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税制国际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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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区别

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区别

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区别1. 引言1.1 概述香港和大陆是中国两个主要的税收制度分别为个人所得税,两者在税制方面存在着一些区别。

香港作为亚洲国际金融中心,其税制相对较为简单和便利。

而大陆则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税收制度相对更为复杂。

本文将从税率对比、税法规定、免税额差异、税收用途以及申报流程等方面对香港和大陆个人所得税进行比较分析,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两地的税收制度,为其在经济活动中做出合理的税务规划提供参考。

1.2 目的目的:本文旨在比较和分析香港和大陆个人所得税的区别,帮助读者了解两地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异同,以便更好地规划个人财务。

通过对税率、税法规定、免税额、税收用途和申报流程的对比,可以帮助读者深入了解两地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特点和影响因素。

本文也旨在探讨个人所得税制度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并展望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

通过本文的阐述,读者可以更全面地了解香港和大陆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差异,从而为个人理财和税务规划提供更多的参考信息。

2. 正文2.1 税率对比在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方面,最大的区别就是税率。

香港的个人所得税率相对较低,最高税率为17%,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则采取7级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45%。

这导致在同样的收入水平下,香港的纳税额要明显低于大陆。

香港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级征收,每个级别的税率逐级递增,而大陆则是根据收入水平确定税率。

这也是导致两地税率不同的原因之一。

在实际操作中,香港的个人所得税是由雇主在发放工资时直接扣缴,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则需要纳税人自行申报和缴纳。

这也导致在个人纳税过程中的便捷程度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香港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较低,缴纳方式相对简单,符合香港简单税制的特点;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相对较高,采取累进税率,是为了更好地发挥财政调节作用。

税率的区别也反映出了两地在税收政策和财政体制方面的差异。

2.2 税法规定税法规定是针对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定。

在香港,个人所得税是根据《香港税务条例》和《香港税务条例施行细则》来规定的。

各国税制比较研究

各国税制比较研究

各国税制比较研究一、前言税收是现代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同时也是财政政策的重要工具。

各国的税收制度因历史、文化、制度、经济等方面因素而异,但都旨在通过税收收取所需的公共资源、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引导经济发展方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目的。

从国际比较的角度来看,各国的税制具有显著的差异,也存在各自的优缺点。

本文将通过对各国税制的比较研究,探究不同税收制度下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旨在为我国税制改革提供借鉴和参考。

二、主要国家税制比较1. 美国税制美国的税收制度是以联邦税和州税为主,并且以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财产税、遗产税、礼物税等为主要税种。

个人所得税是美国税收中的最主要税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美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10%、12%、22%、24%、32%、35%和37%。

除了个人所得税以外,美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1%,还存在社会保险税、医疗险税等,还有州税和城市税等。

总的来说,美国税收制度体系规模相对庞大,主要依靠个人所得税收入,但也为企业所得税等多个方面提供了支持。

2. 德国税制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由联邦税和州税构成。

主要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

德国个人所得税是以累进税率为主,税率分成六档,起征点为9,744欧元。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增值税税率分为三档,分别是19%、7%和0%。

总体来看,德国税收制度规模相对较小,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因素也相对较少,但财政收入稳定性好,税制同时也为公平正义提供了支持。

3. 日本税制日本的税收制度主要由中央税和地方税组成。

主要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

日本个人所得税税率分百分之5到百分之40不等。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86%。

消费税税率于2019年10月1日从8%上调至10%。

总的来说,日本的税收制度规模相对较大,多伦多城市自然资源丰富,但同时存在收入分配不均、财政与公共资源领域管理问题等各种问题。

4. 法国税制法国的税收制度包括联邦税和地方税,主要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增值税等。

世界各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00

世界各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00

世界各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00个人所得税是一种针对个人收入所征收的税收,几乎所有国家都实行个人所得税制度。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在国家财政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它能够提供国家财政运作所需的资金,支持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并满足国家公共服务的需求。

不同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差异,下面将介绍一些世界各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1.美国: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分级税率进行征收,分为七个不同的税率层级。

税率从10%到37%不等,具体税率取决于纳税人的收入水平。

此外,美国税法还允许各种减税措施和免税额,以降低纳税人的负担。

2.英国:英国的个人所得税也采用分级税率制度。

税率从20%到45%不等,根据纳税人的收入水平分为不同的税档。

此外,英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个人免税额,免税额的大小根据个人情况而定。

3.法国:法国的个人所得税也是采取分级税率制度,税率从0%到45%不等。

法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婚姻状况、子女人数等因素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并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

4.德国:德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制度,税率从0%到45%不等。

德国还实行税收分配制度,个人所得税的一部分会用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

5.日本:日本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也采用累进税率制度,税率从5%到45%不等。

日本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家庭状况、企业领导地位等因素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并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

除了上述国家,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还存在一些差异。

一些国家对低收入者征收较低的税率,以减轻他们的负担;一些国家设立临时税收,对高收入者进行额外征税。

此外,还有一些国家在个人所得税制度中设置了特殊税制,如股利税、投资所得税等。

总的来说,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都是为了调节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而设立的。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和税收征收方式是根据各国的财政状况、国家发展目标等因素来确定的,不同国家的税制体系都有着自身的特点和优势。

个人所得税国际比较

个人所得税国际比较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 国际 比较 : 对策 中图分类号:8 文献标识码 : F1 A 收录 1期:0 2年 9月 1 5 21 t 4日

次、 中国成立以来第五次大规模的税制 税 收总额中的比重尤为高 。 新
改革 ,内容之一就是改革了个人所得税 :
( ) 人 所得 税 的收 入 分 配 功 能 。 二 个 市
将过去对外国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 对中 场经济 是有效的资源配 置方式 , 由于在 但

个人所得税的功能
国人 征收的个人收入 调节税和个 体工商 分配上是按 照要素 的质量和 多少进行 分 配 ,往往会造成收入分配的巨大差 距, 从
税收职能 由税收的本 质所决定 , 是税 而影响社会协调和稳定 ,进而损害效率。
我 国现行 的个 人所得税 法经历 了一 业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 的个人所得税 。
个 不 断 发 展 和 完 善 的历 程 。 1 8 9 0年 9月
促进 公平 的 1 日第 五 届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 会 第 三 次 会 收作为一个经济范畴所具有 的内在功能 , 个人所得税 是调节收入分配 , 0
多 年 以来 , 调 节 个 人 收 入 、 解 社 会 分 占美 国全部个人税 收总额 的 6 %以上, 在 缓 0 是 产 所 得 ( 屋 出 租 ) 营 业 所 得 、 不 动 产 房 、 除 配 不 公 、 小贫 富 差 距 和 增 加 财 政 收 入 等 美 国税收最重要来源 。 缩 不仅 充分体现 了个 及股票以外 的其他资产转让所 得、 退职所 方面 都 发 挥 了 积 极 的 作用 。但 是 , 随着 社 人所得税对高收入群体的调节 作用 , 也体 得 、 利 所 得 、 次 性 所 得 及 杂 项 所 得 采 红 一

个人所得税的国际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个人所得税的国际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关键词 : 个人所得税 0 引言 个人所得税制( ) 国际 比较 度
入者的负担为 目标 , 增加 了国 民的消费和投资能 力, 对经济 发展 起 到了促进作用 , 其税制特点主要是 : 一是实施“ 所得税控除制度”将 ,
纳税者本人生活所 需的最低费用 、 抚养家属所 需的最低费用 以及社 会保险费用等免征所得税。二是家庭费用负担不同纳 税数额不 同。 许 多相 同收入的 日本人 , 根据 抚养 的子女人数不一 , 需要赡养 的老 人 数 量 不 同 而 交纳 不 同的 所得 税。三 是 建立 严 格 的 个人 所 得 税 征 管 体系。 日本政府建立 了一整套严格、 完善的税赋征收、 稽查制度 , 对 偷税漏税者严惩不贷。 澳大利亚 : 澳大利 亚所得税征收制度的成 功经验很值得我们借 鉴。 在澳大利亚 , 每个纳税人都有一个税号 , 在税局 或网上登记就可 6 %, 0 而私 企老板、 自由职业者、 个体工商户等高收入者缴纳的税额 以获得税号。纳税人在投资或受雇以及在享 受医疗、 教育等福利时 比较小 ,个体 工商 户生产经 营所得项 目只 占约 1 %,其所 占比重 3 均以税号 为依据。 税号制度的引入主要便于税局把从各 方面获得的 20 0 7年与 1 9 9 8年相 比几乎下降 了一半。由此看 出, 我国个人所得 信息和纳税人所填报的收入进行核对 , 防止纳税人漏报收入。 税 已出现“ 逆调 节” 象 : 现 高收入者 承担 很少 , 而工薪阶层成 了税负 2 我 国个 人所 得 税 改 革 的 局 限性 的 主体 。 也 就 是 说 , 国家 将 有 限的 管 理 资 源 继 续 配 置 到 已经 实 现 了 我国 自 1 8 9 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 ,为更好的适应经济社会 有效监管 的工薪阶层身上 , 需要强化监管的高收入人群反而未得到 发展需要 , 不断进行个人所得税 的改革 , 回顾其 改革 历程大致经历 有 效 监 管 , 显 然 违 背 了个 人 所 得 税 制 设 计 的 初 衷 , 也 与 国 际 上 这 这 了: 1 8 ① 9 0年 9月 , 五届全 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 了个人所得税 法。 众 多 国 家个 人 所 得 税 实施 效 果 相 差 甚 远 。 规定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为每月 8 0元 , 0 减除费 我国 自 1 8 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 以来 ,该税种在政府组织财政 9 收入 , 公平社会财富和调 节经 济运 行方面发挥 了重要作用 。但 由于 我 国个人所得税开征较晚 ,我国 尚处于经济体制转轨的特殊 时期 , 个人所得税在税 制模 式、 费用 扣除、 收税率 和税收征 管等方面存 征 在诸多问题 , 使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 制 日益暴露 出功 能缺 陷 , 影响 了个 人 所 得 税 的调 节作 用 。 如 2 0 0 7年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收 达 3 8 1 5亿 元 ,其 中 ,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收入 约 1 0 9 0亿 元 ,约 占个 人 所 得 税 的

个人所得税税率的国际比较及中国的选择

个人所得税税率的国际比较及中国的选择
与分 类 课 征 制是 中 国个 人 所 得 税 改 革 的 目标 .税 率 的改 革也 应 与这 些课 征模 式 相适 应 。
决策 , 不利于经济资源 的优化配置 。但为了发挥个人
所得税的收入和调节功能 ,必须维持一定 的高税率 ,
因此 税率 的确 定是 一个 公 平 与效 率权 衡 的 问题 , 经 在 济发 展 的不 同阶段应 有所 侧 重 。

个需要根据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不断完善的问题 。 在
实践 中, 比例税率最为简单 明了, 但它对收入分配的 调节作用和财政作用也最不突出。 累进税率与 比例税
率相 比, 有很 大 的差 别 , 会 随着 所得 额 的变化 而 变 它 化, 所得额 越大 , 适用 的税率越 高 。目前世界 上 大多数
国家实行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实际上是多个 比例税率 的组合 . 但由于边 际税率不 同。 使累进税率的个人所 得税 的收人增长速度 比国民收人增长速度快。 税率的 设计对税制运行 隋况有着关键 l的影响。 生 传统观点认 为。 个人所得税要承担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 , 就必然 实行高税率和多档次的累进税率。 当应注意高税率对
税 率 是税 收 制度 设 计 的核 心 要 素之 一 ,它关 系
人的税负。 对于个人所得税税率的改革可以考虑或者 在课税模式改革下同时改革 , 或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 的实际先行一步 , 率先对其改革。

到国家财政收入 的多少和纳税人税 收负担 的大小 。 而个人所得税税率 的设计又体 现了更多 的功能 : 由 于多数 国家都实行累进形式 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 使
节。 在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 费用扣除等税制要素未进行改革的情况下 , 税率的改革可以考虑先进行调整 , 缓解

中美个人所得税制的差异比较与优劣分析

中美个人所得税制的差异比较与优劣分析

中美个人所得税制的差异比较与优劣分析【摘要】中美个人所得税制在征收对象、税率调整、税收政策等方面存在着一些差异。

本文从中美两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情况出发,对比分析了二者之间的主要差异,评估了各自的优劣势,并探讨了导致这些差异的影响因素。

通过对中美个人所得税制的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本文总结出中美个人所得税制在征收效率、社会公平和财政收入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和优劣势。

结合对比分析结果,提出了相关建议和展望,为未来改善中美个人所得税制提供参考。

最终可以得出,中美个人所得税制在一些方面存在着借鉴与优化的空间,有望在未来实现更好的发展。

【关键词】中美个人所得税制、差异比较、优劣分析、影响因素、发展趋势、对比分析、建议、展望1. 引言1.1 背景介绍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个人从事经济活动所得收入征收的一种税种,是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美两国都是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一,个人所得税是两国税收体系中占比重要的税种之一,在税收政策以及国家财政收入中起到重要作用。

中美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着一些差异,这些差异可能源自国家的不同税收制度、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政治制度等方面。

比较中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差异,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两国的税收政策以及国家财政收入情况。

对中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优劣比较和分析,也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启示,帮助我们更好地制定税收政策,促进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

深入研究中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差异以及优劣比较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1.2 研究意义个人所得税是一个国家财政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国家税收的公平性和效益。

中美两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在征收对象、税率结构、税收政策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通过对比分析这些差异,可以帮助我们更全面地了解两国税收制度的特点和优劣势,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借鉴和启示。

研究中美个人所得税制的差异还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两国税收政策的背景和目的,促进中美两国在税收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协调和发展。

【推荐下载】论个人所得税制的国际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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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所得税制的国际比较本文讲述了关于个人所得税制的国际比较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具体阅读下吧。

 个人所得税起源于英国,自1799年起开征。

现在,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众多国家的主要税种之一,也是英国、美国等国家的第一大税种。

我国于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20年间经历了不断的修改和调整。

最近的一次重要修改是在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决定从2006年起,将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800元提到1600元。

2006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2095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7.3%(1994年这个比例为1.4%),与英美等国家相比,比例相当低。

事实上,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负担普遍要高于发展中国家。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应税所得征收的税,个人所得税有三种征收模式:综合所得税、分类所得税和混合税制。

综合所得税是在扣除最低生活费、抚养费等的基础上,按累进税率对全年全部所得征税;分类所得税是把所得按来源、性质分类,对每类所得分别制定一个税率;混合税制一般是先对各类所得课税,再按累进税率对一定数额以上的全年所得征税。

 从全球各国的实践来看,综合税制已经成为主流,因为综合税制的税率结构简单,纳税人按其收入水平和能力负担税收,体现了税法的公平原则。

现在,欧洲各国大部分采取综合税制,只有英国、葡萄牙实行的是混合税制。

在拉丁美洲,除了智利、厄瓜多尔等国采用混合税制,其他也大多实行综合税制。

拉丁美洲、大洋洲也表现出相同的情况。

在亚洲,只有中国、约旦等国家实行分类税制。

下面从税制角度对个人所得税作些比较分析。

 一、纳税人 各国对纳税人的规定虽然不完全一样,但基本要义一样,即对本国居民或公民的所得征税,不论其收入来自于国内还是国外,同时只对非本国居民来自本国境内的所得征税。

各国对纳税人规定的区别在于各国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不同。

有些国家以是否在本国有固定居所为标准,有些国家以居住时间来判断,还有一些国家判断居民身份是看自然人是否有在本国境内居住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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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制国际比较个人所得税的起源从各国所得税的起源和发展看,所得税和古罗马首创的遗产税、荷兰始行的印花税一样,都与战争有着密切的关系,均是为满足军费急需而开征的一种税,有着很深的战争烙印。

世界上最早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是英国。

1798年英国为了筹措对法战争的费用创设了个人所得税,并于次年开征,该税主要向高收入者征收。

当时,野心勃勃的法国拿破仑为了称霸世界,于1793年挑起了英法战争,战事一起,英国无法负担巨额的军费支出。

为了应付战争费用的需要,英国首相威廉·皮德在发行巨额公债的同时,于1798年颁行了具有所得税性质的三级税法案。

该法案规定:按消费的大小,查定所得的多少,依其支付的内容分三种进行纳税。

财政大臣在下议院解释此税时说:英国的所得税,实可称为战争税,它完全是波拿巴野心所造成的战争时代的产物。

此税开征仅一年,便因弊漏过多而告失败。

同时英国实行新的所得税,新税法确定纳税人有申报个人所得的义务,并按10% 的比例税率征收。

新税法于1802年随战争结束而停征。

1803年英法战争复起,所得税即随战争复起而恢复,此次征收按所得税来源分为五类,实行源泉控制,谓之分类所得税。

分类所得税经几次修改,日趋完善,1805年英国所得税收入为642万英镑,1806年猛增到1282万英镑,到1915年英法战争结束时已达1600万英镑,为英国渡过战时财政困难立下了汗马功劳。

恢复和平后,1816年被认为是战时税的所得税再次被废止。

1842年英国政府以平定印度叛乱为名,再次开征所得税。

罗伯特·皮尔爵士根据1806年的所得税法提出所得税立法,使之成为恒久性的国家税收。

1909年英国首相劳合 ·乔治提出征收超额税,规定对年所得超过 500英镑者征收超额税,这是英国所得税史上划时代的改革。

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及战后,英国所得税发展较快,税收制度也由原来的以消费税为中心转向以所得税为中心,1929年英国将超额税改为附加税,由分税制进入综合税制,1973年将原来普遍所得税与附加税合并为统一所得税,统一按累进税率计征。

英国的所得税自开征以来,收入增长很快,1976年已达 170.14 亿英镑,占当年全部税收总额的 52.42%,占当年财政收入总额的50.37%,成为英国第一大税种。

19世纪之后西方各国相继效仿开征个人所得税,并且使之从临时性的税种发展成为永久性的税种。

德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产生在英国之后,但也并非一帆风顺。

1808年,德国在普法战争中失败,并被迫向法国赔款,但当时的德国财政根本无法承担该笔赔款。

为筹措对法战争赔款,德国借鉴英国开征个人所得税的经验创设了德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后由于地主资产阶级的反对而停止,直到1891年才又恢复个人所得税。

法国的个人所得税比德国又晚了一些,在1848年才有个人所得税的倡议,但也是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几次反复后,直至1914年才得以实行。

美国联邦所得税的开征也同战费有关。

美国开征所得税的条件早已具备,但由于受宪法的限制,迟迟没能开征,直到1861年,由于南北战争的军费需要,经国会同意战时开征所得税。

当时规定,对年所得在800美元以上的征收3%的个人所得税;1862年又规定,年所得在1000美元以上的税率为5%。

尽管当时所得税税率较低,但对筹集战争费用起了重要作用,1866年其收入已达730万美元。

随着战争的结束,由于资产阶级的反对,美国以违宪之名,于1872年废止所得税。

1894年美国制定了新的所得税,但新税一出台就遭到反对,被最高法院宣布为违宪而未能实行。

美国现行的所得税制始于1913年。

1913年5月,美国公布宪法修正案,确定了国会有权对任何来源的所得课征税收。

年底在美国总统威尔逊的支持下,国会通过个人所得税法,从而确定了所得税在美国的地位。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所得税成为筹集美国战时经费的有效手段,到1918年所得税收入已居美国税收收入首位。

近年来,美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已达联邦收入总数的50%左右,1985年纳税人达9670万人。

中国试行个人所得税始于清末,清政府曾草拟《所得税章程》,内含个人所得税内容,不过当时未能实行。

民国初期,也曾制定个税实施细则和征收办法,但也未能推行。

1936年以后,个税得以实行。

1935年日本侵华步伐大大加快,全国抗日要求强烈。

国民党政府为了开辟财源,提出要开征所得税。

1936年7月国民党立法院通过《所得税暂行条例》,8月行政院通过《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自1936年10月起,先行开征薪给报酬所得和公债利息所得。

其余各类所得包括营利事业所得等自1937年1月全部开征。

1943年国民党政府正式公布所得税法。

由于当时的中国政治腐败、经济落后,富人大量逃税,而穷人又无力纳税,所得税法只是徒有虚名,并未很好地实施。

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之前的30年间,新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经历了一段曲折的发展过程。

在 1949年 11月底至12月初召开的首届全国税务会议上,明确地提出了对个人所得(包括经营所得、薪资所得和利息所得等)征税的方案。

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其中规定全国共设置14 种税收。

在这些税种中,涉及对个人所得征税的有工商业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和薪给报酬所得税等3 种税收。

对个体工商户征收所得税的办法几经修改,一直没有停止征收;利息所得税自1950年开征,1959年停征;薪给报酬所得税始终没有立法、开征。

从 1952年起,中国财政部及其税务总局开始正式研究开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并草拟了具体的方案,报经政务院批准。

但是,后来这个计划被无限期地推迟了。

20世纪 70年代末,中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税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在这一时期的税制改革当中,开征个人所得税是作为对外开放的一项重要措施先行出台的。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于同日公布施行。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后制定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也是中国改革开放之后制定的第一批税法之一。

该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和虽然不在中国境内居住但是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的个人,应纳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其他所得6项(其中,除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其他所得不得减除费用,按照每次收入金额计税外,另外4 项所得均可以减除一定费用之后计税),免税所得共有9 项(如科学、技术、文化成果奖金,储蓄存款利息,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退休费,保险赔款等) ; 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六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税率从5%至45%,其他6项所得均按照20%的税率计税。

为了适应个体经济迅速发展的情况,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自1986年起施行。

该条例规定: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纳税人为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和其他行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征税对象为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其每年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损失和某些税金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十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税率从7%到60%(对高收入者还可以加征一定比例的税额);对于孤寡老人、残疾人和某些社会急需、劳动强度大、收入低的纳税人,可以定期减税、免税。

为了进一步调节个人收入,防止社会成员之间差距悬殊,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规定: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征税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劳务报酬收入,财产租赁收入,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收入,投稿、翻译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8项:其中前4项收入按月合并为综合收入,减除一定费用以后,按照五级超倍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税率从20%到60%,第五项至第七项收入按照20%的税率计税(其中第五项和第六项可以减除一定的费用),免税收入共有9项(如省、部级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技术文化成果奖金,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退休金,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给的补贴、津贴,保险赔款等)。

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又于 1994年实行了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全面改革,将原来按照纳税人的类型分别设立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并从纳税人、征税项目、免税项目、税率、费用扣除等方面加以完善,从而形成了新中国成立以后第一部比较完善、统一的,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符合中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1993年10月31日,中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并将修正以后个人所得税法重新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

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此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陆续发布了一些关于贯彻执行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规章制度。

英国个人所得税的历史演变1819世纪英国个人所得税的萌芽和形成阶段在英法17561763年七年战争结束时,英国欠下了2460万英镑的债务,随后的北美独立战争使英国的债务增加到了2.31亿英镑,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反法同盟耗资更大,在滑铁卢战役后,英国的债务总额高达8.2亿英镑。

偿还不断增长的巨额债务成为18世纪历届英国政府的大事,从英国历史上第一任首相罗伯特·沃尔波到两度出任英国首相的小威廉·皮特等,无不为开辟财源、清偿债务而绞尽脑汁。

债务压力使政府开始寻找新的税收来源。

17981799年,小威廉·皮特引进了所得税的概念。

由于18世纪后半期经济快速增长,资本主义取得了极大的发展,与此同时,社会财富的分配愈加不公,贫富分化更加严重,所以向商人和工业家们征收渐进所得税是当时所需要的。

所得税开创之初,效果并不理想。

1799年预计可征收1000万英镑的所得税,结果只征收到了一半左右。

到了小威廉·皮特的继任者亨利·阿丁顿出任首相时,所得税才逐步成型。

亨利·阿丁顿在18031804年的财政预算中,修改和调整了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修订后的所得税后来以财产税而知名。

他认为,增加财政收入的根本不在于提高税率,而在于保障对财产的准确估价,从而有效地征收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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