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院管理规章制度范文(最新)
寺庙管理制度范本

寺庙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寺庙的管理,保障寺庙的正常宗教活动,维护寺庙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寺庙。
第三条寺庙管理工作应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四条寺庙管理工作应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保障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寺庙的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寺庙应当成立管理组织,负责寺庙的日常管理工作。
寺庙管理组织应当由信教群众代表和寺庙僧侣组成。
第六条寺庙管理组织应当选举产生负责人,负责寺庙的全面工作。
负责人应当具备良好的宗教品德和领导能力。
第七条寺庙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寺庙财务的合法、合规、公开、透明。
第八条寺庙管理组织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制定消防安全制度,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九条寺庙管理组织应当加强环境保护,保障寺庙环境整洁,维护生态平衡。
第十条寺庙管理组织应当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服务社会,传递正能量。
第三章寺庙的宗教活动第十一条寺庙应当依法开展宗教活动,不得干涉政治、社会、公共事务。
第十二条寺庙僧侣应当遵守戒律,保持良好的宗教形象,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寺庙应当加强对信教群众的引导,提倡正信,反对迷信,不得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
第四章寺庙的文物保护第十四条寺庙内的文物应当得到妥善保护,不得损坏、转移、出售。
第十五条寺庙管理组织应当定期对文物进行检查、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宗教活动场所许可证。
第十七条寺庙管理组织及其成员违反本制度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宗教活动场所许可证。
第十八条寺庙僧侣违反本制度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宗教职业人员资格证书。
寺院管理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寺院管理规章制度汇编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寺院正常秩序,保障信众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宗教政策,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寺院应当坚持爱国爱教,弘扬佛教优良传统,促进佛教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寺院管理应当实行民主协商、自律自净,充分发挥僧团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二章寺院组织结构第四条寺院设立民主管理组织,负责寺院日常管理工作。
民主管理组织成员由信众代表和僧团代表组成。
第五条寺院民主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宗教政策;(二)制定和执行寺院管理制度;(三)维护信众和僧团合法权益;(四)管理和保护寺院财产;(五)组织宗教活动;(六)其他应当由民主管理组织负责的事项。
第六条寺院设立僧团,僧团负责人(如住持、监院等)由民主管理组织选举产生,负责僧团事务和宗教活动。
第七条寺院民主管理组织和僧团应当相互尊重、协作配合,共同维护寺院正常秩序。
第三章寺院管理制度第八条寺院应当实行门票制度,门票收入用于寺院维护和僧团生活费用。
门票价格由寺院民主管理组织确定,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寺院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接受信众监督。
第十条寺院应当加强文物古迹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或擅自移动寺院文物。
第十一条寺院应当加强环境整治,保持寺院整洁卫生,禁止乱扔垃圾、焚烧纸钱等影响环境的行为。
第十二条寺院应当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信众和僧团人身安全。
第四章宗教活动管理第十三条寺院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宗教传统,举行各类宗教活动。
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寺院应当加强对信众的引导和教育,提倡文明敬香、理性信仰。
第十五条寺院不得举办非法宗教活动,不得擅自邀请未经批准的外来僧侣讲经说法。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寺院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僧团负责人违反本规章制度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寺院管理规章制度

寺院管理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一、为确保寺院正常宗教活动的开展,维护寺院秩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宗教政策,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寺院应当坚持爱国爱教,弘扬佛法,利益众生,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三、寺院全体僧众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共同努力,维护寺院的清净和团结。
第二条寺院组织结构一、寺院设立董事会,负责寺院的整体管理和决策。
董事会成员由信众代表、僧众代表和寺院负责人组成。
二、寺院设立僧团,负责宗教活动的开展和僧众的日常管理。
僧团长由全体僧众选举产生。
三、寺院设立各个部门,负责寺院的各项事务管理。
各部门负责人由董事会任命。
第三条寺院财务管理一、寺院财务应当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的原则,接受信众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二、寺院设立财务部门,负责寺院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财务部门负责人由董事会任命。
三、寺院财务收入包括门票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入等。
财务支出包括寺院日常运行费用、僧众生活费用、寺院建设费用等。
四、寺院财务预算和决算应当报董事会批准。
每年年底,寺院应当公布财务报告。
第四条寺院文物保护一、寺院内的文物、古迹应当加强保护,不得私自损毁、出售或者转让。
二、寺院应当建立文物管理制度,定期对文物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文物安全。
三、寺院应当积极开展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信众和游客的保护意识。
第五条寺院宗教活动一、寺院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宗教政策,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
二、寺院应当坚持僧众自治,维护僧团团结,弘扬佛法,利益众生。
三、寺院应当定期举行法会、讲座、禅修等活动,引导信众正确修行。
四、寺院应当加强对信众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信众的宗教素养。
五、寺院应当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增进与其他寺院和宗教团体的友谊。
第六条寺院环境卫生一、寺院内应当保持环境整洁,定期进行卫生清理。
二、寺院内禁止吸烟、饮酒、赌博、打架斗殴等违法乱纪行为。
三、寺院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
第七条寺院安全管理一、寺院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寺院安全。
寺院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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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院管理规章制度最新1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景区寺庙的管理,加强相关人员的工作协作,树立景区良好的服务形象,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景区寺庙相关工作人员以及公司负责与寺庙工作对接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岗位职责景区经理对景区寺庙管理负有领导责任,负责监督相关规章制度的落实执行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履职尽责;公司财务部负责与寺庙管理人员定期盘点交接香火、功德箱、功德薄等收入;寺庙管理员负责寺庙范围内的日常管理,对寺庙范围内的财物安全及游客秩序负责,如遇特殊情况,及时与景区管理者沟通汇报;景区其他岗位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应尽力配合寺庙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寺庙收入统计交接程序寺庙内的香火收入管理,与公司制定的出入库制度及相关财务制度相匹配,香火的采买按照公司制定的采购制度,由寺庙管理员提出采购申请,经景区经理同意并上报公司采购部门统一采购,由景区库管人员及时办理出入库相关手续。
香火收入由寺庙管理员收取,定期与公司财务部门进行交接入账(交接时间以每半月为准,亦可根据实际收入情况,由财务部门及时沟通确定时间);寺庙的功德箱,寺庙管理员和景区指定的专人各保管一把钥匙,两人同时在场方可开启,其收入一般每月收取一次为宜,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由财务部确定,法定长假等收入高峰期,可根据情况及时收入并交接入账;功德薄收入应于行善游客当面记录,游客确认无误后署名,每月由财务部与寺庙管理员进行交接入账。
第五条香火库存管理寺庙管理员与库房管理员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香火库存量的盘点核对,确保香火收入账目与库存香火数量一致。
第六条游客秩序维护寺庙管理员有义务协助景区相关工作人员,对游客秩序进行协调帮助。
佛教寺院规章制度范本

佛教寺院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佛教寺院的正常秩序,保障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寺院在弘扬佛法、利益众生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宗教事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寺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寺院内的一切僧众、职工和信众。
第三条本寺院以爱国爱教为根本宗旨,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履行佛教事业的社会责任,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二章寺院管理第四条寺院住持为本寺院的最高领导人,负责寺院的全面工作。
住持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佛学修养和管理能力。
第五条寺院设民主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成员由住持、监院、财务负责人、僧众代表和信众代表组成。
管委会负责寺院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住持的决策,并向住持报告工作。
第六条寺院应建立健全财务、人事、图书、资产管理等制度,确保寺院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七条寺院财产为公有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寺院财产主要用于佛教事业的发展和寺院的维修、建设。
第八条寺院应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寺院内的财产安全、人员安全和生活安全。
第三章佛教活动第九条寺院对外开放,欢迎信众前来礼佛、修行、参加佛教活动。
寺院应保持庄严、清净、和谐的氛围,禁止一切有碍佛教形象的活动。
第十条寺院定期举行法会、佛事活动,弘扬佛法,利益众生。
法会活动应严格按照佛教仪轨进行,住持和僧众应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寺院应重视僧众的教育和培养,提高僧众的佛学水平和文化素养。
寺院可设立佛学院、培训班等,培养佛教人才。
第四章信众管理第十二条寺院应热情接待信众,为信众提供方便,解答信众的疑问。
寺院可设立信众团体,组织信众开展各类佛教活动。
第十三条信众应遵守寺院的规章制度,尊重佛教仪轨,维护寺院的庄严和清净。
信众在寺院内不得从事一切有碍佛教形象的活动。
第十四条信众可捐赠财物,支持寺院的发展。
寺院应公开捐赠收支情况,接受信众的监督。
第五章罚则第十五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寺院_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寺院安全管理,保障寺院工作人员、信教群众和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寺院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寺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职责1. 寺院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寺院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寺院保卫处负责具体实施寺院安全管理工作。
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4. 寺院全体工作人员和信教群众均有义务维护寺院安全。
三、安全防范措施1. 防火安全(1)寺院内禁止使用明火,特殊情况需使用明火时,必须报请保卫处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寺院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已存放的应立即清理。
(3)寺院内消防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2. 防盗安全(1)寺院内安装监控摄像头,加强对重点部位和时段的监控。
(2)夜间关闭寺院大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3)对寺院内财物进行定期盘点,确保财产安全。
3. 防人身伤害安全(1)加强对寺院内道路、楼梯、扶手等设施的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安全。
(2)对寺院内进行定期消毒,预防疾病传播。
(3)对寺院内进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工作人员和信教群众的安全意识。
4. 防自然灾害安全(1)加强对寺院内建筑物、设施的安全检查,确保其抗震、抗风、抗雨等性能。
(2)对寺院内进行定期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3)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确保在灾害发生时能迅速应对。
四、安全教育培训1. 定期对寺院工作人员和信教群众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 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奖惩措施1. 对在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个人和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寺院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寺院管理制度三篇

寺院管理制度三篇篇一:寺院管理制度XXX寺院管理制度机构概况领导介绍工作职责机关建设工作动态规章制度办事指南通知公告民族政策法规宗教政策法规民族概况民族风情宗教概况宗教文化民族宗教局首页机构设置政务公开政策法规肃南民族肃南宗教您现在的位置: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公众信息网>民族宗教局>政务公开>规章制度>正文XXX寺院管理制度 XXX寺院管理制度一、寺院内的一切有文物价值的壁画、雕塑、石碑、经书、史料、法器、古具等必须制定措施,按国家《文物保护法》做好保护工作。
接受地、县文物部门的监督指导,若发现被盗、被毁或监守自盗者要追究看寺僧人的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二、寺院要严格执行国家治安、消防条例。
寺院治安消防小组每周检查一次水源、电源和各种易燃物品,各庙殿管护人员在信众朝拜完毕的当日下午要细致检查殿堂内的香烛、油灯、线路及寺区内的森林、草原等,防止发生火灾和意外事故。
治安、消防小组管理人员必须建立起记载制度。
异常情况及时汇报。
玩忽职守的要进行处罚。
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寺院要以寺养寺,自食其力,勤俭节约原则,自力更生,自已动手创办各种社会公益事业和生产服务事业,增加寺院收入。
寺院的一切收入,归寺院集体所有,寺院财务接受僧众监督。
四、立足本寺,发展旅游业,扩大寺院知名度。
提高服务质量,按时开好殿门,为香客、游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礼貌待人,绝不允许和游人吵口、打架,影响本寺声誉。
五、寺院境内应保持安全、庄严肃穆。
任何人不得在寺院境内饮酒、戏闹、吸烟、打架、燃放鞭炮等,未经许可严禁在殿堂内录像、拍照,严禁神汉、巫婆等人在佛教寺院内稿迷信活动。
寺院僧人请假管理制度为维护寺院整体利益,强化寺院管理,使寺院僧人正常有序的开展佛事活动,特制定如下请假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寺院常住的僧人,无论何种原因外出都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未经许可不得自行离寺。
二、寺管会主任、副主任由僧人担任的,外出请假须经行政管理所领导或所在区、乡主管领导审批。
寺院文物、治安、自养管理制度范文(4篇)

寺院文物、治安、自养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寺院文物、治安、自养的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和寺院良好的经营秩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寺院文物、治安、自养的管理应坚持国家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的原则,遵循宗教事务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寺院应严格履行对文物、治安、自养的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各项管理工作,确保寺院的文物保护、治安稳定和自养能力。
第四条寺院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治安防范系统,建立自养机制,保障寺院经济自给自足。
第二章文物管理第五条寺院应设立文物管理委员会,负责寺院内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文物管理委员会由寺院住持、文物专家和相关管理人员组成。
第六条寺院应按照国家文物保护部门的要求,对文物进行登记和备案,并建立文物档案和台账。
对于重要的文物,应建立专门的保护措施,确保其安全。
第七条寺院应严禁擅自移动或改动文物,如需进行维修保养或搬迁工作,需提前向文物管理委员会申请,并报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寺院应定期开展文物保护培训,提高寺院工作人员的文物保护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九条寺院应加强文物安全管理,配备必要的文物安全设施,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文物的安全。
第三章治安管理第十条寺院应建立治安管理人员队伍,配备必要的治安设施,保障寺院的治安稳定。
第十一条寺院应加强对信众的管理,建立健全信众登记制度,对进入寺院的信众进行登记,确保信众的安全。
第十二条寺院应定期开展治安防范演练,提高寺院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三条寺院应与公安机关和社区保持紧密联系,及时了解社区治安情况,共同维护社会治安。
第十四条寺院应加强对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做好安全预防工作,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自养管理第十五条寺院应建立自养管理委员会,制定自养计划和经营管理规范,加强对自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第十六条寺院应依法经营经济实体,合理利用寺院资产,开展经济活动,提高寺院的自养能力。
第十七条寺院应加强对经济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经济账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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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加强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维护正常的宗教秩序,使之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借鉴宗教仪规,结合我寺实际,经全体本寺理事会充分酝酿,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爱国守法,严守僧规佛法。
二、寺庙建设维修和生活费用应提倡节俭原则寺庙的生产自养、布施、功德箱等一切收入都应纳入财会账目,归寺庙集体所有。
三、寺院要严格执行国家治安、消防条例。
防止发生火灾和意外事故。
异常情况及时汇报。
玩忽职守的要进行处罚。
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团结、互相支持。
立足本寺,发展旅游业,扩大知名度。
把本寺的事情办好。
改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为香客、游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礼貌待人,做到一个“请”、“您好”、“再见”不离口。
绝不允许和游人吵口、打架,影响本寺声誉。
四、树立环保意识,提高卫生素质,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
搞好寺院清洁卫生,切实落实好卫生检查制度。
五、服从理事会的工作安排,工作积极主动。
六、对那些入寺目的不纯,违犯寺规,酗酒赌博, 威仪不整、不服管教,私自外出、恶语伤人、打架斗殴、破坏团结,盗窃财物等情节严重的管理人员,由理事会批准清除出寺。
对于爱国爱教,遵纪守法、维护团结、学业有成者,由理事会给予表彰奖励。
仓库的管理和制度
1、仓库管理员须深信因果,了知此岗位责任,妥善保管好所有的商品、结缘品、耗用品及其他常住物品。
2、所有到库商品必须即时验收,出具入库手续。
3、所有商品的存放要有条理,分类保管,库房保持干净、整洁。
4、流通处所领商品必须凭领料单出库。
5、所有结缘商品必须凭手续支取,手续要有师父签字方可生效。
6、所有的常住物品要登记造册,凡常住正在使用的物品,则由保管或使用人签字;凡所有公共物品如被子、床单等,也须清点登记,包括寺庙内的一个凳子,一张桌子都要做到心中有数,有据可查,保管得当。
7、仓库物资账要规范明了,每月定时盘点,做好盘存表,做到帐物相符。
8、耗用品的领取也须凭规范手续。
9、如需增补耗用物品及其他低值易耗品,也须事先及时与有关人员沟通。
10、如结缘商品要出售的,当先经师父签字批准,到财务室交钱
后,凭交款单到仓库领取。
为了规范和加强寺院财务管理,根据<社团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产管理
凡寺院合法所有和所得的经堂、佛堂、昂欠、佛像、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壁画、唐卡、版刻、经典、经卷、法器和捐赠物以及耕地、草场、牲畜的均属寺院资产。
价值在3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均属寺院固定资产;价值在300元以下,使用年限不足一年的为本寺的低值易耗品。
寺院资产及文物建立固定资产帐目。
固定资产实行专人管护制。
寺院资产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寺院资产的增减由民管会研究决定,文物的保护、修缮按<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财务管理
收入。
按宗教习惯公民自愿捐献的和合法捐赠的钱物以及草山、耕地、牲畜等方面的收入为寺院收入。
支出。
支出范围为寺院固定资产投入、维修、购置、寺院教务活动费用、僧侣生活补助等方面。
寺院设定会计、出纳各一人,设置财务账目,做到帐帐、帐物、帐证、帐卡相符。
寺院200元以下的开支,由民管会主任决定审批,
200元以上的支出由民管会集体研究决定。
支出实行民管会主任一支笔审批制。
民管会年终要公布财务帐目,接受僧侣及信教群众的监督。
吉尔孟乡寺院国家安全管理办法为了切实加强寺院国家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寺院维护国家安全管理的能力,坚决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对寺院的参透破坏活动,根据<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寺实际,特制定本法。
一、寺院民管会负责寺院国家安全管理工作,民管会主任为维护寺院国家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寺院国家安全管理工作,教育、动员、组织本寺僧侣防范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二、寺院僧侣根据<国家安全法>,严格履行[公民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自觉维护国家安全,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权利的行为。
对参与和有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僧侣,除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外,开除寺籍。
三、民管会组织僧侣认真学习<国家安全法>,是每个僧侣掌握和懂得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有关部门将对学习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四、民管会要积极接受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管理方面的协调和指导,发现危害国家安全方面的苗头和言行,及时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部门报告。
五、寺院、僧侣不得自行留宿和与外来无[四证"僧侣从事佛事活动,不得自行接收国家规定以外的境外捐赠。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属地政府的领导和各级政府民宗、文物、园林、卫生、消防等部门的指导。
2(寺庙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僧众自己管理;在教内,寺庙受佛教协会的领导。
3(寺庙是僧人修学、寺管会主任弘扬佛法的道场,是保存、发扬佛教文化的场所,是僧人从事服务社会、造福人群活动的基地,是联系团结国内外佛教徒的纽带。
寺庙须保持清净庄严,树立纯正的学风,正常开展法务活动,运用其多方面职能,庄严国土,以利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4(寺管会主任,须根据选贤任能原则,由当地或上级佛教协会主持,经本寺两序大众民主协商推举礼请之;寺管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
除特殊情况外,寺管会成员一般不宜兼任。
5(寺庙适当安排讲经说法,提高信众的佛教基本教义水平及广学力行、爱国利民的积极性。
6(佛教活动须在寺庙举行,寺庙举行重大的宗教活动,须向上级宗教事务部门及佛教协会汇报。
寺庙不得进行不属佛教的迷信活动。
7。
寺庙应安排时间,建立制度,组织僧人学习宪法和法
律,学习时事政策,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增强爱国守法观念。
8。
寺庙可以接受信徒自愿的布施,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向信徒勒捐。
寺庙应在量力自愿的原则下,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但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方式或名义向寺庙摊派财物。
9。
寺庙在涉外活动中坚持爱国爱教、独立自主的原则。
寺庙原则上不聘请外国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中的佛教界人士担任职务或名誉职务。
10。
寺庙文物,包括经像、法器、供具、古建、碑碣、灵塔、壁画以及字画古玩等,均应登记造册,确定级别,建立档案,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对有重大价值的文物,应采取特殊措施,避免香火薰染和人为损坏。
11。
寺庙的文物、树木等属寺庙经管,不接受任何单位占用。
12(寺庙实行民主理财,凡大宗开支,必须经由寺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定期向常住大众公布帐目,接受大众监督。
13(寺庙根据国家治安条例,建立治保小组,制定具体措施,接受公安部门指导,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14(寺庙根据消防部门要求,建立消防组织,配置消防器材,落实消防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消除火灾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