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汽车和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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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详解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详解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详解一、什么是交通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交通事故”的定义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其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

交通事故处理也就是说,只要是在道路上和车辆有关的造成损害后果的事件都是交通事故,但利用交通工具作案或者因当事人主观故意造成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例如:利用交通工具杀人或者“碰瓷”案件都不属于交通事故,应当属于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治安案件。

二、在北京,交通事故应当由哪个部门负责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管辖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具体在北京市的情况是,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下辖的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房山、昌平、通州等11个交通支队分别负责处理辖区内的交通事故;顺义、平谷、怀柔、密云、延庆、门头沟、大兴、机场、亦庄开发区等9个区县由各区(县)公安分(县)局下属的交通(巡)支(大)队负责处理辖区内的交通事故。

具体处理事宜由交通(巡)支(大)队的事故科或者执勤队的事故组负责。

三、交通参与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步应当怎么办?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也就是说,司机发生交通事故,不论损失大小,首先必须要停车,保护现场。

然后根据损失的大小确定下一步应当做什么。

四、对于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条第二、三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提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提纲
(一)依法管理的原则主要表现在:1、依法行政,依法 办事。本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为 做了具体规定,提出了严格的要求。2、控制执法的随意 性,防止滥用执法权力。3、对违法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 任。
(二)方便群众的原则,即便民的原则。在我国,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宗旨就是为人民服务。道路交通安 全工作中的便民原则,就是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 依法开展道路交通工作中,尽可能为交通参与人提供便利 和方便,从而保障交通参与人进行交通活动的顺利实现。
(一)尊重人的生命,规定了交通事故当事人、交通警察、医院的救 治义务,尽可能的保护事故伤者的生命安全。一是规定事故车辆驾驶 人应当立即抢救伤者,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 协助(第70条第1款);二是规定交通警察赶赴事故现场处理,应当 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第72条第1款);三是规定医院应当及时抢救 伤者,不得因抢救费用问题而拖延救治(第75条)。
(四)改革交通事故赔偿的救济途径。除自行协商、向保险公司索赔 外,不再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作为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 而是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74条)。
(五)路外事故,有法可循。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也要参照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予 以办理(第77条)。
二是,保护无交通信号情况下的行人横过道路权。规定在 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机动车要主动避让行人(第47条 第2款)。这些规定有利于让机动车驾驶人尽高度注意义 务,防止因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当而发生交通事故,同 时也与国际上通行的规定一致,是一个重大的进步。
8、《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处理有哪 些新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讲解

道路交通安全法讲解

道路交通安全法讲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路交通迅速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的道路交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城市道路拥堵问题日趋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20xx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20xx年4月28日,与之配套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经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xx年5月1日,一法一规同步实施。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历程中的一座里程碑,是我国道路交通事业全面走向法治时代的崭新开端。

二、主要内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以人为本,强调保护人的生命安全。

从这个指导思想出发,确定了它的根本出发点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核心是保护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基本原则是依法管理、方面群众。

《道路交通安全法》共八章一百二十四条,一万五千多字,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责任、执法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八章。

它从我国道路交通的实际出发,在总结历史经验和借鉴发达国家成功做法的基础上,对道路交通活动中交通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全面规范。

(一)交通管理和安全教育责任道路交通管理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

多年来,由于体制的原因,在车辆牌证管理、驾驶员技能考试和道路安全畅通保障等方面,存在职能交叉、政出多门、矛盾突出的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本着“精简、统一、高效”的行政管理原则,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唯一的执法主体,避免了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的混乱。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划分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划分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划分责任?1.1 交通事故的定义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行人之间发生的意外事故。

这类事故通常是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如驾驶员操作失误、道路状况不良、交通信号不畅等。

1.2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区别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的车辆,如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畜力或风力驱动的车辆,如自行车、三轮车、手推车等。

1.3 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指在事故发生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和过错程度,对事故损失进行赔偿的一种法律规定。

在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

2.1 机动车的责任划分(1)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法规,如超速、酒驾、疲劳驾驶等,导致事故发生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2)机动车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因车辆故障、技术问题等原因导致事故发生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驾驶人在遇到突发情况时,如避让行人、遵守交通信号等,但仍无法避免事故发生的,应承担部分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法规,如闯红灯、逆行等,导致事故发生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2 非机动车的责任划分(1)非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如遵守交通信号、保持安全速度等,但因其他原因导致事故发生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非机动车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遇到突发情况,如避让行人、遵守交通信号等,但仍无法避免事故发生的。

(2)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法规,如闯红灯、逆行等,导致事故发生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3)在某些情况下,双方都有过错,如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相撞时,双方都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3.1 如何预防交通事故?(1)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法规,如不酒驾、不超速、不闯红灯等。

(2)加强道路设施建设,改善道路状况,提高道路通行能力。

(3)加强对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电动车出交通事故咋按机动车处理

电动车出交通事故咋按机动车处理

电动车出交通事故咋按机动车处理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在人们的传统认识里,只要是电动车,不管是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还是观光车、老年代步车,都算非机动车。

但是法律规定却并非如此。

日前,沧州市交警就处理了两起与电动车相关的交通事故,而事故中电动车都依法按机动车进行了处理。

就此,民警表示,照相关规定,我们生活中所见到的电动车中,很多是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会按机动车对待。

案例:事故中电动车按机动车对待23日中午,在沧州市长芦大道与黄河路交叉口附近,康某驾驶的一辆电动微型货车与刘某驾驶的轿车发生刮蹭。

民警赶到现场时发现,康某的电动货车与厢式货车很像。

警方由于康某无证驾驶对其进行了处罚。

23日下午,在沧州市东风路与千童大道交叉口东侧,杨某驾驶一辆四轮电动汽车在转弯时撞上了前方电动自行车,双方就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发生争执。

民警赶到后经检测,发现杨某严重醉酒。

杨某赔偿了对方经济损失后,警方还就其醉酒驾驶、无证驾驶进行了处理,并移交刑警队。

沧州市交警二大队事故中队民警曲军章介绍说,这两起交通事故中主角都是电动车,而据相关规定,对于上述类型的电动车,要依法按机动车对待。

说法:“电动车就是非机动车”有误“我这车是电动的,所以它就是非机动车”,不少人这样认为。

但沧州市交警二大队有关民警说,这种认识存在误区。

据介绍,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道路交通安全法知识问答

道路交通安全法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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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道路以外发⽣交通事故如何处理?【案情】2004年9⽉7⽇,村民莫某从本村⼤队会计办公室出来,骑⾃⾏车回家,还没有⾛出⼤队的院门,村⼲部刘某驾⼀辆摩托车从后⾯撞上莫某。

在莫某家⼈将其送往医院急救期间,肇事摩托车被刘某派⼈弄⾛。

办完住院⼿续后,莫某家⼈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但对⽅听了肇事经过后说这事他们不管,理由是交通事故发⽣在村⼤队院⾥,不属交警管辖;交通事故现场已被破坏,到现场没有意义。

后来莫某家⼈多次找到县交警⼤队报案,该⼤队于9⽉24⽇对当事⼈双⽅做了询问笔录,于25⽇作出了《不能确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通知书》,写明了摩托车与⾃⾏车相撞的事实,但认为责任⽆法查明,建议双⽅当事⼈向法院起诉解决赔偿问题。

肇事者刘某虽然⼝头上承认⾃⼰是酒后驾车撞⼈,但拒不赔偿,莫某申请交警⼤队调解赔偿事宜,交警⼤队没有调解。

于是莫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刘某赔偿莫某的医疗费和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查认为:莫某在该村⼤队院内骑⾃⾏车向院外正常⾏驶,被告刘某骑摩托车从后⾯撞倒莫某,且刘某承认是酒后驾车撞⼈,交通事故的责任在刘某,莫某不负任何责任。

判处刘某承担莫某的交通事故损失,医疗费、误⼯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4500元。

【案例分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的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时发⽣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该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的地⽅,包括⼴场、公共停车场等⽤于公众通⾏的场所。

”根据最⾼⼈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公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市间、城乡间、乡间能⾏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

在现实⽣活中,在道路以外发⽣的交通事故,有其特殊性,取证、鉴定和处理都有⼀定的困难,某些交通管理部门可能嫌⿇烦不愿受理。

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只要发⽣交通事故,⽆论发⽣地点是否在道路上都须按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这样才能全⾯地解决由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

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不同理解

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不同理解

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不同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观点一严格责任赵惜兵道路交通安全法通过以来,各方面对该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一直存在不同理解,争议不断。

今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一些地方的执法人员在处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时,适用法律不当,加之有些媒体不确当报道,使许多人特别是机动车驾驶员对第七十六条产生了误解,甚至产生对立和抵触情绪,进而对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民意基础、立法机关的工作提出质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是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确认民事责任归属的规定。

这一规定适用的是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是指对于民事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加害人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均由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责任;因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或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可以免除无过错加害方的责任。

在严格责任的适用中,要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过错,但这仅对减轻加害人的责任有意义,并不能免除加害人的责任。

严格责任的核心就是无论机动车驾驶员是否有主观过错,只要撞了人就要承担责任,具体承担多大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能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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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汽车和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一、自行车的通行规定:
1. 自行车与机动车一样实行右侧通行;
2. 道路划分有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即:各行其道。

3. 有自行车道的,应当在自行车道内行驶;
4. 没有自行车道的,应当靠行车道的右侧(距右边1.5米内)行驶;
5. 有自行车道但被占用无法通行的,可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通行,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自行车道;
6. 自行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行驶。

市区道路:左边为机动车主道,中间为机动车辅道,右边为行人、非机动车道。

行人/非机动车道:左边为非机动车道,右边为行人道。

混合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均有路权,一般的大型立交桥下都设有混合道。

二、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的规定:
1.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自行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2. 应当下车推行通过(相当多的骑友都做不到这一点,但这确实是法规规定的事实);
3. 有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通过(自行车遭遇天桥是有点痛苦,但我们的体力不都
是杠杠的的吗);
4. 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5. 立交桥下的混合隧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均可通行;
6. 人行天桥:自行车可推行通过。

三、自行车其他规定:
1. 自行车载货:高不得超过离地1.5米,宽左右各不得超车把0.15米,长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不得超出车身0.3米(这些距离请把握好);
2. 不得载人,12岁以下儿童例外(这一条出乎意料吧?);
3. 独轮自行车或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不得上路(原来这种
车不可以上路,囧);
4. 未满12周岁不得独自骑行上路(基本上可以当作是小学生不可以);
5. 不得醉酒驾驶(放在自行车这里也一样道理);
6. 不得牵引、攀扶其他车辆,不得扶身并行、双手离把骑行(哈哈,还记得我们放肆张扬的青春年少么?像少年啦飞驰);
7. 不得加装动力装置(满大街装了马达的自行车突突突,这
点确实该下力度检查一下,禁止!)。

四、相关处罚:
1. 骑自行车违反交通安全法的,可处警告或罚款5-50元,
拒绝接受罚款的,可扣留自行车;
2. 骑自行车违法被交警查获,骑车人无自行车合法来源证明的,交警可以扣留自行车。

五、交通事故:
1. 机动车与自行车、自行车与自行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成因清楚的,应先撤离现场,再协商赔
偿。

有争议的,报警;
2. 机动车与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非法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自行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机动车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六、交通事故认定原则:
1. 一般遵从: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2. 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

有明确规定交通参与者应遵守的,属低级原则;
3. 安全原则,即:行为责任意识。

没有明确具体规定但行为人应预见到行为后果的,属高级原则;
4. 一般来说,违反低级原则的责任大,违反高级原则的责任小。

七、事故责任的认定:
1. 交警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定责的:
(1) 一方过错,全责;
(2) 双方过错,根据过错的作用、程度,定主次、同等责任;
(3) 各方均无过错,属意外,各方均无责;
(4) 一方故意,他方无责。

2. 无法认定事故过错责任的,事故认定书只载明已知事故情况、事实;
3. 事故认定书是交警对事故成因、过错责任的认定和行政裁决的法律文书,可作为法庭证据使用,可作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依据。

八、事故损害赔偿问题:
1. 事故损害赔偿有三种方式:双方自行协商、交警调解、法
院裁定。

2. 轻微事故可双方自行协商赔偿;
3. 一般事故若双方同意由交警调解的,双方应书面向交警申请;
4. 凭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交通肇事取保申请书范本相关资料。

综上所述,在交通肇事的一定程度中可以进行取保候审,但是需要交纳申请书,取保候审大家应该都不太陌生了吧,取保候审也也是一种强制性措施。

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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