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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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变更后税务变更登记

工商变更后税务变更登记

工商变更后税务变更登记变更税务登记—三证合一业务描述】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纳税人发生涉税信息事项变更的,应在登记管理部门办结变更登记事项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变更。

对于生产经营地址、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变更。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21〕20号《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1〕50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21]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21〕482号《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21〕1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6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三证合一”有关业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21〕178号【办理条件】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纳税人发生涉税信息事项变更。

【受理部门】〔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必报:1.变更税务登记表。

条件报送:1.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发生变化的还需报送:——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

4.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5.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6.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5.13•【字号】•【施行日期】200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为进一步提高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质量和分类管理水平,市局制定了新的《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正确认识试行《暂行办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自2000年9月1日本市率先在全国实施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办法以来,我们不断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对建立和维护税收秩序产生了积极的现实意义。

但是,经分析和总结本市近几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市局认为还存在一些亟需改进和完善的问题:一是现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手段相对落后,仍以人海战术、人工评定为主,没有设计开发专门的、系统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软件,没有充分利用计算机采集到的海量信息进行自动的、客观的评定,使评定工作仍带有一定的主观片面性和随意性,导致评定结果的可信度和公正性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二是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举措对纳税人的示范和警示作用尚未充分体现。

三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重视度有逐年递减的趋势,与信用问题越来越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相背。

四是办法本身有些评定指标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据此,市局制定了新的《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重点以提高评定质量为核心,利用计算机作为评定的基本手段,切实体现评定手段、方法的先进性和科学性、评定程序的规范性和操作性、评定结果的真实性和权威性;确立以纳税人缴纳税收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正确”为重点评定指标,以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记录为依据,公正、客观地评判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状况,不断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和自觉性;着力解决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指标体系的适用性和平衡性,充分体现公平、合理和规范。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8.14•【字号】沪国税征[2006]35号•【施行日期】2006.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沪国税征[2006]35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的规定,市局决定统一换发本市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证范围(一)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二)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换证种类及适用范围为降低纳税人成本,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共同核发一套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一)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二)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三、换证时间、方式、程序(一)换证时间从2006年8月1日起至2006年11月30日止,各税务分局在此期间内合理安排换证。

(二)换证方式采取“分局受理、市局制证”方式,即换证资料由各分局负责受理、审核、输入,税务登记受理处(以下称受理处)负责制证。

(三)换证程序1、纳税人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和《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在准确、完整地填写后,连同下列资料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1)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上海法人变更完税证明流程

上海法人变更完税证明流程

上海法人变更完税证明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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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沪国税征[2008]2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8.06.27【实施日期】2008.06.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部分失效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1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征[2008]22号)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根据市委作出的“提高审批效能,简化审批手续,推动政府管理创新”的指示,以及市政府行政审批改革的工作要求,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将自今年7月1日起作部分调整和完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场地核查程序对新办单位,改事前场地核查为事后核查。

具体为:收齐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包括承诺所提供资料属实),经基层分局审核无误,报税务登记受理处集中核准、制证后,即可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分局应在发证后7个工作日内对场地进行核实确认(包括对申请一般纳税人的场地的确认),并填写《开业登记合并事项实地调查表》。

对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收回已发放的税务登记证,并将此户作跨区迁移注销或注销处理。

对跨区迁移单位,仍实行先核场地再发证的程序。

即迁入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资料审核后,对场地进行核实,经核无误的,报受理处发证。

二、优化工作流程(一)下放部分终审权限。

即原由市财税三分局稽管科、市财税三分局领导、市局征管处终审的权限下放到登记受理处。

(二)优化流转环节。

归并、调整相关环节,使开业登记由原来的十二个环节减少到受理、信息录入、稽管科审核、登记受理处复审、终审五个环节。

税务迁移通知书

税务迁移通知书

税务迁移通知书篇一:税务迁移条例各区县税务局,市直属三、七分局:现将市局制定的《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根据本市《税务登记集中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已依法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或经营范围发生变化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纳税人申报办理迁移注销税务登记,一般应先结清税费(以下简称清税)、缴销发票(以下简称清票);如纳税人因生产、经营需要,提出保留发票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预留部分发票。

第四条纳税人完成清税、清票(有预留发票除外)并提供资料齐全的,迁出地税务机关(以下简称迁出分局)自接受纳税人正式申请办理迁移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于2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手续。

对正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间的纳税人,待清算后再受理。

如纳税人有涉及市级以上稽查案件未办结、税款未结清、资料不全、依申请涉税事项未终审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则不予受理。

第五条迁移纳税人清税的截止所属日期为其迁移注销税务登记受理日的上个月。

第六条迁出分局受理纳税人的迁移注销申请后,对迁移注销纳税人不再实施税务稽查;对迁出分局已纳入区级税务检查的做挂案处理,同时与其他特殊事项,一并书面告知迁入地税务机关(以下简称迁入分局),迁入分局应作延续检查。

第七条纳税人凭《准予迁出税务登记通知书》,向迁入分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涉税事项和变更税控设备;迁出分局迁移注销手续办理完毕后,纳税人可向迁入分局领购发票。

纳税人如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不需向迁入分局重新申请认定。

第二章迁出操作程序第八条迁出分局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附件1),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发放《注销迁出受理单》(附件2),正式受理;否则退回资料,发放《注销迁出不予受理单》(附件3)。

上海过户后5个工作日交税流程详解

上海过户后5个工作日交税流程详解

上海过户后5个工作日交税流程详解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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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销(迁移)税务登记清税申请审核表

申请注销(迁移)税务登记清税申请审核表
2、清税情况表中,期初未抵扣数、期未未抵扣数要用负号填写,年初未交数、本期转入数、期未未交数、期初未交数多交数以负号填写。清税、欠税情况在本表中不够填列的,可另附表说明。
主管科室意见
(经办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部门盖章)
年月日Hale Waihona Puke 分局、县局意见(盖章)
年月日
编号:沪国(地)税注字第号
纳税人名称
**********************
登记注册类型
****************
税务登记号
**************
电脑编码
***************
联系地址
***************
销售额(13%税率):
销项税额:
出口退税:
进项税额转出:
转出多交:
进项税额:
已交税金:
转出未交:
期未未抵扣数:
年初未交数:
本期转入数:
本期已交数:
期未未交数:
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额(6%征收率):
销售额(4%征收率):
期初未交数:
应交数:
已交数:
期未未交数:
营业税
应税收入( %税率):
应税收入( %税率):
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1、应缴税款已结清。
□2、税款尚未结清,应补(退)缴各类税款情况如下:
□3、迁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期末未抵扣数:
□4、其他情况说明:
经办人专管员签名2011年12月5日
清税审核(检查)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拟同意,报区局审批
赵所长(分管所长签字)
(部门盖章)
2011年12月7日
期初未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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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
编号沪国(地)税变字第号
以下项目由纳税人填写
纳税人名称联系电话
税务登记号电脑编码




变更项目变更前变更后
变更原因
经办人意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意见单位意见
(签字或盖章)(签名或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以下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经办人意见部门意见分局、县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部门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收回
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本,副本本。



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本,副本本。

地税税务登记证正本本,副本本。

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本,副本本。

国税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本,副本本。

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本,副本本。

地税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本,副本本。

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本,副本本。

填表说明:1、凡是《税务登记表》中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均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本表一式四份,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一份退回纳税人,三份留存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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