理模式的重要特点之一。
综保区积极拓展对外开放,吸引境外企业和人才来投资和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2022年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256号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的管理,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综合保税区的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物品以及综合保税区内(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综合保税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区内不得居住人员。
第四条综合保税区的基础和监管设施应当符合综合保税区基础和监管设施设置规范,并经海关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第五条区内企业可以依法开展以下业务:(一)研发、加工、制造、再制造;(二)检测、维修;(三)货物存储;(四)物流分拨;(五)融资租赁;(六)跨境电商;(七)商品展示;(八)国际转口贸易;(九)国际中转;(十)港口作业;(十一)期货保税交割;(十二)国家规定可以在区内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提升综合保税区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第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禁止进口、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
第八条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监管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综合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主要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相关业务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第三条【职责】海关依照本办法在海关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进出综合保税区的运输工具、海关监管货物以及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场所进行监管。
第四条【基础和监管设施】综合保税区的基础和监管设施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建设完成。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验收合格后的相关设施不得擅自增加或改变。
第五条【业务范围】除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开展的业务外,综合保税区内可以开展加工、装配、制造、仓储、物流、研发、检测、维修、展示、转口以及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综合保税区。
第六条【卡口管理】综合保税区实施围网(实体和信息)和卡口管理。
卡口通道实行分类管理,货物、运输工具和人员应当通过相应的卡口通道进出综合保税区。
货运卡口实施智能化管理,并与口岸卡口建设标准对接,纳入口岸物流通关体系。
第七条【人员和商业设施】除安全保卫人员和相关部门、企业值班人员外,综合保税区内不得居住人员。
海关及其他行政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原则上应当设置在综合保税区围网以外。
除保障综合保税区内人员正常工作、生活必需的配套设施外,综合保税区内不得设立商业性生活消费、商业零售设施以及其他与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无关的设施。
第八条【区内企业】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区外法人企业依法在综合保税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区内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当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符合海关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信用管理,AEO、信用公示)区内企业开展业务涉及海关事务担保的,海关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电子账册管理】海关对区内企业的海关监管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管理,区内企业应当办理电子账册的设立、变更、核销、注销等手续。
综合保税区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综合保税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保税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综合保税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机构及职责1. 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综合保税区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财务监督等工作。
2. 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2)制定和完善综合保税区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3)负责编制和执行综合保税区年度财务预算;(4)负责综合保税区各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5)负责综合保税区财务报告的编制和上报;(6)负责综合保税区内部审计工作;(7)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财务管理制度1. 资金管理(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金管理规定,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使用;(2)建立健全资金收支管理制度,规范资金收付行为;(3)加强银行账户管理,确保资金流动安全;(4)对资金使用进行实时监控,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合规。
2. 会计核算(1)严格按照国家会计准则和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2)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规范会计核算流程;(3)加强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管理,确保会计资料完整、规范;(4)定期对会计核算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预算管理(1)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明确预算编制原则、预算编制方法和预算编制依据;(2)严格执行预算,严格控制非预算支出;(3)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及时调整预算;(4)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确保预算目标的实现。
4. 内部审计(1)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范围、程序和责任;(2)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确保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四、奖惩措施1. 对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违反财务管理制度、造成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汕头综合保税区条例

汕头综合保税区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8•【字号】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汕头综合保税区条例》经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8日汕头综合保税区条例(2021年9月28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推进和保障汕头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汕头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和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综保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具有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第三条综保区依法实行特殊贸易和投资优惠政策,执行相关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
推进综保区与中国(汕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政策联动、功能互补、优势叠加,支持综保区复制推广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符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的创新制度措施,鼓励综保区与汕头港联动发展。
鼓励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综保区内投资、兴办企业或者设立机构,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综保区建设发展工作的统筹和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综保区建设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通过政府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综保区的建设和发展情况。
第五条综保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依法行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市级管理权限。
管委会行使的具体市级管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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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综保区管理办法一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沈冰浙江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浙江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3年9月27日第一条为了规范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合保税区)管理,促进综合保税区的建设与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实行一体化封闭管理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主要开展国际转口贸易、国际中转、国际采购、国际分销、仓储物流、商品展示、产品研发、出口加工、港口作业以及相配套的金融、保险、代理、检测、维修等业务。
综合保税区的区域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的批复》(国函〔2012〕148号)执行。
第三条综合保税区应当加强综合配套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充分利用港口资源和功能优势,发展现代海洋产业、商品国际贸易和大宗商品港口物流业,构建功能完善、运行高效、高度开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型贸易港区。
第四条省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在土地、资金、人才等方面,落实有关促进和优惠措施,支持综合保税区的建设与发展。
第五条鼓励境内外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综合保税区兴办企业、投资入股或者设立机构。
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机构和个人依法享受国家、省、舟山市与综合保税区有关的优惠政策,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机构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第六条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负责综合保税区的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综合保税区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编制产业发展目录,统筹产业布局,并实施管理;(三)负责综合保税区的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有资产、建设、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商务、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四)协调配合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港航、税务、外汇、国土资源、规划、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管理工作;(五)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授权或者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负责综合保税区配套区域的管理工作;(六)负责综合保税区内信息化工作,推进公共信息平台建设;(七)舟山市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综合保税区的治安、消防、道路交通管理等职责,由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使。
第七条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产业发展要求,不得开展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以及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第八条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产业特色,制定产业扶持政策,对符合区域功能和产业政策的企业给予扶持。
第九条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应当制定统一的行政管理工作规范和服务标准,提高行政效能,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十条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应当会同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港航等部门,做好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工作,建设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公共信息,为企业发展和通关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综合保税区设立行政审批综合服务场所,集中办理下列事项:(一)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审批;(三)除新增建设用地以外的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手续;(四)舟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办理前款规定的事项,实行统一受理、集中审批、限时办结、跟踪服务等制度。
第十二条对综合保税区内因业务需要经常出国、出境的人员,可以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出国审批办法;可以办理一定期间多次往返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手续。
第十三条综合保税区实行口岸联合监管协调制度。
综合保税区设立通关服务场所,由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港航等驻区机构集中进驻、联合办公。
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应当会同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港航等驻区机构,建立口岸监管协调信息系统,实现区港联动,提高通关效率。
第十四条综合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
运输工具和人员进出综合保税区,应当经由海关指定的专用通道,并接受检查。
海关、检验检疫等驻区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进出综合保税区的人员和运输工具正常、有序、便捷通行。
第十五条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税,或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从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口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综合保税区内流转的货物,以及综合保税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继续实行保税监管。
从综合保税区进入关境内其他地区的货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需要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按照货物实际状态征收。
第十七条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及其包装物等,由检验检疫驻区机构进行检验检疫和签证,并实施集中检验检疫等便利措施。
境外经综合保税区中转出口的货物,免予实施检验;综合保税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销售、转移的货物,免予实施检验检疫。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生产加工的出口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等规定的,可以向检验检疫驻区机构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或者一般原产地证书、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专用原产地证书。
第二十条综合保税区管委会、驻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2013年6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7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管理,保障综合保税区的建设和发展,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的批复》以及国务院有关综合保税区规划调整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的建设与发展应当坚持体制创新、先行先试、精简高效、功能完善、环境优化、高度开放的原则。
第四条保税区应当发挥面向东盟、服务内地的作用,连接国内外两个市场,利用境内外两种资源,引进现代生产型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完善对外开放口岸、保税物流、保税出口加工和国际贸易等功能,推进对外贸易加工区建设,发展成为沿边开放先导区。
第五条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统一负责保税区相关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协调和配合口岸、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交通运输、工商、环保、税务、外汇、公安、产品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在保税区的行政管理工作。
经有关部门批准,管委会可以设立、调整相关行政管理机构,并赋予其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管委会组织编制保税区产业发展规划、区域建设规划,并与崇左市、凭祥市相关规划相衔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保税区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保税区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建设规划。
第七条保税区外可以规划一定区域作为保税区配套区,配套区的方案和规划由管委会和崇左市人民政府共同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保税区开发经营主体,享有保税区开发建设权及对所投资项目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负责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监管设施的维护、经营性设施的运营管理以及其他后勤保障。
第九条自治区和崇左市、凭祥市制定优惠政策和促进措施,在政策、规划、项目、土地、资金、人才等方面支持保税区的建设与发展。
第十条自治区和崇左市、凭祥市应当加大对保税区的投入力度,落实和完善相关财税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管委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授权或者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崇左市人民政府、凭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可以在保税区内实施下列行政审批:(一)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二)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四)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审批、报批;(五)建设工程报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施工的审批;(六)临时占用道路、挖掘道路、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处置的审批;(七)建设项目配套绿化设计方案审批及竣工验收、临时使用绿地许可(含公共绿地)的审批以及户外广告的审批;(八)境外人员进入保税区的就业许可审批;(九)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可以委托管委会行使的其他行政审批。
管委会应当将行政许可实施情况报送委托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委托的行政主管部门对管委会实施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管委会在保税区内设立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场所,实行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办理、限时办结、跟踪服务等制度。
第十三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管委会可以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在管委会承担行政审批和日常管理事务的范围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管委会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
第十四条在保税区内设立企业,依法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由管委会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集中办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登记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保税区内的行政管理机构实行服务承诺制度,将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承诺事项等内容在管委会公共网站公示,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第十六条管委会组织协调驻保税区的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保税区口岸联合监管协调机制,协调各监管部门对保税区的监管工作,创新口岸监管制度,提高通关效率。
第十七条建立联合查验机制,对需要查验的进出货物、车辆、人员,由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需要进行查验。
第十八条进出保税区的人员和运输工具凭管委会发放的专用证件在指定通道通行,并接受海关监督和检查。
管委会负责协调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为进出保税区的有关人员和运输工具提供安全、有序的通行保障。
第十九条保税区的治安、消防、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等,由相关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条管委会负责组织储备和管理保税区内的土地。
第二十一条管委会应当会同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交通运输、外汇、口岸服务、工商、税务、商务、公安等部门组织推进保税区的信息化建设,及时发布保税区公共信息,实现保税区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