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办法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5.07•【字号】鄂环办[2010]70号•【施行日期】2010.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环办[2010]7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进一步做好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满足政府决策及公众环境知情权益的要求,及时有效地提供环境质量状况信息,推进全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的开展,我厅制定了《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好的建议,及时报告我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及时有效地提供环境质量状况信息,满足政府决策及公众环境知情权益的要求,推进全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全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管理工作;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管理工作。
第四条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的范围主要包括:(一)受不利气象、水文等条件影响可能引起的水环境质量异常变化,如三峡库区、丹江库区、清江库区、汉江干流及支流、长江支流以及其他湖泊、水库可能发生的“水华”现象。
(二)受不利气象条件影响可能引起的环境空气质量异常变化,如浮尘、灰霾以及其它极端天气可能引起的环境空气污染。
(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异常变化。
(四)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引起的环境质量异常变化。
第五条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的启动条件:(一)“水华”预警预报的启动条件:在“水华”易发时期(汉江干流及支流、长江支流在每年的1-4月,三峡库区及其支流、丹江库区、清江库区以及其它湖泊、水库在每年的2-10月),不同水域根据各自警示值启动预警预报。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5.04.02•【文号】国发〔2015〕17号•【施行日期】2015.04.0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5年4月2日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
当前,我国一些地区水环境质量差、水生态受损重、环境隐患多等问题十分突出,影响和损害群众健康,不利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国家水安全,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对江河湖海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
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美丽中国而奋斗。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
到2030年,力争全国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
治理长江的方案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长江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方力量,确保方案实施。
2.完善政策法规。制定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明确责任主体和法律责任。
3.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保障治理工程资金需求。
4.强化科技支撑。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科研攻关,推广先进适用技术。
5.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引导全社会参与长江治理。
5.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引导全社会参与长江治理工作。
本方案旨在为长江治理提供一套合法合规的总体框架,具体实施过程中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优化,确保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助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
第2篇
治理长江的方案
一、引言
长江,我国最长河流,拥有丰富的水资源、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近年来,受人类活动影响,长江流域面临严重的水污染、生态系统退化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保障长江流域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治理方案。
(2)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展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调查与评估,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实施重点物种保护工程。
(3)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大长江流域生态防护林建设力度,实施退耕还林还草、水土保持等工程,提升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
3.水资源优化配置
(1)加强水资源总量控制。制定长江流域水资源总量分配方案,明确各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3)建立预警体系。开展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风险评估,建立预警体系,及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5.绿色发展
(1)严格环境准入。对长江流域新建项目实施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确保符合生态环保要求。
(2)调整产业结构。推动长江流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绿色低碳产业。
(3)发展循环经济。推进长江流域资源循环利用,降低资源消耗和废物排放。
第二课探究世界的本质练习卷-2020-2021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必修四哲学与文化

必修四哲学与文化第二课练习卷一、选择题1.马克思说:“人并没有创造物质本身,甚至人创造物质的这种或者那种生产能力,也只是在物质本身预先存在的条件下才能进行。
”从哲学上看,这是说( )A.物质的唯一特性是客观实在性B.人的意识永远落后于客观物质世界C.承认自然界的客观性是人类有意识地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基本前提D.社会的存在与发展是客观的,是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2.马克思指出,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
即人类社会的发展同自然界的发展是一致的,是客观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合乎规律的辩证发展过程。
对此理解正确的是( )①人类社会和自然界的发展是完全一样的②人类社会和自然界一样具有物质性③人类社会和自然界一样,一切活动无需人的意识的参与④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自然界一样,是一个客观物质过程A.③④ B.②④ C.②③D.①④3.人类不仅能通过转基因技术制造出各种各样的转基因产品,如棉花、大豆、木瓜等,而且还能利用动物的细胞复制出大量相同的生命个体。
这些成果的哲学意义在于( )①证明了自然界不具有物质性②有力地驳斥了“上帝造物”的观点③证明了人类进入随意创造自然物的时代④为自然界的物质性提供了自然科学依据A.①④ B.①③ C.②③ D.②④4.《极简人类史》中写道:“我们的星球已经存在了45亿年之久,生命的出现也有约35亿年。
相比之下,人类的出现则是比较晚才发生的事情,不过是地球生命史的眨眼瞬间。
尽管如此,在地球上曾经出现过的生物中,人类仍然是最有趣、最奇特的物种之一。
在近40亿年里,我们是第一个能将知识代代相传的物种。
”材料说明( )①人类社会是物质世界长期发展的产物②人类的意识是人脑所特有的机能③自然界与人类社会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④人类社会的存在是主观活动产物A.①②B.①③ C.②④ D.③④5.多巴胺是一种神经递质,脑内多巴胺缺乏,就会出现震颤、僵直、运动迟缓等帕金森病症状。
最新研究发现,多巴胺不仅会影响身体活动性,对记忆力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长江水质的评价和预测

长江水质的评价和预测长江是中国的母亲河,它承载着中国数千年的文明和历史。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迅速发展,长江水质受到了严重的污染,给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和人民的健康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长江水质的评价和预测是非常重要的课题,它关乎着长江流域的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长江水质的评价是指对长江水体中的各种污染物进行监测和分析,以确定水质的优劣和变化趋势。
评价长江水质的方法有很多种,包括采样监测、实验室分析、水质模型等。
通过这些方法,可以了解长江水体中的污染物种类、含量和分布情况,为制定有效的水污染防治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长江水质的评价还可以为长江流域的管理者和公众提供及时的水质信息,引起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长江水质的预测是指根据过去的水质数据和环境变化趋势,预测未来一段时间内长江水质的变化情况。
预测长江水质的方法主要包括统计分析、时间序列分析、水质模型等。
通过这些方法,可以对长江水质在不同季节和不同地点的变化趋势进行预测,为长江流域的管理者和公众提供及时的水质预警和预报信息,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减少水环境风险。
评价和预测长江水质的研究工作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仍然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长江流域的地理辽阔,环境复杂,水质监测点多、污染源复杂,导致长江水质的评价和预测工作受到了很大的局限性。
长江流域的水污染物种类繁多、浓度不同、分布广泛,使得长江水质的变化规律难以准确把握。
长江流域的人口密集、经济发达,水资源需求大,长江水环境保护和治理的任务十分繁重。
评价和预测长江水质的研究需要加强数据共享、技术创新、管理集约化,发挥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合力,加快长江流域水环境治理的步伐。
评价和预测长江水质的研究成果对长江流域的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评价和预测长江水质的科学依据可以为政府部门制定长江流域的水环境标准和规划提供数据支持和技术指导。
评价和预测长江水质的预警和预报信息可以帮助决策者和公众及时了解长江水质的变化状况,引起关注,警示风险。
长江水源调查报告长江水质的评价和预测

对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的水源地进行划定,设立水源保护区,严 格控制水源地周边的人类活动,防止污染。
加强水质监测
增加水质监测站点,提高监测频次和精度,实时掌握水质状况,及 时发现污染源,为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提供依据。
建立预警系统
建立水源地水质预警系统,设定水质指标阈值,当水质指标超过阈 值时,立即启动应急处理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神经网络模型等。
参数确定
根据模型特点,确定关键参数,如 回归模型的自变量、神经网络的层 数和节点数等。
数据准备
收集历史水质数据,进行数据清洗 和预处理,确保数据质量和准确性 。
预测模型验证与结果分析
1 2
模型验证
通过交叉验证、Bootstrap等方法,对预测模型 进行验证,评估模型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调查目的
通过对长江水源的调查,了解其 水质状况,为保护和管理长江水 源提供科学依据。
调查范围与方法
调查范围
本次调查范围包括长江干流及主要支 流的水源地、沿岸工业企业和城市污 水处理厂等。
调查方法
采用现场采样、实验室分析和数据统 计等方法,对长江水源的水质、水量 、水生态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
02
长江水源现状分析
加强公众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加强公众宣传教育
通过媒体、公益活动等多种渠道,加强对公众的环保宣传教育,提 高公众对长江水源保护的认知和意识。
提高公众参与度
鼓励公众参与长江水源保护活动,设立环保热线和投诉平台,方便 公众反映环保问题,提高公众的参与度和积极性。
培养环保意识
在学校、社区等场所开展环保教育,培养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推动形成人人关注、人人参与长江水源保护的良好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管控第三章资源保护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五章生态环境修复第六章绿色发展第七章保障与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长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第三条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
第四条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
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的责任。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生态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生态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2.03•【字号】鄂环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生态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鄂环发〔2021〕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各专员办、厅属各单位:现将《2021年全省生态环境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职责抓好落实。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2月3日2021年全省生态环境工作要点2021年是我国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的开局之年,也是生态文明建设迈向新目标的起步之年。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现对2021年全省生态环境工作做出如下安排。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2021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考察长江重要讲话精神,围绕更好地统筹常态化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推进长江大保护,更加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协同推进减污降碳,持续推进中央和省环保督察问题整改,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以优异的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二、主要目标对标“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目标,综合考虑常态化疫情防控、疫后经济重振等多方面的因素,2021年主要指标设置为:1.水环境方面。
全省国考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好于Ⅲ类)断面比例和劣Ⅴ类断面控制比例达到国家考核要求;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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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精神,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进一步推进长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和谐长江、健康长江、清洁长江、优美长江和安全长江”为目标,以水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差为原则,加快建立长江流域自动监测管理和技术体系,完善长江流域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网络,推进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江流域云南、贵州、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浙江、上海等11省(市)部分或全部的国土区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监测预警,是指根据长江流域国家地表水监测断面(以下简称断面)监测结果,对断面水环境质量变差或存在完不成年度水质目标风险的,及时向地方政府进行通报、预警,推动做好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应急状态下的监测预警参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生态环境部负责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
工作,建立健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体系,组织开展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评价,每月向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和地级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通报水质状况;每季度向出现预警的地级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通报预警信息,抄送所属省级人民政府和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并向社会公开相关预警信息。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
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
地级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作为水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在出现预警时应深入研究水环境质量下降原因,制定整改计划,并将整改计划落实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长江流域水质监测预警等级划分为两级,分别为一级、二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具体分级方法如下:(一)同时满足以下情形的,属二级。
1.断面当月水质类别和累计水质类别均较上年同期下降
1个类别及以上,并且下降为Ⅲ类以下的(如水质同比由Ⅲ类下降为Ⅳ类等情形);
2.断面累计水质类别未达到当年水质目标;
3.断面不符合更高等级预警条件。
(二)同时满足以下情形的,属一级。
1.断面当月水质类别和累计水质类别均较上年同期下降2个类别及以上,并且下降为Ⅲ类以下的(如水质同比由Ⅲ类下降为Ⅴ类等情形);
2.断面累计水质类别未达到当年水质目标。
第八条当地级及以上城市同时出现符合一级、二级预警条件认定标准的断面时,按照最高等级确定地级及以上城市的预警级别。
第九条断面水环境质量评价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环办〔2011〕22号),评价结果应说清水环境质量状况,超标断面应说清超标项目和超标倍数。
断面年度水质目标、责任城市按照各省(市)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
断面累计水质类别,以当年1月至当月逐月水环境质量监测结果的算术平均值进行评价确定。
第十条因特别重大或重大的水旱、气象、地震等自然灾害原因导致断面水质达到预警级别的,可将事件影响期内的相关月份监测数据剔除后再进行评价,具体按《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环水体〔2016〕179号)执行。
第十一条跨省(市)界断面出现水质预警的,原则上由断面相关地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整改计划。
当断面涉及同一省(市)的多个地级及以上城市时,由所在省级生
态环境部门统筹协调制定整改计划。
当断面涉及不同省(市)的多个地级及以上城市时,由生态环境部统筹协调制定整改计划。
第十二条出现预警的地级及以上城市经切实采取整改
措施,未再次达到一、二级预警级别或预警级别变化的,则在下季度预警通报中自动解除预警或调整预警级别。
第十三条长江流域11省(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