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完整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微生物、实验材料及其他检疫物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微生物、实验材料及其
他检疫物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
【发文字号】国质检动函[2006]981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6.12.11
【实施日期】2006.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微生物、实验材料及其他检疫物管理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2006]981号)
各直属分支局:
近年来,国际上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疫情形势日益严峻。
为防止重大疫病疫情传入传出我国,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和我国优质农产品卫生质量及检验检疫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微生物(包含菌种、毒种等,下同)、实验材料(实验动物、鸡胚等,下同)及其他检疫物(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动物性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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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2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卫生部令第2号公布根据2010年4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称《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境卫生检疫法》和本细则所称:“查验”指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以下称卫生检疫机关)实施的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
“染疫人”指正在患检疫传染病的人,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初步诊断,认为已经感染检疫传染病或者已经处于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人。
“染疫嫌疑人”指接触过检疫传染病的感染环境,并且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人。
“隔离”指将染疫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限制其活动并进行治疗,直到消除传染病传播的危险。
“留验”指将染疫嫌疑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进行诊察和检验。
“就地诊验”指一个人在卫生检疫机关指定的期间,到就近的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去接受诊察和检验;或者卫生检疫机关、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到该人员的居留地,对其进行诊察和检验。
“运输设备”指货物集装箱。
“卫生处理”指隔离、留验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以及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措施。
“传染病监测”指对特定环境、人群进行流行病学、血清学、病原学、临床症状以及其他有关影响因素的调查研究,预测有关传染病的发生、发展和流行。
“卫生监督”指执行卫生法规和卫生标准所进行的卫生检查、卫生鉴定、卫生评价和采样检验。
微生物管理办法(专利法)

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方法〔1985年3月12日中国专利局公告第八号〕第一条中国专利局委托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以下简称保藏中心〕担负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的保藏工作。
第二条保藏中心担负保藏除动物病原以外的各种细菌、放线菌、酵母菌、丝状真菌、存在于上述宿主细胞内的质粒、以及单细胞藻株。
第三条请求保藏人在将微生物送交保藏中心时应提交两管该微生物的培养物,并附具请求书写明以下事项:1、请求保藏的微生物是用于专利程序;2、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和地址;3、详细表达微生物的培养、保藏和进行存活性检验所需的条件,保藏数种微生物的混合培养物时,应说明其组分以及至少一种能检查各个组分存在的方法;4、请求人给予保藏微生物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或者鉴别符号;5、对危及健康或者环境的微生物特性的说明或者请求人不知有无此种特性的说明。
请求人如果是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应当通过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上述手续。
第四条保藏管理中心一般采用冻干或者液氮的方法保藏,对请求保藏的微生物的生物特性不负复核的责任。
如果请求人要求采用特殊的保藏方法,或者要求对该微生物的生物特性和分类命名进行复核检验,那么应当在提交保藏微生物培养物时与保藏中心另行签订合同。
第五条保藏中心在收到保藏请求和微生物培养物时,应当给请求人书面证明,其内容包括:1、保藏单位的名称和地址;2、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和地址;3、收到微生物培养物的日期;4、保藏中心给予该带保藏微生物的保藏号;5、保藏中心盖章或者负责人签字。
第六条除按照本方法规定提供有关保藏微生物的情报和样品以外,在保藏期间,保藏中心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向任何第三者提供该微生物的情报和样品。
第七条保藏中心负责保藏的期限,自收到微生物之日起至少为三十年,期满前收到提交微生物样品的请求以后,至少应再保藏五年。
第八条保藏中心应当自收到微生物培养物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请求保藏微生物进行存活性试验。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规定完整版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部令第10号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为加强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维护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质检总局局长?二○一○年四月二日主题词:环保法规微生物菌剂令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维护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是指从自然界分离纯化或者经人工选育等现代生物技术手段获得的,主要用于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污染检测、治理和修复的一种或者多种微生物菌种。
第三条? 国家对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管理,实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制度。
第四条?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经营者,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从事生产或者使用微生物菌剂的企业事业法人,并具备微生物菌剂安全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应急处置的能力。
进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并凭该样品环境安全证明依法办理卫生检疫审批和现场查验。
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对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实施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20.12.02
•【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八九号
•【施行日期】2020.12.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三八九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关于建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要求,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对截至2020年9月30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保留规范性文件45件,拟修改规范性文件2件,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6件,废止规范性文件11件。
特此公告。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12月2日附件1
[1]中国商标网网址已改为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215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215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5.07
•【文号】国质检认[2012]237号
•【施行日期】2012.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关,标准化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215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质检认〔2012〕237号2012年5月7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国家质检总局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
经审查,现将《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215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及实施日期见附件。
代替标准自本批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目录
附件:。
【商标专利合同】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

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分类号】8503【标题】卫生部、农牧渔业部、中国专利局颁发《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卫生部\农牧渔业部\中国专利局【颁布日期】【实施日期】【失效日期】【内容分类】专利申请审批程序【文号】【名称】卫生部、农牧渔业部、中国专利局颁发《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的通知【题注】【章名】前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上海专利事务所、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各卫生检疫所、动植物检疫所、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制定《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章名】附件:卫生部、农牧渔业部、中国专利局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一、外国申请人向我国提出涉及微生物的专利申请,将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交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保藏单位保藏的,应事先由其委托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向卫生部或农牧渔业部办理入境许可审批手续。
与人、环境卫生有关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由卫生部审批;与动物、植物有关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由农牧渔业部审批;与人畜共患性疾病有关的,应由卫生部和农牧渔业部协商后联合审批。
审批单位一般应在收到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申请后一周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二、审批单位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令、条例进行审批。
对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进口时,要求包装绝对安全,不得造成污染。
三、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在办理入境许可审批手续时,应向审批单位提交申请入境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用途,对人和动植物有否危害等简要资料。
关于进口申请专利的微生物菌种样品海关监管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关于进口申请专利的微生物菌种样品海关监管的通知
【标 签】进口申请专利,微生物菌种样品,海关监管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监通﹝1996﹞414号
【发文日期】1996-12-04
【实施时间】1996-12-0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关税
北京、上海、广州、武汉海关:
根据国家专利法规定,外国人在我国申请涉及新的微生物学方法或其产品专利时,申请人应向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中心即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武汉大学校内)提交微生物菌种样品。
对微生物菌种样品的监管,我署曾以《关于免税放行进口申请专利的微生物菌种样品的通知》[89]监一货字第124号规定凭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出具的证明文件免税放行。
鉴于目前我国关税政策已做了较大的改革、调整,请你关对进口的微生物菌种样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实施监管,][89]监一货字124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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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45421
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
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完整版)
【分类号】 402001198503
【标题】卫生部、农牧渔业部、中国专利局颁发《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卫生部\农牧渔业部\中国专利局
【颁布日期】 19850910
【实施日期】 19850910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专利申请审批程序
【文号】
【名称】卫生部、农牧渔业部、中国专利局颁发《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的通知
【题注】
【章名】前言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上海专利事务所、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各卫生检疫所、动植物检疫所、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制定《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章名】附件:卫生部、农牧渔业部、中国专利局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
一、外国申请人向我国提出涉及微生物的专利申请,将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交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保藏单位保藏的,应事先由其委托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向卫生部或农牧渔业部办理入境许可审批手续。
与人、环境卫生有关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由卫生部审批;与动物、植物有关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由农牧渔业部审批;与人畜共患性疾病有关的,应由卫生部和农牧渔业部协商后联合审批。
审批单位一般应在收到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申请后一周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二、审批单位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令、条例进行审批。
对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进口时,要求包装绝对安全,不得造成污染。
三、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在办理入境许可审批手续时,应向审批单位提交申请入境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用途,对人和动植物有否危害等简要资料。
四、经审批单位同意,涉外专利代理机构方可通知外国专利申请人将微生物
菌(毒)种培养物寄入我国或携带入境。
进口时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应将外国委托人的有关证明及审批单位的许可单向进口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口岸参锛煲呋亟邮鼙旌螅笆辈檠椋判小H舴⑾纸诘奈⑸锞ǘ荆┲帧⑴嘌镉胫ぜ环虬安环弦螅从枰酝嘶鼗蛎皇障佟 /P>
五、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保藏单位应对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妥善保藏,确保安全,严防扩散。
六、任何人要求获取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样品供国内使用的,除按中国专利局《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办法》办理外,均应经卫生部或农牧渔业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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