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院财务管理制度(总2页)
寺院规范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寺院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确保寺院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寺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寺院所有财务活动,包括收入、支出、资产、负债和财务报告等。
第三条寺院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寺院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财务管理制度。
(二)真实性原则:寺院财务活动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寺院经济业务。
(三)完整性原则:寺院财务活动必须全面反映寺院的经济状况,不得隐瞒、遗漏。
(四)公开性原则:寺院财务活动应公开透明,接受寺院僧众和信众的监督。
(五)效益性原则:寺院财务管理应注重经济效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寺院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寺院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寺院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寺院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
(三)负责寺院财务核算、会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
(四)负责寺院资产、负债的管理和监督。
(五)负责寺院财务活动的监督和审计。
(六)负责寺院财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六条寺院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备财务、会计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熟悉寺院财务管理规定和业务流程。
第三章财务预算管理第七条寺院财务预算应根据寺院发展规划、经济状况和实际需要编制。
第八条财务预算编制程序:(一)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寺院发展规划和实际情况,提出财务预算草案。
(二)寺院领导班子讨论并审议通过财务预算草案。
(三)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审议意见,对财务预算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寺院法定代表人签署财务预算。
(五)财务管理部门将财务预算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财务预算执行:(一)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寺院各部门应按照财务预算进行资金使用,不得擅自调整预算。
宗教场所、寺院财务管理制度 (2)

财务管理制度
一、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建立和健全现代财务管理制度,设置会计、出纳人员,各司其职,强化财务管理,建立各类帐册。
二、凡寺中佛事收入、各界人士捐献款,随缘乐助等功德金,均归常住所有,开立收据,收入帐册,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
三、凡属开支项目,须经主管负责人及经办人、证明人三方签字,凭证记帐,严格手续,手续不健全不予报支。
四、实行民主理财,凡大宗开支,必须经寺务会讨论决定,上报政府有关部门的备案方可动支。
五、支票、印鉴及票据凭证,须妥善保管,经济帐目定期结算,核对清楚。
六、寺中功德箱内的善款,由堂口负责人与两名寺管人员同时在场当场点清,登记入册。
xxxx寺客堂
2022年1月1日。
庙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庙宇财务管理工作,保障庙宇财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庙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庙宇所有财务活动,包括收入、支出、资产管理、财务报告等。
第三条庙宇财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法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政策;2. 安全原则:确保庙宇财产的安全,防范财务风险;3. 效率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配置资源;4. 公正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处理财务事务。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机构第四条庙宇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庙宇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负责制定庙宇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负责庙宇财务收支的核算、监督和审计;3. 负责庙宇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和盘点;4. 负责编制庙宇财务报表,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5. 负责处理庙宇财务纠纷,维护庙宇合法权益。
第三章财务收支管理第六条庙宇财务收支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庙宇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条庙宇收入来源包括:1. 门票收入;2. 捐赠收入;3. 活动收入;4. 其他收入。
第八条庙宇支出项目包括:1. 人员工资及福利;2. 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公共费用;3. 购置固定资产;4. 维修保养费用;5. 其他支出。
第九条庙宇财务收支必须实行审批制度,任何支出需经财务管理部门审核,报庙宇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资产管理第十条庙宇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十一条庙宇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和盘点,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庙宇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庙宇流动资产的管理,应确保其安全、完整,防止损失和浪费。
第十三条庙宇无形资产的管理,应注重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五章财务报告第十四条庙宇应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第十五条庙宇财务报表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庙宇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十六条庙宇财务报告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接受监督检查。
寺院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范本

寺院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寺院财务会计管理,维护寺院财务安全,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寺院的财务会计管理。
第三条寺院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组织结构,明确责权利,明确财务会计工作标准、程序和办法。
第四条寺院应当设立专门的财务会计部门,配备专业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财务会计职能,维护财务安全。
第五条寺院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存档,确保财务档案的完整、真实、准确。
第二章财务会计制度第六条寺院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汇总、财经监督、资产管理、内部控制、财务评价、财务报告、财务决策”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七条寺院财务会计制度应当规范费用支出、预算管理、资产管理等内容,做到收支合理、合法、公正。
第八条寺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寺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九条寺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年度审计。
第三章财务会计管理第十条寺院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控制制度,确保财务安全。
第十一条寺院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预算和、审计、财务风险评估等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寺院应当保障财务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提高财务会计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寺院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与其他部门的沟通机制,提高财务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内部控制第十四条寺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财务风险。
第十五条寺院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资产的监督和保护。
第十六条寺院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财务管理系统,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和质量。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寺院应当建立健全财经监督机制,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寺院应当定期对财务会计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九条寺院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向社会公开财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处理违规行为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寺院应当及时处理,并通报上级主管部门。
寺院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寺院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寺院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寺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寺院所有财务活动,包括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
第三条寺院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寺院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宗教政策。
2. 诚实信用原则:寺院财务活动应诚实守信,不得弄虚作假。
3. 规范透明原则:寺院财务活动应规范透明,接受监督。
4. 节约高效原则:寺院财务管理应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财务组织机构第四条寺院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寺院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负责寺院财务收支的核算、管理和监督。
2. 编制寺院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报表。
3. 负责寺院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4. 组织实施寺院财务审计。
5. 协助寺院其他部门做好财务相关工作。
第六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由寺院主要领导提名,报上级宗教管理部门批准后任命。
第三章财务核算第七条寺院财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八条寺院财务核算应设置以下账户:1. 资产类账户: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2. 负债类账户:包括应付款、应交税费等。
3. 所有者权益类账户:包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4. 收入类账户:包括捐赠收入、宗教活动收入、其他收入等。
5. 支出类账户:包括工资福利、宗教活动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其他支出等。
第九条财务核算应按月进行,按年编制财务报表。
第十条财务核算应做到账务清晰、准确、完整,不得虚列、虚记、漏记。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一条寺院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原则:确保寺院资金安全,防止资金损失。
2. 合理原则:合理配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 透明原则:寺院资金使用情况应公开透明。
第十二条寺院资金筹集方式:1. 政府拨款:根据国家和地方宗教政策,依法申请政府拨款。
寺院财务制度管理制度

寺院财务制度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寺院财务管理,提高财务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寺院内的所有财务活动和资金管理,所有财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寺院财务管理应遵循“规范、透明、廉洁、合法”的原则,保障财务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寺院财务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要求,做到合法合规。
第五条寺院财务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第六条寺院应当及时公开财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财务管理职责第七条寺院应当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财务活动和资金管理工作。
第八条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制定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二)编制并执行年度预算;(三)保管和管理财务资料和档案;(四)监督和审查财务收支情况;(五)提交财务报表和经济分析;(六)其他与财务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财务档案和账簿,规范财务记录和账目,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财务审核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对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财务管理水平和专业能力。
第十二条财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规定,不得违反相关规定,不得私自挪用公款。
第十三条财务人员应当保守财务机密,不得泄露财务信息,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二十章资金管理第十四条寺院应当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申请、使用和监督。
第十五条资金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管理和监督资金收支;(二)审核和批准资金使用申请;(三)核对和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四)制作资金报表和分析;(五)其他与资金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十六条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对资金进行分类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透明。
第十七条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对资金的来源和去向进行记录和核对,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第十八条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现金管理制度和账户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使用和撤销。
第十九条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和执行年度预算,合理安排资金使用,做到收支平衡。
寺庙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寺庙财务管理,规范寺庙建设资金使用,确保寺庙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依法登记的寺庙及其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寺庙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寺庙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的规定。
(二)真实性原则:寺庙财务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三)安全性原则:寺庙建设资金必须安全、合规。
(四)公开透明原则:寺庙财务情况应向有关部门和信教群众公开。
第二章财务机构与人员第四条寺庙应设立财务部门,负责寺庙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门应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负责以下工作:(一)编制寺庙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报告;(二)管理寺庙建设资金;(三)审核寺庙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四)负责寺庙财务档案的管理;(五)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财务工作。
第六条财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国家承认的财务会计专业资格证书;(二)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第三章财务预算与决算第七条寺庙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第八条年度财务预算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寺庙收入预算;(二)寺庙支出预算;(三)寺庙建设资金预算;(四)寺庙其他预算。
第九条年度财务决算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寺庙收入决算;(二)寺庙支出决算;(三)寺庙建设资金决算;(四)寺庙其他决算。
第十条寺庙财务预算和决算经寺庙负责人批准后,报送上级宗教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建设资金管理第十一条寺庙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侵占。
第十二条寺庙建设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程序:(一)编制建设资金使用计划;(二)经寺庙负责人批准;(三)由财务部门审核;(四)按照批准的计划使用资金。
第十三条寺庙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向寺庙负责人和信教群众公开。
第五章财务报告与审计第十四条寺庙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和季度财务报告。
佛教寺院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佛教寺院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寺院财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佛教协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寺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寺院所有财务活动,包括资金筹集、使用、管理、监督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佛教协会的相关规定;2. 依法自主管理,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3. 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4. 严谨规范,提高财务管理水平;5. 节约使用,确保寺院财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本寺院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寺院财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负责制定寺院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负责寺院财务收支的核算、审批、报销等工作;3. 负责寺院财产的登记、保管、使用和处置;4. 负责寺院财务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报送;5. 负责寺院财务审计和监督检查;6. 负责寺院财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三、财务管理内容第六条资金管理1. 资金筹集:寺院资金来源包括捐资、政府资助、经营活动收入等。
资金筹集应遵循公开、透明、合法的原则。
2. 资金使用: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寺院发展规划和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3. 资金核算:财务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资金进行核算,确保资金使用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七条财产管理1. 财产登记:对寺院财产进行登记,明确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限。
2. 财产保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财产的保管,确保财产的安全和完整。
3. 财产使用:财产使用应遵循合理、节约、高效的原则,确保财产发挥最大效益。
4. 财产处置:财产处置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的原则,经寺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八条财务报告1. 财务报告包括年度财务报告、月度财务报告等。
2. 财务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寺院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 财务报告经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寺院领导班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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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经济收入来之十方施主,即是因果钱,又是寺院发展生存的基础。
所以财务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寺院的兴衰。
为了使财务上做到管好财、理好财,特订立制度如下。
一、管理财务的监院与会计、出纳必须思想健康,作风正派,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对工作认真负责,使帐目做到日清月结。
二、出纳员必须按时到银行取回对帐单交会计,会计必须在每月收到银行对帐单后的十天内做好当月报表交主持审查,每月财务报表上报主管部门。
三、会计有权不定时跟出纳员核对库存现金,出纳应主动配合;掌管财务的监院应不定期查帐,并随时接受县民宗局和佛协对资金状况的询问,会计和出纳以及掌管财务的监院要如实汇报。
四、所有从正规单位购进的商品,必须要有正规单位的发票或收据,票据上盖有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
票据背面须有经办人、验收人、审批人签字并注明用途方可予以报销。
五、交通差旅费报销,必须凭正规票据,报销人员在票据背面签字,由监院审查核实后方可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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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常住派专人负责管理本寺的收款收据,对票据建立严格的领发登记制度;领取票据时,须由领票人填写领取单,经监院批准签字,方可领取;收回后的存根必须与记帐联核对,并存档保管。
七、常住刻有统一财务章,专人保管,寺院的收款收据须统一印发 ,须盖有财务章后方可领用。
八、常住所有经济实行统一管理,设会计、出纳,财务监督小组对经济收支进行监督和核查,财务室必须无条件自觉地接受监督和核查。
财务监督小组每月三十号对寺院财务进行监督和检查。
九、寺院所有的现金收入都必须由出纳接收和开出收据交给交款人,主管财务的监院与会计不得收受现金;除特殊情况外,应在当日交给出纳。
十、斋堂采购,购买蔬菜时,若特殊情况开不出正式发票,可凭干净白字条报销,但必须写明卖方地址,金额合计数额要大写,并有经办人、验收人、审批人的签字方可报销。
十一、出纳保管的库存现金(不放在保险柜内),不得超过伍千元,除此之外,应及时送交银行,存款时常住应派车、派人护送同去银行。
十二、出纳员收到现金后,必须及时开出收入凭证交给会计记账。
财务现金的收入、支出,必须经会计开出凭证,再由出纳根据凭证、付款。
十三、佛事功德款由客堂收取,每次佛事活动结束后,应将佛事功德款上交出纳,除此之外的款项一律由财务室直接收取。
十四、保管员所领收据,须作为记账收据。
但必须和出纳核对。
用完一本再到保管员领取,用完后的存根交保管员核对后入档备查。
十五、凡常住与外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乃至基建项目,其复印件必须交财务室一份,以便会计掌握该项开支。
十六、寺院财务现金一律不得外借。
常住所有的报销和开支都必须由寺院领导人审批签字,500元以内监院签字,500元以上须经寺管会共同签字后生效;凡不具备以上条件的票据和不合理的开支,出纳有权拒绝付款。
第二十条:寺院物资(包括寺内所有文物)应清理和建立健全规章管理制度,分类造册登记、注明来源,历史价值。
凡涉及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应根据国家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定期检查、维修、保护,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寺院应清理、建立、健全所属房屋、土地、山林等财产的契证。
契证遗失的,报请颁证部门查档复制或补发契证;手续不全的,抓紧补办并完善法律手续。
寺院可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维护本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寺院物品,必须指定库房负责人专责保管,造册登记,严格采购、发放手续,并定期检查清点。
--------精心分享,希望可以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