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计基础工作管理评价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专户管理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工资【发文字号】云财预[2000]33号【发布部门】云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0.03.24【实施日期】2000.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预 [2000]33号)省属各委、办、厅、局,各行政、事业单位、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各分行:为加强省财政对省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经费预算管理,防止单位挤占、挪用资金,确保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根据我省《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和财政总预算会计电算化等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省本级账户管理和预算拨款的工作流程,强化对省级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现将《云南省省本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2000年3月24日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预算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按照零基预算管理要求及我省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省财政直接发生经费领报关系的省级行政机关、事业主管部门和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须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开立两个财政预算拨款账户,即一个工资专户、一个公用经费(包括专项经费)账户。
工资专户由财政主管部门商各单位后,在省财政厅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单独开立专户;已经开设了公用经费账户的单位,其开户银行在指定范围内的经财政厅确认后可予以保留。
第四条“工资专户” 的核算范围是指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工资政策规定,用财政预算。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4•【字号】云政办发[2010]232号•【施行日期】201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23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的《云南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云南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试行)(云南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的工作部署,依据国家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为做好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分配激励机制,理顺收入分配关系,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提出以下试行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严肃分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
(二)以促进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建立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绩效考核制度,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
(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强化地方和部门职责,促进形成不同地区、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
(四)统筹事业单位与有关群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与离退休人员的收入分配关系,适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向和要求,不断完善绩效工资政策,确保平稳顺利实施。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我省除已经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外,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报告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报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报告1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会计法》,强化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行为,实现会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活动取得实效,我单位认真对照《鹤壁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及《河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细则》进行了自查整改。
现将自查整改情况汇报如下:一、成立自查整改小组组长:XXX副组长:XXX成员:XXX二、自查整改情况我校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严格按照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了尽可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以保证有限的教育经费更好地为教育教学服务。
1、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财务法规,没有发生在政策法规范围之外,自作主张处理财务的不良现象。
2、我校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行代理记账,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符合规定程序。
3、会计科目设置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从没有任意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存在设置账外账的情况。
4、我校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都是按合法渠道取得原始凭证,都是按规定填制本单位资质原始凭证,审签责任手续齐全,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实际核定金额相符。
5、涨不设置等级符合规定,都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核对账簿,定期结账,结账规范。
6、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报表编报及时,填写规范,数据勾稽关系正确,会计报表审签责任手续完善。
三、今后打算以本次活动为契机,加强相关方面的学习,进一步了解、掌握会计基础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提高对会计基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会计基础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为教育事业多做贡献。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报告2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年”活动的通知》(许财会[20__]12号)和《关于转发的通知》(许财会[20__]13号)文件精神,对我中心会计机构设置情况、会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会计凭证规范情况、会计账薄规范情况、财务报告规范情况、会计档案管理规范情况、会计内部控制规范情况、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基本情况:许昌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现有职工36名,主要职责为为市直城镇企业职工提供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服务,包括养老保险本金征集、离退休职工工资发放、参保在职职工保险基金管理等。
会计基础工作标准化管理办法

财务管理及会计基础工作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三条公司负责人对本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四条公司要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第五条公司应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
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六条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第七条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八条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除法律规定和公司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公司的会计信息。
第三章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定第九条财务部应当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十条财务部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并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五、收入、支出、成本、费用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核算和处理。
七、其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十一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致。
第十二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三条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各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基层政府性债务风险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各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基层政府性债务风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7•【字号】云政发[2008]73号•【施行日期】2008.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各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基层政府性债务风险的通知(云政发[2008]7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多年来,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各地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举借债务,在义务教育、农田水利、交通基础和医疗卫生等方面投入了大量资金,促进了基层基础设施的改善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由于对政府举债行为缺乏规范管理和有效控制,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膨胀,增加了财政运行风险,成为影响全省经济健康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隐患。
为了切实加强各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基层政府性债务风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面清理核实地方政府性债务政府性债务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所属单位(含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直接借入、提供担保等形成的与履行职责直接相关的债务。
其中,直接债务包括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两类。
一般债务是指没有对应收入来源的债务;专项债务是指有对应经营性收益或制度性收入来源项目举借的债务,如由交通部门统借统还用于高速公路项目、用土地出让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高等院校和医院等事业单位质押收费权举借的债务等。
担保债务是指机关单位为非基础性、公益性项目提供担保形成的债务。
(一)全面组织自查,认真清理核实现有债务2008年,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的基本思路,查实本地区截至2007年12月31日的政府性债务情况。
经查实的政府性债务,按要求填报地方政府性债务报表。
(二)聘请中介机构全面核实,锁定现有债务省财政厅可委托中介机构,认真核实全省基层政府性债务情况。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6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64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9月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财政资金,是指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管理的所有收入和支出,具体包括上级政府各项转移支付补助收入、本级政府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第三条财政资金管理坚持“预算法定、权责统一、信息公开、注重绩效”的原则,实行法律监督、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财政资金管理工作。
本省驻外机构和单位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强化预算编审管理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要按“全口径”预算要求,将政府的全部收支纳入预算,并将部门预算收支和部门财务收支全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编制综合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编制相衔接,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各级政府要建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设立、评估和退出机制,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对已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要定期进行评估,时限到期的专项转移支付要自动退出,未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批准,不得继续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7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财务司):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巩固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成果,进一步推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广泛开展,我部制定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印发。
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重视和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和财政经济工作的基本环节。
从去年以来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所暴露的问题看,一些单位放松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造成了会计基础工作不同程度地削弱、滑坡甚至混乱,助长了会计工作秩序的混乱,影响了单位经营管理的开展,削弱了会计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逐步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是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建立正常会计工作秩序的重要突破口,也须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总体目标是:通过3到5年的努力,实行独立核算的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符合《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记帐、算帐、报帐工作符合制度要求,会计工作秩序规范有序,会计工作水平稳步提高。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摸清本地区、本部门会计基础工作现状的基础上,制定规划和具体实施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基层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
各基层单位应当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查、整改,健全内部各项会计管理制度,规范记帐、算帐、报帐工作,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2•【字号】云政办发[2009]228号•【施行日期】200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22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云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精神,设立云南省财政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完善预算管理,全面实行综合预算,完善支出标准体系,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三)健全省和市县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完善和规范财政分配关系。
完善省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进一步推进地区间财力均衡,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四)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强化国有资本收益监缴,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管理。
(五)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评价制度,构建科学合理的财政收入体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
(六)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和完善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和评价体系,优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
(七)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研究政府债务风险防范措施,强化财政资金的资本化运作,参与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促进投资的良性循环。
(八)加强地方金融企业资产和财务监管,完善地方金融企业改革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理顺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体制,规范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6:
会计基础管理工作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行为,推动全省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贯彻落实内部控制规范,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云南省会计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
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贯彻落实内部控制规范。
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开展会计基础管理工作规范化评价工作(以下简称评价工作),促进本地区、本部门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推动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第三条评价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评价办法、标准的制定,负责对省直各主管部门及省属企业集团总部的评价工作;省直各主管部门及省属企业集团总部负责组织实施所属单位的评价工作;各州(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评价工作;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省直各主管部门及省属企业集团总部、各州(市)
财政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细则并进一步明确管理权限。
省财政部门、省直各主管部门及省属企业集团总部、州(市)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评价认定部门),要细化评价任务、落实评价责任,为评价工作提供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证。
第四条评价认定部门实施评价认定,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评价认定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评价认定计划,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评价工作,并积极推动各单位评价工作正常开展,规范会计行为。
评价认定部门应将评价内容和具体标准下发至每个下属单位,作为各下属单位对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自我衡量的依据。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评价依据
第五条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规范管理等方面。
第六条评价依据:评价工作依据《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管理工作评价指标》和《云南省企业会计基础管理工作评价指标》(以下简称《评价指标》)开展评价工作,《评价指标》详见附表)。
第三章评价的组织
第七条评价采取单位自我评价和评价认定的方式开展。
各单位对照《评价指标》进行自我评价打分,自查自纠、整改完善,达到规范化要求后,向评价认定部门申请评价认定。
第八条评价认定部门根据实际工作安排或者单位申请开展实地
评价工作。
评价认定部门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应当成立评价工作组,并指定组长。
评价认定部门根据需要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咨询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或选聘财务工作骨干组成评价工作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评价工作。
第九条评价工作组成员应由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人员组成,各评价工作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
评价工作组成员应全面掌握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熟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严格按照《评价指标》,统一尺度、统一程序、统一方法,做到客观公正、据实评分。
评价工作组成员在评价中应严格遵守《财政检查工作办法》有关纪律规定。
第十条被评价单位应向评价工作组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会计基础规范化、内部控制规范等实施方案;
(二)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自我评价报告;
(三)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自我评价评分表;
(四)单位近三年来接受审计、税务、财政等监管部门检查出具的检查决定、结论及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等;
(五)单位上一年度的会计资料及其它相关材料;
(六)依法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评价工作组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复制。
第十一条实地评价应以被评价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为主,按照以下步骤开展评价工作,评价结束后由评价部门下达评价结论。
(一)座谈了解。
与被评价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会计人员座谈,了解单位会计工作基本情况及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自查自纠、整改完善情况。
(二)实地查验。
认真阅读有关资料,实地查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他会计资料等,将相关评价内容和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评价工作底稿,并量化打分。
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的单位,可聘用专业人员对会计软件有关安全及专业问题作咨询及鉴定。
(三)评价评议。
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实际情况,工作组提出评价的初步结论。
结论及意见应包括被评价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和内部控制规范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评价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评价结论等内容。
(四)交换意见。
评价结束时,评价工作组应与被评价单位、主管部门交换评价意见。
评价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单位的基本情况;检查计划及检查过程;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意见;要求单位整改的时间及下次复查的时间;评价初步结论等。
被评价单位自收到评价意见征求函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评价意见经评价工作组组长、被评价单位签章后交评价认定部门。
(五)评价认定。
评价认定部门根据工作组提交的评价意见,指
定专人予以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在对评价意见和复核意见审定后,下达评价结论,认定评价等次,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章评价结果的认定
第十二条依据《评价指标》)开展评价工作,评价满分为100分,评价实行扣分制,评价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依据评价结果,80分以上(含80分)的单位为“合格”等次;60分以上(含60分)不满80分的单位为“基本合格”等次;低于60分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三条实行二级核算或者三级核算的单位,评价认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下属单位达到“合格”等次单位数量应不低于70%;评价认定为“合格”等次的,下属单位应全部达到“合格”等次。
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农村财务服务中心认定评价等次,参照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应评价为“不合格”等次:
(一)《评价指标》中,某一评价大项分值为零的;
(二)应依法建账而未建账,或者虽建账,但长期不记账、不对账,会计账目混乱的;
(三)会计凭证不真实、不完整,情节严重的;
(四)提供虚假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给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失的;
(五)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的;
(六)评价前三年内,经政府监管部门检查确认有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七)不按规定时限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准则的;
(八)未在规定时限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
(九)提供虚假考核资料,或有隐瞒不规范会计行为的;
(十)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
单位涉及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暂不进行评价。
第五章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十五条省级及州(市)财政部门应对当年取得“合格”等次的单位向社会进行公告,并作为下一年度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评价认定部门应对“基本合格”等次单位督促整改,整改期限为六个月,整改完成后由评价认定部门重新评价。
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合格”等次的单位,评价认定部门要督促单位建章建制,提高会计基础工作水平,直至“合格”。
第十七条省级及州(市)财政部门应对“不合格”等次单位督促整改,整改期限为六个月,整改完成后由评价认定部门重新评价。
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单位和相关人员给予以下处理:(一)在本部门、本系统或本区域内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在相关媒体上曝光;
(二)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云南省会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定程序进行查处,并会同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处罚、处分;
(三)单位不得参加先进会计工作集体和财政系统先进评选;
(四)单位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不得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级会计师评审、会计领军人才和高级会计管理人才选拔;
(五)将单位列入财政监督检查和《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重点检查范围;
(六)通报同级财政部门及主管部门,作为扣减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六章监督
第十八条评价认定部门要加强对“合格”等次单位的后续管理,逐步建立单位会计基础管理工作档案,妥善保管好评价资料,并建立评价工作信息库。
评价认定部门要按照评价认定与复核相一致的原则,建立定期复核制度,原则上每三年要完成“合格”等次单位的全面复查。
第十九条评价认定部门复查后,单位仍达不到相应评价等次的,予以警示,并责令其在六个月内整改。
经整改仍达不到相应等次的,撤销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等次,予以通报,并按管理权限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对未按照规定进行自查并申请评价认定的单位,评价认定部门按管理权限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并督促单位限期整改,组织评价工作组按本办法进行评价。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州(市)财政部门和省级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及〈云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云财会〔1999〕18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合格证〉的通知》(云财会〔1999〕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