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桥梁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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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安全管理条例

城市桥梁安全管理条例

*****桥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桥梁安全管理,确保城市桥梁完好、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区内交付使用的城市桥梁的安全使用与维护、检测评估、事故处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桥梁是指市区内城市道路上的跨越水域或者陆域供车辆、行人通行的跨江河桥建(构)筑物。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城市桥梁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城市桥梁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理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桥梁安全管理工作应当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管理水平。

对在预防或者处置城市桥梁安全重大事故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安全使用与维护第六条城市桥梁竣工后,城市桥梁管理机构应当参与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桥梁交付使用时,应当按照设计规范设置照明、排水、监控等安全附属设施和限载、限高、限宽等警示标志以及交通(通航)标志,并移交相关资料。

第七条船舶通过城市桥梁下的水域时,应当按照桥梁航标设置、航道标准和船舶通行规定,结合通航水位,在限定的航道通行。

第八条履带车、铁轮车及超限车辆需要通过城市桥梁或者超高、超宽船舶需要通过城市桥梁下的水域,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航道)、方式、时速通过。

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城市桥梁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九条依附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架设管线的,应当征求城市桥梁管理机构的意见,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对管线定期检查维修,及时消除可能对城市桥梁造成的安全隐患;在城市桥梁改建、扩建、维修时,应当采取措施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条在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建(构)筑物或者擅自占用、挖掘桥面;(二)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三)利用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栏、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排险、救护、养护维修除外);(四)擅自设置广告或者移动附属设施;(五)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桥梁工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桥梁工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桥梁工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桥梁工程安全管理,确保桥梁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施工安全和运营安全,保障施工人员和过往车辆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桥梁工程建设和运营中相关安全管理,包括桥梁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备租赁企业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桥梁工程建设单位负有对桥梁工程建设安全实施监督和管理的责任,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切实保障施工安全和运营安全。

第二章施工安全管理第四条桥梁工程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施工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严密的安全监测,及时发现和排除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无事故。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和有序进行。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品,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三章运营安全管理第十条桥梁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桥梁竣工后建立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桥梁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运营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对桥梁进行安全检查,排除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桥梁的安全运营。

第十二条运营管理机构应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桥梁的运营管理工作,对桥梁运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运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三条运营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桥梁的运营管理规程,确保桥梁的安全运营。

第十四条运营管理机构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品,确保桥梁的运营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桥梁工程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桥梁工程的施工和运营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并纠正存在的安全问题。

武汉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条例-

武汉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条例-

武汉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条例正文:----------------------------------------------------------------------------------------------------------------------------------------------------武汉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4月18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5月24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移交管理第三章安全使用管理第四章检测维护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桥梁、隧道管理,确保城市桥梁、隧道完好、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移交、安全使用、检测维护等,适用本条例。

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所涉桥梁、隧道的安全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市城市桥梁、隧道与公路桥梁、隧道的界限范围由市级城市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责任清晰、全面覆盖的原则予以确认,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本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理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证检测评估、养护维修等各项资金投入。

第五条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城市桥梁、隧道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所有城市桥梁、隧道的安全负有监管责任。

其所属的城市桥梁和隧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日常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公安、交通运输、水务、财政、园林和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城市桥梁管理工作制度

城市桥梁管理工作制度

城市桥梁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桥梁管理,保障城市桥梁安全畅通,提高城市桥梁使用寿命,根据《城市桥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城市桥梁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桥梁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科学管理、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桥梁的管理工作。

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桥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工作:(一)制定城市桥梁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对城市桥梁进行定期检查和评定;(三)对城市桥梁养护、维修、加固、改造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四)对城市桥梁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工作:(一)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城市桥梁的养护、维修、加固、改造工程;(二)定期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查,并上报检查情况;(三)建立健全城市桥梁管理档案;(四)组织应急预案,应对城市桥梁突发事件。

第七条城市桥梁管理单位负责以下工作:(一)执行城市桥梁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二)负责城市桥梁的日常养护、维修工作;(三)及时上报城市桥梁病害和安全隐患;(四)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定期检查和突发事件应对。

第三章检查与评定第八条城市桥梁应定期进行体检,根据桥梁技术状况进行评定。

桥梁检查评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九条城市桥梁检查评定周期如下:(一)特大桥梁每年检查一次;(二)大桥梁每两年检查一次;(三)中桥梁每三年检查一次;(四)小桥梁每五年检查一次。

特殊情况需缩短检查周期。

第十条城市桥梁检查评定内容包括:(一)结构安全性;(二)使用功能性;(三)景观协调性;(四)耐久性。

第四章养护与维修第十一条城市桥梁养护、维修、加固、改造工程应根据检查评定结果和实际技术状况进行。

第十二条城市桥梁养护工程应包括:(一)日常养护:清洁、排水、防尘、防虫害等;(二)定期养护:维修、加固、涂装、照明等;(三)应急养护:针对突发事件进行的临时性修复。

城市桥梁养护和管理制度模版(三篇)

城市桥梁养护和管理制度模版(三篇)

城市桥梁养护和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桥梁养护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规范桥梁养护和管理行为,确保城市桥梁的安全运行和良好状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桥梁,是指位于城市道路、河流、铁路等交通运输线上,用于车辆、行人、水流、列车等交通功能的建筑物,包括:公路桥梁、人行桥、铁路桥梁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城市桥梁养护和管理工作,包括桥梁巡查、桥梁检修、桥梁保养和桥梁维修等内容。

第四条城市桥梁养护和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经济、科学、合法”的原则,科学规划和合理配置养护和管理资源,确保桥梁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城市桥梁养护和管理工作应与城市规划、交通规划、环境保护等相关工作相衔接,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城市桥梁养护和管理工作应加强科技支撑和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城市桥梁养护和管理工作应重视创新和技术进步,采用先进的养护和管理技术、设备和材料,提高桥梁的质量和寿命。

第八条城市桥梁养护和管理工作应注重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桥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九条本制度由城市桥梁养护和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章养护第十条桥梁养护是指对桥梁进行定期检查、保养、维修和改造,以确保桥梁的安全和使用功能。

第十一条桥梁养护应按照规定的养护周期和要求进行,包括常规养护、定期养护和专项养护。

第十二条常规养护是指对桥梁进行日常巡查和保洁工作,包括:清除桥面积水、清理桥面杂物、修补刮痕和麻面、保洁桥面沿线设施等。

第十三条定期养护是指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对桥梁进行全面检查和保养,包括:检查桥面、桥梁结构、桥墩基础、桥梁防腐等,并做好相应的维修工作。

第十四条专项养护是指对桥梁进行特殊要求和措施的养护工作,包括:疲劳裂缝修补、钢梁防腐、伸缩缝更换等。

第十五条桥梁养护应建立档案,记录养护工作内容、时间、责任人等,并做好档案的保管和归档工作。

第十六条桥梁养护应及时整理和分析养护工作数据,形成养护报告,向上级部门汇报,并根据养护报告进行业务总结和经验分享。

桥梁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桥梁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桥梁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桥梁工程是一项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它不仅是城市交通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对交通安全和经济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桥梁工程的安全和质量,对其进行科学的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从桥梁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桥梁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桥梁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是指对桥梁工程在建设、运营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为确保桥梁工程的安全运行,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管理:1. 设计阶段在设计阶段,应对桥梁所处的环境条件、荷载、安全系数等进行充分的考虑和设计,确保桥梁满足安全性能要求。

2. 施工阶段在施工阶段,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救援装备,保障施工作业的安全进行。

3. 运营阶段在运营阶段要制定健全的检查、保养、维护、修缮等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桥梁的承载性能、结构完整性和强度等是否满足安全性要求,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4. 应急预案制定应制定完善的桥梁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和应急处理措施,及时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二、桥梁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桥梁工程的质量管理制度是指按照相关质量管理标准和规范进行桥梁工程各个阶段的质量管理。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设计阶段的质量管理在设计阶段,应按照相关规范,了解工程地质、水文、气象等情况,计算工程量,进行施工图的设计,以确保设计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2. 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施工阶段应按照相关规范,制定质量控制计划,进行现场管理和监督,确保施工工艺、工程质量满足要求。

3. 运营阶段的质量管理在运营阶段,应制定健全的检查、保养、维护、修缮等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桥梁的承载性能、结构完整性和强度等是否满足质量要求,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4. 监督管理在桥梁工程的整个周期中,还应加强监督管理,通过检测、检查、验收等方式,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以确保桥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城市桥梁安全运营管理制度

城市桥梁安全运营管理制度

城市桥梁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引言城市桥梁作为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承载人员和车辆流量的重要任务。

为了保障城市桥梁的安全运营,制定城市桥梁安全运营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规定城市桥梁的管理责任、运营流程和安全措施,以确保城市桥梁的安全运行和提供便捷高效的交通服务。

一、管理责任在城市桥梁安全运营管理中,各部门和责任主体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并明确各自的职责,确保管理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1.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应负责对城市桥梁的整体管理,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桥梁运营中的问题。

2.桥梁运营单位应负责对所辖桥梁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和运营,制定相应操作规范,并组织桥梁检修、维护和更新等工作。

3.桥梁安全监测单位应负责桥梁安全监测工作,定期对桥梁进行安全检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二、运营流程城市桥梁的安全运营需要经过一系列流程,包括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巡查检测和日常维护等环节。

本章节将对城市桥梁的运营流程进行详细介绍。

1.规划设计:城市桥梁的规划设计要充分考虑交通流量、基础设施和地形地势等因素,合理确定桥梁的结构形式和承载能力,确保设计满足运营需求和安全要求。

2.建设验收:桥梁建设完成后,应组织验收工作,包括桥梁结构、安全设备和施工质量等方面的检查,确保桥梁安全符合规范要求。

3.巡查检测:桥梁的巡查检测是保障安全运营的重要环节。

应定期组织巡查人员对桥梁进行定期巡查,检测桥梁结构、设备和安全保护措施的完好情况。

4.日常维护:桥梁需要进行日常维护工作,包括清洗、检修设备和维护外观等方面。

维护工作应定期进行,确保桥梁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性。

三、安全措施为了保障城市桥梁的安全运营,应采取一系列的安全措施,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风险防控等方面。

1.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操作规范、应急演练等方面,确保运营人员和相关人员都能按照规范进行操作和处置异常情况。

2.应急预案:制定应急预案,包括桥梁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明确责任和处置流程,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2024年桥梁安全及养护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桥梁安全及养护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桥梁安全及养护管理制度为加强金城江公路管理局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持桥梁处于完好工作状态并延长其试用寿命,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设置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或技术员)一人,保持桥梁养护技术人员的相对稳定,认真执行《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____)中桥梁检查、养护的标准和规定,切实掌握桥梁的技术状况,保障桥梁正常使用。

第二条桥梁养护工程师(或技术员)职责:1.主持辖段桥梁(涵、隧道)的经常检查,并详尽记录检查结果。

2.根据经常检查结果,负责向上一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本机构主管领导报告三类以上桥梁的病害状况。

3.负责主持辖区内桥梁(涵、隧道)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及时上报辖区内桥梁(涵、隧道)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

并根据上级审定的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方案,组织和指导超重车辆通过,其后详细检查有无破损,同时记录在案。

4.提出辖区内桥梁(涵、隧道)小修保养年(月)度工作计划。

5.参与辖区内桥梁养护大、中修、改善工程的竣工验收。

6.组织养护技术管理人员对辖区内桥梁作定期检查。

7.主持桥梁安全及日常养护检查工作,每季度检查一次,汛期加强检查,并详细记录检查结果,负责向上一级部门报告桥梁病害情况和处理意见。

8.桥梁养护技术管理人员应及时指导所属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人员,进行桥梁安全和日常养护检查工作,每检月至少查一次,特别加强雨季和汛期及灾后的巡查,对病害要做好记录,建立档案。

第三条对一般评定划定的各类桥梁,分别采取不同的养护措施:一类桥梁进行正常保养;二类桥梁需进行小修;三类桥梁进行中修,酌情进行交通管制;四类桥梁需进行大修或改造,及时进行交通管制,如限载、限速通过,当缺损严重时应关闭交通;五类桥梁需进行改建或重建,及时关闭交通。

第四条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捡查和特殊检查。

经常检查:主要指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及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

1.检查方式:采用目测为主,结合简单工具测量;2.检查周期:根据桥梁技术状况而定,一般每月不得少于一次,汛期加强不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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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桥梁安全管理,确保城市桥梁完好、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区内交付使用的城市桥梁的安全使用与维护、检测评估、事故处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桥梁是指市区内城市道路上的跨越水域或者陆域供车辆、行人通行的跨江河桥建(构)筑物。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城市桥梁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城市桥梁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理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桥梁安全管理工作应当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管理水平。

对在预防或者处置城市桥梁安全重大事故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安全使用与维护
第六条城市桥梁竣工后,城市桥梁管理机构应当参与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桥梁交付使用时,应当按照设计规范设置照明、排水、监控等安全附属设施和限载、限高、限宽等警示标志以及交通(通航)标志,并移交相关资料。

第七条船舶通过城市桥梁下的水域时,应当按照桥梁航标设置、航道标准和船舶通行规定,结合通航水位,在限定的航道通行。

第八条履带车、铁轮车及超限车辆需要通过城市桥梁或者超高、超宽船舶需要通过城市桥梁下的水域,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航道)、方式、时速通过。

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城市桥梁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九条依附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架设管线的,应当征求城市桥梁管理机构的意见,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对管线定期检查维修,及时消除可能对城市桥梁造成的安全隐患;在城市桥梁改建、扩建、维修时,应当采取措施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条在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构)筑物或者擅自占用、挖掘桥面;
(二)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三)利用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栏、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排险、救护、养护维修除外);
(四)擅自设置广告或者移动附属设施;
(五)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十一条禁止在城市桥梁下的陆域空间从事搭建建(构)筑物等妨碍桥梁检测与维护的活动。

城市桥梁下的陆域空间除作为临时公共停车场使用外,不得用于其他经营活动;作为临时公共停车场使用的,应当经依法批准,并对桥体及其附属设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从事采砂、取土、挖掘、爆破等危及城市桥梁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
(二)堆放、储存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危险物品;
(三)捕鱼、泊船;
(四)其他危及城市桥梁安全的行为。

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是指桥梁下的空间和桥梁主体垂直投影面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跨江河桥梁两侧各200米范围内的水域、50米范围内的陆域;立交桥、高架桥和人行天桥两侧各5米范围内的陆域。

第十三条城市桥梁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养护维修的监督检查,督促城市桥梁养护人按照有关技
术规范、操作规程进行养护维修。

政府、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城市桥梁,其养护人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人;已经出让经营权的公益性城市桥梁,在经营期限内,其养护人为经营者;其他城市桥梁的养护人为产权人。

第十四条城市桥梁养护人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城市桥梁养护维修计划安排养护经费;
(二)按照桥梁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对城市桥梁进行日常安全巡查和养护维修,保持安全警示标志的完好、清晰;
(三)按照有关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安全检测评估;
(四)建立养护维修、检测评估资料信息系统;
(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城市桥梁养护维修作业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保障行人、车辆、船舶通行安全。

城市桥梁养护维修作业应当避让交通高峰时段。

紧急抢修时,养护维修作业车辆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可不受时间、行驶路线、行驶方向、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

第三章安全检测评估与事故处置
第十六条城市桥梁管理机构应当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城市桥梁安全检测评估制度,监督城市桥梁养护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安全检测评估。

在城市桥梁遭遇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者车船撞击等事故后,养护人应当进行专项安全检测评估。

城市桥梁安全检测评估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承担。

第十七条经检测评估,城市桥梁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养护人应当及时变更承载能力标志,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加固等处理。

经检测评估为危桥的,城市桥梁养护人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向城市桥梁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危及通航安全的,还应当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需要封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封桥通告。

第十八条城市桥梁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预警和应急机制,制定城市桥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城市桥梁遭遇车船撞击等事故,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城市桥梁养护人、城市桥梁管理机构;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
关证据。

第二十条城市桥梁出现塌陷、断裂等突发情形,城市桥梁养护人应当立即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限制车辆、船舶、行人通行,并向城市桥梁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情况危急时,城市桥梁养护人、城市桥梁管理机构可先行采取封桥等紧急措施。

第二十一条城市桥梁遭遇自然灾害或者人为事故造成损坏时,城市桥梁管理机构、城市桥梁养护人等应当采取措施,迅速组织抢修,防止损失扩大。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利用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栏、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的,由城市桥梁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桥梁下的陆域空间从事搭建建(构)筑物等妨碍桥梁检测与维护活动的,由城市桥梁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安全警示标志残缺、破损、无法辨认的,由城市桥梁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城市桥梁养护人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测评估的,由城市桥梁管理机
构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城市桥梁养护人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由城市桥梁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城市桥梁养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城市桥梁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对城市桥梁养护维修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未组织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城市桥梁安全检测评估制度的;
(三)未制定城市桥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
(四)发生城市桥梁安全事故后,不按规定组织实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将事故情况隐瞒不报的;
(五)其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失职、渎职的行为。

如有侵权请联系告知删除,感谢你们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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