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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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例

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例

‎‎‎‎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例‎(2017‎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7‎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个体户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个体户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个体户的设立1. 个体户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市场规律,不得从事国家禁止或者限制的经营活动。

2. 个体户设立时,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3)住所证明;(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5)经营范围和方式说明;(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个体户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二、个体户的管理1. 个体户应当依法纳税,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2. 个体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确保生产经营安全。

3. 个体户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核算其财务。

4. 个体户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三、个体户的经营1. 个体户应当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2. 个体户应当诚信经营,不得从事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3. 个体户应当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四、个体户的服务1. 个体户应当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2. 个体户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3. 个体户应当积极参加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利益。

五、个体户的变更、注销1. 个体户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2. 个体户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3. 个体户注销登记后,其营业执照应当收回。

以上是个体户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个体工商户条例细则

个体工商户条例细则

个体工商户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节个体工商户的定义与界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是指以个人为主要经营者,以个人风险承担责任,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商户。

第二节个体工商户的类型1.个体工商户可以分为个人独资、合伙、合作社等不同类型。

2.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项目可以是商品销售、服务提供等多种形式。

第二章注册与备案第一节个体工商户的注册条件个体工商户在进行注册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具备从事所申请经营项目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第二节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程序1.个体工商户按照本地区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2.注册所需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居住证明、经营场所证明等。

第三节个体工商户的备案规定个体工商户在注册完成后,还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经营活动范围、法定代表人等。

第三章经营活动与管理第一节经营范围个体工商户可以从事的经营活动范围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规定而有所差异。

第二节经营期限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期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通常情况下没有限制。

第三节纳税与账务管理个体工商户需要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同时也需要保持良好的账务管理。

第四节劳动与就业个体工商户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可以自行聘请员工,并需按照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履行劳动关系。

第四章监管与处罚第一节监管机构个体工商户的监管机构包括行政部门、税务部门等相关部门。

第二节违规与处罚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如有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节违法行为的责任个体工商户如有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维权与救济途径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如遇到侵权行为,可以依法维权,并享有相应的救济途径。

第六章附则第一节其他规定在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中,还需遵守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二节条例的解释与修改本条例的解释和修改由行政部门负责,并经过相应的程序。

2022个体工商户条例最新版

2022个体工商户条例最新版

2022个体工商户条例最新版2022个体工商户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体工商户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及其经营行为。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保护消费者和其他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与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一起参预市场竞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政策引导和服务保障,创造有利条件,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增强经济活力和社会发展的持续推进。

第二章注册登记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申请注册登记,应当依法携带有关材料,填写申请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发放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业务变更、注销、吊销等手续。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审核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业务变更、注销、吊销等手续,及时公示相关信息。

第三章经营行为第九条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保障消费者权益,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应当将产品、服务的质量、价格、包装、标识等信息公示于店内显著位置或者公共场所。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破坏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行政违法的,依法赋予行政处罚;给消费者和其他社会成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支持保护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支持个体工商户创业、发展、转型升级,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政策咨询、贷款支持、税收优惠、培训服务、市场营销、知识产权保护、商标注册等方面。

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3篇)

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商业、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餐饮业、修理业、服务业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登记注册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第六条申请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场所;(二)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范围;(三)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者;(四)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资金。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程序如下:(一)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经营范围证明、经营资金证明等材料;(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注册,并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四)个体工商户应当将营业执照悬挂于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一)个体工商户名称;(二)经营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三)经营范围;(四)经营场所;(五)注册资金;(六)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应当在营业执照的有效期内,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第三章经营活动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安全生产政策等;(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三)欺诈、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四)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其他违法活动。

个体企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个体企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个体企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

二、个体工商户的定义
个体工商户是指依法独立从事商业、工业、手工业、服务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三、个体工商户的设立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有合法的经营场所;
3. 有合法的经营资金;
4.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四、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
1. 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2.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
3. 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是合法经营的有效凭证。

五、个体工商户的权益保护
1. 国家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
2. 个体工商户有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 个体工商户有权依法进行合并、分立、转让、租赁等活动。

六、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
1. 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纳税;
2. 个体工商户可以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七、个体工商户的监督检查
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 个体工商户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八、个体工商户的终止
1. 个体工商户因经营不善、依法解散等原因需要终止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2. 个体工商户终止后,应当妥善处理债权债务。

个体企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条例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条例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条例一、引言个体工商户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重要的经营主体之一,发挥着促进就业、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市场经营效率,我国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条例》。

二、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个人创业热潮的兴起,个体工商户的数量逐年增加。

但由于监管不完善、登记管理混乱等问题导致市场竞争不公平、税收管理不规范等难题逐渐浮现。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条例应运而生。

三、登记管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是管控个体工商户合法经营的基础。

个体工商户在开业之前,必须按照规定到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条例对登记程序、登记条件、登记材料等均有明确规定,旨在简化登记手续、提高登记效率。

四、登记标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条例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经营场所的标准。

只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合法的经营方式和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经营场所,才能获得合法经营资格。

这有助于提升个体工商户的市场竞争力,规范市场秩序。

五、准入和退出机制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的准入和退出程序。

准入方面,要求个体工商户满足一定的法律法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条件,确保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性和规范经营。

退出方面,个体工商户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提交注销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后才能完成注销手续。

六、责任与义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条例明确了个体工商户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责任与义务。

个体工商户有义务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合法经营、缴纳税费、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则有责任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监督管理、提供相关服务和帮助。

七、执法与监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条例加强了对个体工商户的执法和监管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监督检查、责令整改、处罚等。

同时,个体工商户也可以通过申诉、举报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八、创新和发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条例还鼓励个体工商户创新和发展。

个体户管理条例

个体户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二)组成形式;(三)经营范围;(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七条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第八条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第九条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第十条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章登记申请第十二条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申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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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条例
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出台了个体工商户,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四条
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

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九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
(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由登记机关依法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和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进行审验。

登记机关办理年度验照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和办公场所,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和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收费标准等事项。

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和办理登记提供指导和查询服务。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个体工商户所需生产经营场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个体工商户经批准使用的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依法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

金融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为个体工商户申请贷款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与招用的.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内,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个体工商户管理工作的信息交流,逐步建立个体工商户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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