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特别行政法之航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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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法释义

航道法释义

航道法释义
航道法是指规定航道管理、航道安全、航道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航道是指船舶、航空器或其他水上或空中运输工具的通行路线,包括内河、近海和远洋航道。

航道法的主要目的是保障航行安全,维护航道秩序,防止环境污染,并促进航运业的发展和繁荣。

航道管理部门应当对航道进行规划、监管和管理,确保船舶的通行安全和顺畅。

航道安全是航道管理的重要内容,包括船舶通行安全、水文测量、通航标志标线等方面。

航道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船舶的通行安全,防止船舶碰撞、搁浅、沉没等事故的发生。

航道环境保护是航道管理的另一个重要方面,主要包括水质保护、生态保护和防止海洋污染等。

航道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确保航道环境的保护和改善,促进可持续发展。

总之,《航道法释义》旨在明确航道法的基本概念和主题,为航
道管理提供参考依据,促进航运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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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航道法》的航道技术等级划分及实施建议

基于《航道法》的航道技术等级划分及实施建议

基于《航道法》的航道技术等级划分及实施建议一、航道技术等级划分航道技术等级是对航道安全水平、通行能力、技术设施等方面的评估和分类,是保障船舶安全通行和加强海上经济联系的基础。

在划分航道技术等级时,应该综合考虑航道的实际情况,包括水深、航道宽度、浪涌等自然条件,以及灯标、雷达、通讯系统等技术设施的完备程度。

根据航道技术等级的不同,航道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等级:(一)一级航道:具备较高的安全水平和通行能力,是国际航行的主干航道。

这类航道宽度较大、水深较深,设施完备,可以容纳大型船舶通行。

划分航道技术等级需要充分考虑航道的实际情况,以确保其准确性和可行性。

同时,应该搭配相应的船舶通行规定和安全标准,对不同等级的航道给予相应的安全管理和技术支持,以确保船舶在安全的基础上顺利通行。

为了确保航道技术等级的有效实施,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加强管理体制建设实施航道技术等级管理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确保各级管理机构、企事业单位等配合协作,形成合力推动航道技术等级的划分和管理。

同时还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对不同等级的航道进行风险评估和管控,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二)加强技术装备建设航道技术等级的划分与实施需要依赖先进的技术装备和信息系统的支持,因此应该加强信息化建设和技术装备配备。

例如,应当配备先进的通讯设施、高清晰度的雷达系统、先进的位置导航设备等,以提高航道安全水平和管理效率。

(三)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对于航道技术等级的实施,关键在于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

航行员、锚泊员、机械员等相关人员应该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先进的技能,能够准确评估和处理各种情况,保障船舶安全通行。

同时,应该建立健全的人员考核和培训机制,不断提升人员水平和能力,以保障船舶通行和航道安全。

总之,航道技术等级的划分和实施需要全面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航道自然条件、技术设施等,以确保划分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同时,还需要依靠管理机制的加强、技术装备的提升和人员能力的提高,不断完善航道技术等级管理体系,确保船舶安全通行和海洋经济的繁荣。

《航道法》带来的执法挑战与案例分析PPT

《航道法》带来的执法挑战与案例分析PPT

案例二:航道交通肇事逃逸
总结词
航道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船舶在航道内发生交通事故后,船方未立即采取措施救助遇险人员,也未及时 向有关部门报告,而是逃离现场的行为。
详细描述
某地发生一起船舶在航道内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后,肇事船舶未立即 采取救助措施,也未向有关部门报告,而是逃离了现场。当地航道管理部门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搜救, 并依法追究肇事船舶的法律责任。
《航道法》带来的执法挑战 与案例分析
• 《航道法》概述 • 《航道法》带来的执法挑战 • 《航道法》执法案例分析 • 《航道法》执法的改进建议 • 结论
01
《航道法》概述
《航道法》的背景和意义
航道是国家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是水路运输的动脉。为了规范和加强航道的 规划、建设、养护、保护等工作,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发展,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 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03
针对这一情况,当地航道管理部门积 极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并提出了完 善配套法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等方 面的建议。同时,管理部门也加强了 对航道情况的监测和巡查,积极发现 和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通过这些措 施的实施,当地航道的安全和畅通得 到了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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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加大对航道管理部门的人 员和装备投入,提高执法 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能 力。
规范执法程序
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 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程 序意识,确保执法过程的 规范性和公正性。
对未来《航道法》执法的展望
01
案例分析
02
近年来,随着航运业的快速发展,航 道违法行为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 趋势。例如,某地航道管理部门发现 ,一些货船在通过航道时存在超载、 超速等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航道的 安全和畅通。然而,由于缺乏足够的 执法依据和力量,管理部门难以对这 些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制止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保障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促进水路运输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中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以及内海、领海中经建设、养护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

航道包括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和航标等航道设施。

第三条规划、建设、养护、保护航道,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需要,遵循综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服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和防洪总体安排,统筹兼顾供水、灌溉、发电、渔业等需求,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四条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航道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持和改善航道通航条件,保护航道安全,维护航道网络完整和畅通。

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航道建设、养护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建设和养护资金。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航道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法规定的航道管理工作。

第二章航道规划第六条航道规划分为全国航道规划、流域航道规划、区域航道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航道规划。

航道规划应当包括航道的功能定位、规划目标、发展规划技术等级、规划实施步骤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航道规划应当符合依法制定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符合水资源规划、防洪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并与涉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的相关专业规划以及依法制定的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其他相关规划和军事设施保护区划相协调。

航道法的名词解释

航道法的名词解释

航道法的名词解释一、航道航道是指供船只航行的水域,包括河流、湖泊、海湾和海峡等。

航道是航运的基础设施,通过规定航道的安全、顺畅和有序使用,航道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船只船只是指用于航行或从事航运活动的各种水上交通工具,包括船舶、船只、舰艇以及其他水面上的运载工具。

船只根据其用途和功能的不同,可以分为货船、客船、油轮、救生艇等。

三、航行航行是指船只在水上行进的活动,包括出航、进航、泊船和锚泊等。

航行分为近海航行、沿岸航行和内河航行等不同的类型,不同类型的航行根据航道法规定有不同的要求和限制。

四、水路交通管理水路交通管理是指对船只进行监管和管理,确保航道上的船只和人员安全有序地运行。

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航道法规和管理制度,指挥航船的航行、引导船只的停泊,并负责水域的巡逻、救助和应急处理。

五、航标航标是指设置在航道上的指示标志,用于引导船只航行和提示航行安全。

航标有灯塔、浮标、浮筒、标志牌等形式,根据不同的用途和位置,可以分为航道标志、船舶标志和港口标志等。

六、航速限制航速限制是指根据航道的情况和船只的类型,规定船只航行的最高速度。

航速限制的目的是保护航道的安全和环境,防止事故的发生。

船只需要根据航速限制的规定,控制航速以确保航行的安全。

七、航道费用航道费用是指为使用航道和水上交通设施所需支付的费用。

航道费用主要包括航道通行费、港口费、锚地使用费等,这些费用用于航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八、船舶检验船舶检验是指对船只进行检查、确认其安全性和适航性的活动。

船舶检验的内容主要包括船体结构、设备设施、船员配备等方面。

航道法规定了船舶检验的要求和程序,以保证船只的安全和航行的顺利。

九、船员证书船员证书是指船员获得的合法资格证书,用于证明其具备从事相应船舶工作的能力和经验。

船员证书的种类繁多,包括驾驶证、船长证、航海士证等。

航道法规定了船员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制度,确保船员的素质和航行的安全。

综上所述,航道法的名词解释涵盖了航道、船只、航行、水路交通管理、航标、航速限制、航道费用、船舶检验和船员证书等重要概念。

《航道法》3月1日正式施行

《航道法》3月1日正式施行

龙源期刊网 《航道法》3月1日正式施行作者:来源:《中国水运》2015年第02期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以下简称“航道法”)将正式施行,我国现有13万公里内河航道、8000多公里沿海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管理将有法可依。

航道法的出台,对于各种运输方式相互协调发展,实现水资源综合利用的最大化意义重大。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在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宣传贯彻《航道法》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要深刻认识《航道法》的重要意义,以贯彻实施《航道法》为契机,认真学习、精心实施,切实保护好、利用好有限的航道资源,开创航道事业发展新局面,为水运强国建设助力护航。

杨传堂指出,《航道法》颁布实施有利于保护航道资源、加快推进我国航运事业科学发展,有利于促进水路运输发展、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有利于打造长江黄金水道、加快实施长江经济带战略,有利于加快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更好落实海运强国战略。

杨传堂强调,贯彻执行好《航道法》,必须准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尤其要把握此次法律在制度设计上的六大重要突破;一是法律构建了财政资金保障制度,体现了政府对航道作为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的投资责任,符合中央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为航道可持续发展的资金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法律完善了航道规划制度,充分体现了综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有利于科学编制航道规划;三是法律明确了质量安全责任制度,划清了航道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责任的主体和边界,有利于督促相关各方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四是法律健全了航道养护管理制度,有利于保障航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航道正常通航的需要;五是法律强化了航道保护制度,为整治解决实践中拦、跨、临等与航道有关的工程造成的碍航、断行等突出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六是设定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制度,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确保该放的放到位,该管的管得好。

杨传堂要求,交通运输系统要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做好法律的组织实施和工作监督检查,制定工作方案、落实人员责任、做好后续跟踪;充分利用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形成贯彻实施《航道法》的良好社会氛围;组织好系统的学习培训工作,为依法履行航道管理职责奠定基础;抓紧做好配套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制定和修改工作,增强法律制度的统一性、系统性、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执法公信力,实现服务与管理并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力求实现执法效果最大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航道管理)改善通航条件)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充分发挥水上交通在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内河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第三条国家鼓励和保护在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原则下)开发利用航道)发展水运事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航道事业*第五条航道分为国家航道+地方航道和专用航道*第六条国家航道及其航道设施按海区和内河水系)由交通部或者交通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管理*地方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管理*专用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专用部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家航道和地方航道上的过船建筑物!按照国务院规定管理"第二章航道的规划和建设第七条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依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结合水利水电#城市建设以及铁路#公路#水运发展规划和国家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制定"第八条国家航道发展规划由交通部编制!报国务院审查批准后实施"地方航道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实施!并抄报交通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航道的发展规划!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联合审查批准后实施!并抄报交通部备案$必要时报交通部审查批准后实施"专用航道发展规划由专用航道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各级水利电力主管部门编制河流流域规划和与航运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规划以及进行上述工程设计时!必须有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参加"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编制渠化河流和人工运河航道发展规划和进行与水利水电有关的工程设计时!必须有同级水利电力主管部门参加"各级水利电力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编制上述规划"涉及运送木材的河流和重要的渔业水域时"必须有同级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参加#第十条航道应当划分技术等级#航道技术等级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或交通部派驻水系的管理机构根据通航标准提出方案#一至四级航道由交通部会同水利电力部及其他有关部门研究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四级以下的航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交通部备案#第十一条建设航道及其设施"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第十二条建设航道及其设施"不得危及水利水电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安全#因建设航道及其设施损坏水利水电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赔偿或者修复#在行洪河道上建设航道"必须符合行洪安全的要求#第三章航道的保护第十三条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或者破坏#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的养护"保证航道畅通#第十四条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违反前款规定"中断或者恶化通航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者个人赔偿损失!并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恢复通航"第十五条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和施工方案!同时建设适当规模的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并解决施工期间的船舶#排筏通航问题"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不通航河流或者人工渠道上建设闸坝后可以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建设适当规模的过船建筑物$不能同时建设的!应当预留建设过船建筑物的位置"过船建筑物的建设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由交通部门承担"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必须取得交通#林业#渔业主管部门的同意"第十六条因紧急抗旱需要!在通航河流上建临时闸坝!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旱情解除后!建闸坝单位必须及时拆除闸坝!恢复通航条件"第十七条对通航河流上碍航的闸坝#桥梁和其他建筑物以及由建筑物所造成的航道淤积!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谁造成碍航谁恢复通航&的原则!责成有关部门改建碍航建筑物或者限期补建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清除淤积!恢复通航"第十八条在通航河段或其上游兴建水利工程控制或引走水源!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航道和船闸所需要的通航流量"在特殊情况下!由于控制水源或大量引水影响通航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协商!合理分配水量"第十九条水利水电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制定调度运行方案!涉及通航流量#水位和航行安全时!应当事先与交通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一致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第二十条在防洪#排涝#抗旱时"综合利用水利枢纽过船建筑物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安排!第二十一条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禁止向河道倾倒沙石泥土和废弃物!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不得恶化通航条件!第二十三条在航道内施工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第四章航道养护经费第二十四条船舶#排筏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内河航道养护费!内河航道养护费的征收办法"由交通部#财政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五条经国家批准计征港务费的沿海和内河港口"进出港航道的养护费由港务费开支!第二十六条专用航道的养护费"由专用部门自行解决!第二十七条对征收的航道养护费和中央#地方财政拨给的航道事业费"必须贯彻统收统支#专款专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五章罚则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交通主管部门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运河内船舶"排筏可以通航的水域#&国家航道’是指%(一)构成国家航道网"可以通航五百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常年通航三百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三)沿海干线航道和主要海港航道$(四)国家指定的重要航道#&专用航道’是指由军事"水利电力"林业"水产等部门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建设"使用的航道#!地方航道"是指国家航道和专用航道以外的航道#!航道设施"是指航道的助航导航设施$整治建筑物$航运梯级$过船建筑物%包括过船闸坝&和其他航道工程设施#!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是指对航道的通航条件有影响的闸坝$桥梁$码头$架空电线$水下电缆$管道等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由交通部负责解释#交通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航道法解决断航碍航问题保护航道发展

航道法解决断航碍航问题保护航道发展

航道法解决断航碍航问题保护航道发展第一篇:航道法解决断航碍航问题保护航道发展解决断航碍航问题保护航道发展28日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航道法。

这意味着,我国13万公里航道通航里程实现了立法支持。

航道是我国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也是战略性资源,在支撑江河流域产业带形成和发展流域经济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1995年起,交通运输部就开始了航道法的起草工作。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提出制定航道法的建议或提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选择航道法进行了立法项目论证,并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航道法终于出台。

新出台的航道法客观反映了目前全国航道的管理现状和管理需求,规范和加强了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着力解决目前航道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和突出矛盾,定位准确、权责明确、制度合理,从法律层面为促进航运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撑保障。

明确航道划分技术等级规定水运,是国家综合运输体系中最重要的运输方式之一,相比其他运输方式,具有运量大、能耗小、成本低、污染少等优势。

而航道又是水运的基础。

我国现有内河航道通航里程近13万公里,沿海航道通航里程8000多公里,这些航道承载着约占社会货运总量11%和货物周转总量47%的货运量。

针对航道存在着技术等级低、通航条件差等问题,航道法规定,航道应当划分技术等级。

包括现状技术等级和发展规划技术等级。

并要求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根据相关自然条件以及防洪、供水、环境保护等要求和因素评定。

航道规划是航道保护、利用的具体依据。

航道法对航道规划专作一章规定。

按照法律要求,航道规划分为全国航道规划、流域航道规划、区域航道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航道规划。

按照利用的需要,明确了航道规划应当包括的具体内容,即航道的功能定位、规划目标、发展规划技术等级、规划实施步骤以及保障措施等。

同时要求注重航道规划与其他规划的衔接。

发展航道同时注重保护环境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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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法
中国是世界上较早利用水运的国家之一。

相传在大禹时已“导四渎而为贡道”,开始利用天然河流作为航道。

航道是水运的基础设施,发展水运首先要建设好航道。

为了消除航行障碍,延长航道里程,加大通航船舶吨位,为了将各个水系連接成四通八达的航道网,以充分发挥水运的优越性,都必须兴建航道,设立航标等工程,并且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航道管理。

所谓的航道法,是指规定有关航道的管理机构,航道的规划和建设、保护和养护,及对其相应违反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而航道行政执法,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法和法规授权的航道管理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航道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贯彻执行航道法规的社会性管埋活动。

”1从这两个名词的定义上,我们可以推断出,航道法属于海事特别行政法的组成部分。

本章,笔者将着重对有关航道法中有关行政法的部分内容作一介绍。

第一节基本知识
一、航道
所谓航道,是指在内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及排、筏安全航行的通道,由可通航水域、助航设施和水域条件组成。

按形成原因分天然航道和人工航道,按使用性质分专用航道和公用航道,按管理归属分国家航道和地方航道。

国家航道和地方航道都属于公用航道。

按所处地域分为内河航道和沿海航道。

按通航时间长短可分为常年通航通道和季节通航航道。

还可按所处特殊部分定名,如桥区航道、港区航道、坝区航道、内河进港航道和海港进港航道等。

但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航道管理条例》)第五条,只将航道分为国家航道、地方航道和专用航道。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国家航道是指:(一)构成国家航道网、可以通航五百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常年(不包括封冻期)通航三百吨级以上(含三百吨级)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三)可通航三千吨级以上
1王志超主编:《航道行政执法》,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0页。

(含三千吨级)海船的沿海干线航道;(四)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五)国家指定的重要航道。

地方航道是指:(一)可以常年通航三百吨级以下(含不跨省可通航三百吨级)船舶的内河航道;(二)可通航三千吨级以下的沿海航道及地方沿海中小港口间的短程航道;(三)非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四)其他属于地方航道主管部门管理的航道。

而对于专用航道,《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都没有对此作了明确的定义。

业内用的较多的定义是:专用航道指由军事、水利电力、林业、水产等部门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建设、使用的航道。

二、航道行政管理机关
对于航道管理,《航道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现已改为“交通运输部”,笔者注)主管全国航道事业。

”第六条规定:“国家航道及其航道设施按海区和内河水系,由交通运输部或者交通运输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地方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专用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专用部门管理。

国家航道和地方航道上的过船建筑物,按照国务院规定管理。


具体而言,则是国家航道主要由包括航务管理局(包括长江航务管理局和珠江航务管理局)及交通运输部水运局、部海事局等来管理。

对于地方航道,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交通厅下的航道管理局等对航道进行管理。

但在有些情况下,却存在着多个行政部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现象,如对于河道采砂的管理部门,就有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如国土资源部)、环保主管部门、水利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航道主管部门等五个部门“五龙闹海”,而由于不同部门的发展目标等都不同,其对航道的管理及利用程度等都不一样,对于一些对自己部门有利的各部门就争着管,而对己不利的又互相推诿,这就容易产生协调难、管理困难重重。

同样地,对于相应地法律法规,也是如此,这一点,笔者将在下一节提及。

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坏。

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的养护,保证航道畅通。

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节航道法法律体系
为了更好地对于水资源进行综合利用和保护,加强航道执法,首先要进行航道立法,需要有航道法规对航道管理部门的执法进行指导规范。

但一直以来,对于航道管理的立法,都存在着立法滞后,法律法规不足;对于航道保护和发展的法律基础,也相应比较弱;且由于多头管理,各部门价值取向不同,所导致的航道管理法规的相互冲突。

在水资源综合利用保护方面,国家先后发布了《水法》、《防洪法》、《渔业法》、《海域资源管理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但这些涉水法律中航道保护的力度不够,有些对发电和养殖等有利的方面恰恰会危害航道。

例如,由于水电水电枢纽的发展能给地方经济带来重大利益,各地政府纷纷鼓励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建设,但却没有考虑建设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对航运发展,航道管理带来的影响,这些非正常的开发不执行航道法规、规章,不采纳航道管理部门的意见,不依照通航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导致航道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甚至出现断航现象。

而对于航道管理,我国目前只制定了《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航标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1988年实施的《水法》中,原本是规定有部分有关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保护,但在2002年对《水法》进行修订时,却将涉及航道资源保护的条款删除。

所以现如今的航道管理法规层次不高、执法手段欠缺,再加上部分地方政府的干预,使航道部门对一些肆意破坏航道资源的行为不能有效制止。

从已制定的有关航道管理的法规上看,数量也比较不够,主要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法规、交通运输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包括《河道管理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管理条例》及《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船闸管理办法》、《航道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等,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的地方性规章,如《安徽省航道管理办法》、《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等。

所以说,有关航道法,其远远未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多年来,业内就在呼
吁,早日出台专门的《航道法》,将原来的《航道管理条例》上升为法,并且就《航道法》的立法体例、主要内容等都进行了探讨,2010年1月,《航道法》的立法已正式列入国务院法制办工作计划,现在虽已过去两年了,我们仍期盼《航道法》能尽快出台,让航道管理部门有法可依,更好地对航道及航道设施进行管理和保护,不断改善通航条件,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促进航运事业的发展。

第三节航道管理领域的海事行政许可
对于航道管理机构的海事行政许可权,特别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存在着执行依据不足的问题。

原因在于目前,航道管理局的性质属于事业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将许可权委托给事业单位,除非法律、法规直接授权。

2但遗憾地是,目前除了广东、江苏、广西等少数几个省份出台地方性法规授权航道管理机构行使行政许可权外,其他省份的航道管理机构均无行政许可权。

3当前,航道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所依据的主要是《航道管理条例》和《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但
国家运用法律等手段对可以通航、发展水运事业的水域的管理。

既是水资源管理的一个方面,又是交通管理的组成部分。

其目的是不断改善通航条件,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充分发挥水上交通在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中的作用。

1987年国务院以国发[1987]78号文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自1987 年10 月1日起施行。

1991年交通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于同年10月1 日起施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颁布和实施,“是交通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把航道行政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2《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3陈明辉:《浅淡航道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交通建设与管理》,2007年第4期。

的一个重要标志。

”4
4交通运输部教育司组织编写:《航道行政管理实用法律法规》,人民交通出版社,1997年版,第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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